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右岸水轮机PART2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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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2-16

2.5投标水轮机模型初步试验及招标人进行的复核试验2-18

2.6开标2-21

2.7评标2-22

2.7.1投标文件的澄清及与招标人的联系2-22

2.7.2评标项目和主要因素2-22

2.7.3对投标报价的处理2-26

2.7.4与招标人接触及保密要求2-26

2.8授予合同2-27

2.8.1授标优先条件2-27

2.8.2招标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2-27

2.8.3中标通知书2-27

2.8.4合同的签订2-27

2.8.5*履约保函2-27

2.8.6腐败和欺诈行为2-27

投标人须知附件一2-29

投标人须知附件二2-31

2.1总则

2.1.1项目概况

三峡水利枢纽是治理和开发长江的骨干工程,具有防洪、发电、航运等巨大综合效益,已经中国政府批准建设,其中左右岸水电站计划安装26台单机额定功率为700MW的水轮发电机组,左岸电站的14台水轮发电机组已于1997年采购,第一批机组将于2003年投产发电。

本次招标的项目为三峡水利枢纽右岸电站4台套水轮发电机组,其主要参数如下(详见技术规范):

名称

单位

初期

后期

备注

发电机组额定容量

MW

(MVA)

700

(777.8)

有关运行条件详见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发电机最大容量

MVA

840

水轮机额定出力

710

水轮发电机组年利用小时

h

4650

最大毛水头

m

94

113

最小毛水头

61

71

额定水头

85左右

右岸电站第一批水轮发电机组计划于2007年投产发电,电站运行水头为61~94m。

预计在2013年上游水库水位将达到145~175m,相应的电站运行水头为71~113m。

2.1.2招标范围

本标的招标采购的范围为:

(1)4台套水轮机及其辅助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和安装维修工具(以下统称为投标设备)。

(2)投标设备的设计、制造、工厂检验、包装、运输、交货等。

(3)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与技术服务。

投标设备的安装和现场试验将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但投标人应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并对投标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的质量负责,保证合同设备优质、安全地投入商业运行。

(4)对买方人员的培训以及在卖方国(卖方所在地)或在双方协商的其他地点执行合同时的有关服务。

(5)本次招标还要求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最新研制的水轮机模型初步试验成果。

招标人将在评标阶段根据需要通知投标人提交水轮机模型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力机电研究所试验台上进行模型复核试验。

招标人的水轮机模型初步试验具体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部分。

(6)水轮机尾水管里衬、蜗壳、基坑里衬等埋件由卖方在三峡工地(包括宜昌地区)选择合格的分包制造厂商进行制造(其中尾水管里衬制造图应随投标文件提供)。

2.1.2.2本标招标范围的详细内容见本招标文件的第五部分“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和第六部分“技术规范”。

2.1.3资金来源

招标人将采用国家资本金和自筹资金进行本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2.1.4投标人资格

2.1.4.1招标人将鉴定投标人是否具有圆满地履行合同的资格。

2.1.4.2投标人应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财务实力、技术能力和生产经验,招标人将根据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文件三的格式所提供的证明资料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和合适的其他文件资料进行资格审查。

2.1.4.3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1)法人地位

投标人必须是一个依所在国的法律设立,并在所在国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

(2)商业信誉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并提供相应的用户证明材料及已售设备的运行情况和资料。

(3)财务状况

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本项目设备的制造和供货。

投标人应提交经独立的审计机构审计过的最近三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独立的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书。

(4)主要人员的资格

担任本项目合同设备的管理、设计、安装与调试、试验、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技术培训、现场或安装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主要人员,必须具备参与同类项目的经验,最好是曾经担任同类设备的设计、开发、试验、现场服务、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培训的负责人员。

(5)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能力

A.具有大型水轮发电机组设计经验的设计机构与人员。

具有按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水轮机设备试验室设施和制造工艺;

B.具有所需的厂房、足够的加工制造设备和生产能力,以及足够的制造、加工和试验装备,能按进度要求实施并全面完成被授予的合同;

C.具备采用射线、超声波、磁粉、染色等方法进行无损探伤的检验设备;

D.具有对水轮机各种部件/组装件进行车间试验的设施;

