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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框支抗震墙

80

不应采用

框架-核心筒

150

70

筒中筒

180

板柱-抗震墙

40

35

30

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框架-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

3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框支抗震墙结构;

4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适用的最大高度;

5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第6.1.2条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按表6.1.2确定。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

表6.1.2

框架结构

高度(m)

≤30

>

≤25

剧场,体育馆等大

跨度公共建筑

框架-抗

震墙结构

≤60

≤50

结构

≤80

部分框支

抗震墙结构

框支层框架

简体结构

核心筒

外筒

内筒

板柱-抗

板柱的柱

1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6度外可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3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加强部位以上的一般部位,应允许按抗震墙结构确定其抗震等级。

第6.1.3条 

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抗震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2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

主楼结构在裙房顶层及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

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彩三级或更低等级。

4抗震设防类别为甲、乙、丁类的建筑,应按本规范第3.1.3条规定和表6.1.2确定抗震等级;

其中,8度乙类建筑高度超过表6.1.2规定的范围时,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本章"

一、二、三、四级"

即"

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

的简称。

第6.1.4条 

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宜避免采用本规范第3.4节规定的不规则建筑结构方案,不设防震缝;

当需要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震缝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15m时可采用70mm;

超过15m时,6度、7度、8度和9度相应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宽20mm。

2)框架-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可采用1)项规定数值的70%,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可采用1)项规定数值的50%;

且均不宜小于70mm。

3)防震缝两侧结构类型不同时,宜按需要较宽防震缝的结构类型和较低房屋高度确定缝宽。

2.8、9度框架结构房屋防震缝两侧结构高度、刚度或层高相差较大时,可在缝两侧房屋的尽端沿全高设置垂直于防震的抗撞墙,每一侧抗撞墙的数量不应少于两道,宜分别对称布置,墙肢长度可不大于一个柱距,框架和抗撞墙的内力应按设置和不设置抗撞墙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分析,并按不利情况取值。

防震缝两侧抗撞墙的端柱和框架的边柱,箍筋应沿房屋全高加密。

第6.1.5条 

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双向设置,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不宜大于柱宽的1/4。

第6.1.6条 

框架-抗震墙和板柱-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屋盖的长宽比,不宜超过表6.1.6的规定;

超过时,应计入楼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抗震墙之间楼、屋盖的长宽比

表6.1.6

楼、屋盖类型

现浇、叠合梁板

4

3

2

装配式楼盖

2.5

不宜采用

框支层和板柱-抗震墙的现浇梁板

第6.1.7条 

采用装配式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其与抗震墙的可靠连接。

采用配筋现浇面层加强时,厚度不宜小于50mm。

第6.1.8条 

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抗震墙宜贯通房屋全高,且横向与纵向的抗震墙宜相连。

2抗震墙宜设置在墙面不需要开大洞口的位置。

3房屋较长时,刚度较大的纵向抗震墙不宜设置在房屋的端开间。

4抗震墙洞口宜上下对齐;

洞边距端柱不宜小于300mm。

5一、二级抗震墙的洞口连梁,跨高比不宜大于5,且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00mm。

第6.1.9条 

抗震墙结构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较长的抗震墙宜开设洞口,将一道抗震墙分成长度较均匀的若干墙段,洞口连梁的跨高比宜大于6,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应小于2。

2墙肢的长度沿结构全高不宜鹅突变;

抗震墙鹅较大洞口时,以及一、二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洞口宜上下对齐。

3矩形平面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其框支层的楼层侧向刚度不一应小于相邻非框支层楼层侧向刚度的50%;

框支层落地抗震墙间距不宜大于24m,框支层的平面布置尚宜对称,且宜设抗震筒体。

第6.1.10条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二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

其他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义菩二层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

第6.1.11条 

框架单独柱基鹅下列情况之一时,宜沿两个主轴方向设置基础系梁:

1一级框架和IV类场地的二级框架;

2各柱基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差别较大;

3基础埋置较深,或各基础埋置深度差别较大;

4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粘性土层、液化土层和严重不均匀土层;

5桩基承台之间。

第6.1.12条 

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基础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基础,应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的能力。

第6.1.13条 

主楼与裙房相连且采用天然地基,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外,在地震作用下主楼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区。

第6.1.14条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避免在地下室顶板开设大洞口,并应采用现浇梁板结构,其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地下室结构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宜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2倍,地下室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筋面积的1.1倍;

地上一层的框架结构柱和抗震墙墙底截面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章第6.2.3、6.2.6、6.2.7条的规定,下室顶板的梁柱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实际受弯承载力之和不宜小于上下柱端实际受弯承载力之和。

第6.1.15条 

框架的填充墙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规定。

第6.1.16条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第6.1.17条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6.2 

计算要点

第6.2.1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应按本节规定调整构件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其层间变形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有关规定;

构件截面抗震验算时凡本章和有关附录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但其非抗震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应除以本规范规定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第6.2.2条 

一、二、三级框架的梁柱节点处,除框架顶层和柱轴压比小于0.15者及框支梁与框支柱的节点外,柱端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Mc=ηc∑Mb

