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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选择适用的统计技术,负责好文件和资料的控制;

(六)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七)监督企业质量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八)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第九条 

化验室的职责:

(一)质量检验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

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质量控制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订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统计技术等科学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和预防能力,认真做好进厂原燃材料、半成品和不合格品的控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出厂水泥的确认、验证

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水泥进行确认,按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杜绝不合格品和废品水泥出厂。

(四)质量统计

用正确、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并做好分析总结工作。

(五)试验研究

根据产品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等需要,积极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条 

化验室的权限: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受控状态,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措施预防和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二)参与制订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评价各车间(部门)的过程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三)有权越级汇报企业质量情况,提出并坚持正确的管理措施。

(四)有水泥出厂决定权。

企业领导不得无理干预化验室的职权,更不能借故打击报复,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化验室人员配备:

(一)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质量调度、统计及科研、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检验人员人数必须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低于全厂生产职工总数的4%(最少不得低于12人);

(二)水泥粉磨站与钢渣水泥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化验室人员素质

化验室主任: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多年从事化验室工作,熟悉水泥生产工艺,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思想觉悟高,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熟知与本企业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工艺技术人员:

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思想好,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检验员:

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思想好,熟悉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石材主管部门或省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报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方企业报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报同级水泥质量监督

检验站。

化验室内业务骨干的调动应征得化验室主任同意。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程要求,参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制订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程序,编制生产流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

制定质量责任制及奖惩办法;

内部质量审核及管理评审制度;

不合格品的控制

及处理制度;

内部验证程序以及统计技术和文件资料控制的规定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包括:

(一)各组职责范围、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三)抽查对比制度(包括与上级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对比);

(四)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制度;

(五)标准溶液专人管理和复标制度;

(六)质量文件管理制度;

(七)样品管理制度;

(八)检验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九)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填写、编制、审核制度。

第十四条 

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

(一)化验室的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必须按产品标准和本规程要求配置齐全,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要制定和执行仪器的检定、校验制度,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仪器设备型号、编号、存放地点、检定、校验周期、校验方法、验收标准以及发现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

(二)保证检验、试验和校准有适宜的环境条件,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应带有表明其校准状态的标识或记录、保存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的校准、维护和使用记录,严禁使用未经校准或检验不合格的仪器设备;

(三)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证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十五条 

产品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各级建材(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同时接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结果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结果为准,凡无故

不按规定寄(送)样品者,对比合格率按零统计;

(二)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化验室对各检验岗位人员要组织定期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

抽查次数:

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化学全分析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单项物理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强度检验岗位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同一岗位的对比检验(操作)每月应进行1次。

(三)认真参加国家或省级质检机构组织的物理检验和化学分析大对比。

各企业检验中所用标准物质,凡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能提供的,则一律使用中心的标准物质。

(四)水泥及原燃材料质量的各种试验、检验方法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

┏━━━━━━━━━┯━━━━━━━━┯━━━━━━━━┯━━━━┓

┃ 

\试验类别│ 

│ 

┃\ 

\ 

同一试验室 

不同试验室 

│ 

\允许误 

不大于 

不大于 

│误差类别┃

┃试验\差范围\ 

┃项目 

┠─────────┼────────┼────────┼────┨

水泥密度 

±

2.0% 

│相对误差┃

水泥比表面积 

3.0% 

5.0% 

│筛余≤5.0%│ 

筛余≤5.0%│ 

水泥细度 

│的为±

0.5%│ 

的为±

1.0%│绝对误差┃

│筛余>5.0%│ 

筛余>5.0%│ 

│的为±

1.0%│ 

1.5%│ 

标准稠度用水量│ 

±

│相对误差┃

初凝±

15分钟│ 

20分钟│绝对误差┃

凝结时间 

30分钟│ 

45分钟│ 

抗折强度 

7.0% 

9.0% 

│绝对误差┃

┠─────────┼────────┼────────┤ 

抗压强度 

水化热 

│8.36J/g│12.54J/g│ 

│(2CaI/g)│(3CaI/g)│ 

白度 

0.5% 

1.5% 

胶砂流动度 

5mm 

8mm 

生料细度 

1.0% 

- 

生料水份(湿法)│ 

0.30% 

0.40% 

碳酸钙(氧化钙)│(±

0.25%)│ 

┠─────────┼────────┼────────┼绝对误差┃

氧化铁 

0.15% 

0.20% 

│简易分析┃

┃立窑(全黑生料)│ 

┃碳酸钙 

┃水泥烧失量 

稠化时间 

2min 

4min 

│绝对误差┃

┗━━━━━━━━━┷━━━━━━━━┷━━━━━━━━┷━━━━┛

其它化学分析允许误差按有关标准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

(一)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应使用统一的表格,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

并按月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保存期为3年,台帐应按期存技术档案室,长期保存。

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微机质量管理数据

库;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涂改。

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更正并加盖修改人印章,重要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化验室主任签字;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结,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四)质量月报、年报要按统一表格填报齐全,月报于每月10日前,年报于下年2月10日前报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与之进行对比验证检验的质检机构;

(五)上级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主要生产部门应有相应的复制>

,以便使用。

第十七条 

检验人员培训和考核的要求:

(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要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二)每年要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分承包方,建立并保存合格分承包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燃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燃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十九条 

原燃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混合材及石膏的质量应符合技术标准,并按质分别存放,存放应有标识和记录,避免混杂。

坚持“先检验,预均化(或按质搭配),后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 

矿山开采必须执行《水泥企业矿山管理规程》,制定开采计划及质量指标时,首先要满足配料要求,不同品位的矿石要分别开采,按化验室规定的比例搭配进厂。

第二十一条 

凡企业初次使用有标准或技术条件的混合材,必须经过试验,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方可使用。

