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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厂房维修要彻底完成,没有临时维修物料。

6.电灯或其他易碎物品需要保护罩,以防止污染危险。

7.休息室、食物室、厕所及洗衣房等,要维持干净及整齐。

8.生产废料,及生产流程,需要尽快移走及适当处理

9.电池需要适当处理及储存。

10.门窗需要防虫鼠,裂痕需要修补。

11.无用机器及配件需要清洁及收妥。

12.所有地方没有危险品以致对产品构成污染。

13.所有盛放器皿需要正确标记/。

14.仓库中储存相距最少有18英寸(45CM)周围作为检查用途。

四、良好制造守则

1.良好制造守则(GMP)计划之建立(包括访客及训练计划)。

2.GMP自我检查必须每朋进行,必须记录所有报告及改善行动。

3.员工对GMP之服从。

4.设立外衣、厂衣守则。

5.私人物品必须存放,远离生产部份。

6.医疗总是不是污染根源。

7.具有洗手设备,必须是干净流动水。

8.适当标贴(GMP)告示牌。

9.工作间工龄及生产资料存放良好。

五、品质及文件控制

1.设立根据标准之实验室及测试守则。

2.负责必须正确测试及品质分析,人员工作会被考查。

3.设立文件控制守则,包括所有标准、流程或工作守则。

4.设立如何修改控制文件守则。

5.控制文件之。

六、来料.追寻

1.回收处理程序。

2.产品辨认、原料追寻、包装及成品审查程序。

3.生产商能及时辨认、追寻及找到每批产吕及其客户,用学习方法(每年)测试其成效。

4.成品、包装物料已作适当辩认及包装及原料均能够凭指定的记录追寻到成品/

七、外购及来料控制

1.规格/质量要求需作记录。

2.验货程序,回收退货的制度。

3.评审原料,包装供应商。

4.文件证明来料符合产品要求及供应商已通过评审。

5.原料及包装的供应商均被管理及跃进而所有总是均有改善行动。

6.原料及包装须获得批核才能发到生产线上。

八、提高质量

1.建立质量指引,以保证包装及标贴符合客户要求,记录须定期跟进。

2.建立质量指引,经保证交收,库存及运输,确保产品符合整体上及功能上的要求。

3.建立指引,不断改善质量及生产,记录须定期跟进。

4.部调查须由独立、合格的评审员做记录。

5.所有雇员应接受在职培训,谬论训练应与《良好管理》、《食物安全》、《新科技》、《质量》及《顾客满意》等围有关。

6.没有不安全现象发生。

九、次品管制

1.工厂已设有指引,以辨别、隔离及处理来料、包装及成品所产生的次品,记录须在于档案及跟进。

2.已设有指引,所以水口料不会产品质量

3.控制翻货,成品质量不应受翻货影响。

4.次品记录应与实际次品相符合。

一十、生产程序控制

1.建立指引、介定危机及处理程序

2.建立指引、介定工作程序及操作步骤

3.要注明工作类别及领导的资格,成立训练课程。

4.建立指引,确保产品质量不会受到重新投产,换班等因素影响。

5.建立指引、为实验室、QC及生产部门测试仪器准确性。

6.预防计划已设立指引及记录跟进,

7.设立怕效保养制度。

8.用统计学有效地控制及改善生产程序。

9.建立指引、测量湿度以保障产品整体性及功能。

中国《消防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条文摘录

一、童工CL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15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未成年工UL

●劳部发[1994]498号第2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64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65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部发[1994]年498号第6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三、非志愿劳工IL

劳部发[1994]118号第4条:

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能以此理由解雇职工。

四、胁迫与骚扰CH

劳部发(1994)118号第8条:

严禁企业对职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职工集体宿舍限制职工人身自由。

五、不歧视DI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12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六、最低工资MW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48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部发(1995)309号第54条:

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劳部发(1994)409号第3条第3点: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

●劳部发(1995)309号第56条: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雇主必须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标准的最低工资。

●劳部发(199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9条: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赞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便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须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停工待料之工资支付方法

全国围: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赞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规定办理。

省:

(1989)《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28条:

企业停产,应发给职工停工工资,停工工资不得低于职工本人平均工资的70%.