(6.2.2-1)

一级框架结构及9度时尚应符合

∑Mc=1.2∑Mbua

(6.2.2-2)

式中

∑Mc——节点上下柱端截面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之和,上下柱端的弯矩设计值,可按弹性分析分配;

∑Mb——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之和,一级框架节点左右梁端均匀负弯矩时,绝对值较小的弯矩应取零;

∑Mbua——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之和,根据实配钢筋面积(计入受压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确定;

ηc——柱端弯矩增大系数,一级取1.4,二级取1.2,三级取1.1。

当反弯点不在柱的层高范围内时,柱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可乘以上述柱端弯矩增大系数。

第6.2.3条 

一、二、三级框架结构的底层,柱下端截在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5和1.15。

底层柱纵向钢筋宜按上下端的不利情况配置。

底层指无地下室的基础以上或地下室以上的首层。

第6.2.4条 

一、二、三级的框架梁和抗震墙中跨高比大于2.5的连梁,其梁端截面组合的剪力按下式调整:

V=ηvb(Mιb+rb)/ιn+VGb

(6.2.4-1)

V=1.1(Mιbua+rbua)/ιn+VGb

(6.2.4-2)

V——梁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ιn——梁的净跨;

VGb——梁在重力荷载代表值(9度时高怪建筑还应包括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按简支梁分析的梁端截面剪力设计值;

Mιb、Mrb——分别为梁左右端截面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一级框架两端弯矩均为负弯矩时,绝对值较小的弯矩应取零;

Mιbua、Mrbua——分别为梁左右端截面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根据实配钢筋面积(计入受压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确定;

ηvb——梁端剪力增大系数,一级取1.3,二级取1.2,三级取1.1。

第6.2.5条 

一、二、三级的框架柱和框支柱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

V=ηvc(Mbc+Mtc)/Hn

(6.2.5-1)

V=1.2(Mbcua+Mtcua)/Hn

(6.2.5-2)

V——柱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框支柱的剪力设计值尚应符合本节第6.2.10条的规定;

Hn——柱的净高;

Mtc、Mbc——分别为柱的上下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节第6.2.2、6.2.3条的规定;

框支柱的弯矩设计值尚应符合本节第6.2.10条的规定;

Mtcua、Mbcua——分别为偏心受压柱的上下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根据实配钢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轴压力等确定;

ηvc——柱剪力增大系数,一级取1.4,二级取1.2,三级取1.1。

第6.2.6条 

一、二、三级框架的角柱,经本节第6.2.2、6.2.3、6.2.5、6.2.10条调整后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剪力设计值尚应乘以不小于1.10的增大系数。

第6.2.7条 

抗震墙各墙肢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一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及以上一层,应按墙肢底部截面组合弯矩设计值采用;

其他部位,墙肢截面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1.2。

2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墙肢不宜出现小偏心受拉。

3双肢抗震墙中,墙肢不宜出现小偏心受拉;

当任一墙肢为大偏心受拉时,另一墙肢的剪力设计值、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1.25。

第6.2.8条 

一、二、三级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其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

V=ηvwVw

(6.2.8-1)

9度时尚应符合

V=1.1Mwua/MwVw

(6.2.8-2)

V——抗震部加强部位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Vw——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组合的剪力计算值;

Mwua——抗震墙底部截面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炫矩值,根据实配纵向钢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轴力等计算;

有翼墙时应计入墙两侧各一倍翼墙厚度范围内的纵向钢筋;

Mw——抗震墙底部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

ηvw——抗震墙剪力增大系数,一级为1.6,二级为1.4,三级为1.2。

第6.2.9条 

钢筋混凝土的梁、柱、抗震墙和连梁,其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跨高比大于2.5的梁和连梁及剪跨比大于2的柱和抗震墙:

V≤1/γRE(0.20fcbho)

(6.2.9-1)

跨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和抗震墙、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柱和框支梁、以及落地抗震的底部加强部位:

V≤1/γRE(0.15fcbho)

(6.2.9-2)

剪跨比应按下式计算:

λ=Mc/(Vcho)

(6.2.9-3)

λ——剪跨比,应按柱端或墙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计算值Mc、对应的截面组合剪力计算值Vc及截面有效高度ho确定,并取上下端计算结果的较大值;

反弯点位于柱高中部的框架柱可按柱净高与2倍柱截面高度之比计算;

V——按本节第6.2.5、6.2.6、6.2.8、6.2.10条等规定调整后的柱端或墙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b——梁、柱截面宽度或抗震墙墙肢截面宽度,圆形截面柱可按面积相等的方形截面计算;

ho——截面有效高度,抗震墙可取墙肢长度。

第6.2.10条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柱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框支柱承受的最小地震剪力,当框支柱的数目多于10根时,柱承受地震剪力之和不应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20%;

当少于10根时,每根柱承受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2%。

2一、二级框支柱由地震作用引起的附加轴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

计算轴压比时,该附加轴力可不乘以增大系数。

3一、二级框支柱的顶层柱上端和底层柱下端,其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和1.25,框支柱的中间节点应满足本节第6.2.2要的要求。

