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路牌广告合同协议书范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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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告内
容: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双方约定为天,即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期限如有变化,需双方
另行协商确定。
三、广告费用及其支付
1、费用包含以下内容:
(1)广告位租金及一切广告审批发布费;
(2)构架制作及维修费用(包括每年一次替构架扫防锈油);
(3)广告牌照明用进口飞利浦射灯(1000瓦/盏)盏及电费;
(4)照明所需电费、增容及一切有关电器装置及维修费用(包括人工及材料费用);
(5)射灯广告牌每年免费安装/更换画面次(包括第一次上画);
(6)更换损坏之灯泡及灯具;
(7)每年次清洁画面,使广告牌保持完整清洁,效果美观发布;
(8)政府税收及一切有关杂费;
(9)乙方负责有关广告媒体构架之安全性及购买广告媒体有关保险。
2、甲乙双方约定广告费用合计人民币(大
写)(¥
元)。
3、付款时间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人民
币元,即全部费用的%;
乙方设计完成后
的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人民币元,即全部费用
的%;
乙方依设计稿将广告画面制作、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
格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人民币元,即
全部费用的;
剩余%作为质保金,合同履行完毕后
的日甲方向乙方结算。
4、付款方式
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付款:
(1)现金;
(2)转账;
(3)支票。
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5、乙方应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前述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四、设计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创意进行设计。
2、画面尺寸:
米X米X面
=平方米。
3、该路牌的材料为:
整体广告架结构为钢架结构,设计抗风能力
为级;
画面为布,电脑喷绘精
度,米距离效果清晰,设计保质
期年,不褪色、不破损。
4、该路牌广告为电脑喷绘加射灯;
白天展示为电脑喷绘,夜晚为电脑喷绘外加照明(射灯)o
5、照明时间:
o
五、报批手续
1、户外审批手续由乙方办理;
2、甲方应根据需要向乙方交付报批所需文件,并保证文件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报批需要;
3、广告画面内容应于安装或更换前交乙方查阅,同意后由乙方交所有有关部门
批准。
乙方必须于收到甲方广告画面内容后两天内进行报批,并于合理时间内完
成报批。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政府当局批准的证明文件。
如因乙方提供无效之证明文件而引致上画受拖延或禁止,则乙方必须承担一切因而引起之经济损失及责任。
甲方有权终止合约及索取赔偿;
4、甲方拥有随时提出更换画面的权利,惟甲方必须将画面初稿送乙方,乙方需
呈交所有有关部门审批。
若因任何原故,甲方不获准更换画面,而乙又未能提出合理解释及证明文件,则甲方有权终止合约,终止合约一事将在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个月后生效。
六、制作
1、在签订临时广告合约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要求及标准之媒体构架图,并得甲方同意后,始能动工制作构架。
结构图必须清楚标示广告媒体基础之要求、物料类型尺寸及焊接或连接点之标准及要求;
并须将广告媒体所在建筑物部份之结构图及特殊情况详细列明。
2、工程设计图完成并经国家认可设计单位审核后,乙方应负责提交该设计图与
有关政府单位、业主、原广告代理及该物业工程设计负责部门,并促使于两星期内全部通过,如有时间上之延误,则甲方有权不缴付所延误时间之所有租金。
3、乙方必须于起租日期前天完成构架制作,以便进行安装画面工程,若逾期而未能完工,所延误之时间,将会顺延起租日期。
如因乙方而引起工程延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约,并可向乙方索取赔偿因工程延误及解除合约所导
致的经济损失。
此外,甲方有优先权于解除合约后个月内与乙
方以相同条款租用本合约所指定的广告媒体位置。
七、验收
乙方在广告牌制作完毕后向甲方发出验收通知,甲方在接到乙方验收通知之日起日内,对已制作完成的广告牌进行验收,若甲方未能在接到
乙方验收通知之日起日内完成验收,则视同验收合格。
八、发布
1、广告发布是指此户外广告按本协议约定的正常发布,乙方需保证甲方租用之广告媒体在每天指定亮灯时间内准时获得供电及亮灯。
如有不亮灯或亮灯不足情况,则乙方需按没有亮灯或亮灯不足的总天数全数在广告发布期满后免费补还或
在下一期媒体费中按比例扣除受影响租期之租金。
如甲方选择在合约期满后免费补还受影响之租期,而乙方未能做出相应之安排,乙方必须于合约期满后立即将受影响租期内之租金按比例退还甲方或客户。
2、乙方同意甲方要求,于合同期内(签署当日前已竖立之广告媒体除外)不得承
接建设于甲方广告媒体同一地点正面、上方、下方米范围内位
置的任何广告。
又或有其他物体或建筑物于广告正前方长期竖立阻挡该广告任何部份,则甲方有权提早终止合约,终止合约一事将在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后立即生即生效。
乙方并必须于合约终止后立即按比例退还已付而未发布之媒体费予甲方或客户。
此外,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赔偿画面制作费用
3、未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移广告媒体的位置,若于合约期内,乙方擅自改动广告媒体位置,甲方有权提早终止合约,终止合约一事将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立即生效。
乙方并需立即按比例退还已付而未发布之媒体费予甲方或客户。
4、甲方拥有在合同期内每年更换广告画之权利,画面由甲方提供,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须预先向乙方提出,而乙方向有关部门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每年安装广告画面次数多于次,甲方同意乙方将收取合理安
装费用。
5、广告媒体构架或广告画,如有任何损坏或要求修改等,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在本合约期内,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拆除改建、加建或遮挡甲方广告的任何部份。
九、维护
1、乙方负责对广告牌进行日常维护,以确保广告媒体的完好和广告的正常发布。
2、若遇广告不能正常发布,乙方应在小时内排除障碍,并将修复情况通报甲方。
发生故障及进行维修的天数,应在发布期中顺延。
但是属于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十、发布中断
1、如广告媒体因中国法律更改而拆除,乙方应从该日起按比例归还甲方或客户已付而未发布之广告媒体租金。
2、广告媒体除因中国法律更改外,若因任何其它外来因素(乙方需提交有效之证明文件)、压力等而必需拆除或暂停发布,乙方需从该日起按比例归还甲方或客户已付而未发布之广告媒体租金。
3、倘若在合约期内,乙方须暂时停止展出广告媒体(例如:
广告媒体所处建筑物或道路的任何部份须进行维修或因国家任何活动或任何其他原因需暂时搬走或
遮盖广告媒体)。
乙方必须提出充分及合理的理由,并将有关之证明文件于广告暂停发布之日起三天内送呈甲方。
此外,乙方须延长合约期限以赔偿广告媒体展出受到妨碍的时间,而甲方无须为延期交费用。
乙方并须于事发后三天内通知甲方有关广告媒体于何时停止展出及将在何时恢复展出。
又若乙方未能在合约期满后延长发布期以补还受影响之租期,乙方必须立即将受影响租期内的租金按比例退还甲方或客户。
十^一、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如乙方无法按本协议按时完成广告设计、报批、制作、发布的,应向对方支
付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的违约金;
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
应协议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3、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每迟延一天甲方应向
乙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的违约金。
4、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总金
额%的违约金。
5、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
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十二、保密
1、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2、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3、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十三、不可抗力
1、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通知和送达
1、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
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2、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3、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乙方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十五、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
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
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4、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
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5、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十六、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
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
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