企业启用新俊①的混合材生产复合水泥,必须按“启用新俊①的混合材料的规定”执行。

改变石膏品种时应进行试验,以掌握其对水泥性能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原燃材料应保持合理的贮存量,其最低可用贮存量为:

石灰石5天(外购石灰石10天),粘土或砂岩、页岩、燃料、混合材10天,铁粉、石膏20天。

当低于最低可用贮存量时,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应积极采取包括限产在内的各种措施,限期补足。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化验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料方案,经总工程师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

化验室负责监督、检查配料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生料质量是熟料质量的基础。

巍ⅲ证生料质量,入磨物料粒度、水份要严格控制,配料岗位应根据化验室下达的物料配比通知单配料。

配料要严格、计量要准确,操作要精心,力求配料均匀、稳定。

入磨物料及出磨生物的质量控制要求见“过程质量控制指标一览表”(简

称控制表,下同)。

掺加矿化剂的企业要增加相应的检测项目,矿化剂的掺入必须均匀、准确。

第二十五条 

出磨生料不得直接入窑,应按化验室指定的库号入、出库。

要采取必要的均化措施,并保持合理库存量,其最低可用贮量,旋窑为2天,立窑为4天(有生料均化库的生产线,库存量可不受可用贮量限制,但要满足均化效果要求),确保入窑生料成份适宜、均匀、稳定。

湿法窑入窑料浆水份应尽量降低并减少波动。

立窑和立波尔窑企业要不断提高料球质量,料球水份要适宜,一般控制在13%左右,颗料要均齐,热稳定性要好。

入窑生料(生料球)的质量控制要求见“控制表”。

第二十六条 

入窑煤粉质量相对稳定。

立窑入窑生料配煤要配有专门的精确的煤、料流量计量控制设备和满足均匀要求的混合设备,以保证配比准确、均匀。

应合理选择煤的粉碎设备,加强碎煤系统管理,严格控制入窑煤的粒度。

燃煤的质量控制要求见“控制表”。

第二十七条 

熟料质量是确保水泥质量的关键。

保持窑的热工制度稳定及提高看火工操作水平是保证熟料质量的关键环节。

为此,看火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机立窑需取得操作合格证)方能上岗操作。

窑的热工制度必须稳定,入窑料煤等参数必须合理,操作必须统一,并根据窑情及

时采取调整措施,防止欠烧料、生烧料的出现。

第二十八条 

加强出窑熟料的率值控制,缩小熟料强度标准偏差(控制要求见“控制表”)。

强度检验使用统一试验小磨,入磨物料粒度要小于7毫米,石膏要采用SO3含量大于35%的天然>

水石膏,加入量控制为水泥的SO3总含量不超过3.5%。

比表面积控制为300±

0m2/kg,80μm方孔筛筛余不小于3.0%。

熟料实际平均标号的计算方法按原建材部水泥局(79)材水字63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出窑熟料按化验室指定的贮库(部位)存放,不得直接入磨,必须搭配均化后使用,并应保持合理贮量,其最低可用贮量应保证5天的使用量。

熟料中不得混有杂物,质量差的熟料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经化验室检验后方可按规定比例使用。

第三十条 

水泥磨头喂料设备应能满足物料配比的计量要求,确保配比准确。

发生断料或不能保证物料配比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化验室对熟料、石膏和各种混合材的配比要有书面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入磨熟料温度应控制在100℃以下,出磨水泥温度控制在135℃以下,超过此温度应停磨或采鹊温措施,防止石膏脱水而影响水泥性能。

第三十二条 

应按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不允许碰标号。

出磨水泥的质量控制要求见“控制表”。

第三十三条 

水泥库应有明显标识,出磨水泥必须送入化验室指定的库内,不允许上入下出或在磨尾直接包装。

同一库不得混装不同品种、标号的水泥。

生产中改品种、标号或由低标号改磨高标号时,应用高标号水泥洗磨、输送设备和包装设备,清洗的水泥全部作低标号水泥处理。

标号库改装高标号水泥时,必须进行清库。

专用水泥或特性水泥必须用专用库贮存。

每班必须准确测定各水泥库的库存量并做好记录,按化验室要求做好出入库管理工作。

出磨水泥最低摇持5天的贮存量。

第三十四条 

出磨水泥必须按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规定的物理性能检验。

项目、频次见“控制表”。

出磨水泥的检验数据不能作为出厂水泥的质量检验数据。

第三十五条 

主要过程中重要质量指标3小时以上或连续3次检测数据不合格,属于过程质量事故,化验室应及时向车间警告,车间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迅速扭转,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部门。

┏━┯━┯━┯━━━━━━━┯━━━━━━━━┯━━━━━┯━━━━┯━━━┯━━━━━━┓

┃序│类│物│ 

控制项目 

指 

标 

│合格率% 

│频次 

│取样 

│备 

注 

┃号│别│料│ 

│方式 

┠─┼─┼─┼───────┼────────┼─────┼────┼───┼──────┨

│石│ 

粒度 

│<25mm 

│≮80 

自定 

│瞬时 

│灰├───────┼────────┼─────┼────┼───┼──────┦

水份 

│<1.0% 

│湿法工艺 

│烘干磨除外 

│粘│ 

│<2.0% 

│度│ 

│入├─┼───────┼────────┼─────┼────┼───┼──────┨

│混│ 

│≮90 

│材│ 

│磨├─┼───────┼────────┼─────┼────┼───┼──────┨

│原│ 

│<4.0% 

│风扫磨指 

┃1│ 

│煤│ 

标自定 

│原├─┼───────┼────────┼─────┼────┼───┼──────┨

│<30mm 

│熟├───────┼────────┼─────┼────┼───┼──────┦

│料│ 

│24小时│ 

│产品标准对熟┃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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