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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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前沿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面临的考验将更加严峻,遇到的问题将更加复杂,承担的任务将更加艰巨。

  1、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是有效保障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必然要求。

基层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国家政权安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是顺利推进司法审判事业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

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都要通过基层来落实。

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是提升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重点,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只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才能保证人民法院充分履行职能,切实促进司法审判事业科学发展。

  3、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的重要途径。

人民法院90%左右的案件在基层。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与人民群众接触最为直接、联系最为紧密。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就是要从群众希望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不断提升基层审判工作水平和公信力。

  4、基层基础建设的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队伍建设为根本、物质装备为保障”,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使基层执法办案水平明显提高,化解社会矛盾能力明显增强,法院和法官形象明显改观,物质保障工作明显进步,科技支撑力度明显加大,制度机制活力明显提升,切实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5、基层基础建设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

这是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始终不渝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群众路线。

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

  ——坚持科学发展。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现实需要与长远发展、全面发展与重点突破、自力更生与社会协同、规模速度与质量效益的关系,努力推动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接受监督。

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观念,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

  二、立足新形势变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基层基础建设,审判工作是中心。

要立足新形势变化,务求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方面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

只有“将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才能建立起“基层稳、天下安”的和谐社会。

  6、进一步提高民生审判质量。

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及房贷等政策变化对民生的影响,依法妥善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消费等领域的纠纷,注重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着力解决群体性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认真研究“三农”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有效化解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农产品买卖、农村土地承包等纠纷,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

审慎处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案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7、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完善功能设置,规范工作制度,努力把立案信访窗口建成“为民之窗、文明之窗、和谐之窗、公信之窗”。

巩固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当事人立案不便困难。

更加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制度功能,做好小额案件速裁机制试点工作,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让人民群众行使诉权更加便捷,实现权益更加及时,感受司法公正高效更加真切。

  8、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优势。

注重吸收不同行业、性别、年龄、专业人员,确保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广泛性、代表性和群众性。

加强日常管理,健全人民陪审员各项工作程序及考评激励等制度。

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工作机制,更好实现司法民主。

加强岗前及履职培训,着力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力。

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熟悉群众、代表群众独特优势,最大限度引导当事人尊重和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不断提高司法裁判公信力。

  9、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设置。

按照“三个面向”和“两便”要求,坚持科学、务实、效能原则,结合东中西部地区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好人民法庭恢复、新建和调整工作。

在所辖乡镇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及原有法庭服务半径过大、区域内经济活动较频繁、受理案件较多的地区,新建或恢复设立人民法庭。

对辖区交通便利或者受理案件量较少等设置必要性不高的人民法庭,应及时予以调整。

  10、进一步扩大巡回审判效应。

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切实增强巡回审判的针对性,努力追求巡回审判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采取多种形式,依托巡回审判开展延伸服务,推动巡回审判向纵深发展,拓展审判工作的辐射效应,努力提供快捷、亲民和全方位的司法服务。

  11、进一步创新审判管理。

坚持服务审判理念,确立有利于审判工作良性发展的管理体系。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和激发审判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尊重审判规律,科学设计考核指标,注意对案件的类型化、差别化管理,正确评估统计数据与审判业绩的关系。

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优化部门职责分工。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要设立审判管理专门机构,也可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审判管理职能。

  12、进一步拓展对下监督指导。

将做好、做实对基层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作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完善问题的发现、反馈、分析和解决机制;

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机制。

着力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综合利用适用法律疑难问题请示、审级监督、发改案件通报分析以及典型案例指导等制度,拓宽监督指导途径,不断增强监督指导的针对性、时效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下大气力解决个案指导多、类型案件总结少,事后监督多、事前指导少等问题。

  13、进一步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准确理解和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基本精神,正确处理调判关系,充分发挥调判组合优势。

准确把握运用调判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或者按照矛盾冲突特点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要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依法不能调解、根据案情不宜调解或者以判决方式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应当选择判决方式。

不能脱离实际设定调解率指标或者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调硬调、以拖促调,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以自动履行率为重要标准,完善真实反映调解工作效果的考评机制,更好发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的功能。

  14、进一步推进“大调解”工作机制。

创新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推广诉调对接中心建设,做好诉前调解工作。

按照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的要求,采取集中培训系统指导、巡回办案实时指导、庭审旁听观摩指导、典型案例重点指导等多种形式,促进人民调解化解纠纷能力提高。

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把握好人民法院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定位,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保障、推动作用,既要保持司法活动独立性和终局性,也要加强与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职责定位明确、程序衔接畅通的社会矛盾化解合力。

  三、围绕新形势要求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基层基础建设,队伍建设是根本。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基层队伍,是实现基层基础建设目标任务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15、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

高度重视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党建工作,认真整顿组织不健全及软弱涣散等问题,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

全面强化基层党员教育管理,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扎实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注重培养、树立、宣传基层优秀党员典型事迹,激发广大基层干警工作热情和干劲。

完善党员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违法违纪党员处罚惩戒力度,增强警示教育震撼力和实效性。

  16、进一步抓好领导班子建设。

认真履行干部协管职责,严把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任职考察关。

通过专题培训、司法巡查、届中考察以及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加大对基层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力度。

探索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基层领导干部调整、交流、使用的重要依据。

进一步健全、完善后备干部调整、培养和使用等制度,为基层干部成长创造条件,提供有效组织人事制度保障。

  17、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

全面传承、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把增强群众观念和感情、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密切联系群众贯穿于基层队伍建设始终。

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坚持求真务实作风,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自纠,最大限度避免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等现象发生。

