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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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方文档格式.docx

此价款为含税价、不含税价。

2、乙方须向甲方交工程保证金(小写)¥:

___________元

(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

1、发包人采取内部承包的方式将工程承包给承包人

2、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按以下第项执行

(1)包工包料

(2)包工不包料(3)包工;

部分包料(4)包料;

部分包工

(5)其他约定

3、承包人自行组建项目部,对所承包的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承包人确定同志是公司委托的该工程项目的总负责人及承包人,是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是合同的执行人,负责履行各类合同,处理好各类经济纠纷。

因该工程发生的相关诉讼事宜及法律纠纷,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保留最终追偿权。

第四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工期

1、开工日期:

年月日

2、竣工日期:

3、工程总用工时间:

天(工期顺延的时间未计入)

第六条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按以下第执行

(1)国家标准

(2)地方标准(3)行业通用标准(4)发包人特殊标准

第七条图纸

1、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采用以下第项执行

(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设计费用包含在工程总价款内;

(2)发包人自行提供施工图纸;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3、施工图纸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应在开工前天将图纸交给承包人。

第八条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根据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书面报告,否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九条双方一般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

(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如因其他原因需由承包方办理的,双方协商确定。

(2)开工前,清除障碍物(合同约定承包方包清理的除外),为承包人进场做好准备工作;

(3)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电源,负责协调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4)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确认工作;

(5)施工期间仍然需要使用部分设施的,应当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护等工作,应当注意为施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7)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依据法律规定交纳应由其承担的各种税费。

(8)不定期对承包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2、承包方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建筑管理有关规定,遵守发包人有关规定及管理制度。

(2)接受发包方的各类检查,对检查指出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到位。

(3)接受发包方的管理,按照发包方关于《印章管理规定》使用各种印鉴并备案,不得私自刻制项目部印章。

(4)参加有关施工图纸或者作法说明会议或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计划交由发包方审定确认;

(5)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规定,按期按质完成施工;

(6)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发包方确认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7)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8)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十条有关材料的约定

1、任何一方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还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2、对于任何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规格有差异的,对方有权要求更换,提供方应当予以更换。

由此增加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3、承包人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和使用,费用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由发包人负责保管和使用,费用发包人承担。

4、材料运输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5、发包方应将材料和设备按时、按量运送到施工现场,并通知对承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签字确认,其他工作人员的签字签证确认不视为验收。

6、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发现发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发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发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应予顺延。

第十一条有关施工和工期的约定

1、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的方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2、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尽快给予答复。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同意顺延的除外。

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不可抗力;

(5)另行约定或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十二条关于质量和中间验收的约定

1、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同意顺延的除外。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通知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4、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同意顺延的除外。

5、发包方指定的现场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联系方式:

,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视为发包方的确认。

承包方指定的现场负责人为:

,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的签字确认视为承包方的确认。

第十三条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约定

1、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4)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其它工作。

(4)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构)筑物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

4、事故处理

(1)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十四条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

1、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发包方应自接到承包方验收通知后15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验收交移手续。

(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4)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2)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一般在15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汇总资料。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在30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方逾期不予确认或回复的,则视为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工程结算价款按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中载明的总价款为准。

(4)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第十五条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约定

1、双方同意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

2、特别费用的约定:

(1)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水、电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施工过程中,因为承包方的因素违规被执法机构或者管理机构罚款的,罚款由承包方支付。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第十六条关于工程保修的约定

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承包方承诺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

耗品、使用不当、人为破坏以及非工程自身原因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

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前已经发布的对工程项目或者材料有特定保修年限或者豁免保修的,以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的规定为准。

3、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以内的比例预留。

在工程质保期满后,发包方在月内支付给承包人。

4、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承包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3、承包方每拖延一天竣工,应向发包人承担元/天的违约金;

除了合同条款及附件特别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发包人承担元的违约金。

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签订本合同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5、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承包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

向工程所在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经过协商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

1、工程分包转包

本工程禁止私自转包分包。

具备转包分包条件的项目,须提前向发包人申请备案,经发包人授权后方可签订转包分包协议。

2、保险

(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发包人供应的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2)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知识产权

(1)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4、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5、送达与联络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为,联系方式,送达地址为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为,联系方式,送达地址为

(3)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联系方式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如一方送达接收人、联系方式和送达地点发生变化,一方未通知对方,则以合同约定的送达接收人、联系方式和送达地点为准。

(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

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6、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双方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发包方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方发包方协商承担。

(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材料设备提供方承担。

(3)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4)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留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解除、生效与终止

(一)合同解除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违背本合同禁止性规定或其他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一方依据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生效与终止

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2、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合同组成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4、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合同附件(视实际情况确定)

1、工程施工项目确认书

2、施工图纸或工艺说明确认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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