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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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itation
facilities
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2.0.2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public
facilities
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3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4
公共厕所public
lavatory
供社会公众使用,设置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的厕所。
公共厕所可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是设置在其他建筑内、并向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的厕所。
2.0.5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wastewater
treatment
for
nightsoil
sources
在粪便污水产生源对其进行处理的设施。
2.0.6
城市规划建成区
urban
planning
construction
area
城市规划区内连片发展且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满足卫生环境和城市景观环境要求;
其中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的设置还应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
3.2
公共厕所
3.2.1
根据城市性质和人口密度,城市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3~5座选取;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偏高的城市、旅游城市及小城市宜偏上限选取。
3.2.2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采用表3.2.2(详见附件)的指标。
3.2.3
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
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
3.2.4
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m宽绿化隔离带。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4
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
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3.2.5
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排人城市污水管道;
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其公共厕所应配建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3.2.6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的确定:
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
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
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
3.3
生活垃圾收集点
3.3.1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3.3.2
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
3.3.3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
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3.3.4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3.3.5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容器或垃圾容器间的容量按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其计算方法见附录A。
3.4
废
物
箱
3.4.1
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3.4.2
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人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3.4.3
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
商业、金融业街道:
50~100m;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
100~2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
200~400m。
3.5
3.5.1
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尚不完善的区域,可采用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可不设置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应将粪便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规划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及污水管网流量时应将粪便污水负荷计入其中。
3.5.2
当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的出水排入环境水体、雨水系统或中水系统时,其出水水质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3.5.3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距离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离建筑物净距不宜小于5m;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设置的位置应便于清掏和运输。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4.1.1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并应减少其运行时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城市的影响;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及二次转运站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的下游,并符合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4.1.2
对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运行中产生的污染物应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4.2
生活垃圾转运站
4.2.1
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
4.2.2
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设置二次转运站并可跨区域设置。
4.2.3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表4.2.3(详见附件)的规定。
4.2.4
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0.4~1km;
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4km;
采用大、中型机动车收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服务范围。
4.3
水上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3.1
