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心理治疗师心理治疗师中级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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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我体验是指治疗师在接受培训前、受训中接受心理治疗专业人士的心理治疗的经验过程。
心理治疗师以来访者的身份接受心理治疗,是了解自己、探索自己的重要途径。
2.自我体验的目的接受自我探索的机会,一是帮助受训的治疗师去评估自己踏入心理治疗领域的动机;
二是探讨自己的价值观、需求、态度及人生经验;
三是解决自己的内心冲突或心理创伤;
四是体会作为来访者、患者的内心感受;
五是能清晰地了解从帮助别人的工作中自己能获得什么。
特别重要的是,这种自我探索可以使自己知道自己为什么要去干预别人的生活,这样才可能在自己今后的工作中避免进入这样的陷阱,即出现感觉不断地给予别人而自己毫无所获的空虚感。
对于精神分析学派来讲,接受自我体验是治疗师的必修内容,因为精神分析学派强调治疗的工具就是精神分析师本人,处理移情和反移情是治疗师的重要的治疗技术与方法。
所以在分析别人之前必须要自己接受过分析,也就是做过自我体验,只有这样才能对移情和反移情有很好的洞察与理解,真正做到在移情和反移情中治疗。
3.自我体验的形式自我体验主要的方式是个别自我体验和小组自我体验。
个别自我体验是一对一的体验方式,即由一个有着专业经验或有督导资格的心理治疗专业人员对受训者的治疗。
小组自我体验,是专门为接受自我体验的受训者或治疗师举办的体验小组。
小组成员在小组中主要做自我内心世界的探索,促进个人的自我认识和成长发展。
在一些国家,临床心理学专业会设置一些有关自我体验的专门课程,如个人成长发展课程等。
4.自我体验的时间
不同的学派或不同的训练对自我体验的要求不同。
精神分析学派对自我体验有着最严格的要求,一个精神分析师必须接受自我体验,而且要求在600~1000小时不等。
其他学派对治疗师的自我体验虽然没有严格的规定,但是也越来越多地把接受自我体验作为训练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专业实习与督导
成为合格的心理治疗师,专业实习和督导是必不可缺的重要培训环节和内容。
1.专业实习
专业实习是成为治疗师专业培训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成为治疗师资格认定的要求。
在西方等国家的临床心理学的学历教育中,有严格的专业实习要求,不同学校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是1—2年的时间,有的也以小时计算,如有的要获得哲学博士或心理学博士学位需1600小时的专业实习等。
专业实习的地点一般是在大学或医疗机构。
2.督导
督导是成为心理治疗师以及成为一个有效的治疗师的重要一环。
未成为职业治疗师、正在接受训练和已成为治疗师者都需要接受督导。
督导可以分为专家督导和同行督导。
专家督导是指由有经验的心理治疗家或教授进行的督导。
同行督导是指具有相同工作经验和专业背景的心理治疗师之间的相互督导。
专家的督导可以是一对一的方式,也可以是小组的方式,也可以是授课的方式等。
督导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业务督导,一种是个人发展督导。
前者只对治疗的理论、技术与方法进行督导.后者是对治疗师个人因心理治疗工作或个人生活引起的心理困扰进行导帮助.实际的督导常常是两者兼而有之。
督导可以在同一工作机构中进行,也可以跨机构甚至国家进行。
个人发展的督导最好在督导关系之外不再有其他社会关系.以利于督导的客观性。
严格地讲,每个治疗师都应该有自己的个人督导。
目前在中国同行间的督导和小组督导是常见的督导方式。
第二节心理治疗师的心理特征与自身的心理卫生
一、心理治疗专业是助人专业
心理治疗专业是助人的专业,心理治疗师是专业的助人者,不是实施操纵的社会控制者。
帮助人的过程,是促使人朝着自己选择的方向成长的过程,是解决问题的过程,是使人正视危机的过程。
助人过程的促动力来自两方面:
助人者人格特征+助人技巧。
其过程如下所示:
助人者人格(人格特质、态度、价值)+
助人技巧(理解、抚慰、行动
)→
促进成长的条件(信任、尊重、自由)→
特定的后果(
对于个人、对于社会、对于助人者)
二、心理治疗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心理治疗师应具备对自我和他人的良好觉察,尊重并欣赏自己和他人,认同自我,理解自己的能力及限度,真诚、诚恳、诚实,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乐于改变自己,真诚地关心他人,认真地投入工作等特点。
他们还应该具备下列素质:
1.具有自我意识和价值立场自我意识包括对于自己的内在心理过程、需要、动机和个性及发展历程的体认,以及对于自己与环境之间界限的认识。
以下问题可以帮助澄清自我意识:
我是谁?
