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基础知识讲师手册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2463900 上传时间:2023-02-04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5.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讲师手册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讲师手册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讲师手册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讲师手册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讲师手册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讲师手册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Word文件下载.docx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讲师手册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法律基础知识讲师手册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Word文件下载.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讲师手册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Word文件下载.docx

在中国古代律令,条例中均未对保险法律做出明文规定。

清朝未年,参照日本商法编写《大清商律》,设有生命保险及损害保险两章。

但该律未及执行。

清朝就很快灭亡。

1949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继颁布了一些单项保险法规,现行《保险法》是1995年6月30日通过,经20XX年10月28日修正后公布施行的。

法律的出现实质上是要保证一种公平,但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实体公正,法律在很多时侯都要求程序公正,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一定要强调程序公正?

道理很简单,程序公正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实体公正。

例如:

一个母亲有两个儿子,每次分蛋糕时两个孩子都有争议,认为不公平,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其实母亲通过一个程序规定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她要求由孩子自己分蛋糕,但是先切蛋糕的孩子后拿蛋糕,所以先切的孩子就努力保证公平,以防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可见,一个好的程序很好的保证了实体的公平。

所以请大家学习法律后不仅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更要遵守法律的一些程序性的规定,特别是一些需要明确告知的内容。

NO.5

二、保险法律的概念、内容与原则

前已所述,保险法律属于商法,其大的原则符合商法的要求,但保险法也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概念

保险法律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内容

保险法律主要由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保险业法律制度和保险监督管理制度三部分构成。

NO.6

(三)基本原则(重点了解的部分)

1.自愿原则。

自愿订立合同是契约自由原则的重要内容。

当事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订立何种合同、选择哪种保险以及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订立合同,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不受他人干涉。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确定的利益。

它既可以是经济上的利益,也可以是投保人依法所承担的义务而产生的确定的利益。

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我们每一个人可以为自己的房子、自己的车辆投保,但是我们不能为长城、故宫投保,因为我们对于房子、车辆有所有权,但是我们与长城、故宫没有法律上的利益,也没有依照法律或者合同所应该由我们承担的责任,所以我们对于长城、故宫没有保险利益。

NO.7

3.最大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提出高于一般合同的要求。

双方当事人必须讲求诚信,投保人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做出说明,保险人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内容告知投保人,特别是保险条款的免责内容必须明确告知。

我们遇到过一个货物运输的保险案件,由于投保人向保险人隐瞒了货物的相关风险信息,以致保险人错误地对保险风险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判断,最终双方进行诉讼。

在诉讼中,法院采信了最大诚信的概念,最终判决被保险人败诉。

同样,我们也遇到不少因为保险代理人未正确告知投保人保险免责条款的内容而导致保险公司败诉的案件,所以大家要尽可能地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4.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风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例如,一学者亨利接到朋友的邀请去出席一个学术研讨会,但是在途中被一辆车撞倒,汽车司机送他去医院途中遇“堵车“,到医院后护士因为着急救人未皮试就给亨利注射了消炎药导致亨利死亡。

在此事件中,哪个因素是导致亨利死亡的近因呢?

是朋友的邀请、汽车的碰撞、堵车还是护士的疏忽,大家考虑一下?

对,应该就是护士的疏忽一未经皮试而用药导致亨利的死亡,这就是近因遵具体运用。

NO.8

第二节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我们这里所指的保险合同全部都是商业保险而不是强制保险。

NO.9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法律对于保险当事人的诚信要求远远高于对一般合同当事人的要求。

因为保险标的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控制下,而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方告知的情况或者简单的现场验来做出判断,对于隐蔽的缺陷根本无从了解,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了解远高于保险人;

而保险人对于保险条款的了解远高于投保人,双方必须诚信以待,所以,保险合同要求为最大诚信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

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保险赔偿,但也可能因为未发生保险事故而没有获得任何赔偿;

对保险人而言,他所支出的保险赔偿可能远远大于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因为未发生保险事故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履行存在很大的偶然性而不是必然性。

要是风险的发生成为必然,那么保险公司是没有义务进行必然承保的,因为这与保险合同的射幸特征发生冲突。

3.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一般是指保险人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投保人只能选择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再就合同的条款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投保人被动地接受保险条款,使得投保人处于合同中极为不利的地位。

为了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保险法》规定: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我们遇到过一个车险案例,在“倾覆”责任上,2000版的条填没有明确倾覆的概念,一般保险公司的理解为起码要有两轮离地,车体触地的情形,但是因为条款没有明确,法院采用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认为倾覆包含了倾斜和颠覆的两重意思。

