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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人培训讲义之三Word文件下载.docx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增加了部分注销的内容,但注销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仅适用注册商标,因此对于注册商标,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也可以通过注销程序办理;

而对于注册申请,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也可以通过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撤回需要删减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上述注销申请和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按规定不需要交纳任何商标规费,从这个意义上说,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作为变更申请的一种,完全可以用部分注销申请和部分撤回申请取代。

(四)更正商标申请或注册事项

注册人或申请人发现其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申请更正应填写《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这种更正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即涉及图样的更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增减变化、权利人的变动都是不允许的,一般限于由于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疏忽造成的打印错误等。

一、变更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变更申请应根据变更内容选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规定书式,对于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申请和已核准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使用的是同一变更书式。

需要办理变更申请手续的,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变更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变更申请的申请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的日期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应提交和准备的文件:

1,变更申请书〈根据变更内容选择书式〉;

2,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应该附上商标代理委托书;

3,直接办理的,应该附上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变更注册人名义还应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地址现在使用的是同一书式,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地址同时变更的可以在同一份申请书中提出,只须交纳一份变更规费。

商标局对变更注册人或申请名义和地址早班的审查分为书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书式审查:

书式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文件是否齐备、书式使用是否正确、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等。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变更文件内容应该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相符,即,变更证明文件的变更前名义与申请书填写的变更前名义相符,变更证明文件的变更后名义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相符。

外国企业国中文译名不同而需要改变其中文名称的,可以不附变更证明,但应说明其英文名称不变。

经过书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2、实质审查

变更申请在书式审查合格并按规定交纳了商标规费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书填写的变更前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是否相符,变更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等。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称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申请,法律并未要求一并变更,但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已申请变更名义的商标如果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应该一并申请变更,否则商标局可能驳回该注册申请。

对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注册人相应的变更证明,并予以公告;

对注册申请的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变更申请核准通知书。

(二)变更商标代理人

1、书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文件是否齐备、书使用是否正确以及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等,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因为符合有关规定而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实质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变更前代理人与商标局档案登记是否相符,申请人是否是商标的注册人等内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变更代理人核准通知书。

1、书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文件是否齐备、书式使用是否正确以及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等,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2、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是否是商标的注册人、删减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否是原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等内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对发给申请人相应的核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三)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

〈商标法〉第五打明确规定和承认了商标权可以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享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共有商标应当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的,可以推定申请书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共有商标办理变更申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共有商标的所有类型的变更申请应由代表人申请和办理,申请书首页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他成员名称应列在附页;

(二)共有商标在办理变更代理人、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或变更代理人时,应取得其他共有成员的同意。

并提交全体成员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三)商标共有人中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名称、地址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名称/地址申请;

在申请变更时,申请书首页只须填写变更前、后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他成员的变更前、后名称填写在附页中。

如果其他成员的名称没有变更的,可以不填变更后名称。

(四)商标共有人中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名称发生变更,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时应附送发生变更的成员积压自所属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五)商标通过变更其共有性质不会发生变化,原共有商标仍为共有商标。

四、申请人应收到的变更证明及有关通知

申请人收到的变更证明及有关通知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受理通知书:

经书式审查,变更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二)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书式审查,变更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予受理的变更申请,不收取商标规费;

(三)变更证明或通知:

经实质审查,变更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核准,并根据申请的类型,发给相应的通知或证明,并予以公告;

(四)补正通知书:

经实质审查,发现变更申请书存在以下问题的,发给补正通知书:

1、变更名义申请书填写的变更前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名义不相符的、或其他变更申请的申请人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名义不相符的;

2、变更名义地址未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的;

3、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收到商标局发给的补正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在限期内按规定要求改正,并将通知书原件交回商标局;

申请人对补正通知书有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在通知书背面陈述,并将通知书原件交回商标局。

(五)不予核准通知书

经实质审查,发现变更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对变更申请不予核准,发给不予核准通知书:

1:

已办理过相同内容的变更申请;

2:

发给补正通知书后未按要求补正的:

3:

申请变更的商标已经失效(注销、被撤销、因未续展而过期等)

申请人对不予核准变更申请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商标局书面陈述。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述的理由成立的,收回原不予核准通知书,继续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

(六)视为放弃通知书

对于变更名义地址申请,经审查发现未按规定时限提供变更证明的,或未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视为申请人放弃该变更申请,商标局发给视为放弃申请通知书。

对于商标局发给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核准通知书和视为放弃通知书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做出终局裁定。

几点注意事项:

变更证明的发证明机关

变更证明原件的问题

涉外变更证明的翻译问题

4:

补正回文的上报

第二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转让

一、商标转让的概念和种类

商标权利的取得有两种途径,一是原始取得,即不以市场上存在的商标权为依据,而是通过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后从而获得商标权,另一种是即受取得,即商标权不是最初直接由商标注册机关授予,而是以市场上已经存在的商标权利为依据,通过继承或转让等方式获得的商标权。

