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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顶道路施工规范

 

第五章

 

技术规范

 

目录

1总则………………………………………………………2

2地基施工………………………………………………..19

3堤身填筑…………………………………………………22

4其它工程…………………………………………………35

5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36

 

第五章技术规范

1.总则

1.1通则

1.1.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黄河堤防道路工程施工。

1.1.2技术规范、合同条件与图纸的一致性

  本规范与合同条件、图纸的规定和要求是一致的,应互相对照阅读和使用。

如果本规范与图纸中有明显未提到的任何细节,或在涉及到本规范中任何条款的叙述中没有明显的规定,都应被认为指明的是采用监理工程师可以接受的我国公路工程中的习惯作法。

  本规范在执行中,某些条文如有不明确之处,其解释权应属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但须符合合同条件的相应规定。

  各分项(分部)工程均应严格按图纸的规定和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对图纸的任何变更,均应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批准。

1.1.3工程实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1.1.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所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质量均应符合招标时已颁布的现行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规定和要求。

1.1.3.2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若有修改或新颁,监理工程师应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引用规范或是改用新版,如欲改用,监理工程师在报业主批准后,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便于规范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实施。

1.1.3.3本规范中将使用下列标准的缩写代号: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标准。

1.1.4工程量的计算

1.1.4.1一般规定

  

(1)本合同所有应计量的工程项目,均应以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2)进行上述计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技术规范中有关计量的规定,并是公认、良好且为习惯的方法。

如在有关部分末作具体规定时应符合我国工程的习惯作法,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工程师指示或由其批准后执行。

  (3)一切计量都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单位测量。

  (4)由承包单位人员签名的计量计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保存备查。

  (5)工程量应由承包单位计算,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监理存查。

  (6)凡超过了图纸所示或监理指示的任何长度、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

1.1.4.2面积

  

(1)计算面积时,纵向长度应水平地测取。

  

(2)计算面积时,横向长度、宽度应按图纸所示的净尺寸线,或按监理书面指令计算。

1.1.4.3体积

  计算体积时,标准与面积同。

1.1.5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免除责任

 监理人员对成品或半成品的质量批准认可及对承包人员所设定的线型,高程复测的认可均不免除承包人所负责任。

1.1.6各支付项的范围

1.1.6.1承包人应得到并接受按合同规定的报酬,作为实施各工程项目与缺陷修复中需提供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机械及其它事物的充分支付。

1.1.6.2工程量清单中任何支付项所报的单价或总额,都应认为是该支付项所必不可少的全部作业的充分报酬。

1.2.工程管理

1.2.1工程报告单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向监理提交开工报告单,主要内容应包括:

施工地段,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力安排,材料情况,机械进场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该报告单需经监理审批后,才能开工。

  承包人应向监理提交下列工程报告单供审批,测量报告单、试验报告单、材料检验报告单各类工程检验报告单、工程计量报告单、工程事故报告单以及监理工程师指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报告单等。

1.2.2施工测量

1.2.2.1测量

  承包人应根据图纸和监理提供的测设基准资料和测量标志,其精度按国标、行标等有关规定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提交监理核查,作为施工放样的依据。

在每段测量完成未经监理核查前,该段工程不能动工。

1.2.2.2对于堤防基线的永久标桩,标架以及放样和检验工程所必须的标桩,承包人应树立易认别的标志并认真加以保护。

在工程竣工前,如有永久性标桩发生损坏或移位,承包人应将这些变化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重新恢复这些标桩。

所有标桩保护或迁移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因施工而引起的标桩变动不应作为索取付款的依据。

1.2.2.3承包人应自费完成全部恢复中线及施工放样,测量工作应在有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并具有合适资格的技术人员的直接指导下进行。

1.2.2.4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专门为监理工程师提供所需的全部辅助测量人员及仪具,费用由承担人承担。

1.2.3施工方法和工艺

  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本工程有关部分的施工方法和工艺的详细说明,以供监理工程师审批。

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批准,应不免除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

1.2.3.1施工方法

  

(1)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各部分施工方法的书面说明,施工方法叙述应含对建设方法的详细说明。

  

(2)如果在规定的日期没有提供施工方法说明或没有遵循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特殊详图的要求,按照合同条件第11条监理可以命令承包人暂时停止工作,直到合同通用条件第11条被执行。

  (3)提供方法说明的费用应该认为已包含在要求说明的永久工程的项目内。

1.2.3.2施工工艺

  

(1)所有的操作工艺应符合现行标准和规范规定,以及监理工程师接受的操作方法。

承包人如欲采用其施工组织设计之外的工艺或有关文献提出的操作方法时,必须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

  