什么事物对于我很重要?
我做的事有什么社会性的意义?
我对别人所抱的信念是什么?
恰当的自我意识使助人者对自己诚实、对来访者诚实,避免不道德地利用别人牟取私利;
防止将自己的价值观投射、强加于人。
因为在人际关系中,针对别人所产生的幻想占了交流对象整个形象的很大一部分;
敌意制造敌人,友善营建友谊。
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达到自我意识的获取与强化:
作为来访者进行自我体验,参加督导小组讨论;
沉思、反省;
主动学习;
增加生活体验等。
2.文化、亚文化经验意识
能够了解自己与来访者之间的社会文化差别和相似性,尊重对方的生活方式、经历、自我意识和价值观等。
交流沟通的障碍常来自害怕被拒绝或举止不当。
克服文化屏障需要做出以下努力:
(1)学习历史知识、语言、性别角色;
了解原有的邻里关系、宗教、家庭背景,以及对于人性好坏、自然秩序、社会关系的价值观,还有对于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看法。
(2)克服偏见与刻板印象,了解本族文化的根源、优势与缺陷。
3.分析自己情感的能力
助人的过程不断引起情感反应:
满意、紧张、焦虑、失望厌倦、厌恶、受挫、惊喜、好奇、愤怒、克制、幸福、傲慢、得意等等。
需要随时意识到个人情绪状态,控制调节好情绪反应,要具有超然解脱的能力。
影响治疗师情绪的有关因素包括:
工作应激的频度、强度,所在机构的背景,职业优越感,能力等,以及对权力的看法。
4.做榜样和影响者的能力
好榜样和坏榜样的力量都是无穷的。
作为专业人员,应该意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对于别人都有或好或坏的影响。
例如,“专家
”、“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在文明礼仪、社会成熟、生活及工作效率等方面的素养,对于来访者的含义不同于“法官”、“慈善家”、“传教士、和尚、道士”或“道学家”,不同于“游方郎中”,不同于“商人”、“公务员”。
5.利他主义关键在于“乐于助人”——以积极的情怀从事助人的过程;
对人的兴趣大于对物的兴趣;
注意别人甚于自恋;
易与他人认同、亲近,不离群索居;
有爱的动机,助人不仅仅是满足低层需要,不仅仅是追求奖赏或避免惩罚。
6.道德感
对于助人过程的伦理意义高度重视,有自动检省的敏感;
不损害来访者的利益,尤其不应有反社会的行为。
7.责任感
对助人的终极目标保持清晰的认识;
明确“我能改变什么?
不能改变什么?
