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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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doc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全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学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学校

根据国家规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有组织、有系统地对青少年或成年人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

包括幼儿园和托儿所、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等。

2.2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A1级和A2级的材料,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A级燃烧性能为不燃性的材料;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B级和C级的材料,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1级燃烧性能为难燃性的材料;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D级和E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2级燃烧性能为可燃性的材料。

2.3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3消防安全职责

3.1一般规定

3.1.1学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3.1.2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设置消防组织机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1.3按照省有关规定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3.1.4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含上级单位)的指导和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其对所辖学校的监督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3.1.5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建筑物时,应当与其他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3.1.6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3.2消防安全责任人

3.2.1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2.2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规定的职责。

3.3消防安全管理人

3.3.1学校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履行公安部第61号令规定的职责;

3.3.2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3.3.3未确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以上职责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3.4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消防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b)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教育培训;

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学校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并履行下列职责:

a)遵守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b)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d)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3.6义务消防队员

学校应成立义务消防队,队员应不少于15人,少于15人的单位教职员工应全部为义务消防队员,并履行如下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队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等工作。

3.7教职员工和学生

4.7.1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b)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c)熟知本工作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d)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

发生火灾时,现场教职员工应当及时报警,组织引导学生疏散,视情扑救火灾。

e)指导、督促学生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4.7.2高等院校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自觉遵守消防法规,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b)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活动,掌握火灾情况下的自救逃生方法;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1一般规定

学校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4.2消防安全制度

4.2.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内容。

4.2.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等内容。

4.2.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内容。

4.2.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理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内容。

4.2.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火灾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上岗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4.2.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4.2.7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施工人员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4.2.8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物品登记、使用储存要求、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火种管理、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4.2.9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4.2.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内容。

4.2.11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内容。

4.2.12其它根据本单位特点应当建立的消防安全制度。

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4.3操作规程

学校应当建立的操作规程包括:

a)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b)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

c)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d)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e)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f)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g)其它根据本单位特点应当建立的操作规程。

5场所设置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学校内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建筑内外部装修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5.1.2小学的主要教育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各类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5.1.3学校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还应当符合DB36/433-2004的规定。

5.2特别规定

5.2.1不得在居民住宅建筑从事教育培训活动。

5.2.210岁前儿童活动场所不得设在三楼以上,托儿所、幼儿园的休息室、学习室、活动室等主要功能用房应不少于两个疏散门。

6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6.1建设工程管理

6.1.1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

6.1.1.1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施工图设计单位设计,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6.1.1.2工程竣工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6.1.1.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取得检测合格的报告。

6.1.2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6.1.2.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6.1.2.2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6.1.2.3责任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实施灭火器材配置、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动用明火、应急处置、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防火安全措施。

6.2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要求

学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等群众性活动,学校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6.3电气防火管理

6.3.1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的改造、增加、安装、维修等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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