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互负权利和义务,投保人负有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交务,保险人负责有按约定的条件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条件必须是履行自己的义务。

5、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不一定要求采用特定的方式来订立合同,但在实践中,为了避免双方发生争议,保险合同一般都采用了要式的书面形式。

NO.10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简单了解内容)

(一)依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进行的分类一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二)依据保险合同实施形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一一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

目前在这两者之间区别反映在机动车辆三者险中主要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同,自愿的商业保险合同承担的是过错赔偿方式,而强制三者险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方式。

大家前一段时间看到的首例机动车辆没有任何责任而给被撞行人赔偿,正是无过错赔偿方式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反映。

(三)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这三者之间主要是赔偿的不同,足额保险,足额赔偿;

不足额保险,比例赔偿;

超额保险,超额部分无效。

这主要是依据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的一种分类。

NO.11

三、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主要是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按照《民法》的要求,民事合同主体一般都要求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在保险合同中,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要求略有不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并没有要求全部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纯受利益的合同并不能因为获益者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合同无效。

(一)投保人。

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两又了NR顽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民法》将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目前法律规定,区分这三者的标准主要是年龄和精神状况(简单区分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者的差别,主要是其承担责任的不同)。

(二)保险人。

即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三)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就是保户,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四)受益人。

当前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不受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受益人是单纯获得利益的人,他不需要履行特别的义务就可以获得利益。

NO.12

四、保险合同的客体

民事法律上的客体主要可以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精神产品。

法律关系中,没有客体就不会存在法律关系,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利益;

(2)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利益;

(3)必须是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

特别要注意是法律认可的利益和可以确定的利益。

如果是走私、贩卖毒品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是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利益且不受法律的保障,同样,也就不是保险的客体。

在渤海飞机失事事件中,有一个犯罪分子为了骗取保险金,购买了7份航空保险而故意纵火致飞机失事,查明原因后他并没有获得保险赔偿,也就是他的死亡因为行为违法也不属于保险的承保范围。

NO.13

五、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条款表现出来。

保险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基本条款指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印制在保险单背面的规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

特约条款则是根据保险当事人的需要增加承保危险的特别条款。

NO.14

六、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也不例外,其内容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权利和义务,并且主要通过保险条款表现出来。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营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反映在保险合同中,即是投保和承保两个过程,保险合同的订立,就是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投保人提出保险的意思表示,由保险人完全同意投保人的要约而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的过程。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保险合同成水,而不是由保险人要约而被保险人承诺

NO.15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

保险合同一般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或都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投保单。

投保单是保险人预先按照统一格式印制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使用的书面文件,由投保人依其所列项目逐项填写,一般载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交付给投保人证明保险合同存在的正式书面凭证。

签发保险单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保险人的义务。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内容和格式简化了的保险单据,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常见的保险凭证一般为机动车辆保险卡。

4.暂保单(。

暂保单是保险人同意承保但不能立刻出具保险单而临时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凭证。

暂保单与保险单具有相同的效力,正式保险单一经交付,暂保单自动失效。

5.其他书面协议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特别形式。

现在一般禁止代理人协议承保。

NO.16

(三)订立保险合同的告知和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当事人须履行相应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投保人向保险人要约时,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厘定保险费率。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在我们遇过到的一个案例中,被保险将自己的营业用的机动车以非营业车辆的名义投保,并在营运过程中因为超载造成了保险事故,因为投保人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该车的真实使用情况,导致的结果就是保险公司拒赔。

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针对投保人的要约,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必须明确告知,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个别代理人在展业时,因为很想促成业务签单,就故意隐瞒了保险条款中对被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在发生纠纷时,往往被法院认定为恶意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被认定除外条款无效,给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和被动。

NO.17

(四)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同于保险合同的生效,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此种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有约定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则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即不同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例如,提前签单的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就不同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试区分两者的差别。

NO.18

七、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分为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1.主体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一般源于保险单的转让,这种主体的变更一般只限于被保险人,保险人并不会发生变更,只有保险人破产的情况下才发生保险人主体的变更。

2.内容的变更。

内容的变更一般为保险标的的增减、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价值、保险费的增减以及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变更等。

保险合同变更的方式主要是协商变更,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但在特殊的合同中有时只需投保人通知保险人即可发生合同变更,例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移等。

