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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Word下载.docx

参见教材第8页。

(二)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他们在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效力依据和性质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但他们之间又是有密切关系的,这种关系首先表现在国家处理二者关系上应遵守国内法必须执行国际法的义务的原则。

因为国际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参加制定国际法的。

国际在参加制定国际法时当然会考虑国内法的立场,在制定国内法时又必须顾及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通过国内法履行国际法义务,不应制定与国际法相违背的法律。

因为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其次,从国际法看,它的许多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是借用国内法概念的,而且各国的国内立法实践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三,作国内法看,在不少场合,国内法也采取国际法的概念,并且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转化为国内法的同时,也促进了国内法的发展。

参见教材第47页。

(三)国家承认有哪些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有1、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际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

2、国家承认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程度和内容取决于承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

参见教材第65页。

四、论述题

(一)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与国家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所享有的具体权利不同,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每一个国家给予自己作为国家存在于国际社会的这一事实而当然享有的对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1、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家权利义务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理的权利。

参见教材第60页。

(二)如何认识一国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

一国的国际不当行为是指从事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两个方面的要素构成:

一是存在一国的国家行为,二是该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

首先,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

国家原则上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必也不应该对不属于它的行为负责。

下列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均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不论该机关是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机关,不论其行使的职务是对内还是对外,也不论其在国家结构中处于上级还是下级地位。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5)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地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6)如果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但对于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另外,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国家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其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称为间接责任。

其次,国家行为违背国际义务。

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行为如果不符合对其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要求,不论这一义务来源于条约、国际习惯或国际法的其他渊源,也不论内容、重要程度如何,均属于违背国际义务。

参见教材第76-77页。

五、案例分析

(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2)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

因为根据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和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日本政府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就有义务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

必须承认中国前国民党政府已经消亡,在日本的国际关系上该政府已不再存在。

因此,日本政府不得将台湾当局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不得与其进行官方交往,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当局以就政府的名义在日本或其他场合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诉讼活动。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符合国际法的。

(4)1982年其后的判决或裁定都不符合国际法。

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新政府有权继承前政府的全部国家财产,无论该财产在国内或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有资格继承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中国国家财产,继承位于日本境内的中国财产——光华寮。

国际公法作业二讲评

一、选择题

1.B2.D3.A4.A5.B6.ABCD7.ABC8.ABCD9.AB10.CD

二、名词解释

1、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这种主权在国际法上称为国家的领土主权。

参见教材第86页。

2、边境制度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通常需要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法律制度。

参见教材第97页。

3、专属经济区是指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参见教材第132页。

三、简述题

1、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

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

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2、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

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三项:

1、责任制度。

这个责任是指国家从事外空活动的合法行为,给别国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所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的第二个要点,要掌握责任的主体,承担外空活动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以及类似国家的实体。

如欧洲航天局。

发射国:

直接操作发射外空物体的国家;

促进发射的国家;

从你的领土,你提供的设备上发射的外空物体的国家都是发射国。

外空责任范围和原则:

外空的发射国家对他的外空物体给地球表面以及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要承担绝对责任。

这个只看结果。

对地面表面或飞行中航空器有损害--严格责任原则;

另外一种原则外空发射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不包括飞行中的航空器,给别国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只有当发射国的过失所致,他才承担责任,叫无过失无责任。

 2.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有一个营救协定,要求任何国家,都有营救别国遇险遇难的宇航员的责任。

发现了外国的遇险遇难的宇航员后,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及时予以救助,保护宇航员的生命安全。

还应该把发现的宇航员通知给他的登记国和联合国秘书处。

以便国际合作去调查,协助。

另外还有一项,发现的国家无论在哪儿,发现别国散落的外空发射物体,应该归还。

3、登记制度。

按照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和登记公约,要求各国发射的外空物体,无论是人造卫星等等,都必须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各国应该保留一份登记册。

登记得目的是由联合国把你发射的外空物体的情况公布于全世界,以便各国科学界可以查阅。

参见教材第185-188页。

四、论述题

(一)论述中国领海及毗连区的法律制度

我国领海的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

1、中国领海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有各相邻几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海床及底土。

2、中国领海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领海具有主权,这种主权给予领海上空,临海的海床及底土,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授权机关的批准或接受才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

3、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才可以进入中国领海;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同国领海时必须在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子;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4、中国领海中的管辖权。

中国对其领海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中国的毗连区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线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此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驶紧追权。

参见教材第119、126页。

(二)试述《蒙特利尔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73年1月26日生效,已有144个国家参加,公约共有16条。

它是在《海牙公约》基础上,进一步对防止危害干涉、破坏和损坏民用航空安全的各种非法行为作为规定。

主要内容有:

1、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

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

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2、关于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同《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相比,该公约将处罚范围扩大到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

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⑤嫌疑犯发现地国;

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中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政府不受关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规定的约束,这表明我国在申请加入《蒙特利尔公约》时声明对公约第14条第1款持保留态度。

同年10月10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四、案例分析

(1)符合。

根据《海牙公约》第9条。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

因为关于劫机犯的引渡,《海牙公约》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应视为可引渡的罪行,但并为规定缔约国之间的引渡人犯之义务。

