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范本律师推荐版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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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江山永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第1条定义

1.1协议或本协议,是指本协议及其附件,同时包括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修订、补充或更改,但本协议具体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1.2合同能源管理,是指项目的开发、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全部由乙方负责;

乙方通过获取运营期内甲方缴纳的电费、分布式补贴、节能减排补贴等,逐步收回投资获得利润;

甲方提供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配合乙方各项工作,获得电费优惠收益,并达成节能减排目标。

1.3分布式光伏电站,即【此处需填写备案名称】,是指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场地建设、运营维护的计划装机容量为【】MWp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4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是指甲方提供的能够用于建设乙方分布式光伏电站的通信基站铁塔塔身、机房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屋顶或立面、可利用的空闲土地等场地。

1.5运营期,是指分布式光伏电站运营期限,自分布式光伏电站全部装机容量并网发电之日起算。

1.6实缴费电价或电网电价,是指本协议签署前,甲方使用电网公司提供的电量及供电服务向电网公司结算的用电价格。

实行单一制电价的,用电价格为电度电价;

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电价由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受电变压器(千伏安)或最大需量(千瓦)计算的电价;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实用电量(千瓦)计算的电价;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是指根据用户月加权平均功率因数调整减收或增收的电费。

1.7产权分界点,是指甲、乙双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划分的分界点。

1.8并网接驳点,是指光伏电站与电网的连接点。

1.9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0年、月、日,是指公历年、月、日,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条合作内容和方式

2.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的合作按照下列第【】项约定的方式执行:

2.1.1本协议为省级合作框架协议,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甲方同意由电站所在地(市)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地市签约方”)与乙方(或乙方指定公司,下同)就具体电站项目,按本协议约定内容另行签署与电站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具体协议(即本协议第2.1.2项约定的方式),并监督和确保地市签约方完全履行本协议和具体协议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如地市签约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协议和具体协议约定的,甲方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2.1.2本协议为地市级具体实施协议,则甲方同意由乙方利用甲方管辖范围内的通信基站铁塔塔身、机房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屋顶或立面、可利用土地等场地(以下简称“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甲方提供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位置、面积等信息详见附件1:

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状况表。

2.2甲方确认,其提供给乙方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享有下述第【】项权利:

2.3.1甲方是该等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持有土地或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属证书,并能提供上述权属证书的复印件或权属关系的证明性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2.3.2甲方是该等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的合法承租人,其已与产权人签署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不得少于【】年),且产权人同意甲方将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转租给乙方用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

甲方能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权属和租赁关系的证明性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2.3甲方同意,在双方合作期内,将上述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免费提供给乙方,用于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4分布式光伏电站采用【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额上网】的上网模式。

双方确认,乙方分布式光伏电站设计装机容量(最大发电能力)小于甲方的用电消纳能力,甲方应优先消纳乙方分布式光伏电站实际所发全部电量。

2.5合作区域:

【】全境;

在合作区域内装机总容量预估为【】Wp,具体装机容量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

2.6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交付乙方。

2.7分布式光伏电站运营期限为【】年,自分布式光伏电站全部装机容量并网发电之日起算。

2.8甲、乙双方合作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至分布式光伏电站运营期届满之日止。

第3条分布式光伏电站产权分界和运营维护

3.1本协议所述分布式光伏电站包括:

光伏组件、支架、逆变设备、箱变、输电线路、防雷、清洗系统、计量设备、通信模块等接至电力并网接驳点前的乙方投资的所有设备设施。

3.2在合作期内,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归属于乙方。

甲方不得处置分布式光伏电站,也不得在分布式光伏电站或分布式光伏电站资产上设置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等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

因甲方原因导致分布式光伏电站或其相关设备、设施丢失、故障、损坏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3.3分布式光伏电站的产权分界点设在双方共同确定的配电变压器【】侧并网接入点。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产权属于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营、维护和管理;

产权分界点负荷侧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营、维护和管理。

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改、移动对方设备。

如遇紧急情况(危及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基于本协议其他约定而必须操作或变动时,可先操作并立即通知对方。

3.4甲、乙双方对各自享有产权的设备设施承担维护、保养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若乙方委托甲方对乙方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进行运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运维合同》。

3.5在不损害甲方节能效益分享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乙方的任何关联公司,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4条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的维护和使用

4.1合作期内,甲方应为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对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安保、运营维护提供协助和便利条件,以确保分布式光伏电站安全运行。

如分布式光伏电站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或丢失,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更换等工作。

4.2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内,如果甲方确需对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进行改造的,甲方应优先考虑不影响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运营功能或对上述功能影响较小的改造方案。

