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采集终端通用技术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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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扩建工程,如有需要,项目单位应在专用部分提出与原工程相适应的一次、二次及土建的接口要求。
6、技术规范范本的页面、标题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7、一次设备的型式、电气主接线和一次系统情况对二次设备的配置和功能要求影响较大,应在专用部分中详细说明。
1总则
1.1引言
提供设备的厂家、投标企业应具有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宜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宜具有AAA级资信等级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并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提供的数据采集终端应在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型式试验。
提供的产品应有部级鉴定文件或等同有效的证明文件。
投标方应提供设备2007年以来运行业绩表,在现场投运的终端不少于1000套。
投标方应提供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
1.1.1本规范书提出了数据采集终端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2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1.3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表示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如有异议,应在报价书中以“对规范书的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1.4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1.1.5本规范书经招、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2供方职责
供方的工作范围将包括下列内容,但不仅仅限于此内容。
1.2.1提供标书内所有设备及设计说明书及制造方面的说明。
1.2.2提供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以便确认供货设备能否满足所有的性能要求。
1.2.3提供设备安装、使用的说明书。
1.2.4提供试验和检验的标准,包括试验报告和试验数据。
1.2.5提供图纸,制造和质量保证过程的一览表以及标书规定的其它资料。
1.2.6提供设备管理和运行所需有关资料。
1.2.7所提供设备应发运到规定的目的地。
1.2.8如标准、规范与本标书的技术规范有明显的冲突,则供方应在制造设备前,用书面形式将冲突和解决办法告知需方,并经需方确认后,才能进行设备制造。
1.2.9在更换所用的准则、标准、规程或修改设备技术数据时,供方有责任接受需方的选择。
1.2.10现场服务。
2技术规范要求
2.1规范性文件引用
装置至少应满足最新版本的以下规定、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但不限于以下规范和标准:
标准号
标准名称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42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GB/T17626.1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抗扰度试验总论
GB/T17626.2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3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4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17626.5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17626.8
工频磁场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10
阻尼振荡磁场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11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试验
GB/T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GB/T13729
远动终端设备
GB/T5096
电子设备用机电件基本试验规程及测量方法
GB7251.5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五部分:
对户外公共场所的成套设备—动力配电网用电缆分线箱(CDCs)的特殊要求
DL/T637-1997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721
配电网自动化系统远方终端
DL/T634.5101
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101部分:
传输规约基本远动任务配套标准
DL/T634.5104
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104部分:
传输规约采用标准传输协议子集的IEC60870-5-101网络访问
DL/T814
配电自动化系统功能规范
Q/GDW328
配电自动化技术导则
DL/T645-1997
多功能电能表数据传输规约
DL/T645-2007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
