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款物管理自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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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款物管理自查报告
涉案款物管理自查报告
第1篇:
涉案款物管理相关规定[小编推荐]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涉案案款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案款管理,确保涉案案款的收取管理和支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按照《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案款是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案件时,由当事人或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缴纳、或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扣押、提取、变价等方式收缴,并由人民法院暂为保管,应在案件审理或执行程序中按规定发还相关当事人、上缴相关单位或本院依法处理的款项。
第二条案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明确责任。
案件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案件承办人分工负责,各司其责、协调工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差错,加强案款管理和监督;建立定期核对清理制度。
违反案款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统一管理。
所有案款由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和非财务管理人员不得经办管理案款。
(三)统一单据。
收取案款应统一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监制的正式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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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统一账户。
案款由法院统一设立案款专用帐户,所有案款收支全部通过专户核算管理。
(五)支付及时。
财务部门在接到业务部门划款通知后,在五个工作内,按规定办理划款手续。
第三条案款分类按照来源分类如下:
(一)执行案款。
是指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对当事人不履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暂由人民法院代为统一管理的款项,包括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现金、人民法院从金融机构扣划的属于被执行人的存款、处臵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的款项以及其他用于清偿债务的款项。
(二)刑事案款。
是指人民法院收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收取涉案款项。
(三)民事案款。
是指人民法院收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当事人缴纳的保证金或处罚的罚金等款项。
(五)罚金。
是指人民法院收取已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确定应当由服刑人员缴纳的罚金。
第二章案款收取
第四条执行案款收取的程序如下:
(一)案件承办人在通知被执行人或缴款义务人缴纳执行案款时,应当填制《缴纳执行案款通知书》,财务部门凭案件承办人开具的《缴纳执行案款通知书》收款并向缴款人开具案款收据;
2通过银行转账的,在开具收据时应同时出具转账凭证。
(二)案件承办人通过扣划程序收取案款的,应当在扣划后填写《招划执行案款登记》,财务部门根据《扣划执行案款登记》,在核实款项到账情况后开具案款收取。
(三)案件进入拍卖、变卖程序的,竞买人应当到交易所开具《缴纳拍卖保证金通知书》后,通过银行转帐或直接以现金方式缴纳,银行转帐的在财务部门在核实款项到账后,凭《缴纳拍卖保证金通知书》向缴款人开具收据。
第五条刑事案款收取的程序如下:
案件承办人在通知被告人或缴款义务人缴纳刑事案款时,应当填制《缴纳刑事案款通知书》,财务部门凭案件承办人开具的《缴纳刑事案款通知书》收款并向缴款人开具案款收据;通过银行转账的,在开具收据时应当同时出具转账凭证。
第六条民事案款收取的程序如下:
(一)案件承办人在通知被告人或缴款义务人缴纳民事保证案款时,应当填制《缴纳民事案款通知书》,财务部门凭案件承办人开具的《缴纳民事案款通知书》收款并向缴款人开具案款收据;通过银行转账的,在开具收据时应当同时出具转账凭证。
(二)民事案款转为罚金时需由案件承办人提供民事处罚决定书和填写《案件转罚金通知书》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接到《案款转罚金通知书》后将原民事案款调帐转入罚金。
第七条罚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收取的程序如下:
3案件承办人在通知服刑人员缴纳罚金时,案件承办人员或服人员所在监狱应当填制《服刑人员补缴罚金通知书》,财务部门凭案件承办人开具的《服刑人员补缴罚金通知书》收款并向缴款人开具案款收据;通过银行转账的,在开具收据时应当同时出具转账凭证。
第三章案款核算管理
第八条财务部门对案款实行分类核算管理并分别分案号设立明细辅助帐逐笔进行核算管理。
做到记帐及时、准确、完整。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理核对,做到帐款相符,帐帐相符。
第九条业务部门核算管理。
案款管理业务部门根据财务部门开据的案款收据复印件做到对每个案件的案款逐笔登记案款管理系统建立案款台帐,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理核对,保持与财务部门核算一致。
第十条案款管理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做到每半年清理一次,一年清理核对一次,做到财务、业务部门帐帐相符,个案辅助帐与台帐相符。
第四章案款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执行案款支取。
财务部门在收以执行部门以完成审批程序的《案款支付审批表》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划款手续。
执行串案需执行部门内部案件间的案款划转,财务部门根据审签完毕的《案款支付审批表》进行调整,将案款收款信息重新
4进行登记,再由执行部门执行案款管理员移送给承办人。
第十二条刑事案款支取。
财务部门在收到刑事审判庭开据的《刑事案款支付审批表》后。
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款,财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划款手续;如果是判处的罚金,案件承办人还需附判决书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缴国库手续。
第十三条民事案款支付。
财务部门在收到民事审判庭开据的《民事案款支付审批表》后,如果是支付给权利人的案款,财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划款支付手续;如果是处罚的罚金,案件承办人还需附处罚通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缴国库手续。
第十四条罚金上缴。
财务部门在收到服刑人员缴纳部分罚金后应积极与财政部门联系做到每季度汇总上缴国库一次。
第十五条案款内部调整支付。
主要是指刑事案款(刑事附带民事)、民事案款转为执行案款,由案件承办人将《案件移送执行通知书》分别送执行部门和献策务部门。
执行部门案件承办人填制《刑庭民庭案款调整调整审批表》送财务部门,财务凭《案件移送执行通知书》、《刑庭民庭案款调整调整审批表》进行调帐处理,并录入执行案款管理系统。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每年年终由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年度案款工作进行检查,列入考核
