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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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不同程度的应急处置和污染防治措施,有效降低污染指数和污染程度。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一)市指挥部及职责。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及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市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市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
3.指导各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的制订工作;
4.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和重污染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二)市指挥部应急预警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应急预警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任主任、市气象局局长任副主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承担市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3.根据市指挥部授权,发布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5.根据市指挥部指示,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6.承办各地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7.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8.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负责联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10.负责建立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11.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办:
负责协调市政府、各相关市直部门及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工作;
及时将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市委、市政府,传达省、市领导指示精神;
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2.市环保局:
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职能;
牵头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
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网络,积极开展空气质量监测评价与预测预警,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方案;
加大对工业堆场的监管力度,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防尘措施。
3.市气象局:
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
会同市环保局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
4.市委宣传部:
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对本预案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加大对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减排措施等的宣传力度。
5.市发改委:
会同市城投集团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在应急状态下全力保障天然气正常供应。
6.市经信委:
会同市环保局制订工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
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落实工业企业污染工序停产、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
负责协调电力能源调配及临时增加采购市外电力等工作;
保障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指挥通讯畅通,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重污染天气应急短信等,做好相关通信保障工作;
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7.市建委:
负责制订工地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组织实施建设工地扬尘控制措施,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控制措施;
建立重点工地名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督促施工单位采取防尘措施或停止产生扬尘的户外作业;
8.市城管委:
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增加洒水频次,加强对渣土等运输车辆的监管;
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落实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
负责查处渣土运输抛洒滴漏、焚烧生活垃圾、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
9.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编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保障全市公共交通运力,方便公众出行;
落实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落实市域公路清扫保洁和扬尘防治措施;
落实营运车辆、船舶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汽修企业污染防治措施;
10.市农业局:
指导区、县(市)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
11.市公安局:
负责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12.市公安局交警局:
负责做好重污染天下限行机动车的管理;
会同市环保局查处机动车超标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减少、暂停特许通行证核发;
13.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制订医疗救助应急行动方案,组织市本级并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做好救治工作;
负责对特殊人群开展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空气污染健康防范等科普知识宣传。
14.市财政局: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15.市教育局:
负责编制修订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应急行动方案,并指导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做好防范教育工作,督促直属学校和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依据应急行动方案落实相关应急措施,并进行督查。
16.市文广新闻出版局:
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单位和个人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17.市住保房管局:
负责编制修订国有土地上拆除工程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行动方案;
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落实拆除工程扬尘控制措施;
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按规定停止拆除工程施工作业。
18.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编制修订集体土地上拆除工程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行动方案;
19.国网杭州供电公司:
会同市经信委做好电力调配及临时增加市外电力的采购工作,做好对拒不执行应急强制减排企业依法实施限制供电等措施。
20.市城投集团:
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在应急状态下努力保障天然气正常供应;
督促所属相关企业落实应急强制减排措施。
21.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清晰,做到“一区一案、一厂一策”。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应对工作。
(四)专家咨询机构。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由市指挥部负责组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负责联系。
专家组由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多领域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对重污染天气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作出科学研判,为市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与预报。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并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排放分布状况,对空气质量进行日报和预报。
1.加强监测。
市环保和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强化预报。
市环保部门会同市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5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二)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黄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
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
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
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
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
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三)预警会商
环保和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
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
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环保部门应及时向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提出发布预警信息建议。
(四)预警启动。
经监测预测,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情况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其中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在杭州市启动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时,如经监测预测,不会出现符合本预案规定的III级及以上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可以不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工作。
当监测AQI已达到严重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省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包括我市时,我市应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
(五)预警发布。
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具体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落实。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
区域和城市未来时段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污染等级和相应的措施等。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经市指挥部授权,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签发;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和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签发。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一是通过已建立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县(市)发布预警信息。
二是预警信息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全媒体发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18]3号)要求,实施全媒体信息发布。
并通过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市气象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官方微博、微信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三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六)预警的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环保和气象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需要提前提高、降低或解除预警级别的,立即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提高预警级别。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出解除应急响应建议,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原则。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各区、县(市)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
必要时,市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二)预案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1.已发布市级预警;
2.已发布省级预警,且重污染区域范围包括杭州;
3.出现需要由市政府协调、指导处置的重污染天气事件。
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后2个小时内,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召开市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重污染天气防控和应急响应措施。
2.通知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相关区、县(市),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对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相关区、县(市)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4.评估污染减排措施的效果,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三)分级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四)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区、县(市)应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明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并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调整应急减排清单,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
(2)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
应制定企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2.分级响应措施
各区、县(市)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方面要求,制订具体、可行、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更为严格、具体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并抓好落实。
(1)Ⅲ级应急响应。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中小学、幼托机构暂停体育课、体育比赛、大课间活动等室外活动;
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①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提倡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③排污单位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对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增加洒水降尘作业1次,增加道路洒水或保洁频次2次,减少道路扬尘(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度以下除外);
②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拱墅区、西湖区及滨江区停止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作业(不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除外),抢险作业及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工程,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后,在确保采取饱和洒水降尘措施的情况下有条件施工;
③市区(含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下同)所有汽修企业停止喷漆作业(使用水性油漆的喷漆工艺除外);
④列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2)Ⅱ级应急响应。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中小学、幼托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必要时可停课;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②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③提倡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⑤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②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③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停止土石方开挖和渣土运输,因工艺特殊性需不间断施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确保扬尘控制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后可进行有条件施工;
④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拱墅区、西湖区及滨江区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和建筑施工工程作业(不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除外),抢险作业及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工程,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后,在确保采取饱和洒水降尘措施的情况下有条件施工;
⑤市区范围内所有汽修企业停止喷漆作业;
⑥按照要求限制高排放柴油货车通行,加强对上路行驶的冒黑(蓝)烟车辆、超标车辆及沿途撒漏的运输车辆等执法检查;
⑦列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3)Ⅰ级应急响应。
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
建议停止举办大型露天活动;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运动,户外活动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⑤减少、停止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
⑥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⑦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③全市范围内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和建筑施工工程作业(不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除外),抢险作业及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工程,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后,在确保采取饱和洒水降尘措施的情况下有条件施工,并在连续作业结束后停止作业;
④全市混凝土、砂浆搅拌站除供应抢险及特殊工艺工程外,限量生产;
⑥加强交通管制,加大现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蓝)烟、超标排放上路行驶等违法车辆;
实施绕城内国III高排放柴油货车限行;
⑦列入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3.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实时监测的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变化,根据预警级别调整情况,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五)信息公开。
通过授权发布、新闻报道、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污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污染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六)区域联防联控。
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依托杭湖嘉绍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省预警应急平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应积极与周边地区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区域协作,密切与周边地区的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提高对重污染天气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准确度。
当城市受外来污染影响严重时,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出污染减排意见、建议,通过区域协作共同缓解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七)响应终止。
经监测预测,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