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31签约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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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电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31签约版Word下载.docx

1.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系统采用彩色摄像机监控为主。

在小区的各个主要出入口、地下室车库出入口合理设置监控点,完整地,实时地记录现场实际情况。

2.周界红外防范报警系统:

要求沿小区围墙建立起无“盲区”的红外周界保护系统。

3.楼宇对讲系统:

该系统要求实现自动传送图像、接待通话、电动开锁、住户与管理中心的双向联系功能。

4.巡更系统:

建设完整的巡更管理系统。

2)小区智能管理系统:

1.车辆出入与停车场管理系统:

建设自动IC卡感应停车场管理系统。

2.公共背景音乐系统:

本着整体协调的原则布置公共广播音响。

3.家庭门禁管理系统:

业主可通过IC卡打开单元门,并在地下室电梯厅人防入口处设置门禁,防止非本楼内用户通过地下室电梯进入楼内。

3)所有弱电工程的管道预留、预埋工作。

2、招标内容:

上述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图纸,设备材料供应、工程相关报建报验、工程施工、系统调试、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图出图、竣工图出图、协作相关主体单位完成相关专业的验收等全部内容。

3、图纸设计含义:

中标人可在满足发包人相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系统设计,达到满足需求及节省投资要求;

设计后图纸的盖章、报建报验、工程施工、系统调试、工程验收等全部内容的工作均属于中标人承包范围。

4、本工程承包人式:

包工包料、包报建、包验收。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人民币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其中工期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安全及质量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项目管理班子到岗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完成、交付发包人后七天内,经承包人申报、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履约情况扣除相应违约款结算后无息还付。

第四条工期管理

1、开工时间:

以土建开工为开工时间;

2、竣工时间:

土建竣工后10天;

3、本工程的工期除不可抗力外均不考虑其它任何影响施工的因素,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由于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引起影响施工进度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如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程工期,影响总体工程交付使用的,按每延期一日历天:

5000元人民币计算赔偿损失给发包人。

第五条质量管理

1、质量标准:

1)设备材料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为准,须质量合格(详见附件)。

2)施工质量要求按国家最新相关技术要求和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

3)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范及相关政府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相关质量要求,政府各专业监督部门一次验收合格。

2、过程约定:

1)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分部分项工程(承包范围内项目)质量验收不合格并造成返工者,承包人必须返工整改至合格为止,返工的费用和工期的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如返工后验收还不合格的,发包人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每次500元至2000元人民币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根据返工分部分项工程的性质、返工工程量、返工整改措施等具体情况确定。

2)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施工人员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程序组织施工,发包人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每次500元至2000元人民币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视违约性质与整改措施等具体情况确定。

3)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隐患,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整改外,视情况严重程度,另须赔偿给发包人每次500元至2000元人民币违约金

3、工程验收:

1)按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范,由发包人、承包人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并确保工程验收合格。

2)设备、材料到场验收:

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设备到货验收,主要包括开箱的检查验收:

①外观:

设备有无缺陷、损伤损坏、锈蚀、受潮等现象;

②随机文件:

随机文件与合同要求是否相符;

③数量:

设备及零配件的数量是否齐全;

④设备的铭牌:

型号、规格、机身编号等是否与合同及随机技术文件一致;

⑤做好《设备开箱检查记录》,所有参加开箱检查的有关责任人员应签字认可,作为交接资料和设备技术档案依据。

经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经监理工程师签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到工程上。

3)工程施工完毕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包括竣工资料的移交验收(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50328-2001》执行)。

竣工验收必须按照相关的规范及程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执行。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在隐蔽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驻现场代表进行检查,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在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未检查前承包人不得将工程隐蔽。

否则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因返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质量事故的处理:

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人驻现场代表。

在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人和质量监督站备案;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和发包人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发包人签订后实施。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到岗管理

项目负责人(由承包人委托专人负责)到岗必须达到每月不少于22天,其他项目班子成员(安装负责人、安全、质量员、分项工种班组长)必须达到每月不少于26天。

项目负责人每缺勤一天发包人从项目管理班子到岗工程款中扣款1000元人民币,其他管理班子成员每缺勤一天扣款500元人民币。

第七条三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1.承发包双方驻现场代表

1).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及委托人员名单:

2).承包人驻现场代表及委托人员名单:

2.发包人职责:

1)“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路通。

发包人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至每栋楼号边,其余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发包人应提供本工程施工图纸一套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承包人的进场工作予以必要的协助。

3)主持工程建设中有关单位的日常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经发包人批准。

4)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审查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订货并核定其性能是否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使用;

监督承包人严格按规范、标准和管理程序施工,控制工程质量和进度,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6)工程款审核和支付。