生配电[2009]196号
配电自动化试点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2.2使用环境条件
工作场所环境温度和湿度分级见表
级别
温度
湿度
范围℃
最大变化率℃/min
相对湿度
%
最大绝对湿度
g/m3
C0
-5---+45
0.5
5---95
29
C1
-25---+55
10---100
C2
-40---+70
35
CX
特定
注:
CX级别根据需要由用户和厂家协商确定
2.2.2大气压力:
70kPa---106kPa
2.3终端额定参数
2.3.1额定直流电源:
220V/110V/48V/24V,允许偏差-20%---+15%
2.3.2额定交流电源:
220V/100V,允许偏差-20%---+20%
2.3.3额定交流电流:
5A/1A
2.3.4额定交流电压:
57.7V/100V/220V
2.3.5额定频率:
50Hz,允许偏差-5%---+5%
2.4装置功率消耗
在标称输入值时,交流电流回路功率消耗每相不大于0.5VA(In=1A)或1VA(In=5A),交流电压回路功率消耗(额定电压下)每相不大于1VA,整机(单模块)消耗不大于15VA(不含通信模块)。
2.5数据采集终端总的技术要求
2.5.1在相应要求的工作环境温度,装置应满足《DL/T721配电网自动化系统远方终端》、生配电[2009]196号《配电自动化试点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规定的性能要求。
2.5.2采集三相交流电压、电流。
实现电压、电流、零序电压、零序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频率的测量和计算,1-13次谐波分量计算、三相不平衡度的分析计算。
1)电压电流采样精度:
0.5级
2)有功、无功采样精度:
1.0级
2.5.3采集并向远方发送状态量,软件防抖动时间10-60000毫秒可设。
2.5.4采集直流量。
2.5.5具备当地/远方控制功能。
2.5.6应具有历史数据存储能力,存储容量不少于32M字节。
2.5.7可根据需要抄收台区电能表的数据,并可对电量数据进行存储和远传。
2.5.8数据采集终端应具备通信接口,并具备通信通道监视的功能;
通信规约采用DL/T634或其它国内标准、国际标准。
2.5.9应具有当地及远方操作维护功能,可进行参数、定值的当地及远方修改整定。
2.5.10具备后备电源或相应接口,当主电源故障时,能自动无缝投入。
2.5.11具备自检功能,故障时能传送报警信息;
终端同时应具备板件及重要芯片的自诊断功能,出错告警,并可记录不少于10条的异常记录,异常自复位功能。
2.5.12应具有事件顺序记录功能,并可保存不低于256条记录。
2.5.13可保存最近30条远方和本地动作指令以及发生时刻。
2.5.14具备软硬件防误动措施,保证控制操作的可靠性,控制输出回路必须提供明显断开点,继电器触点额定功率:
交流250V/5A、直流80V/2A或直流110V/0.5A的纯电阻负载;
触点寿命:
通、断上述额定电流不少于105次。
2.5.15具备对时功能,接收主站(子站)或其它时间同步装置的对时命令,与系统时钟保持同步。
2.5.16RS485通信接口的防误接线功能,端子间应能承受380V的交流电历时5分钟不损坏。
2.5.17数据采集终端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浪涌(冲击)抗扰度,高频干扰试验,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等应符合GB/T17626标准。
2.5.18机箱防护性能:
安装在户外的终端装置其结构设计应紧凑、小巧、防锈、外壳密封;
能防尘、防雨,防护等级不得低于GB/T4208规定的IP54的要求;
安装在户内的终端装置防护等级不得低于GB/T4208规定的IP20的要求。
2.5.19数据采集终端应有独立的接地端子,接地螺栓直径不小于6mm,并可以和大地牢固连接。
2.5.20数据采集终端中的接插件应满足GB/T5095,接触可靠,并且有良好的互换性。
2.5.21提供的试验插件及试验插头应满足GB/T5095,以便对各套装置的输入和输出回路进行隔离或能通入电流、电压进行试验。
2.6站所终端单元(DTU)具体要求
2.6.1应至少同时具备串行口及以太网通信接口。
2.6.2具有故障检测及故障判别功能,包括零序过流、线路过负荷、线路三相过电流检测(常规开关站按三相,紧凑型可按二相)等。
2.6.3双位置遥信处理功能。
2.6.4数据处理与转发功能。
2.6.5应具有积分电能量功能。
2.6.6应具有实时相位角计算,并具有逆相序检测功能。
2.6.7工作电源工况监视及后备电源的运行监测和管理。
提供后备电源电压监视。
后备电源为蓄电池时,具备均充/浮充控制、低压告警、欠压切除(交流电源恢复正常时,应具备自恢复功能)、人工自动活化控制等功能。
2.6.8后备电池应安全可靠,满足DL/T637-1997。
2.6.9后备电源应保证停电后能分合闸操作三次,维持终端及通信模块至少运行8小时
2.7馈线终端单元(FTU)具体要求
2.7.1应具备串行口和以太网通信接口。
2.7.2具有故障检测及故障判别功能,包括零序过流告警、线路过负荷告警、线路三相过电流检测(作用于跳闸)等,并可主动上送信息。
2.7.3具备同时监测控制同杆架设的两条配电线路及相应开关设备的能力。
2.7.4双位置遥信处理功能。
2.7.5数据处理与转发功能。
2.7.6应具有积分电能量功能。
2.7.7应具有实时相位角计算,并具有逆相序检测功能。
2.7.8工作电源工况监视及后备电源的运行监测和管理。
2.7.9后备电池应安全可靠,满足DL/T637-1997。
2.7.10后备电源应保证停电后能分合闸操作三次,维持终端及通信模块至少运行8小时
2.7.11应具备过电流保护功能,发生故障时能快速判别并切除故障。
2.8配变终端单元(TTU)具体要求
2.8.1应具备串行口或以太网通信接口。
2.8.2电源供电方式应采用低压三相220V交流输入,可断相运行。
2.8.3如果采用无线公网通信方式,在终端失电情况下,后备电源可在规定时间内确保与主站进行不少于3次的信息传输。
2.8.4当需要对无功补偿设备进行控制时,终端应具备相应的投切触点或通信接口。
可接受主站下发的命令进行无功补偿投切。
2.9外箱结构的技术要求
2.9.1外箱防尘、防雨、防腐蚀,符合GB/T4028规定的IP54级要求;
2.9.2外箱应符合满足GB7251.5,内部配线的额定电压为1000V,应采用防潮隔热和防火的交联聚乙烯绝缘铜线,其最小等效截面不小于1.5mm2,但对于TA和TV导线的等效截面应不小于4mm2。