5内容、各部门与财务部门每年核对案款的收支管理情况,确保案款管理账目清楚、准确。
第十七条卷宗归档材料应包含完善的案款收支票据和审批手续。
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所附案款单据进行审核,案件审判管理部门对票据附卷宗情况列入卷宗质量的评价标准之一。
第十八条法院案款工作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挪用、截留、私分、侵吞案款及其孳息的,视情节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案件承办人员调离原岗位或因工作调整需要移交所办案件时,必须同时对案款收支情况进行交接。
案款交接不清的,不能办理离换岗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由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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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涉案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涉案物品的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执行办案水平和司法公信力,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涵盖范围】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指本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执行权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从当事人、案外人扣押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物品。
具体包括下列物品:
(一)查封、扣押的动产物品;
(二)司法处罚中收缴的物品,财产刑中没收的物品;
(三)代为转交的指定交付的物品或者票证;
(四)扣押或者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
(五)公诉机关及其他办案机关随案移送的物品;
(六)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第三条【排除范围】下列涉案物品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一)涉案案款的管理,按照专项规定办理;
(二)不动产和臵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等财物,涉案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动产物品,股票、债券、期
7货等已登记的特定动产,依法扣押有关财产权证明或者权利证书,将裁定书送达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并告知其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关系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三)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
(四)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扩散;
(五)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
(六)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经物品所有权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院长批准,可以及时委托有关部门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本院案款账户;
(七)其他可以随案卷保存、价值不大的单一证据等。
第四条【管理启动】本办法对涉案物品的管理启动从扣押到案或者接收物品后开始,至涉案物品处臵完毕结束。
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实施扣押行为的规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条【保密规定】涉案物品保管、处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对保管、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物品,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8第六条【管处分离】涉案物品的管理原则是:
(一)分级接收、及时移交原则。
各办案部门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从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办案机关接收涉案物品后,应当立即办理相关手续,移交法警支队保管;
(二)全程留痕、过程监督原则。
办案部门、法警支队对物品的接收、保管、调用、处臵等环节和过程与案件信息同步载入,实现可查看、可调取、可控制和可监督。
第七条【权责清单】涉案物品相关部门应当行使以下权力、承担以下责任;
(一)办案部门:
依法办理扣押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接收手续;抵押或接收物品后移交集中保管;严格按照时限和程序处臵物品,履行手续通知保管部门;结案时应当对物品提出处臵意见。
(二)法警支队:
接收办案部门移送的涉案物品,出具接收清单;建立物品集中保管台帐;妥善集中保管物品;按照办案部门要求审核并办理出库手续;定期清理入库物品,进行分析通报。
(三)纪检监察部门:
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对涉案物品移送、保管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介入调查,涉及违法犯罪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信息化运用】涉案物品管理通过信息手段实现。
法警支队应当积极采取物联网技术、互联网技术做好涉案物品管理工作。
9办案部门、法警支队、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办案系统严格运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必须网上运行,全程留痕。
第二章移送与接收
第九条【接收时限】各办案部门扣回或者接收涉案物品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台帐,并及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至迟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将扣押的物品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及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等送法警支队入库保管;
(二)扣回或者接收涉案物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送法警支队保管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
第十条【移交审验】办案部门移交涉案物品时应通过办案系统形成移交清单,法警支队应当场审验:
(一)清单是否列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特征、数量等主要内容,并与移交的物品是否相符;
(二)移送的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宜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密封,是否有办案人员、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经过鉴定的,是否附有鉴定意见复印件;
(三)移送的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