7)施工进度更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一切与投资控制有关的事项的审核和批准。

8)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从工地撤换不能胜任其职务或玩忽职守人员。

没发包人的意见,这些人不得再承担本工程中任何工作。

9)已竣工的工程在承包人未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要负责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成品保护。

但不能妨碍发包人进行下一步的施工。

3.承包人职责:

1)负责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食宿等全面管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工地现场条件所限,发包人会统一安排临设房,承包人没有经过发包人允许不能在工地现场搭建临设房和开设食堂,承包人可有偿租用发包人提供的临设房或在工地现场以外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费用自理。

2)将所有民工按实名制上报一份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给发包人,每次支取工程款时,承包人必须提供经民工签字的实发工资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拒付工程款。

坚决杜绝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的出现,如出现民工反映承包人拖欠工资的情况,发包人核实后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第二次出现类似情况将处以承包人已完工程量10%的罚款,合同终止,承包人无条件在7天内退场。

3)向发包人提供总体和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关进度报表,提供可实施的施工组织、施工专项方案。

4)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

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50328-2001》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一式六份合格竣工资料及一式两份竣工结算书。

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书面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初步审核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发包人自承包人补充完善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承包人逾期补充完善的,以发包人的审核意见为准。

5)积极做好自己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坚决服从发包人的整体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6)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生产应与生活区分开布置,严禁非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

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道路、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已竣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9)做好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的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工作。

10)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相关安全管理法规和安全标准组织安全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违规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的,发包人给予警告并要求整改,三天后没有整改到发包人要求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承包人限期继续整改,还不能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3)承包人在垂直运输机械使用、施工工器具使用、管槽预埋安装、电线缆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调试、脚手架搭设使用、施工用电等所有弱电安装工程方面,因自身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或违规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承包人负全责和承担全部费用外,发包人还要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如再次出现类似情况,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没有能力继续从事此工程的施工,有权终止合同并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因安全事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通知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并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九条工程变更

1.发包人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监理工程师会同发包人组织设计交底和四方会审并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驻现场代表,由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

承包人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若发生增减费用按工程变更的程序处理。

3.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设计、监理及发包人等相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纳实施。

4.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某分部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修改通知或修改图纸,并至少应在该分部工程施工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否则,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5.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某分部施工后,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提出设计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如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由此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条合同价款及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1)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确定,承包人清单报价为人民币:

1,583,702.61元整,承包人承诺总价让利1.5%,(承包人报价清单及其设计图纸详见附件)本工程合同预算总价为人民币:

1,559,947.00元整(大写:

壹佰伍拾伍万玖仟玖佰肆拾柒元整)。

2)承包人响应报价表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以及响应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价格风险费用、开具合同总价80%的材料发票的费用以及材料、设备检测费和报建报验费,还包括按合同及补充合同条款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费。

以上费用中不含施工配合费,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和主体施工单位另有约定。

承包人被认为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已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应将其认为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列入投标响应报价中,凡因估计不足而要求改变、补充响应单价或总价,将不予许可,无论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何规定,建筑市场人工、材料有何变化,本工程合同不作调整。

3)承包人必须其报价清单中的项目数量完成整个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和完工后,凡因承包人设计、施工原因导致工程达不到发包人使用要求而需要增加工程量的,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完成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如因承包人没有完成其报价清单中的工程量或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减少工程量的,发包人将按承包人所报清单项目单价扣减合同总价,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

4)对图纸范围内的的项目,不排除某项目因工程需要而被取消或改变做法的可能,费用按承包人所报清单项目单价扣减合同总价。

2.工程最终价款以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审核后的价款为准。

3.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开工后,本工程主材设备进场后7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

2)其余工程款待经发包人审核工程结算,扣除相应的保修金后,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向承包人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97%,同时承包人须提供合同总价80%的材料发票。

保修金于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结清。

(工程保修办法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质量保修金与维修

1.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保修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资料备案之日起计算。

2.保修期满一年不计息返还保修金。

3.保修期内维修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和支付。

4.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在三天内组织人员进行维修,若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及时维修影响弱电系统正常使用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维修,所发生的维修款由发包人按实加收发包人20%的管理费在保修金中扣除支付。

5.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工程的质量,非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或延误发包人生产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材料设备

本工程所有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1、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必须按其报价清单中所确定的品牌、型号规格采购,在采购前必须向发包人提供材料图片资料、技术参数及说明书,必须保证质量、全新、安全、可靠,其性能、品种、型号规格必须满足发包人设计要求及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采购供应设备及材料的,承包人除应及时按合同要求予以更换外,还须按所采购设备材料总价的30%承担违约金。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及结算

1.竣工验收:

1).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应在竣工前七日内提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竣工资料四套,质量保修书一份。

2.竣工结算:

1).工程结算造价按中选综合单价与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确定的价款调整方式计算确定,由发包人审核后的价格为最终结算价。

2).工程量计算:

报价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变,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部分按经发包人确认的变更单或签证单计算。

3).材料价格:

1.由承包人自己采购的材料:

如报价清单中有的,按其中各项材料的综合价采购;

如其中没有的,按发包人认定的价格采购。

2.工程变更部分承、发包双方另议。

4).施工用水电费由发包人承担,如发现承包人有浪费现象,每发现一次将处以1000至5000元的罚款。

5).工程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真实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承包人造价人员应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并双方确认审核报告。

审核报告确认后,扣除相应的保修金,由发包人在三十天内向承包人付清工程结算价款。

第十四条施工管理特殊约定

1.本工程和所有发包人分包工程必须服从发包人统一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分包工程和本工程同步或交叉施工,承包人和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全部分包单位在使用施工场地、塔吊、施工电梯、升降机、施工用水电等方面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管理,否则按违约处理,每发生一次罚款1万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两次出现不服从发包人管理的,扣除承包人全部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并在7天内无条件退场。

如因承包人的配合施工进度影响了主体工程和其它发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出现一次罚款5000元,并以此奖励给受影响的分包单位作为补偿,同时承包人承担因此影响的工期损失。

2.本工程发包人委托江西省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实施监理,承包人应服从监理公司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理。

承包人对于监理工程师针对本工程监理的各种指令必须先予执行,若存在疑问再行协商;

承包人如果拒不执行监理指令时,发包人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每次视事件的性质与情节轻重处罚承包人违约金500元至2000元人民币。

由于施工图中存在明显错误或与施工规范中不符内容,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若承包人未提出所造成的返工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3.由于施工图中存在明显错误或与施工规范中不符内容,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若承包人未提出所造成的返工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4.承包人在进场10天前,必须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5.未经双方商定或未经发包人确定的材料,承包人擅自使用非标材料和替代材料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更换或返工、拆除,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每次5000元人民币。

6.工程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附《分项工程及关键工序质量验收单》,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7.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的检验要求及发包人验收要求,每分项分部工程检验流程为:

承包人自检→发包人检查→监理全面检查验收→建设单位验收,如检查中发现问题,承包人立即整改,整改自检合格后再验收。

8.承包人应在中间验收前完成自检并确保达到检验要求,如同一部位两次以上中间验收不合格,发包人、监理视情况要求停工整改,工期不予顺延。

9.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违约扣款、赔偿等,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第十五条违约及索赔:

1.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交付的工程不符合双方所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属于违约行为,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无偿进行修理或者返工直至达到合格要求,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全部损失,剩余工程款不予结算,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2).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要求和发包人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如月度完成工作量未达到月度计划的,发包人将有权不支付当月进度款或减少进度款支付额度,并有权对此进行处罚。

3).双方约定承包人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连续三周未达到约定工期、质量及安全要求,发生管理组织混乱、重大质量与安全隐患、进度严重滞后等问题,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警告,如承包人在一周仍不改正,发包人没收全部项目管理履约保证金,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剩余工程款,责令承包人在一周内无条件清除出场。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必须服从发包人的指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服从发包人指挥的或发包人认为不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班子成员,如果发包人要求更换,而承包人执意不换的,按违约处理,没收全部项目管理履约保证金,扣除剩余工程款,责令承包人在一周内无条件清除出场。

5).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劳务纠纷、拖欠民工工资等受到报社、电视等媒体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6).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诺负责制,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弱电工程在保修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延误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实际需要的材料发票,金额不少于总造价的80%,发票抬头为:

江西省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问湖项目部。

若材料发票数额不足80%,承包人按不足部分金额10%的现金支付给发包人代开材料发票。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发票须真实有效。

如承包人与材料供应商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概不负任何责任。

2.发包人的责任:

1).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影响工期的,竣工日期得以顺延。

2).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在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可终止或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工程结算总造价10%的违约责任。

3).按时支付工程款,按时派员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及时解决施工工程中的内、外不利因素,如由于发包人的延误造成停工或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

第十六条关于转包、分包

承包人无权对工程进行转包、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人施工合同,要求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其他事项

1.发包人增加的工程项目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执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四套合格的竣工图、竣工资料。

3.本合同所列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附件与本合同冲突时,以本合同作为双方执行和解释依据。

4.合同一式六份,发包人执五份,承包人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

承发包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本合同即终止。

5.发包、承包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友好合作、互惠互利,认真履行本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6.本合同于2013年月日在签订。

发包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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