导线应无划痕和损伤。
所有连接于端子排的内部配线,应以标志条和有标志的线套加以识别。
2.9.3配电外箱根据实际需求,可预留终端无线通信用的天线外露孔,确保信号不会被屏蔽,该孔应在箱体底部,避免滴水。
2.9.4对于必须按制造厂的规定才能进行更换的部件和插件,应有特殊的符号标出。
2.10屏柜结构的技术要求
2.10.1屏体要求详见IEC60297。
2.10.2内部配线的额定电压为1000V,应采用防潮隔热和防火的交联聚乙烯绝缘铜绞线,其最小等效截面不小于1.5mm2,但对于TA和TV的等效截面应不小于2.5mm2。
卖方应提供配线槽以便于固定电缆,并将电缆连接到端子排。
卖方应对所供设备的内部配线、设备的特性和功能的正确性全面负责。
2.10.3所有端子采用额定值为1000V、10A的压接型端子。
电流回路的端子应能接不小于4mm2的电缆芯线。
TA和TV的二次回路应提供标准的试验端子,便于断开或短接各装置的输入与输出回路;
端子排间应有足够的绝缘,端子排应根据功能分段排列,并加入可进行标注的隔离件,至少留有10%的备用端子,且可在必要时再增加。
端子排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便于外部电缆的连接。
2.10.4屏上的所有设备(包括空气开关、指示灯及其它独立安装的设备),均应有便于识别铭牌或标签框。
2.10.5屏柜所有空气开关应设在门外。
2.10.6柜上设备应采用嵌入式或半嵌入式安装和背后接线。
2.10.7对于必须按制造厂的规定才能进行更换的部件和插件,应有特殊的符号标出。
3试验
3.1试验要求
3.1.1卖方提供的设备试验标准应符合IEC及国标、行标的有关规范,并提供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及现场投运试验三种类型试验报告。
3.1.2卖方提供的每一种型式的产品都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报告结论证明。
3.1.3卖方提供的每一套设备出厂之前都应按规范要求、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工厂规定的调试大纲进行出厂检查、性能试验,试验报告应随产品提供。
3.2电气性能试验
3.2.1装置内部所有元器件性能正确性试验及所有接线正确性试验。
3.2.2模拟实际情况进行连续通电,包括交流电流、电压、直流电源的试验。
3.2.3每个回路(除弱电回路外)应进行工频2000V、1分钟耐压试验。
3.3现场试验
现场实际设备接入后,在一次设备不带电和带电试运行时还应作测试验收,卖方应负责数据采集终端单元的现场调试及投运试验。
现场投运前和试运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元件损坏,卖方应及时无偿修理或更换,直至符合规范要求。
保修期内产品出现不符合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要求,卖方亦应负责。
4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4.1卖方提供的样本和资料
卖方应在报价书中提供与本规范书有关的样本,其中包括成套数据采集终端单元,标准部件,各种接点回路图,有关继电器、选择开关、信号灯样本等,以备买方查核,样本中还应包括各种额定值数据、接点数量及其数据、各元件性能、功率消耗(包括交流及直流回路,正常及动作情况)及使用说明等必需的资料。
卖方还应提供装置运行及改进情况说明。
4.2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格式
4.2.1全部图纸应为A4幅面,并有完整图标,采用国标单位制。
图中字体不得小于3mm。
4.2.2提供最终修改图的电子文档。
4.3供确认的图纸
在合同签字后2周内,卖方应以快件方式提供供确认和了解的资料和图纸。
1)装置的交流和直流接线及输出接点图及它们的图例符号说明。
2)外箱、柜屏面布置图及图例符号说明和所有元件技术参数表。
3)外箱、柜背面接线图。
4)装置的方框原理图及其说明,各套装置及其元件的原理接线及动作原理的说明。
4.4买卖双方设计的图纸
卖方在联络会议后的2周内,应提供经过联络会议修改后的全部正式图纸及资料,供买方设计。
经过设计联络会议修改后的全部正式图纸及资料。
1)数据采集终端单元各个部件的内部接线图和图例符号说明。
2)数据采集终端单元外箱、柜内部接线图,包括外箱、柜背面布置图及说明。
3)外箱、柜内端子配置布置图。
4)外箱、柜内端子排的端子排列图。
5)外箱、柜地脚螺丝安装图。
6)合同设备施工时所必需的其他原理图。
7)所有图纸的电子文档及支持软件。
4.5其他资料和说明书
4.5.1卖方应提供给买方装置投产前试验用的详细的试验说明和技术要求,还应提供卖方提供的特殊的试验仪器的使用说明,卖方还应提供现有装置进行正常试验及运行维护、故障诊断的内容和要求。
4.5.2卖方应提供各装置的出厂试验报告。
4.5.3专用工具和仪器的说明。
4.5.4卖方提供与供货装置一致的说明书、终端单元的定值表。
4.6卖方提供的数据
4.6.1卖方应提供投标数据和信息,要求卖方提供足以证明设备性能的技术数据。
卖方应提供评标所需的资料(最新版本或修订版)。
4.6.2卖方提供的数据应包括卖方所提供产品的性能保证数据、预计性能、接口要求。
卖方应提供买方所要求的性能信息,并对其可靠性和一致性负责,卖方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将成为合同一部份。
任何数据的更改都须经买方同意。
卖方还应提供数据采集终端单元的软件版本号。
4.6.3如买方因设计和其它需要,要求卖方提供有关技术数据时,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提供这些资料和技术数据。
4.6.4卖方应提供供货记录,包括安装地点、投运时间和运行情况。
4.6.5卖方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4.7图纸和资料分送单位、套数和地址
图纸和资料分送单位、套数和地址在专用部分明确。
4.8设计联络会议
4.8.1若有必要,买方在收到卖方签字的第一批文件后的2周内将举行设计联络会议。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
1)卖方应对修改后的供确认的资料和图纸进行详细的解释,并应解答买方对这些资料和图纸所提的问题,经过共同讨论,买方给予确认,以便卖方绘制正式图纸提供给买方。
