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二十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分解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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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赛运动员必须按照省体育局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注册建证(具体办法另行通知),获得山东省体育局颁发的《山东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竞赛证》,并在2015、2016、2017年参加两次全省锦标赛(以各项目训练单位每年锦标赛后确认名单为准,正式报名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参赛或中途无故退赛者,不视为参加一次锦标赛)或代表山东参加国际、国内青少年比赛(以当年省体育局下发的正式名单为准)方有资格参加第二十四届省运会。

凡没参加省运会预赛的运动员均不得参加省运会决赛(经省体育局同意参加国际国内重大赛事的运动员除外)。

3、代表外省(市、自治区)在全国注册的运动员不得参加省运会。

 凡在省运会预赛或决赛报名之后至各项目比赛开始之前,经查实有运动员违反注册等参赛资格规定的,将取消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并依据该项目第二十四届省运会竞赛规程、最新竞赛规则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可以重新确定竞赛编排方案并进行比赛;

凡在各项目比赛开始之后至比赛全部结束之前,经查实有运动员违反注册等参赛资格规定的,将取消运动员(队)的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已进行比赛的其他运动员(队)成绩及竞赛编排不变;

凡在各项目比赛全部结束之后查实有运动员违反注册等参赛资格规定的,将取消运动员(队)的比赛成绩,其他运动员(队)所获名次依次递补。

(六)引进运动员规定

1.以户口所在地身份证为准,凡省外身份证号码且在2014年6月30日之后户籍落户山东的运动员参加山东省第24届运动会均视为引进运动员。

往届省运会引进的运动员不视为引进。

2.甲组运动员的引进工作由省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

引进的运动员必须办理转正或试训手续,并代表山东完成全国注册,方可代表某市参加第24届省运会。

乙组运动员的引进工作由各市负责,引进的运动员必须代表山东完成8年以上全国注册(有年龄限制的项目,必须签定在达到注册规定年龄时,代表山东进行全国注册的协议书,未满16周岁的须由法定监护人代签),符合第24届省运会资格的运动员方可代表引进单位参加省运会。

各市将拟引进的运动员名单和材料报省相关项目管理单位,省相关项目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集训,合格者可办理引进手续。

引进材料由省项目管理单位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体育局审批。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引进。

男子足球甲组的引进以该运动员参加全运会的资格代表山东为准。

即:

中国足协认定该运动员注册且全运会代表山东参赛。

如发生运动员转会或所属单位变更,转会协议内容具备全运会代表山东的方能参赛。

3.各代表团每个组别、每个项目最多只能引进2名运动员。

引进运动员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4.2016年1月底前,省体育局公示引进运动员名单,2016年2月底之前公布全部符合参加省运会的引进运动员名单。

5.第二十四届省运会预、决赛期间,凡被查出有假引进的,除取消参赛运动员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外,每查出一名运动员在所属代表团中扣除2枚金牌,26分。

(七)运动员交流规定:

1.允许省内各市之间运动员有序交流。

已经办理交流手续的运动员不得更改参赛项目。

2.省内市间交流运动员,输出市可不受单位、项目和运动员交流人数限制,输入市每个项目只能与一个市交流(东道主不受限制);

足球、篮球、排球(沙摊排球除外)、手球、橄榄球项目每个组别参赛队交流人数不得超过3人(东道主代表队的本市籍运动员不得少于报名人数的50%);

2人以上(含2人)团体项目,每个项目不得超过2人;

个人项目每小项只允许交流1人。

3.办理交流时间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4.交流运动员成绩交流双方各计50%。

5.运动员交流必须签订《山东省运动员交流协议书》,一式四份,由省体育局统一印发,在规定时间内报省各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体育局批准备案,省各项目管理单位一份,交流双方单位各持一份,省体育局在2016年1月31日前公布交流名单。

