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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不要把违法与犯罪理解成同一个意思。

首先,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队或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及不允许做的或者是应当去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

违法按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

刑事违法即犯罪,它是指触犯刑事法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对社会危害较大,因此它是违法中最严重的一种。

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规(包括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规)的行为。

如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民事义务或违反民事义务造成对方的某种损失等。

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具体说,它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违反纪律的行为。

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因其危害较小,通常称为一般违法。

"

违法"

一词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违法,包括刑事违法(犯罪)、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

狭义的违法则指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

违法: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违反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造成社会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

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规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统一在同一个犯罪概念之中。

)(犯罪是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按照《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处罚种类有拘留、罚款、警告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按照《刑法》,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违法不等于犯罪,但是犯罪必定违法。

无论是违法还是犯罪,同学们都不能触犯。

如果平常不遵守校规校纪,为所欲为,对校领导、班主任、老师、家长的教育置若罔闻,久而久之就很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同学们应当深思。

(二)责任年龄问题

我们正在成长阶段,应当了解一下在什么样的年龄段应负什么责任。

1、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当寻求哪些保护。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2、《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规定14至16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16周岁:

完全行为能力人。

《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

《治安管理罚法》(修改前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1条规定14周岁为治安处罚年龄,也就是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违法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认知能力较弱,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名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的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以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三)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说明: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法律从立法上提倡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

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

学生打了架,家长参加调解的时候,也总是说自家的孩子后动手,是正当防卫!

一般说来,打架还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

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第一条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果断采取防卫行动,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将会对社会、对人身等造成重大危害。

打架还手就不同了,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报告民警、报告老师……没有必要一定要动手还击。

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

(四)校园里容易发生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列举了九种不良现象,希望在坐的每个学生都要牢记在心,作为自己的一条警戒线!

这九种不良现象最容易引发违法行为,甚至诱化走上犯罪的深渊!

我们要时刻警惕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以上九个方面概括了容易引发违法和犯罪的八种行为,我们应当时刻注意,现实中有的同学就是在这九种行为上放松了要求,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第二个问题:

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为什么要健全自己的人格?

先看一组数据:

某市对在押的267名未成年罪犯进行调查显示,14岁犯罪的有41人,占15.4%;

15岁犯罪的有78人,占29.2%;

16岁犯罪的有116人,占43.4%;

17岁犯罪的有29人,占10.9%。

也就是说十五六岁的未成年犯罪占71.6%,

作为中学生,你们的年龄基本上都介于14至16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一定的成绩。

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怡误终身。

这个年龄段被称为“易发犯罪的高危年龄”又称“犯罪年龄”,且“犯罪年龄”中出现的犯罪行为具有随意性、有暴力倾向和不计后果等特点。

由于家庭原因,家庭教育的缺失等原因造成人格的不健全。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师。

现在由于都是独生子女,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少家庭过分宠爱子女,无原则迁就子女的要求,养成子女唯我独尊,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任性、蛮横、粗野、为所欲为等畸型性格,辩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不够,不求上进。

不懂得自尊自爱,只追求吃喝玩乐,没有心思学习,甚至发展到逃学弃学,过早地步入社会,在不良因素诱惑下,很快走上歧途。

一、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健全的人格是导致许多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人格的不健全表现在以下方面:

1、靠“义气”行事

作为真正的人际交往应该建立在直挚诚实、互相帮助、共同进步的基础上,而许多青少年犯罪的人是从所谓的“交情”出发,认为“江湖义气才够朋友”、“割头不换、两肋插刀才算友谊”。

在这种义气观念指导下,有些人走入犯罪道路。

如,某学校的一个学生孙某,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开除,后辍学在家无所事事,一天,有一个社会青年中午喊他到外面去抢劫,孙某觉得不参加属于不讲“义气”,不够朋友,于是就和这个社会青年一起拦住这三个学生。

他们用匕首将三个学生逼住,共抢到100元不到,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迅速行动,将二人抓获。

虽然不到100元,但是由于抢劫属于性质严重的犯罪,这个社会青年被判有期徒刑4年,而孙某也因为讲“义气”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大家记住:

抢劫不以数额定罪,抢一块钱也够判刑。

2、追求生活刺激

有一些青少年,他们在生活中无所追求,无所事事,以追求刺激为乐趣,有的甚至不为耻,反以为荣,愚蠢妄知地“恶作剧”。

如在汽车上向路边行人吐痰,从自己住的房子里向外随意乱扔垃圾,还有的把别人的书包等物件投到河里,有的随意殴打学生,向学生强拿硬要少量现金,或叫学生买包烟,请吃饭等。

这些情况也许在我们当中是不存在的,但是我认为要值得大家警惕。

也许你们身边就有这样的人。

因为这种情况弄不好就要犯罪,就要坐牢。

因为法律规定:

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寻衅滋事犯罪,不管是谁,只要触犯刑法规定,该拘留的拘留,该判刑的判刑,这我不是吓唬你们,我给你们说一个例子:

2015年我们办理了这么一个案件,一个外地的青少年,就是没有事向学生要个十元八元的,或叫学生请吃顿饭,或叫学生买包烟给其抽,结果怎么样呢?

构成犯罪,逮捕起诉后被判二年。

那犯的是什么罪呢?

这个罪名就是寻衅滋事罪。

什么叫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表现形式有下列四个行为之一的就犯该罪了: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一次殴打他人致轻伤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3、爱慕虚荣

据某市公安机关统计,在100名青少年犯罪中,因为爱慕虚荣、追求享受而进行偷窃、抢劫的等犯罪的有55人,比例高达百分之五十五。

同学们现在的主业是学习,你们现在可以比的资本只有学习成绩。

衣、食、住、行等物质上的奢华、光鲜并不能说明你就比其他同学高一等,胜一筹。

比也要到日后成就事业之后比,比事业成就,比人生价值的实现,比人格的自我完善。

4、交友不慎

一位浙江大学的大学生(天之骄子),他是大学一年级的学生,他的父母为他的昂贵的学费已经不知花了多少汗水,照理来说,这样大学生总应该懂点法,但是事情并非我们所想象,他在2015年"

五一"

长假期间回到老家,到他的一位初中同学处去玩,他的同学是一个曾经判过四年刑的青年,平时里也无所事事,不务正业,以可以说是作恶多端。

这次他与几位哥们预谋拦路抢劫,他与这位同学一起拦路抢劫。

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同学们,当时他只有二十岁,一下子从一个人人称羡的大学生沦落为阶下囚,这不论对于他本人来说、还是对于他含辛茹苦的双亲来说,真地是不堪一击。

当然,他的这位同学更因为抢劫次数多,数额大,被法院判处死刑。

一失足成千古恨!

所以我提醒同学们:

一定要远离不良个体和不良群体,我们的人生真的是输不起!

交往的实质是活动,交往不仅仅是每个中学生的意愿、爱好或需要,而且是中学生之间,中学生与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互动方式。

我们说中学生的人际交往就是人与人之间交流信息、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活动。

举个例子吧,甲同学对乙同学说明天去某饭店吃饭,乙同学表示同意,这是不是一种信息交流,乙同学说去,甲同学二人就去了,乙同学说我不去,甲同学也不一定一人去,这是不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啊?

那么,中学生通过日常的交往活动就会结成一种特殊的关系:

人际关系。

这种人际关系表现为人与人之间情感态度上的疏远紧密。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经常听人说张三和李四关系好,我和他不怎么样,就是这种情况,交往的结果就会形成一个社会群体。

为什么学习好的同学经常在一起呢?

因为他们通过交往形成了一个群体,努力学习的群体。

为什么偷偷地到网吧上网的总是那几个同学呢?

我看也是因为他们通过交往形成了一个好上网的群体。

为什么有的同学打架,有的同学就积极参加呢,而有的同学就不去参加呢?

因为参加的同学在交往中形成了一个群体,不愿参加的同学没有和他们形成一个群体。

什么是不良个体呢?

在犯罪学中,不良个体中能是存在反社会人格倾向的社会人,也就是说,一个人对各种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在心理、行为等方面的异常、变态、越轨,从而个人与社会直接处于不和谐、不平衡,甚至对立的状态。

如:

学校要求中学生遵守学校纪律,不得上网吧,而有这么一个学生,偏要偷偷地去网吧上网,这个学生就异常、越轨;

中学生不许打架、盗窃,有这样一个学生不为什么事,就要打其他学生几下,或将他人物品顺走,这个学生难道不是异常、越轨吗?