垃圾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临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可根据需要设置以清除水生植物、漂浮垃圾和收集船舶垃圾为主要作业的垃圾码头以及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在水运条件优于陆路运输条件的城市,可设置以水上转运生活垃圾为主的垃圾码头和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垃圾码头应设置在人流活动较少及距居住区、商业区和客运码头等人流密集区较远的地方,不应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域和用于旅游观光的主要水面,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垃圾码头综合用地按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15~20m2的陆上作业场地,周边还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m的绿化隔离带。
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C。
4.3.2
粪便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仍在采用集中收运粪便且水运条件便于粪便运输的城市可设置粪便码头和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要的岸线。
粪便码头规划选址条件同4.3.1条第3款。
粪便码头综合用地的陆上作业场地同4.3.1条第4款,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l0m。
4.4
粪便处理厂
4.4.1
在污水处理率低、大量使用旱厕及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可设置粪便处理厂。
4.4.2
粪便处理厂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并宜靠近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其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l0m的绿化隔离带,并与住宅、公共设施等保持不小于50m的间距,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粪便日处理量和处理工艺确定。
4.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4.5.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蕴矿区内。
4.5.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距大、中城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5km,距小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2km,距居民点应大于0.5km。
4.5.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内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20m,并沿周边设置。
4.5.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四周宜设置宽度不小于l00m的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
4.5.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年,填埋场封场后应进行绿化或其他封场手段。
4.6
生活垃圾焚烧厂
4.6.1
当生活垃圾热值大于5000kJ/kg且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困难时宜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厂。
4.6.2
生活垃圾焚烧厂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或以外。
4.6.3
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采用50~200m2/t•d,并不应小于1hm2,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l0m并沿周边设置。
4.7
生活垃圾堆肥厂
4.7.1
生活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时,可设置生活垃圾堆肥厂。
4.7.2
生活垃圾堆肥厂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
4.7.3
生活垃圾堆肥厂综合用地指标采用85-300m2/t•d,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l0m并沿周边设置。
4.8
建筑垃圾填埋场
4.8.1
大、中城市可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填埋场。
4.9
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处置场
4.9.1
城市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必须在远离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城市水源保护区的地点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类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其中医疗垃圾应集中焚烧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重点预测其对城市的影响,保证城市安全。
4.9.2
根据不同城市的具体情况可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无毒无害工业垃圾处置场。
4.9.3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可设置大件垃圾回收处理厂。
4.9.4
垃圾资源回收场所可结合其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合并或单独设置;
单独设置时,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1
车辆清洗站
5.1.1
大、中城市的主要对外交通道路进城侧应设置进城车辆清洗站并宜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用地宜为1000~3000m2。
5.1.2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应设置车辆清洗站,其选址应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交叉口,并宜与城市加油站、加气站及停车场等合并设置,服务半径一般为0.9~1.2km。
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1
大、中城市应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其他城市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的用地指标可按环境卫生作业车辆50m2/辆选取,环境卫生车辆数量指标可采用2.5辆/万人。
5.2.3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应设置在环境卫生车辆的服务范围内并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
5.3
环境卫生车辆通道
5.3.1
通向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
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m,净高不得小于4.5m;
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5m,净高不得小于3.5m。
5.3.2
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得小于12mxl2m,非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小于4m×
4m,机动车单车道尽端式道路不应长于30m。
5.4
洒水车供水器
5.4.1
环境卫生洒水冲洗车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及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供水器宜设置在城市次干路和支路上,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500m。
附录A
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计算(详见附件)
附录B
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
(详见附件)
附录C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详见附件)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一)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
1、符合合理布局、环境优美、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并有利于环卫作业的原则。