改造前甲方应提前三十(30)日通知乙方,并为乙方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如改造后场地无法用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运营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他同等条件的场地用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运营。

4.3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需要搬迁或拆除分布式光伏电站的,甲方应:

4.3.1给予乙方合理的、足够的时间进行分布式光伏电站拆除及重装工作。

4.3.2原则上甲方应另行提供不低于原分布式光伏电站的面积和运营及环境条件的场地,用于乙方重新安装分布式光伏电站。

4.3.3由于改造、拆除、搬迁和重装等使乙方分布式光伏电站停止运营,并且不能提供同等条件场地,且时间超过30日的,甲方以停止运营之日上一月份的日平均电费,按实际停运天数计算并补偿乙方电费损失。

4.4如因政府等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对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进行拆迁、改造,需要对分布式光伏电站进行拆除的,甲方得知上述消息后应立即书面告知乙方,并为乙方从事相关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与分布式光伏电站相关拆迁补偿、补贴、赔偿等权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5条电费计量与支付方式

5.1双方一致确认如下内容:

5.1.1按照国家规定在入网前端甲、乙双方认可的位置安装电能计量装置,该电量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甲、乙双方计算用电量与电费的唯一依据。

分布式光伏电站实现远程抄表功能,远程计算用电量。

具体接入方式及电量计量装置安装方式以当地电网公司审定的方式为准。

5.1.2经双方确认甲方现行实缴费电价【】元/度(电网电价)。

5.1.3甲方使用乙方分布式光伏电站生产的电量,乙方给予甲方结算电价优惠。

优惠电价为双方确认的甲方现行实际缴费电价(电网电价)的【】%,即【】元/度(【】元/度×

【】%),如电网电价变更,根据上述优惠比例相应调整。

5.1.4如本协议第5.1款所述电网电价下降至【】元/度基准后,甲方不再享受乙方给予的电费打折优惠,双方一致同意自电网电价下降当月起按照【】元/度的价格结算电费。

5.2甲方所用乙方电量的电费按月结算,甲方应在每月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电费(电费根据本协议5.1款进行计算),支付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电费付款通知(见附件1)及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6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6.1在项目申报、建设、运营期内,为乙方的现场勘查、气象数据调阅、设备(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营运、检测和维护等工作提供便利,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申报、并网手续的办理、建设、运营等工作,以及国家、省、市(区、县)各级项目补贴资金申请工作,为乙方在办理上述申请时所需各类资料的签字、盖章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6.2分布式光伏电站享受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和国家、地方等各类补贴归乙方所有,甲方应为乙方申请上述优惠政策和补贴提供配合和协助。

6.3对于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培训等方案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方案。

6.4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乙方组织的项目动员和培训会议。

6.5乙方对分布式光伏电站的监管和运营维护,甲方负有必要的协助和提示义务,如分布式光伏电站设备及设施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和设施进行更换、维修、更换等工作。

6.6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电费。

6.7甲方承诺,在合作期内,甲方为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的合法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拥有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的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使用权并有权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不存在第三方租赁权、担保权、其他优先权或者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等任何影响乙方使用的权利限制的情形,并确保乙方对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的使用不会受到甲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干扰、妨碍、阻挠等情形。

6.8双方合作期内,甲方应为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及运营维护提供以下便利条件:

6.8.1向乙方或乙方指定或聘请的第三方提供通信铁塔塔基和塔身、机房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设计图纸、电气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分布式光伏电站设计、施工的全部资料,且资料内容准确无误,纸质图纸至少提供一份,图纸应标注清晰。

6.8.2符合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营维护实际要求的通道,允许乙方人员及物资通过甲方管理范围进入分布式光伏电站并对分布式光伏电站进行运营维护。

6.8.3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所需的并网接入点。

6.8.4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及运营维护期间用水、用电等,由甲方指定接水、电地点,电器线路和管路连接规范并安装合格计量仪表后方可使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甲方的计量标准计算并由乙方承担。

6.8.5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及运营维护期间存放分布式光伏电站所需设备、材料及工具的符合乙方要求的相关场所。

6.8.6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及运营维护所需的其他合理条件。

6.9如甲方转让、赠予或抵押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等导致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所有权或他项权变动的,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30)个自然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应确保受让方及其他权利主体同意受让或承继本协议项下甲方应承担的所有承诺和义务,以确保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受影响。

6.10双方合作期内,因甲方原因导致分布式光伏电站发生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对甲、乙任何一方,或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由甲方负责。

如乙方先行垫付或赔偿的,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7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7.1负责项目申报、并网手续的办理、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运营等工作。

