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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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本地区治欠保支年度工作计划。
2项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形式不限,其中工作任务应当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成果形式和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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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本级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立对下级政府治欠保支工作考核机制
1.制定对下级政府的年度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按规定通报考核结果,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1项中考核指标应明确属地和部门责任。
3.市本级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对下级政府治欠保支工作实施督查
1.建立并落实对下级政府治欠保支工作的定期督查制度;
2.市本级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含所属有关部门)督办或直接查处上级交办案件。
1项中的定期督查制度主要考核制度化的定期督查工作安排,督查制度的文件载体形式不限;
2项重点考核按时提交书面情况报告、查清事实、依法妥善处理等情况;
无上级交办案件情况的,可直接得分。
4.市本级或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建立并落实治欠保支工作问责制度
建立并落实治欠保支工作问责制度。
2分
可单独制定问责制度办法,也可与其他工作的问责制度合并设立,形式不限,应有具体适用标准;
问责对象指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负责人;
在自评后经核查,每发现1起应问责未问责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源头治理
5.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3分
2.市本级或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制度等具体实施办法;
3.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4.主管部门落实不得批准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新项目开工建设的规定。
1项在自评后经核查,发现有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
2项主要考核制度的可操作性,具体实施办法可单独制定,也可与其他工程担保制度合并设立,形式不限;
3项、4项在自评后经核查,发现未按规定落实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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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推进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
1.审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严格审查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可研报告;
2.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预防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
3.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施工企业带资承包;
4.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款、欠薪情况台账,并动态更新。
2项、3项在自评后经核查,发现未按规定落实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
4项中台账可单独设立,也可与其他领域欠薪台账合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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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7.健全欠薪预警机制
1.市本级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两网化)管理实现全覆盖;
2.建立并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市场监管、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监管信息和企业经营相关指标变化,定期研判,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
3.对在建工程项目开展日常巡视检查。
8.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
1.9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2.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全部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1项达到80%不足90%的评1.5分,达到70%不足80%的评1分,其他不得分;
2项达到90%不足100%的评1.5分,达到80%不足90%的评1分,其他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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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实名制管理
1.在建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
2.在建工程项目推行实名制管理,各地区制定推行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0.5分
3.建立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4.实现本地区市县各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的互联共享;
5.实现与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
6.实名制管理制度覆盖9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
7.对年度内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在建工程项目制定计划,明确落实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关系双方签署、用人单位盖章后各自留存;
2项、6项、7项由各地区自评填报得分,最终得分由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定;
3项、4项、5项指房屋市政类在建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由各地区自评填报得分,最终得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平台对接情况评定。
10.建立并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1.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
2.在建工程项目中由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
1项达到70%不足80%评1分,其他不得分;
2项达到70%不足80%评0.5分,其他不得分。
11.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1.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2.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
1项可单独制定缴存办法,也可与其他制度合并设立,形式不限,应有具体适用标准;
如发生涉及工资保证金的违纪违法行为,扣除该考核项目分值(3分)。
12.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
在自评后经核查,发现未落实相关规定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
13.落实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牌制度
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制度覆盖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工资支付诚信体系
14.加强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失信联合惩戒
1.按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2.按规定组织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B、C三级评价工作;
3.按规定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认定、推送等工作;
4.市本级或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向省本级报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5.市本级或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向省本级报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案件;
6.建立并落实欠薪联合惩戒机制;
7.按规定向各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欠薪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8.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发生的欠薪情况纳入相应诚信信息平台。
3项、4项自评后经核查,每发现1起应纳入“黑名单”而未纳入的扣0.5分,最多扣3分;
7项中各信用信息平台包括但不限于xx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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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置欠薪案件
15.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欠薪行为
1.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举报投诉案件市本级或省直管试点县(市)级联动处理机制;
2.落实“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执法检查机制;
3.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
4.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推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分级督办制度;
5.落实欠薪案件快裁快审机制;
6.落实对被欠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制度;
7.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办本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1项考核要点:
举报投诉案件市本级或省直管试点县(市)联动处理,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欠薪违法案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处理”;
2项考核要点:
市本级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立“双随机”抽查“两库一单”;
日常巡视检查落实“双随机”抽查;
5项指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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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执法成效
1.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按期结案率达96%以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达95%以上;
2.被欠薪农民工比重;
3.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问题,在xx年底前全部清偿。
8分
1项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各1分;
2项中的被欠薪农民工数是指经考核地区查实的欠薪案件中涉及的农民工人数,考核地区不填报该项自评分,只上报被欠薪农民工数。
2项按排名记分(比重由低到高,前2名计2分,3-5名计1.5分,10至14名计1分,14名之后计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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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欠薪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
1.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越级上访事件,每发生1起扣1分;
2.因欠薪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每发生1起扣1分;
3.因欠薪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发生1起扣4分;
4分
4.依法打击以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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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18.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
1.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性质;
2.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使用规范的机构名称;
1分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承担人社部门综合执法职能;
4.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情况;
5.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经费用于法律法规宣传、执法装备购置及维护、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的情况;
6.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用车配备情况;
7.工作服装配置情况;
8.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1项中本地区存在自收自支事业性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不得分;
4项中采取合理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政府购买服务充实执法辅助性岗位等方式,本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得到加强的得1分;
5项中本地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没有专项执法经费的扣1分,有专项执法经费但不能用于法律法规宣传、执法装备购置及维护、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的扣1分;
6项中根据提供的本地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用车配备统计表,存在无执法用车且无保障措施的扣1分;
8项主要检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建立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案卷管理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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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评分项目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2.在建工程项目指在行业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涵盖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所有领域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超过50%,或投资占比不超过50%,但建设单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其他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