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第八章出境货物报检特殊要求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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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第八章出境货物报检特殊要求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除捕捞后直接出口的野生捕捞水生动物外,出境水生动物必须来自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

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应当保证其出境水生动物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向出口商出具《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

  

(2)中转场需凭注册登记养殖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接收水生动物。

  (3)出境水生动物必须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检验检疫封识进入口岸中转场。

在中转场内不得将不同来源的水生动物混合拼装。

 凡是在口岸中转场内改变包装的、出口前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或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必须重新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出境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报检要注意的规定

  

(一)报检的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

  “其他检疫物”是指:

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废弃物等。

  

(二)报检时间

  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

需作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出境前15天报检。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报检应按规定填写的《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交相应外贸单据外,还应提供如下单证:

  1、出境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登记证;

  2、如果出境动物产品来源于国内某种属于国家级保护或濒危物种的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中国物种的动物,报检时必须递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四)其他规定和要求

  国家对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境动物产品,必须产自经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并存放于注册登记的冷库或仓库。

 第二节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一、报检范围

  1、贸易性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2、作为展出、援助、交换、赠送等的非贸易性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3、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植物检疫要求的出境植物产品;

  4、以上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二、报检地点:

出口水果应在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应外贸单据,还应提供如下相应单证

  1、出境濒危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须出示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签发的允许出境证明文件。

  2、输往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的出境盆景,应提供《出境盆景场/苗木种植场检疫注册证》。

  单选题:

  输往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的盆景,报检时应提供()。

  A.出境盆景场/苗木种植场检疫注册证B.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C.盆景/苗木允许出境证明D.栽培介质的特许审批单

A

  3、出境水果来自注册登记果园、包装厂的,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书》,来自本辖区以外其他注册果园的,由注册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产地供货证明。

  四、其他规定和要求(09年新增)

  1、国家对出境种苗实施花卉基地注册登记制度,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

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未获得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业务。

  来自未实施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企业的种苗花卉,不准出口。

  2、对来自非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以及出境水果来源不清楚的,不准出口

 第三节出境机电产品

  一、出口小家电产品

  

(一)报检范围(了解):

我国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外,还应提供如下相应单证:

  1、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出具的产品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正本);

  2、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以非氯氟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出口时,应提供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的证明(包括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行生产企业登记制度;

  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小家电生产企业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

  2、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型式试验管理

  首次报检或登记的企业,由当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派员从生产批中随机抽取并封存样品,由企业送至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凡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口。

  3、禁止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制度

  出口小家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制度,首次登记的企业应将样品送至()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A.直属检验检疫局B.国家环保总局C.国家认监委D.国家质检总局

D

  多选题:

  对下列出口小家电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制度;

  B、小家电产品出口需取得型式试验报告,首次登记的企业,由当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派员从生产批中随机抽取并封存样品,由企业送至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C、小家电产品出口,凡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可以出口。

  D、小家电产品出口,凡列入强制产品认证的还应提供强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ABD

  二、出口电池

  

(一)报检范围

  H.S编码为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

还应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1、国家对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制度。

  出口电池产品必须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后方可报检。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应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有效期为一年。

  2、国家对出口电池产品实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

对含汞的以及必须通过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含汞的电池产品,须进行汞含量专项检测。

汞含量不合格的电池产品不准出口。

  3、对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不含汞的出口电池产品,可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及复印件)申报放行;

含汞电池产品实施汞含量和其他项目的检验。

  4、对出口非洲低端市场的原电池产品实施单独备案制度。

 单选题:

  国家对出口电池产品实()和()专项检测制度。

  A、审批;

铅含量B、备案;

汞含量

  C、备案;

铅含量D、审批;

答案:

B

 第四节出境食品

  包括一切出口食品以及用于出口食品的食品添加剂。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还应提供如下相应单证:

  1、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或登记证;

  2、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

  3、出口预包装食品的,还应提供与标签有关的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对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和登记制度。

  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口食品,须产自或储存于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或仓库。

未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和仓库所生产的或储存的出口食品,不得出口。

  2、出口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未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和仓库或储存的出口食品,不得出口,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对 

 

 第五节出境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124种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外,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单据:

  1、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

  2、对于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按报检的一般规定办理报检手续时,须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或用于动物饲料加工。

  1、国家对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全面实施注册登记。

  未经注册登记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一律不得出口。

  2、外包装上须印明产品用途(用于食品加工,或动物饲料加工,或仅用于工业用途)

  3、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查验无误后,不在进行检验检疫。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

 第六节出境化妆品

  一、报检范围:

(了解)

  国家对出口化妆品实施法定检验。

  二、报检应提供的证单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及有关的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如下相应单证:

  1、出口预包装化妆品,还应提供与标签检验有关的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提供生产、卫生许可证、安全性评价资料和产品成分表(包括特殊化妆品)以供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三、其他规定或要求:

  1、出口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如下内容:

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和标志,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2、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对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

  

