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柴旦地区关于在伊斯兰教清真寺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推进社会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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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柴旦地区关于在伊斯兰教清真寺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推进社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伊斯兰教清真寺作为穆斯林群众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对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宗教和睦有着较大影响力。

做好清真寺的管理工作,对加强基层建设,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认真做好我区穆斯林群众和教职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清真寺社会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关于在伊斯兰教清真寺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推进社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穆斯林群众和教职人员的法律意识

不断加强对广大穆斯林群众和宗教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做好伊斯兰教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清真寺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柴旦镇要结合伊斯兰教工作实际,组织力量,集中一段时间,进村入寺开展《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和《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青海省穆斯林朝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行委广播电视局要集中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清真寺社会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充分利用镇、村和清真寺现有的条件,办好村社宣传栏、寺院黑板报,营造活动声势,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确保每座清真寺、每一位开学阿訇和绝大多数穆斯林群众受到一次较为深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

切实提高广大穆斯林群众和宗教人员的守法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好地引导伊斯兰教宗教活动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确保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宗教和睦。

二、深入排查矛盾隐患,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

一是防治和杜绝乱讲“瓦尔兹”,散布宗教极端思想,制造派系矛盾,扰乱信教群众的思想,影响宗教和睦、社会稳定的问题发生。

二是防止和杜绝社会上传播伊斯兰教教派观点和主张或标新立异、散布宗教极端言论、破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和宣传品。

三是防止和杜绝少数凭借经济实力和家族势力以及外来其他人员插手清真寺内部管理现象和问题的发生。

清真寺是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由民管会进行管理,除宗教部门和乡镇、村委会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涉清真寺教务、插手内部管理。

四是防止和杜绝非法开办经文班现象和问题的发生。

五是交通建设局要对清真寺用地及建筑进行一次核查登记,并进行规范管理。

三、强化制度建设,全面落实清真寺社会管理工作

根据青办发[2009]19号文件精神,清真寺作为基层社会单位,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围。

坚持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依法管理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由工行委负责,组宣部协调和依法管理、柴旦镇和村级组织负责日常管理的清真寺社会管理体制。

(一)进一步明确乡镇及村管理清真寺的职责。

柴旦镇要把清真寺的社会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

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领导清真寺民管会具体开展寺务、教务管理工作;加强对民管会和开学阿訇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定期召开清真寺民管会负责人和开学阿訇会议,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通报情况,落实工作任务;协调司法局组织开展好法制宣传和宗教政策教育;把好清真寺民管会选举和开学阿訇聘任关;严格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做好安全保卫和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制止零散朝勤工作;与民管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检查清真寺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健全清真寺管理的工作机制。

工委组宣部依法负责清真寺社会管理工作的相关行政事务。

牵头协调清真寺社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握政策,加强指导,抓好伊斯兰教界代表人士培教育,定期检查清真寺社会管理工作情况,指导和协调朝觐工作。

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加强对柴旦镇宗教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培训镇宗教管理干部,督促柴旦镇宗教管理干部及清真寺民管会成员学习掌握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协助工行委及时妥善处置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帮助和指导清真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民管会组织建设,解决清真寺在团结稳定方面出现的问题。

综治办要把清真寺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范围;司法局要做好法制教育进寺院工作;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交通建设局要进一步规范清真寺设立、维修、基础设施建设等重要事项的审批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颁发清真寺土地证、房产证;公安局要做好抵御渗透、反对极端势力、打击非法传教等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对清真寺新建、维修和改建工程的管理。

要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新建清真寺的报批程序。

其它清真寺维修、改建、扩建,须经组宣部、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交通建设局的审批,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施工,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防上意外事故。

(四)规范清真寺大型宗教活动的管理。

清真寺大型宗教活动要坚持“就地、分散、勤俭、小型”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职责分工,事先制定切实可行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措施,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责任,组织实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五)加强清真寺日常教务和场所的治安管理。

清真寺的各项教务活动由本寺开学阿訇主持,严禁其他人员在清真寺内领拜、讲经、讲“瓦尔兹”;严禁在清真寺内张帖或散发非法编印、制作的书刊、音像制品等宣传品;任何人不得在寺内宣扬宗教极端思想,诋毁和攻击其它教派,制造思想混乱,危害团结和稳定。

(六)建立健全清真寺内部管理机制。

根据中国伊协《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清真寺设立民管会,实行民主管理,受柴旦镇和村委会的领导。

主要职责是:

负责教职人员的聘任,安排教务活动,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培养满拉;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公布收文账目;落实人员、治安、消防、文物保护、环境卫生等制度,接受行委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向广大穆斯林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维护宗教和睦和社会和谐;积极开展以寺养寺和社会公益活动。

(七)严格清真寺满拉定员制度。

清真寺招收满拉实行定员制,小清真寺不得超过5人,中等清真寺不得超过10人,规模较大的清真寺不得超过20人。

民管会对入寺满拉进行登记,查验满拉的身份、户籍,并报组宣部备案。

(八)进一步规范对朝觐活动的管理。

严格执行《青海省穆斯林朝勤管理办法》。

坚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朝觐工作,坚决制止零散朝觐。

进一步加大对朝觐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报名排队、名额分配等重点环节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做好朝觐人员的政策宣传、护照办理、行前培训、统送统接等服务工作;加强对朝勤人员在境外期间的管理,做到“文明、有序、平安”朝勤,防止宗教渗透。

(九)重视和加强对清真寺的公共服务工作。

在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上,把解决清真寺通路、通电、通水,报刊、广播、电视进寺院等工作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落实。

对开学阿訇和民管会成员,要按户籍所在地将其纳入新型合作医疗范畴,把符合条件的贫困宗教人员和管理人员纳入最低社会保障,重视和解决开学阿訇和民管会成员的医保、低保问题,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

四、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清真寺社会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宗教事务条例》为指导,把清真寺社会管理工作作为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

工行委、柴旦镇实行清真寺社会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解决“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管理责任不到位、工作措施不落实、严重失职读职的镇、村,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要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和宗教界联系制度。

有伊斯兰教工作任务的地区,党政班子领导成员都要联系一座清真寺和一名开学阿訇、民管会主任,广交朋灰,引导宗教界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建立完善由统战部门牵头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伊斯兰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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