由于商标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等等原因,商标转让作为商标权利取得的一种途径,其重要性为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者所认识,由于通过商标转让获得商标权的时间快、程序简单和权利稳定等因素,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倾向于以商标转让方式获得商标权。

商标的转让可以合理有效的配置商标资源,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使商标权利得到延续,避免了商标权利的终止。

转让注册商标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且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公告后,转让行为才能生效。

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转让形式,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一定的条件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将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转让给他人,也称契约转让。

转让的标是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包括对商标占有、处置和收益的权利。

商标权的合同转让是转、受让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一种合同行为,应当遵守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继承转让(商标转移):

所谓继承转让是以继承、遗产分配等形式取得商标权的一种方式,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死亡或终止后,由承继其权利的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引入了移转的新概念,移转主要适用包括继承转让在内的下列情形:

1、因为注册人死亡继承注册商标的。

自然人所有的商标权,在注册人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注册商标。

2、注册人因分立、合并或改制等原因消亡后,分立、合并或改制后的企业需办理商标过户的;

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制时,应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明确核算商标权的价值,并在企业分立、合并或改制合同及有关政府文件中明确商标权利的归属,并办理商标移转手续。

3、企业破产后由清算小组对其商标进行处置的。

根据《破产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后,其财产的处理;

归企业破产清算小组所有,因此破产企业商标权应由清算小组处理。

4、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注册商标强制执行转让过户的。

注册商标权作为执行标的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如果被执行者不按法院裁定执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文享有该商标权利的当事人应凭相关法院向商标局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移转手续。

5、其他因转让以外的事由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移转的。

商标注册人变更名义和转让/移转从表面看都是注册人的名称变了,但其变化的实质、原因和产生的后果是不同的:

1、变更注册人名义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姓名或名称的变动、更改。

这种更改仅限于注册人称谓的改变,与商标权的主体无关,这种变更是在商标属于同一主体所有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存在商标权利的转移,变更的原因是因为权利人在有关登记部门登记的名称发生了变更,变更的后果是注册人的名称有所变化,并不涉及商标权的主体。

2、商标转让或移转则是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的,其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转让合同或继承、移转等,其实质是存在着商标权利的转移,其后果是自商标权转移生效之日转让人失去商标权利,受让人获得商标权利。

二、关于商标转让法律规定的变化

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对转让的规定有如下的变化:

(一)《实施条例》第17条新增了对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办理转让:

1.根据《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商标可以共有,因此转、受让人均可以为多人,即非共有商标通过转让可以变为共有商标,共有商标通过转让也可能变为非共有商标;

2.不再使用驳回转让申请的概念,对没有将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申请转让的,使用视为放弃转让申请的概念;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使用不予核准的概念;

3.对转让商标的专用权转移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申请人如对商标局的转让决定不服的,不再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将商标局针对转让申请的行政行为直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

三、转让商标的前期工作

在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之前,应做以下工作:

1、转让人应为转让商标的合法权利人:

只有转让人是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才有将商标转让的权利,否则将导致转让申请无法被核准。

由于我国自1995年起对办理变更和转让商标时不再采用附送注册证并在原证上加注的方式,而采用另发变更和转让证明的方式,因此仅从注册证上标注的注册人还不能确定其是否为最终的商标所有人,应该通过向商标局查询以确定该商标的注册人。

2、转让商标应为有效注册商标:

只有有效的注册商标才拥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应该了解清楚受让商标是否在注册有效期内,是否已被注销、撤销而丧失了商标专用权。

3、转让商标是否被法院查封或办理了质押登记:

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查封期间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的同意,该商标不得转让。

4、转让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

受让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直接影响到受让人的权利,因为根据现行法规,发生在后的商标转让合同不能影响在先的许可合同的效力,即商标注册人变换后,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仍可继续合法使用该商标,从而对受让商标的受让人产生不利影响。

5、商标是否存在确权案件或权属诉讼。

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确权案件主要有: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向商标局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主动做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

根据第四十七条向商标局提出的因注册人消亡而注销其注册商标的申请。

上述四种情况在新《商标法》实施后都已纳入司法复审范畴。

权属诉讼是第三人对受让商标的权利归属提出的争议,该类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畴,该类案件结果可能导致原注册人不再拥有商标的所有权。

如受让商标确定存在上述不稳定因素,受让人应审慎客观地分析案件结果可能对受让商标权利产生的影响,方可做出决定。

(二)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转让。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因此,在受让商标时,应查清楚转让人的所有注册商标和商标申请的情况,并根据商品或服务类似程序和商标近似程序判断应将哪些商标一并转让。

(三)签订转让协议。

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转、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

协议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由于在商标转让过程中,转、受让人针对受让商标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受让人处于弱势地位,受让人应要求转让人对商标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另外,如果转让的注册商标已有在先签订的许可合同,受让人应与转让人对已签订的许可合同的处理做出明确约定。