4框支梁中线宜与框支柱中线重合。

第6.2.11条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一级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验算抗震墙受剪承载力时不宜计入混凝土的受剪作用,若需计入混凝土的受剪作用,则墙肢在边缘构件以外的部位在两排钢筋间应设置直径不小于8mm的拉结筋,且水平和竖向间距分别不大于该方向分布筋间距两倍和400mm的较小值。

2无地下室且墙肢底部截面出现偏心受拉时,宜在墙肢与基础交接面另设交叉防滑斜筋,防滑斜筋承担的拉力可按交接面处剪力设计值的30%采用。

第6.2.12条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层楼板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1的规定。

第6.2.13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计算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侧向刚度沿竖向分布基本均匀的框架-抗震墙结构,任一层框架部分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0%和按框架-抗震墙结构分析的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中最大值1.5倍二者的较小值。

2抗震墙连梁的刚度可折减,折减系数不宜小于0.50。

3抗震墙结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框架-抗震墙结构、筒体结构、板柱-抗震墙结构计算内力和变形时,其抗震墙应计入端部翼墙的共同工作。

翼墙的有效长度,每侧由墙面算起可取相邻抗震墙净间距的一半、至门窗洞口的墙长度及抗震墙总高度的15%三者的最小值。

第6.2.14条 

一级抗震墙的施工缝截面受剪承载力,应采用下式验算:

Vwj≤1/γRE(0.6fyAs+0.8N)

(6.2.14)

Vwj——抗震墙施工缝处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fy——竖向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As——施工缝处抗震墙的竖向分布钢筋、竖向插筋和边缘构件(不包括边缘构件以外的两侧翼墙)纵向钢筋的总截面面积;

N——施工缝处不利组合的轴向力设计值,压力取正值,拉力取负值。

第6.2.15条 

框架节点核芯区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地:

1一、二级框架的节点核芯区,应进行抗震验算;

三、四级框架节点核芯区,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2核芯区截面抗震验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6.3 

框架结构抗震构造措施

第6.3.1条 

梁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截面宽度不小于200mm;

2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4;

3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第6.3.2条 

采用梁宽大于柱宽的扁梁时,楼板应现浇,梁中线家瑟柱中线重合,扁梁应双向布置,且不宜用于一级框架结构。

扁梁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对挠度和裂缝宽度的规定:

bb≤2bc

(6.3.2-1)

bb≤bc+hb

(6.3.2-2)

hb≥16d

(6.3.2-3)

bc——柱截面宽度,圆形截面取柱直径的0.8倍;

bb、hb——分别为梁截面宽度和高度;

d——柱纵筋直径。

第6.3.3条 

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大于2.5%,且计入受压钢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3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3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表6.3.3

抗震等级

加密区长度(采用较大值)(mm)

箍筋最大间距(采用最小值)(mm)

箍筋最小直径(mm)

2hb,500

1.5hb,500

hb/4,6d,100

hb/4,8d,100

hb/4,8d,150

10

d为纵向钢筋直径,hb为梁截面高度。

第6.3.4条 

梁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沿梁全长项面和底面的配筋,一、二级不应少于2∮14,且分别不应少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配筋中较在截面面积的1/4,三、四级不应少于2∮12;

2一、二级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直径,对矩形截面柱,不宜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0;

对圆形截面柱,不宜大于纵向钢筋所在位置柱截面弦长的1/20。

第6.3.5条 

梁端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

第6.3.6条 

柱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均不宜小于300mm;

圆柱直径不宜小于350mm。

2剪跨比宜大于2.

3截面长边与短边的边长比不宜大于3。

第6.3.7条 

柱轴压比不宜超过表6.3.7的规定;

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柱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减小。

柱轴压比限值

表6.3.7

0.7

0.8

0.9

框架-抗震墙,板柱-抗震墙及筒体

0.75

0.85

0.95

0.6

1轴压比指柱组合的轴压力设计值与柱的全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之比值;

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的结构,取无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力设计值;

2表内限值适用于剪跨比大于2、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C60的柱;

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轴压比限值应降低0.05;

剪跨比小于1.5的柱,轴压比限值应专门研究并采取特殊构造措施;

3沿柱全高采用井字复合箍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间距不大于100mm、直径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复合螺旋箍、螺旋间距不大于100mm、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形螺旋箍、螺旋净距不大于80mm、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0mm,轴压比限值均可增加0.10;

上述三种箍筋的配箍特征值均应按增大的轴压比由本节表6.3.12确定;

4在柱的截面中部附加芯柱,其中另加的纵向钢筋的总面积不少于柱截面面积的0.8%,轴压经限值可增加0.05;

此项措施与注3的措施共同采用时,轴压比限值可增加0.15,但箍筋的配箍特征值仍可按轴压比增加0.10的要求确定;

5柱轴压比不应大于1.05。

第6.3.8条 

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6.3.8-1采用,同时每一侧配筋率不应小于0.2%;

对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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