NO.19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的解除权。

保险合同成立后,原则上,投保人享有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是投保人享有的随时解除权受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限制,如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及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无论是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均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人的解除权。

原则上,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谎报发生了保险事故、没有履行安全防范措施、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等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NO.20

八、保险合同的无效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保险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1)投保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保险人不是依法成立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NO.21

4.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违反自愿和契约自由原则。

5.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

6.保险人未对投保人做出说明的免责条款。

NO.22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自然终止。

即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保险合同因保险赔偿或者保险金的给付而终止。

3.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NO.23

4.因保险标的发生损失而终止。

(1)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终止;

(2)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

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NO.24

九、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可以一次交纳,也可以分期支付。

2.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为安全操作和消防等强制性规定,约定义务主要为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对于安全隐患的书面整改建议等。

3.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程度的增加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未预见到的危险可能性的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该义务为法定义务。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一是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二是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5.施救义务的履行。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因积极施救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外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6.提供相关索赔单证的义务。

NO.25

(二)保险人的义务

1.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

2.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这是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应当履行赔偿义务或者给付保险金。

3.给付保险金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这里,被保险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至于保险公司为了提升自己的声誉或者别的原因而愿意支付该赔偿则仍然为法律所认可,但支付后保险公司不能再以保险事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而要求对方返还。

4.相关费用支付义务的履行。

主要包括施救费用,仲裁、诉讼费用以及查勘费用。

5.附随义务的履行。

主要是通知义务和保密义务。

通知义务包含领取赔款通知和拒赔通知。

保密义务主要是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了解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NO.26

第三节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NO.27

一、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民法》中对于代理的要求比较严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代理人必须民保险人的名义向保户作出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也对保险人发生约束力。

(一)保险代理人的权利

1.根据《保险险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自主代理保险业务,可以独立地进行相关意思表示。

2.根据《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获得规定代理手续费的权利。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保险代理中的具体体现

3.代理人有权代表保险人了解所承保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并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做出承保与否的决定。

4.在代理人由于疾病、通讯中断等特殊原因,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保险人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保险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时,可以转代理,但是,在转代理中,被转代理人也必须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否则引起的损失代理人应该承担责任。

NO.28

(二)保险代理人的义务

I.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误导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做出错误的解释。

按照《合同法》中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损害对方个人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合伺。

例如代理人张某在展业中,对被保险人承诺保险标的车辆即使仅是车轮被盗,保险公司也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按照保险条款,整车失窃才属于保险责任,部分失窃不属于赔偿范围,但是由于张某的随意承诺,给公司理赔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虽然该车并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但是公司的声誉受到了影响,并且因为诉讼支付了一定的诉讼费用。

2.不得阻碍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隐瞒了解的相关保险风险。

特别是不得人为地为促成保险合同成立,而在保户和保险人之间进行相互欺骗,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一般是由代理人自己承担的。

营销员吴某在20XX年3月为黄某办理保险时,明知对方为具有明显智力障碍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为了拿到季度奖,就对保险公司和客户隐瞒了实际情况,并授意他人代签名。

6个月后,被保险人黄某死亡,此时吴某又积极与客户串通,引起理赔纠纷,虽然事后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是吴某因为自己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不得对其他保险公司做出误导性的宣传。

特别是不能进行对比性宣传和低毁对方的商誉,否则,很容易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我们遇到的一个案例中,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对另一家保险公司做出了低毁商誉的言行,并将低毁和比较的内容反映在保险建议书中,在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时,被低毁商誉的保险公司通过被保险人了解了代理人的言行,并向监督机关反映了情况,后来保险监管机构对该代理人提出了处理意见。

NO.29

4.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但如果是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恶意串通实施的行为,对保险人则没有约束力。

如果由此导致保险人受到损失,代理人和投保人要向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营销员何某在20XX年3月为李某办理保险时,明知对方已经患有尿毒症,但为促成自己的业绩,仍然怂恿对方投保,并对保险公司隐瞒了实际情况,并在事后与客户串通,向公司进行索赔,后在公司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上述情形,引起理赔纠纷,虽然事后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是代理人的行为给公司的声誉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5.个人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

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NO.30

二、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在目前法律规定中,法律责任一般分为: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在保险代理关系中,主要则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一)投保人将有关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告知了保险代理人,视为已经告知了保险人,即便代理人没有转告保险人,也视为保险人已知悉该种事项与信息。

只要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就不能以不了解保险标的或保险危险等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