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农业委员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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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委法规科是本委和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
第十八条本委各执法部门查处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交由委法规科进行书面核审,而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九条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委法规科具体办理。
第二十条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由委法规科负责审理,依法办理赔偿及追偿事务。
第二十一条本委各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错案或者执法过错的,按照《农业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实行年度评议考核制度,由委法规科按照《长治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牵头组织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系统专项或综合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法规培训
第二十四条本委和全系统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年度计划,由委法规科拟定,报委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培训的组织实施,综合性法律、法规培训,由委法规科牵头组织进行,有关单位予以配合;
专项法律、法规培训,由各执法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委法规科予以配合。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为建立廉洁、高效、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使我委的行政执法工作能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树立农业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评议考核办法。
一、评议考核的组织领导
评议考核工作在委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委法规科负责牵头,组织对各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评议考核。
二、评议考核的主要对象
委属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以及有关人员,为主要考核对象。
三、评议考核的方法
采用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各部门先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在此基础上,委组成由人事、法规、纪检、办公室、财务等部门参加的考核小组,对各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与公务员考核结合进行。
四、评议考核的内容
1、行政执法部门
(1)考核主要内容
a、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b、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情况;
c、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分解、落实情况;
d、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e、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f、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g、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2)考核办法
a、听取被考核部门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b、查阅被考核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资料;
c、抽查行政执法案卷;
d、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e、对被考核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评;
f、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2、行政执法人员
(1)考核主要内容
a、掌握农业法律及其相关法律知识的情况;
b、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情况;
c、遵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情况;
d、廉洁自律的情况。
(2)考核办法
结合公务员考核同时进行。
五、考核结果
对考核部门作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其中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89分的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对严重失职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若干规定
为保证行政执法准确、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我市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农业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
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不得少于两人。
2、执法人员在工作时,应随身携带执法身份证件,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应使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文书。
4、在填写执法文书时,应字迹工整、清晰,不应有涂改、模糊现象,内容要准确、清楚、无误。
5、在行政处罚时,必须要有法定依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必须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文明执法。
6、案件承办人和相关人员对案情举报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二、执法应遵循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按照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1)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必须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履行相关处罚手续。
罚款应在二日内交至行政处罚机关。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在二日内报本部门负责人审验,并在七日内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卷后报本单位法制部门登记备案。
(二)一般程序
1、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适用一般程序。
2、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行政处罚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
(3)属于本处罚机关管辖;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3、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由本单位负责人签批,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承办,本单位法制部门登记备案。
4、在案件调查取证中,要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5、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准备先行登记封存的物品,执法人员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物审批书》,经本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签批,对证物进行登记封存。
对先行登记封存的证物,应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6、解除封存的证物,执法人员应填写《解除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经本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签批后,予以解除。
7、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内容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8、对调查的案件进行合议,合议由下列人员参加:
案件承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人员,单位负责人等。
9、合议提出的具体处罚意见,由案件承办人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10、做出行政处罚,应填制《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单位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签批,由承办人执行处罚。
11、对调查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
经行政处罚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情况不能结案,需报农委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批准,最多可延长至一年。
12、关于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按有关规定办理。
13、结案后,承办人应填制结案报告,并将涉及本案的材料装订成卷,由本单位法制部门存档。
三、处罚审批权限
1、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的当事人或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的,按相应程序办理后,由行政处罚单位负责人审批。
2、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的当事人或单位没收非法所得或没收、扣压财物二万元以上的,按相应程序审理后,报市农委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
3、罚款的追缴,由执法承办部门负责。
4、对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执照的处罚,由相关单位提出后,经委综合处审核,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后,履行相关法定手续。
5、本单位应在每月末对罚款收缴情况进行审核。
四、关于没收物品的处理
1、对没收的物品应集中在指定地点封存,并列出清单。
2、对没收并准备销毁的假、劣物品,应填制《销毁假、劣物品凭证》,经相关程序审理后,由行政处罚单位负责人审批,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指定方式进行销毁,相关材料由本单位法制部门存档备案。
3、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关于听证与复议
1、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及时将案件的相关材料按程序报委法规科,并及时通报当事人的意见。
3、委法规科将根据相关材料及有关事实、证据,组织听证和行政复议。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
检查人员法律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搞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学习培训,提高其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治农工作,结合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学习培训工作,根据普法规划和工作需要,每年年初制定法律学习培训计划,落实法律学习培训任务,组织法律学习培训考试、考核,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总结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本级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学习培训情况。
其具体组织工作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分管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学习培训,按照上级培训下级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本级负责全员培训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的原则,实行分级培训。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培训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委属各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学习培训的内容,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执法基本知识和农业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学习培训,一般应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年检进行。
第六条新的农业专业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组织学习培训,领导干部和骨干培训应在3个月内完成,全员培训应在6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加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岗位法律知识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方可上岗执法或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学习培训实行考核制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后,应对参训人员进行考试,并将考试结果与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年检挂钩。
考试成绩及格的,予以年检;
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经补考成绩仍不及格的,取消其年检资格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廉洁从政、文明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执法人员廉洁从政、文明执法,树立农业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严格依法办事,禁止依仗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出现以下行为:
(一)让管理相对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或单位支付的费用;