7.2将必要的设计、施工、培训等资料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7.3及时书面答复甲方对设计、施工方案的意见。

7.4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院出具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方案,光伏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

7.5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定期补充备品备件。

检查周期和维护方式再议。

7.6根据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

在运营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

7.7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

7.8项目初期由乙方免费提供远程抄表终端软件权限和秘钥。

甲方能提供电度表的,则需要甲方提供电度表通信协议和485端口,乙方在部署了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场地实现远程抄表功能。

如果甲方没有智能电表,则由乙方提供安装,满足计量场地总用电、光伏发电量要求。

项目实施以后如需接入甲方的动力环境监控平台,乙方将按照要求,配合完成数据接入。

7.9乙方分布式光伏电站不能损坏甲方的设备设施,损坏的要负责修复或赔偿,但因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除外。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第三方的损坏或伤害,由乙方负责赔偿,与甲方无关。

7.10乙方分布式光伏电站产生的电费收益、国家及地方补贴、碳排放指标、绿证权益等均属于乙方所有。

第8条项目验收及执行

8.1乙方在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竣工后即向【】电网有限公司申请分布式光伏电站并网验收手续,双方同意以分布式光伏电站经【】电网有限公司查验并网为完成验收的标志。

8.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乙方的设计方案。

甲方同意乙方视需要将项目的设计、建设等相关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其中运维工作由乙方委托给甲方现有基站或机房的运维方,甲方提供相应协助或配合。

第9条特殊约定

9.1合作期届满后,如乙方提出继续使用分布式电站场地的,甲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由乙方优先使用;

如乙方无意继续使用分布式电站场地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项约定的方式处置乙方分布式光伏电站:

9.1.1乙方将分布式光伏电站所有权按照【】元的价格转让给甲方,并将分布式光伏电站技术资料、资产清单等一并移交甲方。

9.1.2乙方在分布式电站运营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分布式电站后将分布式电站场地交付甲方。

9.2在合作期内,甲方享有收购乙方分布式光伏电站的优先权,如甲方拟收购乙方分布式光伏电站所有权,则按下列方式进行:

9.2.1甲方收购分布式光伏电站(含项目设备、设施),需确保乙方已投入费用和合同期内的预期收益不受损失。

9.2.2甲方应按双方确定的收购价格付清全部收购款项。

9.2.3乙方收到甲方全部收购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办理分布式光伏电站(含项目设备、设施)的交接手续,交接完成后所有权转移。

第10条违约责任

10.1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10.2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电费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项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全部清偿时止。

10.3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第11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对本协议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生效。

11.2如甲方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经乙方发函催告后,甲方自乙方发函之日起10日内仍未补正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11.3乙方因甲方违约而单方解除协议的,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足够的时间进行分布式光伏电站拆除工作。

11.4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且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本协议全部无法履行,双方应根据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1.5如遇到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者发电、供电等有关政策变化,导致乙方分布式光伏电站不能正常建设、运营或乙方经营收入严重下降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自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本协议解除,甲方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应为乙方拆除、搬运光伏分布式光伏电站设施和设备提供必要的协助。

11.6甲方如计划新增分布式光伏电站,可参照本协议所定条款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依据补充协议提供服务。

11.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与其他单位合并或分立的,本协议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

第12条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2.1保密内容:

涉及本项目的未予公开的技术文件、协议条款内容以及合作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的明示为保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书面纸质文件、电子文档、图片、视听影音资料等)和信息等。

12.2涉密人员范围:

双方工程技术人员、销售人员、法律顾问等能接触到保密文件的人员。

12.3例外情形: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规则规定或应法院、政府机关、上市公司所在地证券交易所或其它具有相应管辖权机构的要求所披露的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但在该种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及时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并做出合理说明,尽可能最低限度地披露保密信息。

12.4保密期限:

同本协议有效期。

12.5泄密责任:

赔偿因此而给对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13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3.1协议各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

本协议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3.2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3.3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向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3.4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13.5本协议文本一式八(8)份,双方各执四(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6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包括:

附件1:

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情况表

附件2:

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产权证书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附件3:

电费付款通知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状况表

序号

场地名称

区域

经纬度

场地面积

产权归属

权利获得方式

备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分布式光伏电站场地权属证书、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性文件

致:

【】有限公司:

根据电量计量装置远程抄表记载,【】年【】月贵公司使用我公司分布式光伏电站提供的电量为【】千瓦时,按照双方约定的电价,本月贵公司应向我公司支付的电费为【】元,后附电费增值税发票(发票号:

【】,金额:

【】,开票日期【】。

【】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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