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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籍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高中毕业会考,由省统一组织进行。

符合条件的学校经省教育厅审批其学生的毕业会考可由学校自行组织。

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格检查。

第十条文化课考试成绩一般实行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每学期的各科成绩按平时考查和期末考试平均计算。

学期成绩不及格的,于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

学年成绩,会考学科以会考成绩为准,非会考学科按上、下两学期成绩平均计算。

实施新课程改革后,考试评价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每学期都应写学生操行评语,评语应由班主任负责,以《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那么》和《中学生日常行为标准》为依据,视学生一学期德、智、体等方面的开展情况,以鼓励为主,实事求是地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同时指导出努力方向。

班主任所写的评语要征求任课教师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可以对学生操行评定等级。

操行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学生操行评为优秀、不合格者需经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审定。

操行评定结果〔包括操行评语和操行等级〕应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记入学籍档案。

三、升级、留级、毕业、结业

第十二条学生凡学年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均应补考。

学生补考后,考试有两科不及格,或考查有三科不及格,或考试有一科不及格、考查有两科不及格,应予留级。

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考核合格,应准予按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由省统一管理;

毕业证书均须盖校长签字章,骑缝加盖学校公章;

毕业证书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在照片右下角加盖安徽省教育厅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

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学生毕业要从严掌握。

高中毕业班学生须是毕业会考考试及考查〔含补考〕各科成绩均合格,思想品德考查合格,体育到达合格标准的学生,方可毕业。

对修业期满不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不得留级重读。

第十五条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经考试确能到达高一年级水平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提前报考高一级学校并被录取的学生,或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而被高一级学校录取的学生,准予提前毕业,由学校提出报告,可以在校最后学年成绩发给毕业证书。

四、奖励、处分

第十七条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

三好"

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发给奖状、以资鼓励。

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很大的学生,也应予以表扬。

第十八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那么,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须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观察〔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违法犯罪的学生,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经教导处或政教处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处分,由校长批准公布;

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公布。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应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

对受处分学生的改正表现,应予鼓励。

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第十九条学生受到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都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借读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由班主任核实后提出意见,经教导处审查,校长批准,发给休学证书,并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

在同一学段,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毕业班学生休学的审批要从严掌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

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学生意愿给予休学、留级或退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须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四条转学须在新学期开学前进行,学期中一般不予办理。

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学学校同意后,在省辖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转学的,须经转出、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跨市或省转学的,须报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和学校接收可能,将学生安排到相应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转入省和市示范高中的要严格控制。

按同级示范学校方可互转的原那么,如转出的学校是省或市示范高中,转入地的同级示范高中班级有空额方可接收。

如要求转入的示范高中班级学额已满,应转到一般中学。

第二十五条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学生,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转学与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家庭居住等原因,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借读,借读需由学籍所在学校和接收学校同意。

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校管理。

六、健全学籍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中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学籍卡片、体质测试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登记卡、毕业生登记表等,作为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

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高中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后,转出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学校。

第三十条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毕业〔结业〕证书,假"

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各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那么,并定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七、附那么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省教育厅。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某某年9月1日起执行。

某某年2月颁发的《安徽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转学制度

2、学生因家庭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出我校,应先向我校出具报告,交存接收学校开出的接收证,经班主任签字,教务处负责人同意后,开出转学证,再到普教股办理转出手续。

3、转入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在该年级学生学籍号末尾依次编定学籍号,并在备注栏注明转人时间和转出学校;

转出的学生,应及时注销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转出时间和转入学校。

学生转出,初中生学籍卡片与学生随转。

4、学生的转人必须先办手续后进校。

二、休学、复学制度

1、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具意见,教务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2、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学校应令其休学;

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劝其休学。

3、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再办一次休学手续,但连续休学只限两次,如仍不能复学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4、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前方可复学。

病休复学者,‘学校应审查住院结帐单和病愈证明。

・不按规定办理休学复学手续者,不能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三、退学

1、根据教育法规定,初中学生,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四、升级、留级、跳级制度

1、每学年经过考核评定,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合格者,准予升级。

2、初中学生原那么上不能留级。

五、学生奖励、处分制度

1、各班班主任要以《中学生守那么》和《中学生日常行为标准》为准那么,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一次鉴定,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鉴定要客观、中肯,要有利于学生进步。