这样的人就是属于不良个体。

不良个体在我们学生中往往表现为:

一是在认识水平上,以自我为中心,缺乏理想。

有人认为我好歹考不上大学,现在就这么混混好了。

二是在知识内容上,对腐朽没落的负面文化信息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你要他看个黄色小说,他有滋有味;

你要叫他谈个桃色新闻,他眉飞色舞;

你叫他说怎样好好学习本领,将来怎样建设国家,他不感兴趣。

三是在情感体验上,缺乏义务感、道德感、没有同情心,别人受难,他兴灾乐祸。

别人比他强,他心生嫉妒。

四在意志品质上往往为所欲为,放荡不羁,缺乏自控能力,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五是在个性倾向上,表现出非分的物欲、占有欲等等。

什么是不良群体呢?

首先具有群体的基本特征。

即:

二人以上有直接或间接接触的人的结合,群众内部的成员一般都有心理交互影响的确定模式和特殊类型的集体行为。

不良群体的形成与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

这不仅因为群体成员本身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反社会倾向,而且成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

不良群体是如何形成的?

我们通过大量的不良群体犯罪的调查发现,其形成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情感联系,拉拢、教唆、征服、结拜等形式和手段;

(2)依据成员的年龄、文化素质、经济地位、身份素质、反社会经历与经验,确定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征服他人,称霸一方”;

(3)有简单的规章制度,对成员有一定的约束力。

5、沉迷于游戏和网络。

青少年利用网络勾搭成伙,集体作案,实施抢劫和强奸的案例近年来时有发生。

如在网吧捅人的,利用网络骗钱骗色、甚至盗窃、抢劫的。

青少年涉世不深,很容易被网络虚象迷惑,而且好奇心强,遇事缺乏随机应变的处理能力,因此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又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我们应该认识到网络中的形象并不代表每个人的真实面目,参与网络活动中,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不要随便与网友会面,特别是不要单独与陌生的网友会面,以免发生不测。

6、激情犯罪

2008年4月份一天夜里,在一所中学的寝室里,同学舒某和同住一室的陈某在熄灯后还在大声交谈,学校都有规定,熄灯后学生不能再大声谈话,应及时就寝,当他们在大声谈话时,隔壁的同学王某等人就不满了,因此这些同学就争吵起来,后来陈某与王某就约好,二人到学校操场上去"

单挑"

,陈某开始还带上一把水果刀防身,朝对方王某腹部连刺数刀,刺破了对方的回肠,经法医鉴定,对方的伤势已经构成重伤。

那么,刚才讲了:

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上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就要负刑事责任,而陈某当时正好是14周岁超出一个月,所以他还是要负刑事责任。

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由于其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法院给他适用了缓刑。

在此我忠告各位同学首先要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最要提醒的就是要自尊、自律、自强,不要多管闲事。

所谓自尊,就是尊重自己,既不自己看不起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节,不容许别人歧视和侮辱;

所谓自律,就是不随便乱来,自己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

所谓自强,就是不甘堕落,奋发向上。

我们大家都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使自己健康成长,就必须做到尊重自己,严于律已,自强不息。

一个人倘若自甘堕落,或者自我毁灭,那么,任凭社会怎样保护,也是爱莫能助,无济于事。

另外我这里所说的闲事也不是平常意义的闲事,同学们到社会上多学一点、多看一点根本无可厚非,而且还要鼓励、表扬,我指的只是与自己、与社会没有意义的纯粹是别人个人的事情,不要出于讲江湖义气,不要去染指那些不良行为。

对于哪些是不良行为,相信大家应该有所了解。

我们看到的一些青少年案件中,有些青年本来是品学兼优的,只是由于没有管束好自己,看到社会上一些闲事,放任自己去参与,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其次,应认真自觉地学法、懂法、守法,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提高自我控制的能力。

既要学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也要懂得如何遵纪守法,要争做遵守校纪校规的好学生。

对于一些腐朽思想和歪风邪气要自觉加以抵制,要远离一些低级庸俗的书刊与影视锐头,要与不良个体及不良群体之间保持距离。

可以这么讲,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如何,品德素质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我们国家、民族的未来,也关系到自己的未来。

因此,希望同学们在校期间能够服从学校管理,学习相关法律,培养高尚的情操,树立远大的理想,为我国法治化进程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三,希望我们每一位同学能主动多与家长和老师进行沟通。

