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培训记录一2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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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

2013年2月23日下午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职业中毒。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

1、生产性粉尘的定义

生产性粉尘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并能够长时间浮游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它是污染作业

环境、损害劳动者健康的重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引起包括尘在内的多种职业性肺部疾病。

2、生产性粉尘的致病机理

生产性粉尘的理化性质不同,对人体的危害性质和程度亦不同。

在卫生学上有意义的粉尘理化性质有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荷电性、爆炸性及粉尘的化学成分等。

生产性粉尘对人体的危害粉尘吸入量以及个体差异的影响。

一般只有5UM以下的细粉尘能进入泡导致慢性肺脏疾病。

粉尘进入肺泡,后肺泡内的巨噬

细胞视粉尘为导物将其吞噬,导致一系列复杂的机体反应,促使肺组织纤维化,使受影响的肺泡

逐渐失去换气功能而死亡”。

当有大量肺泡失去换气功能时,最终会导致尘肺病患者会感觉胸闷、呼吸困难,长时间发展还可产生许多并发症,如肺气肿、感染、肺结核等,病人最终因呼吸困难合并并发症而死亡。

一般认为,尘肺的发生和发展与作业人员所接触粉尘的时间、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

生产场所粉尘的浓度和分散度、防护措施以及劳动者的个体条件等因素有关。

劳动者一般在接触

粉尘5~10年才发病,有的可长达15~20年。

接触高浓度、高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也有关1~2年发病的。

尘肺发生的机理是由于粉尘进入肺组织后,引起肺泡有防御反应,成为尘细胞。

尘肺

发生的基本病变是矽结节的形成和弥漫性间质纤维增生,主要引起肺纤维化改变。

窒息性气体可分纯窒息性气体和化学窒息性气体。

3、纯窒息性气体

窒息性气体是指经吸入使机体产生缺氧而直接引起窒息作用的气体。

按作用机理可分为两大

类:

(1)纯窒息性气体:

本身毒性很低或属惰性气体,但由于它们的存在可使用空气中氧含量

明显降低,使肺内氧所分压下降,动脉血氧分压降低,从而导致机体缺氧窒息作用的气体。

如二

氧化碳、甲烷、氮气、水蒸汽等。

(2)纯学窒息性气体:

是由于吸入能对血液或组织产生特殊的化学作用,使血液运送氧的能力和组织利用氧的能力发生障碍,从而引起组织缺氧或内窒息的气体。

如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氢等。

职业中毒:

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过量接触生产性毒物而引起的中毒。

由于是在生产过程中

形成的,与所从事的作业密切相关,所以称为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的类型:

指侵入人体的生产性毒物引起的职业中毒。

按发病过程可分为3种类型:

1)急性中毒:

是由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所致的职业中毒。

多由于生产事故或违反操作规程所引起

2)慢性中毒:

是长期小剂量毒物进入肌体所致的职业中毒。

绝大多由具有蓄积作用的毒物引起。

3)亚急性中毒:

脂介于以上两者之间,在短时间内有较大量毒物进入人体所产生的中毒现象。

2013年3月28日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

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

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前款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是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卫生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

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

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

2、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3、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4、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5、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其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从其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补偿费用。

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

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013年4月20日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

1、粉尘防治技术措施:

用工程技术措施消除或降低职业危害,是预防尘肺最根本的措施。

湿式作业:

这是一种相对经济又简单实用的防、降尘措施,如采用湿式凿岩、井下运输喷雾洒水、煤层高压注水等,可在很大程度上防止粉尘飞扬,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

2、密闭抽风除尘:

对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场所,应采用密闭抽风除尘的方法。

如采用密闭尘源和局部抽风相结合,可防止粉尘外溢。

3、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

在作业场所的防、降尘措施难以使粉尘浓度降至国家卫生标准所要求的水平时,可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作为辅助防护措施,如在粉尘浓度高的环境有防尘口罩。

此外,还应注意个人卫生,经常进行身体锻炼,注意营养,增强个人体质,提高防病能力

噪声危害的控制技术措施:

1、控制噪声源: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技术措施,控制和消除噪声源,是从根本上解决噪声危害的一种方法。

可采用无声或低声设备代替发出强噪声的机械。

2、控制噪声的传播:

采用吸声材料装饰在噪声源的内表面,吸收辐射和反射的声能,可使噪声强度降低;

消声是降低动力性噪声的主要措施,用于风道和排气管,常用的有阻性消声器和抗性消声器;

