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教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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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解(xie)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独角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
基本义:
刑法;
法律;
法度。
2、“法”与“法律”的区别
法是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法律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
二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3、各类型法的特征
奴隶制法
(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确认奴隶主阶级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确保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
(2)公开反映和维护贵族的等级特权,不仅明文规定奴隶的无权地位,而且还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刑罚种类繁多,刑罚手段极其残酷,刑罚的执行带有极大的任意性,依靠严刑峻罚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4)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残余,如同意复仇和赔偿制度的普遍存在、男性家长的广泛权力等,反映了奴隶制法受传统影响较大。
封建制法
(1)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地主的所有权。
(2)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皇帝(君主)拥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大权,贵族、地主分别享有国家管理社会生活方面的特权。
(举例婚姻制度)
(3)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
(举例“五刑”)
资本主义法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确立了"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契约自由"
过错责任"
等原则。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制、政党制、代议制等法律制度。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障资产阶级法治。
备注
页码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的概述
3.了解法的概念、法的形式和效力、法的制定和实施
4.掌握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概念和内容、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社会主义法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
(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总结: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形式和效力
(一)法的形式
亦称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在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是成文法,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
1.宪法,(1982年)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
宪法是其他法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其他法的内容和精神必须符合或不得违背它的规定或精神,否则无效。
2.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位上仅次于宪法。
是行政法规和一般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依据和基础。
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即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刑法》属于基本法律的范畴。
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教师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等。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公报》1991年第1号)、《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公报》1990年第4号)等等。
4.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即指由各省、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们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河南省劳动合同规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等。
5.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单行条例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例如《延边朝鲜自治州朝鲜族文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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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了解法的概念、法的形式和效力、法的制定和实施
6.掌握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概念和内容、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6.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计生委制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省政府制定的《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河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等。
7.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1968年7月59个国家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法的效力
(二)法律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生效的范围。
包括: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如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三、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一般的行为规则。
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人;
不是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
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
1.假定,是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如《刑事诉讼法》第37条“凡是知道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
2.处理,是规定权利和义务。
它规定人们的行为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
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规范的主要内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这是规定应当做什么;
第21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是规定禁止做什么;
第10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规定允许做什么。
3.制裁,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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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了解法的概念、法的形式和效力、法的制定和实施
8.掌握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概念和内容、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其中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目前我国有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刑法、诉讼法等九个法律部门。
如诉讼法是有关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有《民诉》、《刑诉》、《行政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四、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主要包括:
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
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
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体。
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1)完全行为能力人。
这是指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公民)。
例如,在民法上,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
这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中国刑法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人)。
(3)无行为能力人。
这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
在民法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
在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能年人和精神病人,也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例如: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的权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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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了解法的概念、法的形式和效力、法的制定和实施
10.掌握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概念和内容、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取得货物,其义务是支付货款。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可指自然物,如森林、土地,也可指人造物,如建筑物、各种产品。
2、行为,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3、人格权益,如公民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作品、科学发明、著作权、专利权。
五、法的制定和实施
(一)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二)法律的实施
1.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也称为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2.法的执行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
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行政管理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如公安局办案。
3.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简称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如检察院和法院行使的监督权和审判权。
4.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简称督法,又称法制监督。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第二节民法原理(上)
1.了解民事法律关系
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
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无权代理
简要回顾上节所讲重点,引入新课
一、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基本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
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1.自然人,要求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智力状况和精神状态不同,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限、完)。
2.法人,成立之日到解散。
3.其他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主要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
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
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
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二、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
1.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民事主体将其想要发生民事后果的内心意志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
(例如,我对商店售货员讲:
“我想要购买一部这种照相机”)。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为目的。
(该行为为自觉自愿行为,而非受胁迫、受欺诈行为否则达不到行为人的目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
意思表示是否能够引起其指向的某种法律效果的发生,取决于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如果购买的物品为法律所禁止,则买卖合同行为不能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活或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例如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甲的儿子一旦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
“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是房屋租赁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例如“我临终时将物送给你”,何时死虽难预料,但人必有一死,死期终会到来)。
三、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权及其行使
(1)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2)代理权行使规则:
第一、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第二、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该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第三、代理人应该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第四、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全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3)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第一、自己代理;
第二、双方代理;
第三、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三)无权代理
(1)定义及表现形式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第二、越权的代理。
第三、代理权消灭后而进行的代理。
(2)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例如甲公司长期委任乙为总代理与丙公司交易,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却未通知丙,乙此后再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此即为表见代理)。
四、诉讼时效
1.定义及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中止
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发生中止的法定事由:
第一、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第二、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其他。
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2.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发生中断的事由:
第一、权利人之请求。
第二、义务人的同意。
第三、提起诉讼或仲裁,
3.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期间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而且发生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
第三节民法原理(下)
1.了解物权和债权
2.掌握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债权的发生与终止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担保物权、债权的发生
担保物权、债权的发生
一、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自物权。
1.所有权的内容: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利。
2.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主要有:
生产、加工、没收、收益、添附、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继受取得主要有:
买卖、赠与、互易、继承、受遗赠。
(2)所有权的消灭
主要有:
转让所有权、放弃所有权、所有权客体的消灭,以及强制执行。
3.共有权
指同一财产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主体所有。
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其中共同共有人在共有期间不能私自转让其应有份额。
(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三)担保物权
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