E.具有按技术规范要求对水轮机及其辅助设备进行现场试验所需的设备和仪器等;

(6)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A.投标人的设计、试验、制造、检测和检验等所有阶段工序工艺及质量保证体系应通过ISO9000族系列标准认证并提交认证证书复印件。

B.投标人应提供实施本标设备的设计、试验、制造、检测和检验能有效根据ISO9000族系列标准采取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的文件,确保设计、检验和制造质量。

(7)正在履约的项目和准备承诺的项目

投标人正在履约的项目和准备承诺的项目,不应影响到合同设备的按时完成和交货。

(8)分包商资质

如果投标人拟将投标设备的部分部件进行分包,其分包商应具备承担分包部件制造的资格、业绩、生产能力和质量的保证体系,如果分包部件需要设计的,其分包人必须具有设计资质。

并且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承担对分包商的质量监造和分包设备及部件的所有合同责任。

2.1.4.4*除上述要求外,投标人只有符合下述业绩要求之一时,才被认为具有单独投标的资格:

(1)设计和制造过额定出力440MW及以上、转轮直径(进口直径、喉部直径或出口直径)6m及以上的混流式水轮机,并有3年可靠运行经验的制造厂商。

(2)在三峡工程左岸电站水轮发电机组制造中接受过技术转让且达到生产成套水轮发电机组水轮机额定出力440MW以上、发电机额定容量450MVA以上的中国国内主要分包厂商。

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的投标,投标人必须对IFB1和IFB2同时投标。

2.1.4.5投标人应提供在过去的十年中由正在执行中的或已执行完的合同引起的诉讼或仲裁(如果有)的准确资料,资料应包括争议各方、争议事件、争议金额及结果。

2.1.5投标费用

2.1.5.1除2.1.5.2款规定外,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责任与费用。

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负担这些费用。

2.1.5.2招标人将对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模型试验和复核配合费用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或2.5万美元的补偿,其中包括了投标人提供水轮机模型到招标人试验台进行复核试验发生的所有费用(含进出境等的费用)。

对投标人未就本次招标新开发的水轮机模型将不予补偿。

2.1.6原产地

2.1.6.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中载明的格式,在投标文件报价表中详细列报投标设备的原产地。

2.1.6.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在投标文件十六《招标人关心的材料部件清单》中详细列报相关部件和材料的供货厂商名称与原产地。

2.1.6.3材料与部件的原产地一经报出不得随意改变。

2.2招标文件

2.2.1招标文件的语言

2.2.1.1招标文件包括中、英文两种文本。

当两者产生歧义时,以中文本为准。

2.2.2招标文件的构成

2.2.2.1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构成: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书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四部分交货批次和进度要求

第五部分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

第六部分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招标文件附图

2.2.2.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规范、图纸等要求。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全面的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

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有效理由。

2.2.3定义

第五部分“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第5.1条“定义”中所定义的专用术语在本招标文件中具有相同的意义。

2.2.4招标文件的澄清

2.2.4.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的投标人,应在不晚于投标截止日期前20天按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的形式(信函或传真)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对不晚于投标截止日期前20天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视情况以补充文件的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不标明问题来源的书面答复在不晚于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传真或邮寄给每一个招标文件购买人,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信函的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答复。

2.2.4.2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时,应检查页数和附图数量。

投标人发现任何页数或附图数量的遗缺、任何数字或词汇模糊不清、任何词义含混或意义不清,应通知招标人补全或澄清。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而造成后果,招标人不承担责任。

2.2.5招标文件的修改

2.2.5.1在不晚于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2.2.5.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补充文件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信函的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文件。

2.2.5.3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自行决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

2.3投标文件的编制

2.3.1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应以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同时提供。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所有来往函件,均应提供中、英文文本,当出现歧义时,以中文为准。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任何印刷文献和证明文件使用其他语言文字,则应将有关段落译成中文并一起附上。

如果投标人为中国国内厂商,则投标文件只使用中文。

2.3.2投标文件的构成

2.3.2.1投标人应根据第2.3款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完整填写的以下各文件(文件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以及投标人按第2.4.4款所作的修改和按2.7.1款所作的有效澄清答复、并按照第2.3.11款的要求签名:

