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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分析1docWord文档格式.docx

从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角度来看,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权利更是企业的义务。

这就决定了,企业规章制度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为了防止企业滥用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还规定了监

督和制裁办法。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作出类似规定: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同时,企业通过规章制度管理员工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尽管《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给予了比较多的规制,但是,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很多权力。

《劳动法》第3条规定: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法》第25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为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企业规章制度依法制定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全体职工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可以看出:

很多情况下法律把权力赋予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可以在企业的录用制度中予以明确;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更明显的直接和规章制度有关;

“重大损害”的界定标准也在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重大损害”的标准;

“劳动者同时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简称“兼职”),兼职的态度也是看用人单位的态度,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兼职,关键看用人单位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允许员工兼职,可以建立兼职申报制度。

再如第40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看似和规章制度无关,其实是有关系的,如医疗期的工资标准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样也是看似与规章制度无关,其实也是与企业的规章制度有关系,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界定可以在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予以明确。

由此可见,法律将很多权利权力赋予企业通过规章制度予以行使,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四)企业规章制度是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有效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也就是说,在企业规章制度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者违反该规章,法律将支持企业规章制度所设定的法律后果。

三、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分析

(一)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生效要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合法的规章制度应经过以下程序:

审核提出程序→平等协商程序→公示程序

1、首先,审核是否属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提出,重大事项包括: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动安全卫生、

(5)保险福利、

(6)职工培训

(7)劳动纪律

(8)劳动定额管理

(9)其他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2、其次,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或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3、最后,应当依法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公示为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条件。

(二)备案原则

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该通知确立了企业规章制度的备案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设定企业规章制度必须备案的程序要求,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备案,只涉及行政管理问题,并不影响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

四、对企业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分析

(一)关于企业规章制度内容的法律要求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

但劳部发[1997]338号文件规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列举式地规定了企业规章制度所包括的内容。

但除此之外,企业认为有必要确定为规章制度的规定,也可以成为规章制度的内容,对此,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

(二)企业确定违纪事项的法律尺度

1、首先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是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企业规章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

但在许多企业规章制度中仍然会有不同程度的违法内容出现:

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无条件服从加班安排,在工时、休假、加班等方面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标准;

规定女职工被录用后一定期间内不能结婚或怀孕,或规定了女职工怀孕、哺乳期间的不平等待遇等,违反《婚姻法》或《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

更有少数企业规定员工上下班搜身检查、限定如厕时间等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规章制度内容。

这些内容自然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2、规章制度内容不能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内容相冲突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几乎清一色是资方或代表资方利益的管理层制定的内部规定,是近乎命令式的单方意愿。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虽然有了职工参与的民主程序,但仍然是以企业为主导。

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则代表契约式的平等协商的约定,更能体现双方的平等意愿,尤其是体现劳动者的意愿。

因此,效力应高于规章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二)》中也作出相应规定。

其第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样就可以避免企业以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3、不违反公序良俗

法律赋予了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内容上较大的自由度,在哪些方面作出规定,怎样规定,只要法律不明确禁止即可。

因此,难免产生合法不合理的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要符合社会一般的道德标准即公序良俗,也是法律的要求。

(三)规章制度中对员工处分事由的法律分析

人力资源实践工作中,企业对违纪职工不适当的处理往往导致不良后果,甚至要承担诉讼败诉的苦果。

企业如何有效处理违纪员工,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给企业处分职工带来法律盲区。

过去企业对员工处罚的主要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而该规定已于二○○八年一月十五日被国务院下令废止。

其中最常适用的连续旷工15日可以对旷工职工除名的规定即出自该条例。

该条例的废止,一些处罚员工的方式与情形失去了法律

依据,这究竟是意味着企业已无权处分违纪员工,还是在企业可以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处分,尚不明晰。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企业的处分措施将发生以下变化:

(1)经济处罚方式已不可取

企业给员工经济处罚,以前都是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为法律依据的。

如:

一次性罚款的规定,该条例废止后,现在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已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而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企业并无经济处罚的权限。

因此,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经常使用的经济处罚方式已不可取。

(2)“开除”、“除名”用语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解除劳动合同”。

对严重违纪员工,企业可依照《劳动合同法》中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及事由予以处理。

这是目前有法可依的最严厉的处分措施了。

“开除”、“除名”是过去的管理模式下,对企业职工的一种处分措施,对职工而言是一种不良记录。

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做出的选择。

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除名的规定废止后,所带来的新问题就是:

一、企业不能再直接以“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的事由开除员工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企业将“依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甚至是“依连续旷工2天、累计旷工10天”这种更严厉的规定纳入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就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3)“赔偿损失”的措施可继续使用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者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法律赋予了企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赔偿数额,及执行措施,企业可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进一步明确。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一次性罚款”等这些用词及处罚方式已失去法律依据。

上述处分措施,已因《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而失去法律依据。

这就需要企业对原规章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用语应尽量避免。

“开除、除名、辞退”用语不可再出现,而罚款行为应坚决杜绝。

(5)降级、调岗、降低或免除职务、降低工资等措施的使用分析。

降级、调岗、降低或免除职务、降低工资也是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这应该属于企业自主行使管理权的范畴,企业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

但该处分措施不能违反合同约定,在此,合同约定大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

同时,企业在采取降低工资处分措施时,也不能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规定。

(6)体罚、禁闭等处罚措施严重时将构成犯罪,企业不可使用。

实践中,体罚、禁闭等处罚措施虽被法律所明令禁止,但变相体罚、禁闭的情况也会不时出现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之中,如:

规定违纪员工在恶劣环境中工作或从事超体力劳动作为处罚措施;

对违纪员工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原则1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原则

作者:

佚名转贴自:

广州劳动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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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和履行劳动义务。

”在《劳动法》中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由于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带有一定的原则性和普遍指导性,不可能具体到每个地区、行业、岗位,而最具体、最切合实际、最容易被企业和职工了解掌握付诸实施的是“企业劳动规章”。

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则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依据,是企业职工行为的准则。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关系到国家的劳动法律能否得到准确的贯彻执行,关系到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否会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因此,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这也是国家规范企业“劳动规章制度”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仲裁实践中我们认为,一部完整规范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应符合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内容合法,即符合法律、法规,公平,不具有欺诈、协迫或乘人之危等内容;

二是程序民主,即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应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为实现上述目的,企业制订劳动规章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1.遵守《劳动法》的原则。

《劳动法》第89条规定:

“用人单位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切违背《劳动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内容都是无效的。

此外,违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法律的内容,也都是无效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因此,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订也要贯彻“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律可以设定处罚权,行政法规根据法律授权可以设定部分处罚权,地方法规也可以设定部分处罚权,规章(包括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则无权设定处罚权,只能在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将已有的处罚具体化,而且不得超越原法律、法规规定范围。

道理很简单,根据法律规定,处罚是限制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

公民的基本权益一般是由法律规定,所以只能由法律来限制或剥夺,企业劳动规章的制订,就更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将其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

2.坚持民主的原则。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订应该是民主的,事先应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交给职工,发动全体职工认真学习讨论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出具体可行的方案,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地,使企业的劳动

规章的制订成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程,并使之成为企业全体职工共同制订、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增强职工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3.及时修订的原则。

党的“十五大”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式确立,各项事业都在迅猛发展,国家的法律、法规也都在不断出台或调整,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对于国家新出台或调整了的法律、法规,企业要及时对照学习,发现本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有与之不相适应的条款,要及时修订。

同时,企业劳动规章修订时,也要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充分发扬民主,使企业的劳动规章更切合企业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4.加强检查监督的原则。

新建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要及时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要组织对老企业过去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帮助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允许不合法的企业规章在企业中执行,以消除潜在的劳动争议因素。

同时,企业也要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把关,特别是老企业更要及时检查、修订劳动规章制度,保证企业规章制度规范合法。

员工培训教育制度

员工教育目的是帮助职工正确认识和掌握自然规律,提高技术水平和排除技术事故的能力;

了解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安全政策、法规和制度;

熟悉各项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从而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1、公司实行三级教育制度。

职工职前培训,首先对新职工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安全制度,以往的事故教训等;

其次是厂矿教育,使职工了解企业的安全守则、生产特点、危险地段及各工作岗位的联系情况等;

第三是岗位教育,使新工人熟悉生产岗位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及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对特殊工种实行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

对起重机器作业,爆破作业、电工、焊工、卷扬机工、机动车驾驶员等应参加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凭合格证才可上岗操作。

3、职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始得正式录用。

试用期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工作。

4、工人工作调动,根据新岗位的要求重新进行岗位培训,熟悉岗位要求,在

未熟练掌握新岗位的技术和操作方法前,不准独立工作。

5、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运用各种形式,如班前(后)会、黑板报、标语、事故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经常敲响安全生产的警钟,表扬好人好事,杜绝违章作业,随时警惕事故的发生。

6、建立职工培训教育档案

培训工作必须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登记。

培训资料档案要由职工所在单位保管备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企,使国家电力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本部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国家电力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规定、办法以及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

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综合管理类又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事务管理类。

行政管理类包括: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等,事务管理类包括:

住房、安全保卫制度等。

业务管理类包括:

生产经营管理和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等。

规章制度按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类和公司系统业务管理类。

第五条起草、修改、审核、发布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三)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四)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公司的改革与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制订计划

第六条

按照业务分工,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计划的制订,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国家电力公司规章制度制订计划登记表》送法律部,由法律部对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制订计划进行汇总,并会同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形成草案,送分管领导签发后印发。

第七条规章制度制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规章制度的目的;

(二)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起草和发布部门;

(四)拟完成的时间。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八条

列入公司计划的规章制度,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成起草工作小组或明确起草部门、起草任务、完成时间及其责任,并应当按期完成。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九条

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条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在发布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协商,经充分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

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规定,应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第十三条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承办人负责将规章制度草案送法律部,并附关于制订该规章制度的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法律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电力公司发展战略;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六条经过法律部审查的规章制度,由法律部出具统一格式的法律事务部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后,送总经理工作部审核。

第五章公布与备案

第十七条

经总经理工作部审核的规章制度,除必须报请总经理签发的以外,根据领导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后,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统一编号(国电内规由法律部统一编号),由承办部门办理印发事宜。

第十八条经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

现予发布实施"

或"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或明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第十九条经签发的规章制度,由承办部门送信息中心,在国家电力公司内部主页上公布。

第二十条签发后的规章制度,应当送法律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规章制度汇编(第一辑)

一、资产管理

1、关于国有资产运营监管的实施意见

2、关于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实施意见

3、关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奖惩办法

4、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5、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6、关于修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7、资产对外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二、财务管理

l、关于国有资本与资金监管的实施意见

2、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3、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国有资本与资金财务监管暂行办法

5、所属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考核方案

6、关于加强应收款项管理的实施办法

三、党建工作

1、关于党群工作和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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