(四)商标专用权的转移时间。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核准转让证明在转让注册商标公告之日后才发放给受让人。

法律对注册申请的转让生效时间、移转的生效时间均未做出明确规定。

四、转让申请的案件审查

转让申请的案件审查,是指对转让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直接受理和代理组织代理。

按照收文方式不同,转让申请可以分为直接受理和经代理组织代理两种

直接受理的,由申请人直接在受理大厅将申请书件交付申请处受理人员,经受理人员审查案件合格的,予以收文。

申请人在受理大厅直接办理缴纳商标规费手续。

经代理组织代理的,由代理组织将申请案件直接交付或邮寄给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收文科,经其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受理之后,由综合处财务办理规费扣缴手续。

(二)书件审查的准则

1、基本要求

1.A:

申请书应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书式,并按规定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工整清晰。

内容填

写完整,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有缺项、漏项;

B:

受让人为自然人的,还应在申请书受让人名称后标注身份证件号码;

C:

受让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D:

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应附上委托书并由受让人盖章或签字;

同时转让申请书应加盖代理组织章戳并由代理人签字。

2、共有商标转让申请的书件审查:

A、下列情况均应在申请书是否共有商标一栏选择“是”,并填写附页;

共有商标通过转让成为非共有商标;

非共有商标通过转让成为共有商标;

共有商标因成员增、减或更替办理转让的。

商标的受让人为共有人时,共有人应指定一名代表人,并由代表人办理转让申请手续:

共有商标申请转让,申请书的转、受让人名称、地址均应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并盖章或签字,附页填写转让前、后其他共有人名称并盖章或签字,附页不须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3;

移转申请书件审查。

A:

办理移转申请使用的书式与转让的书式相同;

注册人的法人资格因破产、解散、企业注销等原因终止后,在清算过程中需办理移转让续时,由相应的清算组织在转让人章戳处盖章;

注册人因合并、被兼并、改制等原因需要办理移转手续又无法加盖公章的,应提供下列文件:

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合并、兼并或改制文件,没有相关批复文件的,应提供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有权继承该商标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等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其死亡后,受让人办理移转手续时应提供其有仅继承该商标的法律文书;

E:

上述第2、3条所指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应为原件或加盖出具文件机关印章的复印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多份申请可只附一份正本、其余附副本),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应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单位盖章。

这些文件应明确、清楚地确认商标权利归属人,并与转让申请的受让人一致;

F:

由法院判决或裁定执行的注册商标移转,申请人在提交的移转申请时应附有依据的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应满足下列条件:

法律文书应载明被执行人和受让人名义、商标注册号等;

被执行人应与申请书填写的转让人名义相符;

申请书填写的注册号与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注册号相符。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经审查,转让申请不符合上一节规定的书件审查准则的,对转让申请不予受理,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其主要情况如下:

未使用规定的书式的;

未使用中文填写转、受让人的名称和地址的;

未填写商标注册号/申请号的,或经核对注册号填写错误的;

填写的注册号在计算机数据库中不存在的;

5:

未填写类别,且经与计算机数据核对无法确定其类别的;

6:

未以打印方式填写申请书的;

7:

字迹或印章模糊,无法辨认、识别的;

8:

委托代理组织办理时,受让人未在委托书上盖章或签字的,或申请书上填写的受让人名称与委托书上的盖章或签字不一致的;

9:

委托代理组织办理时,代理组织或代理人未在申请书上盖章或签字的,或申请书上未填写代理组织名称的;

10:

申请书上填写的转、受让人名称与盖章或签字不一致的;

11:

转让人未在申请书上盖章或签字的,且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的;

12:

办理移转手续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书内容与申请书的转、受让人名称、注册号等内容不一致的;

或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书未能明确说明商标权利的归属的;

13: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移转时,未附送上述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书的中文译本的。

五、转让申请的实质审查

转让申请在通过了初步审查后,需要缴纳规定的商标规费,然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转让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对转让申请是否符合实质要件进行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商标权主体、商标权权利及对同一主体名下的商标之间相同近似性、转让是否可能使人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

(一)转让申请的实质审查准则

对转让申请可以分以下四步进行审查:

1、转让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注册商标转让,需要审查转让人是否是商标注册人,即审查申请书上填写的转让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记录的注册名义是否相符。

在申请流程中的商标转让,也同样需要审查转让申请书上填写的转让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记录的申请人名义是否相符。

转让人为共有人时,在审查其主体资格时需要审查共有主体是否与商标登记的注册人相符,不能仅依据代表人名义是否相符判定转让名义是否相符。

例如,共有人A、B(A为代表人)与共有人A、C(A为代表人),应认定为不同主体、名义不符;

而共有人A、B(A为代表人)与共有人B、A(B为代表人),应认定为同一主体,名义相符。

有鉴于此,在检索转让人是共有人名下的全部商标时,应将共有成员逐一作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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