2)卖方应介绍合同产品已有的运行经验。
3)卖方应提供验收大纲,工程参数表。
4.8.2会议需要签订会议纪要,该纪要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4.9工厂验收和现场验收
要求满足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中关于工厂验收(现场)的规范。
4.10质量保证
4.10.1卖方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试验等(包括卖方的外购件在内)均应符合本规范书的规定。
若买方根据运行经验指定卖方提供某种外购零部件,卖方应积极配合。
卖方对所购配套部件设备质量负责,采购前向买方提供主要国产元器件报价表,采购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交货时必须向买方提供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及有关安装使用等技术文件资料。
4.10.2对于采用属于引进技术的设备、元器件,卖方在采购前应向买方提供主要进口元器件报价表。
引进的设备、元器件应符合引进国的技术标准或IEC标准,当标准与本规范书有矛盾时,卖方应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买方,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假若卖方有更优越或更为经济的设计和材料,足以使卖方的产品更为安全、可靠、灵活、适应时,卖方可提出并经买方的认可,然而必须遵循现行的国家工业标准,并且有成熟的设计和工艺要求以及工程实践经验。
4.10.3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应按工程设计及施工进度分批提交技术文件和图纸,必要时,买卖双方尚需进行技术联络,以讨论合同范围内的有关技术问题。
4.10.4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应为由最适宜的原材料并采用先进工艺制成、且未经使用过的全新产品;
保证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投标文件所述一致。
4.10.5卖方提供的终端设备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26,000小时。
4.10.6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在各个方面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终端设备到货后24个月或SAT后18个月),卖方对由于设计、制造和材料、外购零部件的缺陷而造成所供设备的任何破坏、缺陷故障,当卖方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卖方在2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包括运输费、税收等),以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质保期以合同商务部分为准。
质保期后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应提供维修服务。
4.11项目管理
4.11.1合同签订后,卖方应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卖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工程进度、设计制造、图纸文件、包装运输、现场安装、调试验收等。
4.11.2卖方在订货前应向买方提供一般性资料如:
典型说明书、主要的总装图等。
4.11.3在技术协议签订1个月内,卖方向买方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1)总装图,应表示设备总的装配情况,包括外形尺寸、安装尺寸、运输尺寸和重量、端子尺寸及其它。
2)底座图,应表明设备底座的尺寸、固定螺栓的位置和尺寸等。
3)铭牌,包括主要额定参数等。
4)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修理调试和全部附件的完整说明、数据、图纸资料。
5)型式试验报告。
6)结构图及对基础的技术要求。
4.12现场服务
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视买方工作情况卖方及时派出工程技术服务人员,以提供现场服务。
卖方派出人员在现场负责技术指导,并协助买方安装、调试。
同时,买方为卖方的现场派出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
当配电自动化设备需要分批投运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派工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服务。
4.13售后服务
4.13.1现场投运前和试运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元件损坏,卖方应及时无偿修理或更换,直至符合规范要求。
保修期内产品出现不符合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要求,卖方亦应负责修理或更换。
保修期外产品出现异常、设备缺陷、元件损坏,现场无法处理时,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4小时内响应,并立即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4.13.2卖方在设备保修期外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按成本收取维修费用。
4.14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试验仪器
4.14.1卖方应提供必要的备品备件和事故易损备件。
4.14.2卖方应提供安装、运行、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