当时,我国与韩国均为《海牙公约》的缔约国,但两国并无外交关系和缔结引渡条约,因此韩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劫机犯引给中国。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4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

(4)参考课本176页。

国际公法作业三讲评

(一)参考答案:

1.D2.B3.C4.B5.A6.ABCD

7.AB8.AB9.AB10.ABCD

(二)讲评学生作业完成情况:

在本大题中,由于是不定向选择题,所以有些学生在选择时,对有些题目很难把握。

具体而言,第1、3、4、5、7、8、10题比较简单。

看了教材理解有关知识点以后,一般不难出错。

但是,第2、6、9比较难选。

第2题是关于集体人权的法律问题,一般学生很容易想到发展权和平等权,因而作出判断的错误,但是民族自决权实际上就是集体人权中的其它各项人权和基本前提。

所以应该选B项。

第6题中是要求了解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应该说A、B、C项都是安理会的职权,但是D项的终止会员国权利也可以算是安理会的一项权利。

所以本题应该全选。

第9题的难点在于为第三国设定权利和义务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设定权利时,只要求第三国同意,不要求明示同意,而设定义务时,第三获一定要明示接受才可以。

所以只能选择A和B项。

二、名词解释

1、国际的抵触又称国际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际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参见教材第200页。

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有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外国人所在国和外国人本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共同接受的国际习惯以及所在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能参见教材第203页。

3、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其内容主要涉及建交、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使节的派遣、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特权与豁免及义务等。

参见教材第250页。

(一)简述引渡的条件

引渡的条件一是符合共同原则,即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都认定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犯罪行为,并且刑罚或执行的刑罚达到一定高度。

二是被请求引渡的人所犯的罪行不属于政治犯罪。

参见教材第214页。

(二)外国人待遇原则。

  答:

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

  ①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

②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③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

参见教材第204页。

一、论述题

(一)试述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1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

5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4)使馆免纳关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6)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试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

国际组织的各个机关,除秘书处外,必要时都需要对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或决定,决策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或采用不投票的下山一致方式进行。

而投票表决方式又分为全体一致和多数表决两种方式。

1、全体一致

全体一致指需要参加表决的全体成员的同意,决议或决定才能通过这种表决方式是以国家主权平等为理论为依据的,但是现在大多数普遍性国际组织已放弃了全体一致的表决方式。

2、多数表决

多数表决可分为简单多数和特定多数两种,简单多数指只要有过半数的同意票,决议或决定就可通过。

特定多数只国际组织的决议或决定须以2/3或更多同意票才能获得通过。

特定多数的表决方式多适用于对重要问题的决策。

3、协商一致

是指经过协商,只要在有关问题的基本点上达成一致,而在非基本点上即使存在分歧,如成员国部提出反对,决议即可通过。

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是在国际组织中占多数和占少数的国家的利益都受到保护,多数国家不能依其投票权上的优势压倒少数国家是决议或决定获得通过,而少数国家也不能以其强大的国力反对多数国家,阻碍决议或决定的实施,从而促进了不同利益国家间的妥协。

参见教材第329页。

2004-2005学年度第一学期(2004年11月28日)

国际法作业讲评材料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法律系王武军

国际公法作业四讲评

1.D2.B3.C4.D5.C

6.ABCD7.ABCD8.ABCD9.AB10.BCD

具体而言,第2、3、4、5、7、8、9、10题比较简单。

但是,第1、6题比较难选。

第1题是关于国家继承的法律问题,在国际法上,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不是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也不是宪法程序外的政权更迭,当然也不是指领土的主权被限制的状态。

所以只能选国际法主体的变化。

第6题中要求掌握国际争端的特点。

一般很多学生多会想到A、B、C项都是正确答案,但是对于B项很多人会忽视它,实际上国际争端的却往往是涉及到国家的重大利益或重要利益,由于这个选项没有把重大利益或重要权益当作唯一要求,而只是说“往往”,意味着是经常性的情形。

1、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参见教材第296页。

2、仲裁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

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参见教材第366页。

3、战时封锁是交战国以兵力切断敌国的或敌国占领的海港以及海岸的交通,使所有国家的船舶和航空器不能进入。

参见教材第409页。

(一)简述领馆的特权和豁免

参见教材第279页。

(二)简述条约无效的理由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条约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三大点: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违反自由同意:

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参见教材第310页。

二、论述题

(一)试述中国关于缔结条约程序的规定

1990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该法对缔约权、条约的起草、全权代表的委派、双边条约的签署、批准和核算,多边条约的加入和接受、条约的文字、保存、登记、公布等都作料具体规定。

主要有:

1、中国的缔约权由国务院行使,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2、谈判和签订代表的委派和全权证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

3、条约的批准。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4、加入和接受多边条约。

接入多边条约和须经批准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入的决定。

1、条约的保存。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由外交部保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双边协定由本部门保存。

6、条约的公布。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条约的登记。

中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需向其他国际组织登记的,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该国际组织的章程的规定办理。

参见教材第300页。

(二)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

1联合国会员国。

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2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3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

1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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