(二)接受管理相对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三)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或回扣;
(四)接受可能影响执法的宴请和参加由管理相对人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休闲娱乐活动;
(五)索取或借用管理相对人的钱款、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超越职权乱收费乱罚款;
(七)为违法管理相对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八)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规费及罚没财物;
(九)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他影响执法形象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讲文明,讲礼貌,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自觉用下列规定规范言行:
(一)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办事公道;
(二)为管理相对人服务热情周到,态度和蔼;
(三)调查和处理违法行为先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佩带执法标志;
(四)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适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律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促进执法人员廉洁从政,不断提高文明执法水平。
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廉洁从政、文明执法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评议范畴,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评议,表彰奖励先进,批评鞭策后进,促进制度落实。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执法机构应当设立廉洁从政、文明执法监督举报电话或监督举报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和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一)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制度规定,尚未构成犯罪和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警告、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执法岗位处理。
受除口头批评外其他处理的,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行政执法公示和承诺制度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对农业行政执法的监督,提高执法透明度,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防止执法腐败,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三)行政执法程序;
(四)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
(五)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和行政许可实施结果;
(六)行政执法救济方式;
(七)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举报电话;
(八)其他应向社会公示的事项。
二、行政执法承诺内容
(一)依法行政与文明执法;
(二)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
(三)与执法有关的社会关注的其他热点问题;
(四)违反承诺所承担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公示和承诺形式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子网络等媒介进行宣传;
(二)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设立固定的行政执法公示和承诺专栏;
(三)在公共场所以醒目的形式向社会公示。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大、政府法制部门报告执法责任落实、执法公示、执法承诺兑现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
(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行政执法公示和承诺监督电话、信箱,基层执法部门要聘请监督员,并深入乡村倾听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行政执法公示和承诺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执法责任制度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纳入部门、系统和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范畴,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要重视舆论与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和承诺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
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全市农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中,要持证上岗,在执法过程中要向被执法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
执法证件。
第二条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抵于2人。
第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给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理。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着装和配戴执法标志。
第五条农业执法工作人员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农业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规定;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七条农业行政处理程序应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执法人员与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索要财物,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一经发现,清除执法队伍,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执法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不得推托和拒决。
行政执法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便于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本系统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农业行政执法情况,于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及所辖县(市、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农业厅。
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当随时报告。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包括执法证件发放和年检情况,执法人员精神文明建设及文明执法情况,执法人员法律学习培训情况等;
(三)农业行政执法情况,包括宣传普及农业法律知识情况,办理行政许可情况,实施行政处罚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情况;
(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五)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内容详尽,事实清楚,数据准确。
严禁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
第五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把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作为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认真抓好落实。
并把落实情况作为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部门和机构目标考核责任制范畴,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评议,促进制度落实。
行政执法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县农业委员会制发或者参与制发的下列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农业委员会法规科备案:
(一)以委名义制发的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强制性、规范性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二)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时,对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转发通知;
(四)根据授权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具体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
(五)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逐级备案,县级农业委员长报市级农业委员长法制机构备案,市农业委员长报省农业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备案。
(一)案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立案查处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违法事实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案情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假劣农资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农业生产事故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3、案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4、其他需要上报的。
(二)案件属下列情况之的,负责立案查处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违法事实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案情上报至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假劣农资销售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农业生产事故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
备案材料应当装订成卷,材料主要包括:
行政处罚备案报告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复印件。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市农业委员会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复议申请书、答辩书、复议案件审结报告、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材料报省农业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备案。
第五条行政诉讼案件,县、市农业委员长在法院审理结束后,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过复议的复议案件审结报告、行政复议决定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判决书等材料报省农业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备案。
第六条行政赔偿案件,县、市农业委员长在结案后,应当将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申请书、起诉状)、结案报告(复议案件审结报告、判决书)等材料报省农业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备案。
第七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听证案件统计数字按农业部的要求每季度上报一次。
分别于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前将本委及所辖县(市、区)上述案件情况报省农业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行政执法单位处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制定本制度。
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情节复杂案件、重大违法案件及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给予行政处罚前,必须上报市农委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
情节复杂的案件是指:
1、认定事实和证据有分歧的;
2、适用的法律法规难以确定的
3、其他认为属于情节复杂的。
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是指:
1、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
2、违法行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
3、其他认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
较重的行政处罚是指: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
3、较大额罚款(行政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和没收非法所得、扣押没收财物二万元以上的)。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对实施处罚的主体、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执法程序、量罚轻重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审核。
三、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要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审批表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情况等。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行政处罚案件的正确性和准确性,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