6.引进的运动员不能进行交流。

(八)运动员换项规定

1.所有参加第二十四届省运会的运动员允许换项一次。

2.本周期第一次参加省年度锦标赛的项目为首次参加项目,此后有更换项目参赛的视为换项,需办理换项手续,新换项目必须出山一次。

3.省项目管理单位按省体育局规定,具体负责运动员的换项工作,并报省体育局备案。

换项时间截止于2017年9月30日,省体育局2017年12月31日之前公布换项名单。

4.引进运动员不得换项。

(九)输送到解放军具备与我省实行奥运会、全运会两次计分,并通过第二十四届省运会资格的运动员,经省各项目管理单位核准后,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该项目预赛报名之前,国家体育总局公布认定双计的运动员方可代表所属输送市报名参加省运会。

(十)通过第二十四届省运会资格的运动员,经省各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省体育局批准的,同高等院校或俱乐部双重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输送市参加省运会。

(十一)经省体育局批准,第十三届全运会期间临时转会(交流)到省外参加第十三届全运会,并符合第二十四届省运会参赛资格的我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可代表所属输送市报名参赛(以省项目管理单位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供的名单为准)。

(十二)山东省运动队运动员符合参赛资格的均可代表输送市报名参赛。

(十三)凡无故不参加省体育局指定比赛或集训任务的运动员,均不得参加第二十四届省运会比赛。

(十四)本周期(2015-2018)年度赛前文化课考试和思想品德不合格的,以及受到纪律处分的运动员不得参加省运会。

五、参加办法

(一)运动员报名参赛必须携带《山东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竞赛证》、县级以上医务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本人和教练员签名的反兴奋剂保证书。

(二)各项目参加决赛的运动员须经过预赛选拔确定。

凡被国家体育总局选派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的运动员,比赛时间与省运会该项目预赛时间冲突的,需在该项目预赛前30天提供国家体育总局选调文件(原件)、省相关项目管理单位申请报告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证明。

经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分管局领导签字后可直接参加决赛。

(三)各项目参加决赛的报名人数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

(四)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由省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形式和办法由各实施单位制定,资审结果报省体育局备案,省体育局负责监督检查。

根据运动员身份证年龄并参照骨龄划分参赛组别。

24届新建证运动员骨龄低于身份证年龄者,以身份证年龄参赛,骨龄大于身份证年龄1岁(含)以上者,按骨龄参赛;

参加过23届省运会的乙组运动员按照23届骨龄顺推至2018年参加24届省运会,不再重新建证。

当身份证年龄大于骨龄2岁以上者,以身份证年龄参赛,身份证年龄大于骨龄2岁以内及身份证年龄小于骨龄者,按顺推后骨龄参赛。

允许运动员同项目升组比赛(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规定的除外),引进运动员不得升组比赛,运动员参赛组别以省运会预赛报名为准。

(五)东道主在所设项目(甲、乙组)内另可增报20名参加预赛未取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参加决赛,每个大项限报2人;

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橄榄球项目可以直接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

(六)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数量规定:

凡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不包含第二十四届省运会开幕式前决赛已经结束项目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在20人(含20人)以下的代表团,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3人;

运动员总数在21人至50人的,可报工作人员5人;

运动员总数在51人至100人之间的,运动员每超过10人(尾数不足10人的,按4舍5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

运动员总数在101人以上的,运动员每超过15人(尾数不足15人的,按7舍8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运动员总数在4人(含4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

5人至50人(含5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

运动员每增加50人可增设副团长1名,以此类推。

此外,如各代表团工作需要,可另外增设副团长1-4人,不占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比例,一切费用自理。

  (七)各代表团每个项目代表队应配备1名医生,在决赛报名时配备的医生都须在指定某一个项目中进行工作。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或国际单项运动协会审定的最新项目竞赛规则,单项规程规则中同省运会规程总则不一致的,以省运会规程总则为准。