”。
随着帮助过程的进展,助人者的责任逐渐下降,应逐渐增加来访者的自我责任能力。
8.共情(同感、投情)对于别人的问题具有投入的、设身处地的、“见景生情”式的理解。
理解来访者并使之能感到受理解。
基础是同情心,但有更多的理性、认知成分,更少距离。
具有表达温暖与关切的能力,并能够做到真诚,言行一致,心口一致,不虚伪。
三、心理治疗师的心理卫生问题
心理治疗师自身需要不断地学习和增强自身的修养。
心理治疗师自己也是普通人,在生活中也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需要不断地调整自己。
在心理治疗工作中也常常会遇到不同的问题。
对于心理治疗师而言,常见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有:
1.“助人情结”有强烈自卑感的人,将助人视为解决自己问题的途径。
高度投入地为弱者工作是为了经常获得胜过别人的优越感,并能掩饰自己的弱点和痛苦。
外行常常对于心理卫生从业人员是否更容易受到病理心理的侵害存有偏见,认为长期从事与病态心理相关的工作可能助长心理出现偏差。
有研究报告提示,这种看法部分来自偏见,部分与精神科治疗师、心理学家从业前的择业动机与精神病理现象之间有某种关系。
较常见的就是起因于既往经历(包括创伤性的消极心理体验在内)造成的过强的操纵、控制和利用动机。
因此,正规的心理治疗师培训项目在帮助受训者认识、矫正不良动机方面设置大量针对个人的培训内容。
例如精神分析师的自我分析,以及其他流派的自我体验。
2.枯竭(burn-out)状态“桔竭”有燃尽、烧光之意。
在人际接触频繁、密切的服务性职业中因持续的工作应激、消极情绪体验造成的心身疲惫和消耗状态,类似于电池能量的消耗。
一方面,专业助人者需要释放、疏泻不良情绪体验和认知负荷,另一方面还需要体能、智能和情感的“充电”,否则可成为“无助的助人者”,酿成“助人者的苦难”。
枯竭状态并非一种新发现的综合征,而是可见于疲劳和许多疾病,尤其是神经症性障碍的症状表现:
疲乏感、厌倦感、力不从心感、淡漠、易激惹、抑郁、焦虑、注意涣散、工作动机削弱、工作效能下降、睡眠障碍、饮食及体重改变等。
治疗师参加督导小组,由专业水平高的督导进行工作指导或自己作为来访者进行自我体验,都有助于防止枯竭现象的产生和影响。
3.自身不良人格特征的影响心理治疗是在治疗师与来访者之间发生的专业性互动过程,治疗师的个性倾向和习惯了的行为方式作为一种重要的非技术性因素,或作为一种“一般性治愈机制”,常常对治疗关系和治疗过程产生某种决定性影响,但有时也会有消极作用。
心理治疗过程中遇到的某些问题往往是治疗师自己的不良人格特征在治疗关系和治疗过程中的表现。
治疗师习惯于作为观察者,对别人的人格障碍进行评判并进而尝试矫治,却往往没有发现,正是自己的人格问题成为实现工作目标的有害因素。
所以,“助人者要先自助”,“正人者先正己”,认识自己的人格特征,矫正或至少根据情况暂时抑制、修饰不良的倾向,是做好心理治疗工作的一个关键。
第三节
心理治疗工作中的伦理问题
一、心理治疗师的责任
心理治疗师工作的目的是对来访者负责,使他们获得适当的服务并由此获益。
1.心理治疗师应不断努力学习本专业的有关知识,通过不断改善自身的工作实践、教学和科研水平,以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提高专业服务水准。
2.心理治疗师应明确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专业职能的界限,不做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能范围的事情。
3.心理治疗师在治疗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来访者明确地了解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工作特点、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4.心理治疗师在对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与来访者对工作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进行实地冲击疗法)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5.心理治疗师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治疗师产生一种心理依赖。
二、心理治疗中的保密原则
心理治疗师应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无论是在个体治疗或是在集体治疗中,都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为来访者保守秘密。
1.心理治疗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应用时的限度;
在集体治疗开始时,应首先在治疗集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2.心理治疗师在工作中发现来访者有危害其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只要有可能,必须就所要采取的措施与其他专家进行磋商,以使防护措施更为合理,并将与来访者有关信息的暴露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3.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心理治疗师才能对治疗或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在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4.心理治疗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无关人员不得接触,不得列入医院或单位的病历和其他资料之中-
