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17秋《薪酬与绩效管理》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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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大17秋《薪酬与绩效管理》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

《薪酬与绩效管理》在线作业一

试卷总分:

100得分:

100

一、单选题(共20道试题,共100分)

1.岗位参照法是指用已有工资等级的岗位来对其它岗位进行评估。

A.正确

B.错误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

 

2.薪酬体系调整原则的五大原则有公平性原则、战略性原则、针对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A.正确

B.错误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

 

3.薪酬主要有三种形式:

基本工资、可变工资、员工福利。

A.正确

B.错误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

 

4.OKR的精髓就是鼓励员工突破自己的能力,很都容易就能达到的目标就不要写了,需要跳起来才能实现的目标,才是合格的目标。

A.正确

B.错误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

 

5.关键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实施和分解是一个自上而下,同时又是自下而上的过程。

A.正确

B.错误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

 

6.对销售人员的薪酬设计中大多数企业是不涉及股权这一模块,但少数企业为留住人才,会为高级销售人员给予一定的股份,这些股份在任何时候可以随意转让。

A.正确

B.错误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B

 

7.按照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划分为现股激励、期股激励、期权激励。

A.正确

B.错误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

 

8.海氏法和其他打分方法相同可以用以比较不同职能部门的不同职务的相对价值。

A.正确

B.错误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B

 

9.好的KPI指标特点是对利润影响大、改善潜力大、波动比较大、绩效差距较大。

A.正确

B.错误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

 

10.以美国为例,几乎所有的高科技企业、95%以上的上市公司都实行了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收入一般占员工薪酬收入30%以上的比例。

A.正确

B.错误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

 

11.薪酬需求特点包括薪酬水平与绩效紧密联系、对福利和津贴的需求具有特殊性、更关注长期激励、更倾向于年薪制的薪酬模式。

A.正确

B.错误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

 

12.宽带工资的优点在于灵活性,有利于组织开展大规模的职位轮换,适应了组织的扁平化趋势,为员工在不能获得更多的职位升迁机会的前提下提供了更多报酬增长的机会。

A.正确

B.错误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

 

13.股权激励的重要性在于:

创造企业的利益共同体、业绩激励、约束经管者的短视行为、留住人才、吸引人才。

A.正确

B.错误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

 

14.随着组织的扁平化,中层管理人员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随着子公司、部门的多样化,各子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都将独自承担整个团体发展,其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合理设计中层管理人员的薪酬,是高管的长远政策有效执行以及基层员工完成目标的有效保证。

A.正确

B.错误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

 

15.海氏薪酬体系特别适用于管理人员的薪酬设定。

A.正确

B.错误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

 

16.在过去,采购被认为简单地以钱换物,但在实际生产中,采购是极其重要的环节。

有效的采购能为企业大大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产品的质量,因此,采购人员的薪酬设计也是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

A.正确

B.错误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

 

17.薪酬要素,是指一个组织认为在(多种不同职位)中都包括的一些对组织有价值的特征,这些特征有助于组织战略的实现以及组织目标的达成。

A.正确

B.错误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

 

18.工作簇是指工作责任大小,工作复杂性与难度,以及对任职者的能力水平要求近似的一组职位的总和,它常常与管理层级相联系。

A.正确

B.错误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B

 

19.海氏分析法的三要素是指知识水平和技能技巧、解决问题的能力、承担职务能力。

A.正确

B.错误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

 

20.与绩效挂钩的工资形式有两种主要类型:

业绩工资与激励工资。

A.正确

B.错误

满分:

5分

正确答案:

A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

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

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

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

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

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

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

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

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

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

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

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

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

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

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

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

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

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

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

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

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

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

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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