(2)对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下列关于进出口化妆品表述错误的是()。

  A.出口化妆品应在产地检验

  B.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C.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D.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出口;

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七节出境玩具

  我国对出口玩具实施法定检验。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09年新增)

  1、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

  2、该批货物符合输入国法规、标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质量合格的符合性声明;

  3、生产者使用油漆的玩具产品,须同时提供所使用油漆的检测合格报告。

  4、出口日本的玩具,须提供安全项目检测合格报告。

  1、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玩具产品实施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

  生产出口玩具的企业根据《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

  2、严禁在玩具的材料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3、玩具出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新的材料时,应向检验检疫提供该新材料的成分表和有关物质的安全分析表或有关机构的毒理评估报告,同时提供进口商或品牌商对该成分的安全保证确认函。

  4、出口可充电类玩具产品时,出口企业除按要求提供产品的首件检测报告或安全项目检测报告外,还必须提供所使用电池的安全性能检测报告或该玩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供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充电电池的安全性检测。

  5、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产品实施逐批检验的检验监督管理模式

 第八节出境木家具、竹木草制品(09年新增)

  一、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一)报检范围(了解)

  《实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的目录》所列的59个HS编码项下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单证,还应如下相应单证:

  1、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

  2、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1、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应建立从原料、生产环节到最后成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对已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运行有效的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2、企业应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原辅材料进行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有关项目检测,并由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还应对原辅材料建立台账。

  二、出境竹木草制品

  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有关外贸单据,一类、二类企业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

  1、国家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指标等,将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

通过对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企业类别,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登记结合企业类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2、出境竹藤草柳制品应来自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九节出境木质包装(09年新增)

  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二、除害处理申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在实施除害处理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处理合格且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在出境时无需报检。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由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标识加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报检提供的单证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有关外贸单据外,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供现场检验检疫人员查验放行和核销。

  四、其他规定和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实施资格认证制度,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资格申请,符合要求取得了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方可开展业务。

  2、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三年。

  3、输入国或地区对木质包装有特殊要求的,还需符合总局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第十节出境危险货物

  目前国家对出口危险货物包括烟花爆竹、出口打火机和点火枪类商品等实施法定检验。

  为提高我国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质量,促进贸易发展,保障运输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行()。

  A.抽查检验B.凭货主申请检验C.法定检验D.以上三者视情况不同而定

C

  一、出口烟花爆竹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检验和监管采取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办法。

  

(二)报检应提供的证单(重点)

  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外,还应提供如下相应的单证: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2、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生产企业对出口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安全做出承诺的声明

  4、出口规格为6英寸及以上的礼花弹产品时,在口岸查验时,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分类定级试验报告和12米跌落试验合格报告。

  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2、对烟花爆竹的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对进口国以及贸易合同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其标准检验。

  对首次出口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变化的烟花爆竹,检验检疫机构将实施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测。

  长期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将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的检测。

  3、凡非本地直接出口的且以集装箱运往口岸出口的烟花爆竹,出口商应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领《出境货物通关单》。

  4、对产地直接报关出口的烟花爆竹,出口商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报关。

  5、盛装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应当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登记代码标记。

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应在其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

  二、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

  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有关的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如下单证:

  1、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2、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3、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5、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不是出口打火机报检时应当提供的单据。

  A、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B、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C、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D、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质量许可证

 答案: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一节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主要分为:

一般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食品包装三大类。

  一、出境一般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出境一般货物的运输包装,必须进行性能检验。

  出境一般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是指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并且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为“N”或“S”的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09年新增、重点)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生产单位出具的该批包装容器检验结果单

  3、包装容器规格清单

  4、客户订单及对包装容器的有关要求

  5、该批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资料

  (三)《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用途

  1、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向生产单位购买包装容器时,生产包装容器的单位应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申请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时,应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3、对于同一批号不同单位使用的或同一批号多次装运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在性能结果单有效期内可以凭此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分单。

  二、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分为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两种。

  

(一)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1、报检义务人

  按照《商检法》的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运输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

  生产出口危险运输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运输包装容器的()。

  A.使用鉴定B.载损鉴定C.适载检验D.性能检验

  2、报检应提供单据(重要考点)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3)该批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标准

  (4)该批运输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资料

  3、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须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方可生产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2)空运、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际海运危规》和《空运危规》规定实行强制性检验。

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用途

  

(1)正本供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品质检验时使用。

  

(2)正本供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时使用。

  (3)在《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内,同一批号,不同使用单位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可以凭该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分证。

  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颁发《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和专用的登记代码或批次号。

  2、企业应当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包装、储存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

  3、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对进口国高于我国法律法规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进口国标准进行检验。

  对于我国与进口国政府间有危险品检验备忘录或协议的,应符合备忘录或协议的要求。

  4、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上应铸有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登记代码,其外包装上须印有登记代码和批次,在外包装的明显部位上要贴有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讫标志。

  5、检验检疫机构对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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