隔声是利用一定的材料和装置,将声源或需要安静的场所封闭在一个较小的空间中,使其与周围环境隔绝起来。

3、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

噪声作业应避免加班或连续工作时间过长,否则容易加重听觉疲劳,故应适当安排工间休息,休息时应尽量离开噪声环境,使听觉疲劳得以恢复。

2013年5月15日

一氧化碳中毒

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窒息性气体。

凡含碳的物质燃烧不完全都可产生一氧化碳。

如井下的爆破作业和发生火灾。

一氧化碳中毒主要是因大量吸入该气体而引起,多为急性中毒,是我国目前发病和

死亡人数最多的急性职业中毒。

同时,它也是引起意外生活性中毒死亡人数最多的毒物。

一氧化碳对人体的主要危害是对血液和组织产生作用,致使氧气在体内的运送及组织对氧气的利用发生障碍,导致机体缺氧而发生内窒息,从而损害全身各组织系统和各种器官。

1、接触反应:

接触一氧化碳后会出现头痛、头昏、心悸、恶心等症状。

一旦脱离中毒环境,吸入新鲜空气,症状会迅速消失。

2、轻度中毒:

可出现剧烈头痛、头昏、眼花、呕吐、烦躁、走路不稳、轻度至中度意识障碍等症状。

脱离中毒场所,吸入新鲜空气或氧气,数小时后症状可逐渐轻直至消失,身体可完全恢复

3、中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外,还会出现面色潮红、多汗、脉搏快、浅至中度的昏迷等症状。

及时将中毒者搬离现场,并予以积极抢救,可逐渐恢复,一般不留后遗症。

4、重度中毒:

呈深昏迷或植物人状态,瞳孔缩小,牙关紧闭,大小便失禁,面色苍白,四肢冰凉,可并发脑水肿、休克或严重的心肌损害、肺水肿、呼吸衰竭等。

经抢救,多数可恢复健康,但也有少数患者呈植物人状态。

还有少数重度一氧化碳中毒者经抢救复苏后,大小便失禁,帕金森症表现,失明、失语或出现继发性癫痫等症状,此称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

进入一氧化碳浓度较高的环境中,必须佩戴供氧式防毒面具和报警装置。

2013年6月15日

徐继文培训内容:

测尘管理

一、通防区队必须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定期进行粉尘浓度测定工作。

二、通防区队要配齐测尘人员,测尘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有一定的通防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三、通防区队要成立粉尘化验室,配足配齐粉尘测定设备。

四、测尘设备进货后必须经矿有关人员鉴定,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建立健全测尘月报表,记录台帐,并保存入档备查。

六、每半月对井下所有产尘点进行一次全面测尘,井下产尘点应包括生产工序的全过程,每月对井上下产尘点测定一次,不得漏测、假测。

七、粉尘浓度的测定主要包括粉尘(亦称全尘)与呼吸性粉尘。

总粉尘是指从生产环境进入人体呼吸系统后能沉积在不同区域的粉尘粒子的总和;

呼吸性粉尘是指粉尘中可吸入人体肺泡区的粉尘。

八、测尘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测尘工岗位责任制》。

九、采样地点应接近作业人员的操作部位及呼吸带附近,并按规定采集平行样品。

十、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粉尘分散度的测定,采样工作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十^一、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粉尘分散度的测定,要由国家指定的专业部门进行测定。

十二、生产作业产尘点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也要测定一次。

十三、粉尘分散度,每半年测定一次。

十四、根据测尘结果要及时采取措施,对粉尘浓度超标点要加强管理。

十五、测尘人员要爱护测尘设备,不得随意乱扔乱放或破坏,否则,按矿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粉尘测定设备要定期进行强检标校,确保测定数据的准确、可靠。

2013年7月15日

管理和监测

1、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煤矿企业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小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理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

1次;

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小于3个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3、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4、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三硝基甲苯(生产车间)作业点,每月测定1次。

(二)铅、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质,每3个月测定1次,已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可6个月测定1次。

(三)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监测结果必须建档,并报有关单位。

第二章健康监护

1、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

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

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次;

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

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二)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三)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机构承担。

2、I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

疑似尘肺患者(0+):

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3、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4、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本规程第七百四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严重的皮肤病。

(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5、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6、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7、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

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8、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

煤炭行业施行的其他规程、规范同本规程相抵触之处,以本规程土rn,[仝、/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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