因选材和项目设置原因,省项目管理单位自行制定的竞赛规则,必须报省体育局批准,并且在2015年开始在山东省年度比赛中使用的方可在省运会实施。

年度比赛、预赛和决赛的竞赛办法应一致。

(二)本届省运会决赛中所有项目必须通过比赛排出名次顺序,录取名次均不得并列。

(三)各项目按照《项目竞赛规程》进行预赛,并根据《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和录取名额确定参加决赛人数。

(四)参加第二十四届省运会的各市代表团,必须参加足球、篮球、排球的比赛,且报名队伍总数不得少于6支。

(五)开幕式后举行14个大项的比赛,除田径、游泳、射击、射箭、举重、足球、篮球、乒乓球、赛艇、皮划艇、羽毛球、排球项目以外,承办单位可在设项中任选2个项目,报省体育局确定。

以上项目原则上集中在10-12天完成。

(6)年度比赛、预赛、决赛各项目裁判人员由省项目管理单位按单项竞赛规程、规则的要求选派。

(7)比赛服装按照各项目竞赛规则、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八)如采用积分的形式进行年度锦标赛的项目,可通过积分确定省运会决赛资格,积分办法由省相关项目管理单位制定。

(九)预赛参赛运动队集体项目不足3队的不进行比赛;

个人及团体项目不足2个代表队,运动员人(队)数不足3人(队)的不进行比赛。

决赛阶段中,个人或团体项目满足2个人(队)可以进行比赛。

运动员人(队)数以各项目参加省运会预、决赛正式报名单为准。

七、兴奋剂、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山东省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有关规定,省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

八、录取、奖励和记牌计分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男、女甲组各录取前十名,男、女乙组各录取前十二名,前六名分别记6、5、4、3、2、1枚金牌,第七至第九名分别记3、2、1枚银牌,第十名至第十二名分别记3、2、1枚铜牌,依次计45、42、39、33、30、27、24、21、18、15、12、9分,并颁发成绩证书。

(二)手球男、女甲乙组,橄榄球男、女组比赛均录取奖励前八名。

前六名依次记4、3、2.5、2、1.5、1枚金牌,前八名依次计39、33、30、27、24、21、18、15分,并颁发成绩证书。

(三)沙滩排球男、女甲乙组比赛均录取奖励前8名。

前三名依次记2、1.5、1枚金牌,前八名依次计26、22、20、18、16、14、12、10分,并颁发成绩证书。

(四)其它项目均录取奖励前八名,前三名分别记一枚金牌、一枚银牌、一枚铜牌,前八名依次计13、11、10、9、8、7、6、5分,并颁发成绩证书。

(五)山东省运动队运动员本周期(2014年9月25日至24届省运会最后一个比赛项目结束)在下列比赛中获得成绩,带入该代表团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给予其代表团计牌奖励,统计办法为:

1.获得第三十一届奥运会前三名,依次记8、4、2枚金牌;

4—8名分别计1枚金牌。

2.获得第十三届全运会前三名依次记4、2、1枚金牌。

3.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前三名依次记3、2、1枚金牌。

4.获得2014年第十七届亚运会金牌运动员记2枚金牌,已在23届省运会上记入青少年组金牌的成绩不再计入。

5.获得第三届青少年奥林匹克运动会金牌运动员记1枚金牌。

6.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国家体育总局体人字〔2007〕304号文件规定的项目)金牌运动员记1枚金牌,取得成绩的项目(小项)应与第十三届全运会所设项目(小项)一致。

7.上述比赛中集体项目按个人成绩计算,最高不超过2人。

8.运动员成绩按参赛项目最高一次成绩进行统计,奥运会和全运会成绩可以累计统计。

(六)符合参加省运会资格的运动员,省运会决赛期间因受国家体育总局指派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而不能参加省运会决赛的,需在该项目比赛前30天提供国家体育总局选调文件(原件)、省各项目管理单位申请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证明。

经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局长签字后有效。

同时将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成绩按以下办法计牌、计分:

1.上述情况运动员每人计入所属代表团“青少年运动员组成绩奖”金牌一枚、总分13分;

取得成绩(名次)后,再按第(五)款相应规定的赛事和计分办法计牌计分,并在“青少年运动员组成绩奖”中减去一枚金牌和13分。

具体计分办法为:

(1)运动员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所取得成绩(名次)与省运会设项相符的,按规定直接带入。

(2)运动员取得成绩(名次)与省运会设项不符的,根据实际取得成绩(名次),按第(五)款规定带入。

2.与外省运动员一起参加集体项目所获得的成绩按个人成绩计牌、计分(最高按2人计算)。

(七)本周期内每向省运动队(以2014年9月25日至24届省运会闭幕之前省体育局公布的名单为准)、解放军(获得十三届全运会与我省实行两次计分资格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名单为准)和职业俱乐部(代表山东省参加第十三届全运会,以第十三届全运会秩序册、成绩册及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确认的名单为准)每输送1名运动员计0.5枚金牌,计入输送市“优秀运动员组金牌成绩奖”。

(十)为了备战第十三届全运会,经省体育局批准,省项目管理单位交流到外省参加全运会的我省运动员获得成绩按省运动队运动员奖励标准记牌、计分(名单和成绩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同意的为准)。

九、代表团的奖项和名次公布

(一)设“青少年运动员组金牌成绩奖”和“青少年运动员组总分成绩奖”,公布各代表团参加第二十四届省运会运动员所获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分别奖励前十名。

如金牌总数相等,以银牌总数多者列前;

如团体总分相等,以金牌总数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二)设“优秀运动员组金牌成绩奖”和“优秀运动员组总分成绩奖”,公布各代表团优秀运动员本周期内带入成绩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

分别奖励前十名代表团,如金牌总数相等,以奥运会带入金牌总数多者列前,以此类推,如团体总分相等,以金牌总数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三)设“竞技体育贡献奖”;

公布各代表团“青少年运动员组成绩奖”、“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所得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之和,分别奖励前十名代表团;

如金牌总数相等,以银牌总数多者列前。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按照《山东省第二十四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执行。

十、申诉、纪律和处罚

(一)为维护体育竞赛组织的严肃性,省项目管理单位接受关于运动员资格问题的举报,举报材料须以举报人(单位)所属市体育局的名义并提交详实的举报证明材料。

省相关项目管理单位须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举报人,经查证举报不属实的,由举报单位承担有关责任并负担发生费用。

受理截止时间以本项目预赛结束后30天为准,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体育局申诉,省体育局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

(二)比赛期间对赛事组织、裁判员判罚等赛风赛纪方面有异议的,可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规定有关要求提出申诉,提交本项目竞赛委员会裁决,逾期不予受理。

(三)在比赛中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停赛罢赛,赛场滋事、打架斗殴,以及未经批准弃权等违反赛风赛纪者(包括各代表队工作人员和官员),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四)省运会期间违反兴奋剂相关文件规定的运动员和代表单位将给以处罚(办法另定)。

十一、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

各代表团于2017年12月31日前填写《第二十四届省运会参赛报项表》,并加盖体育行政部门公章后报山东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

(二)预赛报名:

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要求报名,具体时间按各竞赛项目规定执行,报名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和调整。

(三)决赛报名:

按预赛后确定的运动员数报名报项,各项目决赛报名后,不得变更。

(四)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报到时间另定;

各项目运动队原则上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2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

组委会负担比赛期间各代表团编内人员住宿、市内交通等有关费用,各代表团须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

(五)裁判员及仲裁人员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

由于特殊情况,个别项目需提前报到的,需经省体育局批准。

组委会提供裁判员及仲裁人员工作装备,并负担食宿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酬金等相关费用。

十二、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规格为2×

3米团旗,颜色自定。

代表团团旗须标明规程规定的代表团名称,不得出现其它标志,如“济南市”即可。

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山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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