(2)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工序进行全过程的工艺控制。

承包人应依照规范各章节所列的质量检验要求标准并应更加增多、增密布点地进行对各工序成品或半成品的质量检验,以确保其工艺操作符合规范质量标准。

对自检资料和操作达到的结果,应及时报驻地工程师阅存并作为请验报告的附件。

承包人提供的自检报告质量数据对监理质量认可无约束力。

当承包人自检结果与监理检验结果有出入时,应以后者为准。

  (3)对本工程各部分完成后的质量检验,应遵照本规范有关章节的具体规定,不得自行删减并应认真全检或重点抽验。

实行抽验时,应执行随机抽样的办法,对主观选定的测点的检验被视为弄虚作假,其所得数据一律无效。

对承包人所进行上述常规质检将不单独支付。

1.2.4进度照片

1.2.4.1承包人应提供在表明工程进度,记录隐蔽工程等方面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摄5寸彩色照片,照片上应注明日期,背面应写明主要情况。

工程照片一般要求每月提供一次,一式一份。

1.2.4.2本条款中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彩照和相册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

1.2.5承包单位的施工机械

1.2.5.1一般规定

  

(1)用于本工程的一切施工机械,应满足合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并与施工进度相适应。

  

(2)施工机械的使用与操作,应不使本工程,邻近财产受到损伤。

  (3)施工机械需在现场停放时,承包单位应自行负责管护。

1.2.6.2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

  

(1)必须按照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完成或维护各项工程。

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无论何种意愿;均不得自行改用其他机械。

  

(2)如果承包单位要求使用非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应于事先以书面请求监理工程师发出有关变更令。

书面请求应申明改用其他机械的原因及对所建议改用施工机械的详细说明。

施工机械使用变更令,丝毫不能免除承包单位按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3)如果经批准改用的施工机械经试用后,监理工程师判定其作业成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则有权指示中断使用,所发生的费用仍由承包人负担。

  (4)承包人在提交进度计划时应附上一份拟运达工地的施工机械详表。

表中应写明:

机械的型号、能力、功率、数量、到达日期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性能。

对每一机械装备还要写清其型号、标志号码、制造时间、是否经过维修等。

1.2.6工程检验

  承包人应有各级专职检验人员,对施工中每道工序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检,符合要求后,填写工程检验报告单,向监理工程师申请检验,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

为加快施工进度,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密切配合,及时进行工序检验。

承包人应无偿提供必要的检测仪具供监理工程师检验(或抽检)使用。

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需经质量监督机构签证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

1.2.7结帐单和统计报表

  承包人凭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已完工的质量检验合格证和工程计量单,按合同规定填报月结帐单,报监理工程师核签支付证书。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按时填报统计报表。

1.2.8工程记录

  承包人应保存有关工程进度、质量检验,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原始记录、照片和录相,包括材料、设备的来源等,以备监理工程师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

这些原始记录(含照片和录相)将和竣工图纸一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提交监理工程师转报业主。

1.2.9安全保护措施

1.2.9.1一般规定:

  承包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卫生、保健及环卫的现行法规与规范。

应提供一切安全装置、设备与保护器材。

必要时承包单位应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保护身处现场人员及公众的安全。

1.2.9.2安全员

  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单位应在现场常设一名有安全工作资格且熟悉施工情况的技术人员作为工地安全员。

其工作任务为制定生产安全与事故预防措施,检查所有的安全条例的实施情况,经常及时提出建议与汇报。

1.2.9.3安全标志

  

(1)承包单位应在工地现场周围设一切必要的确保安全的标志牌、防护栏等,为施工现场人员及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2)所有标志的尺寸、颜色、文字与架设地点,均应使监理工程师满意。

1.2.9.4事故报告

  一切事故,包括施工人员死亡与重伤,一旦发生承包单位应迅速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应按时提供一切事故月报。

事故月报的内容包括时间和损失以及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详细资料。

1.2.10工程沿线建筑物的防护

  承包单位应在本工程施工期间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将受本工程影响的一切公用设施与构造物加以支撑或保护。

1.2.11环境保护

1.2.11.1环境保护应做到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化害为利。

在施工前承包人应将环保措施送交监理审批。

1.2.11.2在居民区附近,夜间应对噪声较强的施工机械和施工作业予以控制;施工运输及交通车辆车况要正常,并应安装有效的消音器。

1.2.11.3承包人在筑堤材料的运输过程中,应科学地选择运输路线,应配制洒水车,定期对施工道路和取土场进行洒水,以减少起尘量。

1.2.11.4取土场和原地面清除出的草木根皮,应在占地内暂行堆放,待取土场取土料完毕后,再将其回填到坑底或坡边。

1.2.12竣工资料

1.2.12.1原则依据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堤防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好工程竣工验收的文件资料准备,当本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规定完成并经监理部门根据工序全过程质检数据资料及《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对该合同工程评定为“合格”及以上质量等级工程之后,应细致认真整理和准备作为工程验收所必须的竣工资料。

  各分部工程的竣工文件应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整个工程的竣工文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并复制一式两份后,方能进行竣工验收。

1.2.12.2竣工资料主要应包括下列文件:

  

(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图纸;

  

(2)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3)本合同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包括合同协议书在内的合同文本;

  (4)上级机关对本工程的有关指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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