不断拓宽联系渠道及时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积极开展人民满意法院、法官创建活动。

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的规定,以规范文明司法为核心,完善符合基层实际的行为准则规范体系。

  18、进一步促进司法廉洁。

结合基层实际,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继续开展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反面典型警示教育,探索反腐倡廉工作新路子,督促广大干警廉洁自律。

认真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和“五个严禁”规定,健全网络举报受理、违纪线索核查、重大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完善对查办案件工作的评价制度和问责制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推行廉政监察员制度,健全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设置,配齐、配强纪检监察人员,构建符合基层审判工作规律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19、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

全面贯彻落实“一个目标、两个转变、三个倡导”教育培训工作方针,构建多形式、全覆盖的基层队伍全员培训体系和网络。

紧扣基层实践需求,不断创新培训内容与形式,把会做、善做群众工作,掌握化解矛盾纠纷的本领,以及突发紧急事件处置、舆情掌控及应对等纳入基层法官和法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必修内容。

抓好基层法官轮训工作,建立人民法庭庭长定期轮训制度。

组织、倡导、鼓励资深优秀法官开展审判专题巡回讲座、司法经验交流等活动。

健全东西部地区人才对口支援机制,注重培养、锻炼基层一线青年法官,完善新进人员到基层一线岗位锻炼制度。

  20、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保障制度和激励机制。

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契机,积极推动建立并实施法官职务序列及其配套政策,适当提高基层法官职数比例。

适当提高基层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法官(法警)特别补助金、慰问金工作程序与效率。

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审判工作特点的法官工资、退休和其他津补贴制度。

关心基层干警生活,着力解决实际困难,落实带薪休假、定期身心检查等制度,倡导健康生活情趣,培养理性心态,增强“抗压”能力。

  21、进一步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和法官短缺问题。

完善省级统一招录政策,坚持开展选调生工作,努力拓宽法官来源范围渠道。

规范、加强编制管理、使用和督查,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办案人员分编倾斜政策和原则,推动建立适应审判工作发展要求的编制增补机制。

加大中央关于解决提前离岗离职政策的执行、督查力度,优化队伍结构,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减少并杜绝审判资源浪费。

积极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改进司法考试办法、完善司法考试政策。

扩大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试点范围,直接、快速、有效解决西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法官短缺问题。

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地区语言文化、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旨在吸引本地人才的招录政策,引导、鼓励、支持熟悉民族语言、适应当地环境的优秀少数民族和本地汉族人才充实法官队伍。

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法官”培养力度,积极研究建立双语法官培训基地。

  22、进一步实施基层人才聚集发展战略。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基层工作方针和人才工作规划,制定并实施基层聚才工程规划,出台基层聚才倾斜政策,完善基层聚才保障机制。

注重从基层选拔优秀人才,形成优秀人才向基层聚集,优秀干部从基层产生、成长和锻炼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逐步建立并完善法官择优遴选制度和有利于基层干警成长的选拔机制,努力拓展基层干警职业发展空间。

到2012年,省级以上人民法院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中考录。

有效解决“不愿去、出不来、留不住”问题,把人民法庭作为培养、锻炼、选拔法院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的重要基地。

  四、适应新形势发展大力提升物质装备保障水平

  基层基础建设,物质装备是保障。

大力推进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理顺上下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方面的相互关系,增强上级人民法院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在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业务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和司法鉴定等方面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服务审判职能作用。

  23、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按照财政部《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各项要求,深化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在中央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增强地方保障能力和水平,使基层真正享受到改革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继续积极协调中央财政和国家发改委对法院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高级人民法院加强与省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的沟通协商,争取省级配套资金足额到位,积极主动参与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配合省财政部门建立基层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

基层人民法院努力做好与本级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切实落实地方经费保障责任,抓好人民陪审员、聘用人员等经费预算方案的制定和落实,保证各项经费开支。

上级人民法院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大对基层经费保障情况和经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避免抵顶经费、减少本级投入等问题发生。

  24、进一步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以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为指导,依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做好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协调地方政府按照政策要求划拨建设用地,落实配套条件和资金,减免相关规费。

尽快完成立案信访窗口和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建设,以及立案信访窗口和人民法庭统一标识工作。

有建设任务的法院要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和建设成本控制,避免形成新的债务。

积极推动中央、省级和本级三级政府分项目、分年度、分比例负担方式化解基本建设历史债务。

  25、进一步提升业务装备配备水平。

认真执行《基层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着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业务装备建设。

高级人民法院应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国家标准为基本要求,制定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业务装备配备实施标准,并根据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和法院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业务装备配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审判执行工作实际需求,科学规划,加快装备更新,尽快实现审判法庭专业设备、审判文书印刷设备、法警单警装备、档案存储设备以及业务交通工具标准化配置。

高度重视人民法庭安全设施建设,尽快按标准和需求配备安全保卫装备。

  26、进一步推动信息化建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要求,以“天平工程”项目建设为契机,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在加快“科技法庭”等硬件设施建设同时,重点建设覆盖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局域网络,全面应用司法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相关配套设施等。

将案件诉讼材料同步数字化录入,形成完整的电子档案,推进信息化在流程管理、质量评估、绩效考核、远程审判等方面的应用。

进一步推广远程立案申诉、电子签章、公众信息查询、公众网站等司法便民措施。

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努力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

  27、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职能作用。

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重要性,根据审判执行工作需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各项管理规定,规范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鉴定工作,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工作。

加强司法技术辅助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管理人员业务能力。

  各级人民法院务必站在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刻理解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及时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工作规划和落实意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基层基础建设。

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认真分析研究成因与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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