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预算单位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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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试点阶段,发卡行应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系统辅助办理。

第六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统称持卡人)自行保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

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不得另设中间实有资金账户转拨资金。

第八条 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的信用卡。

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九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费短信提示、免担保和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有涉密任务的除外)。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标准的电子文档中,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导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要签订规范的代理协议。

代理协议要体现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

代理银行要与持卡人签订用卡协议。

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要符合个人申请、单位审批、银行办理的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或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做相关调整工作。

第十二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四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其中,调增信用额度须事前征得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六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支出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办公费、印刷费以及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刷卡支付,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刷卡凭证(即POS机签购单,下同)。

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确有特殊需要,应先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时,必须提供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发票等)及公务卡刷卡凭证,报销程序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支出,按以下程序在公务卡支持系统中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预算单位录入“报销金额”、“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支付摘要”等信息,选择对应的用款计划,汇总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发卡行。

(二)预算单位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三)预算单位签发银行支付凭证(支票等),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明细表”,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预算单位签发授权支付指令时,支付凭证的收款人要素填写公务卡代理银行提供的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

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明细表”。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明细表”等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分解到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

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并按财政授权支付退款程序向零余额账户退款。

第二十七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

对账单格式区分预算科目(功能分类),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二十八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对于应由单位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因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现行会计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银行签章返回的“还款明细单”等应作为原始凭证随报销凭证装订归档。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实施及培训工作。

(二)按照与发卡行签订的协议,指导和督促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指导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业务,对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开发维护公务卡管理支持系统。

(五)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动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进行指导和管理,推动发卡行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提高公务卡服务水平。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结合本办法及单位财务制度,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管理办法,做好宣传培训,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等公务卡管理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及公务卡监督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接的公务卡支持系统。

及时、准确办理还款业务,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传送公务卡支出信息,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

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

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七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试点阶段,对于公务消费地点不能刷卡支付等特殊情况,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财务预借现金支付,并按现行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各地州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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