2、城市环卫设施将实行"
谁受益,谁出钱"
的有偿使用原则。
3、环卫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投入使用结合旧城改造,新区规划统一考虑。
4、规划的环卫设施用地必须保证,严防侵占。
(二)环卫设施规划
1、设置标准
①公共厕所
A、一律修水冲公厕或生物公厕。
B、设置间距:
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道路为300-500m,一般街道不大于800m。
C、按面积设置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
(3000人-座)
②垃圾转运站
A、每0.7-1km2设置一座小型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不低于100m2,与周围建筑物的间
距不小于5m.
B、每10-15km2设置一座大、中型转运站,其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而定。
③垃圾处理场
垃圾处理场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选在城市地质情况较好的远郊。
B、防止污水渗透、沼气燃烧、病虫害。
C、设置卫生防护区。
D、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
④洒水车供水器
可利用消火栓或另设环卫专用供水器
2、生活垃圾量预测
城市垃圾量随人口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增加,但随城市气化率提高可减少垃圾量。
按每人每日产生1.2公斤垃圾计算,城区到2020年垃圾日产量720吨。
粪便产生量按1.5kg/人.日计算,到2020年,全市日产粪便量900吨。
3、垃圾处理场
规划设置二处卫生填埋场,初步选址杨村乡分水坳和中方的黄梅溪,分别征地200亩,日处理400吨,服务年限30年。
4、垃圾处理方式
①城市基建垃圾、医院垃圾应分别进行特殊处理,不得与城市垃圾混合。
②城市生活垃圾以分类回收为原则,使垃圾中"
可利用资源"
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处理场采用卫生填埋和焚烧法为处理工艺,处理垃圾中的无用成份,近期内无害化处理率达80%.
5、垃圾中转站
按上述设置标准进行规划,全市增设80座,每座用地面积190m2。
与公厕、清扫工人工具间联合建设。
6、垃圾收集方式
采用垃圾箱收集袋装垃圾方式或上门收集中转方式,垃圾箱的服务半径150-200m,每处占地不小于40m2。
近期内全部实现垃圾密闭收运方式。
作业流程:
袋装或密闭垃圾-垃圾箱-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
7、粪便处理
粪便经三级化粪池处理,上清水经污水管网汇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沉渣用吸粪车吸取送垃圾场。
8、公共厕所
按设置标准规划增设150座,全部采用水冲式,平均每座占地50m2,其中一类水冲公厕比例控制在20%,其它均为二类建设标准。
公共厕所尽量结合垃圾中转站规划建设。
9、市容卫生
①环卫洒水车供水器可利用现在消火栓或另设环卫专用供水器,间距一般为700-1200m。
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面积预计到2020年前将达到764万m2,规划在2020年前道路机械清扫率达70%以上,减轻环卫工人的劳动强度。
③作好洒水降尘工作,基本做到冬季每天1次,夏季每天2次,重大节日和活动全天洒水降尘,以保证街道洁净。
④城区果皮箱统一设置在道路两侧的人行道上。
间距:
商业大街25-30m,主次干道50-80m,一般道路80-100m。
10、进城车辆清洗站
规划设置5处,在汽车南站附近设1处,在杨村附近设1处,在河西、迎丰、石门各设1处。
每处平均用地7800m2。
11、环卫专用车辆及停车场
按2台/万人,需配120台,停车场用地200m2/台,停车场用地24000m2。
规划设置停车场5处,每处平均用地4800m2,与基层环卫所联合建设。
12、环卫车辆修造厂
规划设置1处,用地面积5000m2,地点定在湖天开发区内(具体见环卫设施图)。
13、环卫所
规划增设6处,位于湖天、河西、迎丰、坨院、杨村、鸭嘴岩组团内,平均每个环卫所用地6000m2。
结合环卫停车场考虑。
14、环卫工班房
在城区主要街道两旁设置环卫工班房,用以存放、修理作业工具及垃圾板车、供环卫工人休息等。
每1.2万人设置1处,每处用地30m2,规划设置50处。
结合公厕、垃圾中转站建设。
湘潭市环卫设施规划
一、城市环境卫生现状:
湘潭市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现有环境卫生机具设备90多台件;
日清扫32条城市道路和200条小街小巷,计面积265万m2;
清洁废物箱1646个;
清运城市生活垃圾600多吨;
管辖城区156座(其中25座旱厕)公共厕所;
24座垃圾中转站;
占地650亩,使用年限50年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一个;
环卫机械厂1处,环卫加油站1处,洒水(冲洗)车供水点3处;
环卫从业人员作息室17个,服务人口69.76万人;
服务范围65.9Km2。
二、规划指导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空间。
2、坚持为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原则,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创造条件。
3、坚持强化规划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城市总体规划意图实现。
4、坚持城市环卫设施设置时,具有对城市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功能。
三、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与处理系统规划
1、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2、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日平均产生量达到4t/d以上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00米,收集站房与邻近建筑物之间必须保持5米以上间距,并加3米的绿化防护带。
3、旧城区,由社区指派专人(有偿)包干负责,新建小区由各物业管理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清运至附近中转站。
4、每天定时清洗、消毒、灭菌。
5、远期采用机动车上门摇铃定时收集后,直接送往垃圾处理场(厂)。
垃圾转运站
站房
新建垃圾中转站必须按压缩式转运站设置,外型应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操作实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力求先进。
四、城市公共厕所规划
用地规模与类别
1、旧城居民区和城乡结合部地域内以建三类公共厕所为主,用地面积按60~100m2/座控制。
2、城市其它地区均按二类公共厕所建造。
用地面积60~100m2/座控制,建筑面积30~60m2/座控制。
3、近期内建成区内25座旱厕改建成三类以上水厕,并改善其周围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城市主、次道路沿线所有的附属式的公共厕所和生态厕所应在其用地规划设计时将其要求列入规划设计要点。
水上城市垃圾的管理与收集
1、城市河、湖水面上的垃圾,很大一部分是由陆地上垃圾而产生的,必须加强城市河、湖沿岸的垃圾的管理,严禁在城市河、湖沿岸倾倒各类垃圾。
2、由于水上交通运输而产生的水上垃圾,由水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清理,收集后送至附近的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统一处理。
五、城市建筑垃圾渣土处理规划
城市建筑(渣土)管理
1、雨湖区和岳塘区应成立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内的建筑渣土管理工作。
2、凡在建成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到所在区的渣土办进行登记申报,签订运输、消纳协议及《环境卫生责任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严禁乱堆、乱放、乱倒。
六、城市医疗卫生垃圾管理规划
湘潭市城市医疗卫生垃圾管理
城市(二区、二市、一县)的医疗卫生垃圾必须由湘潭市疾病控制管理中心高度统一集中焚烧处理。
城市医疗卫生垃圾处理
1、城市医疗卫生垃圾不得露天存放,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2、加快建成湘潭县杨嘉桥医疗卫生焚烧厂。
七、城市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规划
城市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
1、城市工业危险固体废弃物由城市环保部门统一管理,危险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在衡阳处理中心进行处理。
2、其它非危险工业固体废弃物如矿渣、粉煤灰、电解锰下脚料必须回收后综合利用,如制作建筑材料、电池填充物,减少处理环节,节约资金。
充分利用,达到物尽其用目的。
八、规划实施措施
提升全民环境意识
实施环卫机构改革
完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