文件一投标声明及开标一览表

文件二报价表

文件三投标人资格文件

文件四授权书

文件五投标保函

文件六商务偏差表

文件七技术偏差表

文件八设备特性及性能保证

文件九投标人提供的图纸和资料

文件十工作进度计划

文件十一设计制造标准

文件十二工厂检验项目及标准

文件十三技术服务

文件十四技术培训

文件十五投标设备汇总表

文件十六招标人关心的材料部件清单

文件十七分包清单

文件十八水轮机模型试验报告

2.3.2.2投标文件应毫无例外地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其中,投标报价表(第三部分文件二)应按招标人提供的电子版格式使用Excel7.0或以上版本的文档软件编辑。

除投标文件二外,其他部分的电子版文件可用Word97或以上版本格式编辑。

编辑电子文件的运行环境为Windows9X、ME或Windows2000。

作为投标的一部分,每份投标文件应附有电子版。

电子版应中、英文各一式三份,并为可复制的光盘和/或软盘。

投标文件电子版应按招标文件2.4.1款的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记,并在封套上注明“电子版”。

当投标文件电子版与投标文件正本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2.3.3投标报价

2.3.3.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报价表格式对右岸电站4台套水轮机及其辅助设备(编号为:

22#、21#、20#、19#)提供-完整的报价。

具体报价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文件二。

2.3.3.2投标人应在上述投标报价表上详细标明拟提供投标设备的单价、合价和总价。

2.3.3.3报价方式

(1)中国国外投标人按以下方式报价:

中国国外供货部分按CIF班轮条件中国上海港和DDP三峡工地报价,中国国内供货部分按DDP三峡工地报价;

(2)中国国内投标人按DDP三峡工地报价;

(3)报价时投标人应:

A.对中国国外供货部分,运费和保险费以及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应单独列出;

B.对中国国内供货部分,运费和保险费单独列出;

增值税不单独计列,但应已包含在设备价中;

C.报价表中列出的栏目应填写完整。

2.3.3.4对于投标人为实现投标设备的性能和为保证投标设备的完整性和成套性所必需却没有单独列项和报价的费用,以及为完成本合同责任与义务所需的所有费用等,均应视为已包含在投标设备的单价、合价与总价中。

2.3.3.5投标报价应为固定价格,按可调整价格报价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3.3.6本次投标所提交的水水轮机技术方案应是投标人经过方案设计、试验、比较后得出的最优投标方案。

2.3.4投标货币

2.3.4.1中国国外投标人的中国国外供货部分必须用美元报价,中国国内供货部分必须用人民币报价。

2.3.4.2中国国内投标人必须以人民币报价。

2.3.5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2.3.5.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3.5.2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人满意。

2.3.5.3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人满意,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设计、开发和生产能力。

2.3.6证明投标设备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性的文件

2.3.6.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投标设备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3.6.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来源的说明。

2.3.6.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说明;

(2)应提供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合同中规定的期间正常、连续地使用所需的完整的备品备件和安装维修工具等清单,包括备品备件和安装维修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逐条对买方要求的技术规范进行评议,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买方的技术规范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

或说明与技术规范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2.3.7*投标保函

2.3.7.1投标人应按第三部分文件五的格式提交总额为300万元人民币或40万美元的投标保函,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3.7.2投标保函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当投标人发生下述任何情况,投标保证金将归招标人所有,不予退还。

(1)如果投标人在第2.3.8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根据第2.7.3.1款所作的对其投标价格的修正;

(3)如果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由于投标人的原因未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4)如果投标人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未能提供合格的履约保函。

2.3.7.3投标保函应由下列银行开出:

(1)任何一家中国的银行的总行或一级分行;

(2)任何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营业的经招标人同意的外国银行;

(3)在提交投标文件前为招标人所接受的而未包括在

(2)中的外国银行。

2.3.7.4投标保函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内继续有效。

2.3.7.5任何未按第2.3.7款规定提交投标保函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2.3.7.6未中标人的投标保函将在不迟于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2.3.7.7中标人的投标保函在中标人签订了合同并提交合格的履约保函后予以退回,不计利息。

2.3.7.8投标保证金可以汇票方式提供。

汇票汇至:

招标人的开户银行:

北京工商银行体育馆路分理处

账号:

020*********

开户名称:

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使用银行汇票作为投标担保的情形,投标保证金收归招标人所有的条件、保证期限及其延长方式等同于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函所作出的相应规定。

同时必须附上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署和/或加盖公章的完全接受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文件五投标保函”所有规定的书面承诺。

2.3.8投标有效期

2.3.8.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起300天有效。

2.3.8.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到期前,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有效期。

上述要求和回答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信函)。

如果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按2.3.7.4款规定的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也应作相应延长。

2.3.8.3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而其投标保证金不会因此被收归招标人所有。

2.3.9提交偏差

2.3.9.1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如有异议应逐条提出,并按第三部分文件六、文件七格式提出商务、技术偏差。

2.3.9.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有星号(*)的技术性能要求、质量保证、索赔、违约赔偿、责任限制、约定违约金、税费、适用法律、仲裁、保函等方面的偏差将被认为是重大偏差。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上述内容的偏差将被认为是对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

2.3.9.3按第三部分文件六和文件七格式提出的偏差仅仅是为了招标人评标的方便。

但招标人将不考虑未在第三部分文件六和文件七中列明的任何偏差。

2.3.10提交工作进度计划

投标人应按第三部分文件十的内容要求提交为完成投标范围的工作而制定的进度计划,并在计划中重点列出可能会影响供货期和安装、调试工期的关键工作和项目。

2.3.11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

2.3.11.1投标人应编制并提交中、英文正本各一份,中、英文副本各十五份。

投标文件的每份都应清楚地注明“正本”、“副本No.1”、“副本No.2”等印记,当正本和副本之间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3.11.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包括有第2.3.2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以及投标人认为必要的文件。

2.3.11.3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都应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授权代表签名。

如果是由授权代表签名,则应在投标文件附有授权委托书。

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资料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均应由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员小签。

除排版印刷副本外,也可用具备了招标文件2.3.11款所要求的所有签名、小签、印记、盖章等的正本复印成副本。

2.3.11.4投标文件不得有字行间的书写、涂改、增删或在正文外的页头、页尾、页边的书写。

对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上改正的错误也应由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员小签。

2.4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4.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2.4.1.2封套上应用中、英文注明:

招标人名称:

地址:

中国湖北省宜昌市建设路1号

项目名称: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右岸电站水轮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投标文件

招标号:

TGT-TGP/EM200301I-T

IFB1-水轮机及其辅助设备

2.4.1.3投标人还应将以下文件分别密封在单独的信封中递交招标人,供开标使用。

(1)投标声明及开标一览表;

(2)投标保函;

(3)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或撤销文件。

2.4.1.4招标人不接受未按2.4.1.1款,2.4.1.2款和2.4.1.3款进行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

2.4.2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4.2.1所有的投标文件应该在不迟于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书”第7条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

2.4.2.2招标人可以按第2.2.5款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投标截止时间履行。

2.4.3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将拒绝接受任何晚于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

2.4.4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2.4.4.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招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

2.4.4.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送,并在信封上适当标明“修改”、“替代”“撤回”字样。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期起至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修改、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将按2.3.7.2的规定将投标保证金收归招标人所有。

2.4.4.3投标人如按2.4.4.1款规定修改报价,则必须说明修改报价的具体项目。

2.5投标水轮机模型初步试验及招标人进行的复核试验

2.5.1基本要求

2.5.1.1投标人应随投标文件按第六部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完整的最新研制的水轮机模型试验报告,即水轮机模型初步试验报告。

招标人在评标阶段将对投标人的水轮机模型进行复核试验,以复核投标水轮机模型试验报告成果的符合性。

2.5.1.2投标人应提供最新研究的水轮机模型,并按招标人通知规定的日期运抵试验方试验地点。

2.5.2投标水轮机模型初步试验

投标水轮机模型初步试验及其试验报告的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技术规范”第6.3款。

2.5.3投标水轮机模型复核试验

2.5.3.1模型复核试验台

模型复核试验由招标人组织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力机电研究所(即试验方)的试验台上完成。

试验台情况详见本须知附件二“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力机电研究所试验台概况”。

2.5.3.2复核试验通知

招标人对投标人水轮机复核试验的具体日期,将按招标人的复核试验通知单通知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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