同学们正处于由少年到青年的关键成长时期,最容易产生感情上的困惑和心理上的挫折感。

这就需要取得父母理解,使他们了解你们日益强烈的独立意识和独立人格的发展需求,在成长过程中获得父母热情的关怀,获得心理安全感。

从某种程度上说,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屏障,家庭教育是青少年教育的第一阵地,父母则是你们最直接的老师,在与父母的交流沟通中,一方面,可以与父母互相纠正不良的行为习惯,另一方面,有了父母的耐心诱导和言传身教,我们也能增强抵御外来恶习影响的能力。

还要及时找到老师进行倾诉,将自己的困惑和不解告诉老师,“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

”通过老师对你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的教育,一定能使你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与法制观,懂得自尊、自律、自强、自爱、自警、自省。

第三个问题:

学习、生活中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安全?

1、学会拨打“110”报警电话

拨打110电话时,要冷静不要慌乱,最好用普通话,向值班民警说明发生了什么案件以及案发的时间、地点、情况、有什么要求等。

但是,不能轻易拨打110电话,一般的并非紧急的情况,用不着拨打110,应该采取其它适当的办法处理。

如果视拨打110电话为儿戏,随意拨打,必然扰乱公安部门的工作;

乱拔110电话,谎报"

军情"

,还会受到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5条,要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增强防盗常识。

自行车防盗。

新车使用前,要做好上牌登记,未上牌登记的车辆比较容易被犯罪分子看中,因为比较容易转手卖掉。

在原有车锁的基础上加装质量较好的车锁,并注意在停放时把车辆与固定物体连在一起;

外出时要记得把自行车停放到有人看管的停车点,放学回家后要将自行车及时锁入车库,不要随意停放。

背包防盗。

徒步行走时,尽量将背包背在靠近人行道内侧的肩上或者斜背,防止犯罪防止顺手抢夺;

对于放在自行车车篓中的背包要把背包带子缠绕到车把上,减少被偷、抢的可能;

对于一些使用手机的同学,尽量不要把手机挂在胸前。

3、增强防骗常识。

若你在马路上行走时,有人告诉你有一笔外币或者“金元宝”等“文物”和你兑换,千万不要相信;

在马路上看到有一伙人向你推销所谓“名贵药品”,应该赶快报警,这些人极有可能是骗子;

有人向你兜售易拉罐中的奖牌,一定不要相信,还有一些人以“神医治病”等说法行骗也要注意。

近几年来,公安机关破获了很多案件,有一个被害人甚至被骗现金十二万,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

牢记:

没有天上掉馅饼的事!

学习文化知识就是要防止愚昧,防止上当受骗。

不要做书呆子!

不要等到吃堑才长智,要善于汲取别人的教训。

4、在校内有人向你强要钱物怎么办?

同学们在本校内被人强要钱物的情况虽然比较少,但也有些同学遇到过。

向你施加威胁的有本校的学生,也有校外混进来的学生。

本校的往往是那种沾染了不少恶习的、出了名的"

坏孩子"

,你认识他,或是"

半熟脸"

,你能从别人那里问出他是谁。

他让你给他钱,给他烟,或是要你的其它物品,不然就说要打你,甚至还可能说"

以后见你一次打你一次!

他敢在学校里做这种事情,就不怕老师吗?

就不怕学校处理他吗?

是不是胆子太大了?

同学,并不是他胆子大,而是他在利用你的胆小怕事,他觉得你不敢对抗他,不敢声张,不敢告诉老师,怕把事情闹大;

他觉得你可能这样想:

这次乖乖听他的,免得今后他老找你岔,老欺负你;

其实,他心里是虚得很的,他是非常怕老师知道的,那么此时怎样办才好呢?

首先你应该拒绝他,并且大声说:

不行!

我凭什么给你!

你这样做不对,走,找老师评理去!

一边斥责他,一边向老师办公室方向走,同时注意自己的视野当中有没有老师(哪位老师都可以),如果没发现老师,但是发现了班干部或自己熟悉的有正义感的同学,见到他们,你就要大呼"

XXX,快去找老师来!

因为"

老师"

这两个字,对"

是有着威慑作用的,这时他便不敢轻举妄动。

记住千万不要胆小,不要软弱,也用不着和他动手打,因为只要你义正辞严斥责他,就已经表明你非常勇敢了!

如果动手打,一是显得你不讲文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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