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249295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8.8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docx

《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docx

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141“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含食用菌栽培种的生产和经营许可)”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种子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与许可相一致。

三、监督检查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恩施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的相关内容及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组织开展计划性监督抽查,主要针对种植面积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者其他部门通报的品种类别,具体抽检种类、范围、批次按年度计划确定。

(三)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种子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四)定期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五)组织开展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突击检查和暗访;根据媒体曝光和投诉举报等线索开展突击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依法登记保护有证据证明为不合格种子的种子;

(五)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有缺陷的种子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六、监督检查程序

1.作好检查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详细记录检查情况,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恩施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

八、本办法由来凤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142“主要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查”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种子广告发布活动是否与许可相一致。

三、监督检查标准

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相关内容及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广告发布单位发布的广告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广告发布单位发布的广告的合法性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作好检查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5.详细记录检查情况,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规定作出处理。

八、本办法由来凤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143“农药经营许可”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药经营获得是否与许可相一致。

三、监督检查标准

《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的相关内容及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1、每年夏秋两季对所有申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每年不定期的对农药市场上销售的农药进行质量抽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随机抽查。

随时对经营户所经营的农药进行监督抽样检查。

(二)专项治理。

结合上级相关精神,开展农资生产大检查,要求所经营的农资产品合法,不得经营假冒伪劣产品。

六、监督检查程序

1.作好检查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详细记录检查情况,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

八、本办法由来凤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144“植物及植物产品产地、调运检疫证书核发”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植物及植物产品产地、调运检疫证书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进行产地检疫;

2.检查植物及植物产品产地、调运检疫证书相应许可事项符合情况。

3.检查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相关植物检疫单证。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调入、调出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重点抽查和监督评审。

(二)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进行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进行产地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为不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

(五)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不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

(四)检查实施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进行现场调查;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做好相关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规定作出处理。

八、本办法由来凤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145“占用农产品基地堆放、放置废弃物许可”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管检查对象

获得占用农地堆放、处置废弃物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检查内容

占用农地堆放、处置废弃物的活动是否与许可相一致。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规定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评估、水土抽样送检等方式,督促占用农地堆放、处置废弃物单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同时全年实施不定期抽查2次以上。

五、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占用农地堆放、处置废弃用单位防治污染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占用农地堆放、处置废弃用单位对周围农地造成污染情况如何。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

八、本办法由来凤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146“对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查”

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本辖区内对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设计和标注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得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规定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抽样送检,同时实施不定期抽查,抽查比率为10%。

五、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使用单位、用标情况材料、现场核查农业转基因标识使用单位的各类产品。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得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

八、本办法由来凤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147“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照审核(审验)发放”事项的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照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拖拉机注册登记及号牌、行驶证使用情况;

(二)拖拉机驾驶人持证驾驶情况;

(三)拖拉机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四)拖拉机安全技术状况及安全使用情况;

(五)拖拉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

(六)拖拉机驾驶证定期审验情况;

(七)办理监理业务工作人员规范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标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

检查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人员是否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监理业务。

拖拉机机主及驾驶员是否及时按要求申领、审核(验)牌、证、照。

(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对牌证核发、年度检验和驾驶人严重违规驾驶操作行为等重点内容开展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联合执法。

与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大农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动态监管,特别是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违法载人、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规改装改型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形成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的高压态势。

(二)执法处罚。

对检查中发现的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和现场纠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

分类制定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暗访督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和方案,安排落实人员,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检查,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台帐。

(三)检查情况综合。

市农机监理机构对监管检查情况至少每个月进行一次专题研究,找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

每次专项检查和暗访督查后认真进行总结,并及时通报、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作出处理。

八、本办法由来凤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148“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及号牌、行驶证使用情况;

(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持证操作情况;

(三)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四)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状况及安全使用情况;

(五)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

(六)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定期审验情况;

(七)办理监理业务工作人员规范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