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含裁量权基准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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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气污染防治类(6项)...................................................88

7、标准定额及勘察设计管理类(37项)........................................96

8、建筑市场监管类(25项).................................................111

9、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类(20项)...........................................120

10、住房公积金类(2项)....................................................129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裁量档次

处罚标准

一、城乡规划类(25项)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1)属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初次违法,且违法建设规模较小,经责令停止后,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2)属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违法建设规模较小,经责令停止后,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形

属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但违法建设规模较大,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形

(1)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且积极主动协助拆除的

限期拆除

(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宜拆除的,主动配合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的

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

(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配合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的

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4)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阻挠强制拆除措施、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的

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制单位初次违法,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规划成果未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所依据的上位规划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曾因无资质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被查处过,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编制的规划成果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所依据的上位规划要求的;

(4)编制的成果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规划成果未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所依据的上位规划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罚款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过,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编制的规划成果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所依据的上位规划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4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

(6)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

编制单位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编制的成果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7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所依据的城乡规划编制规划的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丙级资质单位除外)。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9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0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

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初次违法,改正后可达到原等级资质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

达到较低等级资质标准的

降低资质等级

达不到较低等级资质标准的

吊销资质证书

1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责令限期补报;

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重

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的罚款

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补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测绘资质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以上0.5倍以下的罚款

(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15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16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的罚款。

17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破坏但尚可恢复原状的;

(2)初次违法,主动恢复原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破坏无恢复原状的;

(2)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过,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对单位并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19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20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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