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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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和开展各项工作。

要引导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2章 职 权

第八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3章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第十条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作风;

(二)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一条代表以部门工会为单位,在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名额为教职工总人数的5%。

第十二条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十三条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代表既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对学校负责,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

代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纳入调入单位管理。

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其代表资格终止:

(1)因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任期内调离学校的;

(五)任期内退休的;

(六)辞职被接受的;

(七)其它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

因代表资格终止造成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相应条件进行增补,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校工会教代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根据议题需要列席校长办公会;

(七)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4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非教代会代表的院士、资深教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民主党派主委、部门工会主席、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

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草拟大会的决议;

(五)主持选举;

(六)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或几个部门工会联合)组成代表团,由代表推举正、副团长。

代表团正、副团长的职责是:

(一)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大会安排活动;

(二)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有关报告,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征集代表提案;

(四)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它工作。

代表团在大会闭幕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的精神;

(二)组织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代表素质;

(三)完成学校教代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两代会”)两会合一。

“两代会”换届时,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工会教代会委员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由工会教代会委员选举产生工会教代会常委、工会主席(教代会主任)、工会副主席(教代会副主任)。

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负责。

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可邀请部分教职工代表参加。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调离本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闭幕期间,由教代会常委会履行教代会职权。

凡遇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召开教代会常委会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

会议须有2/3以上教代会常委出席,表决须有教代会常委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5章提案

第二十七条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解决和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提案的征集工作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开始进行。

超过规定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提案征集情况在教代会上报告。

第二十九条提案须由1名正式代表提出,至少5名正式代表附议方可立案。

第三十条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格式提出。

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

第三十一条凡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一)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二)关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关于学科与队伍建设、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校园规划与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涉及学校教职工生活福利以及教职工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下述内容不列为提案:

(一)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的;

(二)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三)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四)学术问题;

(五)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提案的办理:

(1)教代会提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案处理工作;

(2)提案的处理和落实一般按审核、立案、办理、反馈的程序进行;

(3)对提案回复不满意的,由提案回复单位向提案人进行解释说明。

提案落实处理情况,由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在下一次教代会上报告。

第6章议事规则

第三十四条 需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文件必须在教代会召开前广泛听取意见,并提交教代会常委讨论审议。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团讨论三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选举、表决、形成决议等。

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三十六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送交代表审阅。

第三十七条 提交教代会表决的事项,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的,教代会有权要求纠正,未作纠正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章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开展代表巡视、听证、民主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做好召开教代会常委会的准备工作;

(三)组织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二条校工会主席、教代会主任由一人担任。

校工会专、兼职副主席任教代会专、兼职副主任。

校工会主席、教代会主任列席校长办公会,根据议题需要列席党委常委会。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教代会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学校教代会指导二级教代会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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