学生鉴定要上学籍大表,每期期终交教务处存查。

2、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奋给予奖励。

①、对学生的奖励分单项奖’〔优秀奖、二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学习标兵奖等。

②、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级及县级以上“三好学生〞。

③、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开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学校、县级及县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

④、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或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

⑤、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应记人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3、对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必要时给予适当的批评、处分。

①、对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观察〔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

②、警告处分由德育处主任审批;

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审批;

留校观察须经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③、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消处分。

④、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应存人学生学籍档案;

撤消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籍档案中退出,连同撤消处分的决定一起存人学校文书档案。

⑤、学生不能给予开除处分。

1、新生入学后,以班为单位造好“新生根本情况〞登记表,打印“初中新生花名册〞,及时报普教股。

初中学生原那么上在初中三年不得转班。

七、毕业 结业

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到达以下要求者,准手毕业:

①、思想品德合格;

②、初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平均及格;

③、到达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④、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毕业证书发放:

初中毕业证书由教育局统一印制、验印,学校颁发。

结业: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含通过补考仍不合格者〕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年的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学籍应及时注销,并在备注栏注明时间。

八、学籍管理员交接制度

1、学籍管理员应相对固定,确因学校工作需要,需要调整的,需在年初决定安排,并优先安排原那么性强、工作认真、懂计算机的同志担任学籍管理员。

2、学籍管理员异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内容主要有:

各年级学生花名册、学籍表、两考成绩册、异动学生名册、转入〔转出〕学生清况、教师业务档案等,并按图书档案管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学籍管理员办理异动交接手续时,在教务处主任指导下进行,并由教务主任签字验收。

九、新生编班制度

1、新生入学,应在开学前编班。

2、新生编班应随机,不分快慢班、重点班。

3、新生编班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牵头,教务处执行,并报校长审查。

4、学生班级编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5、学生班级编定后,应按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定学生学号,学生学号在该学段不变。

6、学生人学后,不得随意更改姓名,必要时需经户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同意并报普教股存档方可更改。

十、学籍管理评价制度

1、学籍管理一年一评,评价时间在每年年底。

2、学籍管理评价内容包括:

学生花名册、学籍表、两考成绩册、异动学生册、转人〔出〕学生情况。

3、学籍管理员要坚持原那么,严格学籍、学历、成绩证明的发放手续,严格学生转人〔出〕手续,对不按原那么办理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4、学籍管理员应认真、及时填报有关表册,工作异动时要向承接人员办好交接手续,并由教务主任验收。

5、学校每学期不定期检查学籍管理情况两次以上,并纳入学籍管理员月工作评价,对年终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年进行撤换。

一、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江苏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为了初中毕业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

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

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

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其他学校在籍学生;

同级学校已毕业的学生。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号,直至毕业。

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转学者,学号保持不变。

学号共九位数,一、二位为入学年度,三、四位为县、市、区代号,五、六位为学校代号,七、八、九位为学生代号。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

在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

注销和新建学号,者必须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编班为宣,并按规定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三份,一份留学校,两份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转学

第六条学生不准任意转学。

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

第七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

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开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好。

会考成绩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

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在一月内交转入学校。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八条重点高中一般不接收学生,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同级重点高中的转学生,但须经必要的摸底测验,合格者方可转入。

第九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在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者,取消其学籍。

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学生不互相转学。

四、借读

第十一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卡复印件,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前方可借读。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

但凡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存在原学校。

第十二条借读学生的会考、毕业、升学等事宜,&

127;

按下述原那么办理:

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会考,会考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

会考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储存。

借读学生的会考成绩单或会考合格证书以及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借读学生在原校参加升学考试。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

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发给全省统一的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存。

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档案,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复学证明,方可复学。

休学期未满的学生如提前复学,即消其学籍。

第十六条学生中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学校应如实开出。

学生在一年内回国者可到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七、成绩考核

第十九条学校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科目为国家教学方案规定的学科。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规定的全省会考。

第二十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成绩评定;

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

学科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

会考考试成绩采取等级制形式,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

考查成绩记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第二十一条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方案》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到达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会考制度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到达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

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毕业、修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

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

考查科目有两门不合格者;

操行不及格者;

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开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奖励。

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年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

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档案。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那么和中学生日常行为标准、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

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

开除学生的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应在学生档案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学生留校观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学生在留校观察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经批准处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复学,原校应予接收。

十、附那么

第三十四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委。

第三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集中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省、市、县〔市、区〕教育筛部门设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那么。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教委。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厂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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