:

《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54条: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非因职工本人过失造成停工,在停工期间未能调整职工做其他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应按下列标准发给职工停工津贴,停工在六个工作日以的(含六个工作日),按职工停工前一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日工资的80%支付给职工,停工超过连续六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七日起按停工之前三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日工资的60%支付的职工。

七、加班工资OW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以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部发(1995)309号第62号: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休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八、加班时间OH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36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令第174号修正):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起执行。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38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41条:

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时间一天不超过3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部发(1997)134号《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对极个别确实有困难,1997年5月1日还不能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按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同时要制定实施计划和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新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

劳部发(1994)503号第7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部门备案。

劳部发(1995)309号第65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迪士尼可接受之工作时间上限(含加班工时)

非繁忙时期:

迪士尼行为守则所容许之一周工作时数最多不得超过60小时,然而,工厂必须首先得到当地劳动局之批准,并且每三个月申请一次。

繁忙时期:

迪士尼行为守则所容许在一年中有不超过四个月(或17周)的繁忙时期。

此间,.每周工作时数最多不得超过72小时,同样地,工厂必须首先得到当地劳动局之批准。

九、社会保险SB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72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一十、福利OC

1.法定假日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51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元旦:

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

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劳动节:

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国庆节:

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如法定节假日相逢休息日,则休息日顺延。

2.年休假和产假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国家实行新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新年休假。

●《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第2条:

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

女职工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3.拖延支付工资和预留押金。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50条,每月工资必须准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才者。

雇主如未能有恰当的理由,不得预留部分工资或延迟支付工资。

●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

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雇员收取或预留工资作为保证金或其他用途。

●劳部发(1994)118号第2条:

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16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9条:

劳动合同签定后,应当于一个月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鉴证。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21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部发(1996)354号第3条: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中华人民其和国劳动法》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卫生与安全HS&

DO

教育培训

●《工厂安全卫生规定》第87条:

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对于从事有危险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55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实务全书》第2章第2节第5点:

在《劳动法》第55条中的“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及其他人和周围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围有: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业:

(5)爆破作业:

(6)金属焊接与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机动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与轮机操作:

(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14条第3点:

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30条:

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厂房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GBJ16-87新修订本)第351条: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丙类厂房(见备注*),每层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丁、戊类厂房(见备注*)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疏散通道、标志和应急灯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14条第6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GBJ16-87新修订本)

第354条:

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1、2层厂房不宜小于0.6米/百人.3层厂房不宜小于0.8米/百人.4层(及以上)厂房不宜小于1.0米/百人。

当各层人数不相等进,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楼梯最少宽度不宜少于1.1M。

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有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少宽度不宜小于0.9M;

疏散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4M。

第7.4.1条:

疏散用的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存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

第7.4.2条:

需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外楼梯可为辅助防烟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90CM,倾斜度不应大于45。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

其他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其倾斜角可不大于60。

、净宽可不于80CM。

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导层出口处平台、均应采取非燃烧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h。

在楼梯周围2M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他窗洞口。

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第7.4.5条: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

第7.4.7条: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每?

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第102.6条:

各单位应在各疏散走道、出口及楼梯间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灯。

第102.9条:

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11条:

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

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1公尺。

宿舍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15条:

员工集体宿舍不得设置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

●《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人均居住的实用面积不得小于2M2。

●《建筑设计防火规》(GBJ16-87新修订本)

第5.3.1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耐火程度为1、2级且层数为2、3层的,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400M2,且第2、3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耐火程度3级且层数为2、3层的,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且第2、3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第5.3.2条:

九层及九层以下,每层不超过6户,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消防设施的管理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14条第5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21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图占消防栓;

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消防器材的选择、数量及配置

●灭火器的设置

《工业安全卫生基本数据手册》2.4.3.16点:

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库房(见备注*)灭火器的数量为厂房每80M2一个,库房每100M2一个。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GBJ140-90文件)

第4.0.4条:

地下建筑来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30%。

第4.0.5条:

设有消防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

(1)设有消防栓,可相应减少30%;

(2)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30%;

设有消防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藏,可燃气体贮藏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个,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个。

第5.1.3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

第3.0.2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A、B、C、D火灾类型见备注**):

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囱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囱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朴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囱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干粉、囱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A、B、C类和带电火灾应选用干粉、囱代烷、磷酸铵盐干粉型灭火器;

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电气设备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45条:

各厂房、宿舍电器产品,燃器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

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第41条:

电气设备各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

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

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

第42条:

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第46条:

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机械设备及安全装置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32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连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防护装置。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33条:

压延机、冲压机、碾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76条:

焊接场所应该保持通风良好。

进行电焊、电割和气焊、气割工作前,应该清除工作物和焊接处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处所采用防护措施。

卫生、防护用品

●《企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29条:

产生危害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设施。

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

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有坡向排水系统。

第28条:

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

和饮水。

第31条:

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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