三、建立治疗关系的原则
心理治疗师应尊重来访者,按照本专业的道德规范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治疗关系。
1.心理治疗师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2.心理治疗师应对自己所处的位置对来访者存在的潜在影响有清楚的的认识,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
3.心理治疗师应努力保持与来访者之间客观的治疗关系,为此应避免在治疗中出现双重关系(即应避免与熟人、亲友、同事等建立治疗关系);
一旦业已建立的治疗关系超越了客观的界限(例如发展了朋友、合作伙伴关系,或者异性之间的亲密关系),应采取适当措施终止这一治疗关系。
4.心理治疗师认为自己巳不适于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对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专业人员。
四、组织与管理规范
心理治疗师应遵纪守法,遵守心理治疗工作的道德准则,遵守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1.心理治疗师在进行门诊和其他服务时,应按照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收费。
治疗师个人不得接受和索取额外报酬。
2.心理治疗师应定期与专业人员进行业务研讨活动,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督导制度;
在治疗师自身处于情绪困扰或存在问题时,应能寻求适当的专业帮助。
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应能主动寻求同行的帮助。
3.心理治疗师在制作广告、发表文章、公开演讲等活动中,应实事求是地说明和宣传自己或自己单位的工作,不允许出现夸大、弄虚作假现象及不实之词,不得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4.心理治疗师在采用心理测量工具时,应全面了解有关测量(包括各种量表、问卷)的目的、内容及局限性,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并能正确和合理地向来访者解释有关测量的结果。
五、心理治疗师的越界行为及其处理
心理治疗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越界行为,在国外,有关专业团体或政府管理机构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理。
1.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得心理治疗师专业资格或职称。
2.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心理治疗工作。
3.利用专业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4.利用专业工作(心理治疗)之便,与来访者发生超越客观专业服务关系的亲密(性)关系。
5.在专业工作中违反保密原则。
6.未经测验版权的所有者授权,私自发行与出售他人所编制的心理测量工具。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心理洽疗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来访者或其他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但刑事责任。
笫四节心理治疗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一、心理治疗工作中的一般法律问题
目前在中国还没有专门的关于心理治疗、心理治疗师的法律规定。
总的原则是,所有心理治疗行为均应符台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
心理治疗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心理治疗师资格的合法性。
2.心理治疗机构的合法性。
3.服务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特别是治疗协议的法律形式,包括协议的内容、保密的条款、违约责任,隐私权等。
4.心理治疗的法律保险。
5.法律责任的承担。
6.侵害人格权的法律问题——隐私权、名誉权。
二、不当的治疗实务可能引起诉讼的一些特定起因
1.未告知来访者守密的限度。
2.未经同意泄露来访者的秘密。
3.不当性行为。
4.未做适当转介。
5.不当收取费用。
6.未能做出正确的诊断。
7.诽谤和侮辱来访者。
8.导致身体的伤害。
9.在来访者自杀前未做合理的处理。
10.未向可能受害人示警或实施保护。
11.对所受的专业训练示范不当。
12.未能保存适当的记录资料。
13.破坏与来访者签订的合同。
三、避免引起法律诉讼的一些注意事项
1.提供服务应有清楚的标准,并将此标准告知来访者。
2.对于牵涉困难的法律与道德问题的案例,应乐于向督导或同事请教。
3.采用某种诊断制度,确保提供的服务系针对来访者的需求,并与服务的标准一致。
4.治疗实践有理论基础,但对各种知识与技能都应有一最低的要求.
5.固守治疗师的角色身份,不与来访者建立任何其他社交关系。
6.不要允许来访者赊欠费用。
7.当来访者出现怨言时,应有防卫的观念。
8.面临诉讼时,应学习依靠律师。
9.认清哪些情况按照法律是不能保密的:
如其他人有生命危险、来访者明确的自杀倾向、近亲乱伦,老年人受虐、儿童被虐待等。
10.投注保险。
11.如果在专业机构中工作,应有明确的合同表明机构对于治疗师的专业功能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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