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法律文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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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类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上诉状、撤诉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破产还债申请书和申请执行书等。
4.1.3基本要求
1.主体一方必须是建设银行,另一方是法人组织、其它经济组织或者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
2.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金融政策;
3.必须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自愿协商的原则;
4.一般情况采用标准信贷法律文书;
5.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以下将分别对标准信贷法律文书、非标准信贷法律文书和诉讼类法律文书的使用做一个基本的介绍。
4.2标准信贷法律文书
4.2.1使用范围和填写要求
4.2.1.1一般要求
1.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在填写标准信贷法律文书时,不得就固有条款作文字解释性说明或修改,确有必要因个案需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必须经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查;
2.书写文书必须严谨、周密,文书中预留的空栏、空格及选择性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签具或与客户商定予以完善和具体化;
3.标准信贷法律文书中对一些必须增订明确和删减的条款或字词,不能空而不填或作选择性删减,凡不需要填写的空格需用斜线划去;
4.书写文书应使用钢笔、毛笔、打印或者印刷,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
用钢笔书写时,使用蓝黑或碳素两种墨水;
5.不论是书写还是打印,字迹都要清楚、端正,书面要保持整洁;
6.在文书中不得使用简称、缩写、代称、不规范的简化字;
不得使用模棱两可或抽象的字和词,如大约、立即等;
7.涉及金额应是具体的确定的,并使用大写,不得随意涂改;
8.涉及主体应写全称,并与加盖公章一致;
4.2.1.2内容填写要求
1.基本内容填写要求
1、合同封面上的“贷款种类”,具体名称根据建设银行具体贷款办法和信贷计划所列种类确定,一般与会计科目一致,但不能只写科目代号。
合同封面上的“借款人”、“贷款人”“出票人”、“收款人”、“被保证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名称写全称,要与所盖印章一致。
双方住所写清楚,要与《营业执照》上场所一致。
借款人是个体户或自然人的应写明具体住址。
2、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根据批准的贷款调查评估报告和信贷计划确定,借款金额指本金,不包括应计收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3、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或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等有关文件确定,合同中要写明的具体用途必须与计划安排的内容相一致,工商企业则必须与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一致。
不得写抽象用途,在填列用途时还应注意合法性。
4、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按照各类贷款性质,根据借款方建设或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情况,由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按实际情况填写。
5、借款合同中的“贷款利率”,根据总行利率管理规定,双方协商约定。
6、借款合同中的“用款计划”,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分次用款计划。
如果是一次性用款,则不需用款计划,签订合同时可用斜线划去多余内容。
7、借款合同中的“还款计划”,是指分次还款计划。
如果是一次性还款则不需还款计划,签订合同时可用斜线划去多余内容。
8、合同期限一律用大写。
9、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成立,其它任何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盖章都无效。
如果签订合同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于签订合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
10、合同落款中的签订日期按年、月、日填写完整。
4.2.1.3常用合同的使用范围和填写要求
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客户的申请和我行的审批意见,就不同的信贷业务种类,选择相应的法律文书,原则上必须采用建设银行总行制定的标准信贷法律文书。
标准法律文书的特点、使用范围和填写要求具体如下:
1.借款合同
(1)适用范围:
✧借款合同是建设银行作为债权人与借款方之间,为借贷一定数量的货币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出借货币的建设银行称为贷款方;
用款单位或个人称为借款方。
借款合同是借贷双方发生争议后,人民法院据以处理的重要依据。
✧借款合同适用于建设银行与借款单位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各类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贷款。
主要包括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包括:
个人耐用品、住房装修、助学、汽车消费等)、个人存单质押借款合同等。
(2)与借款单位签定借款合同的填写要求:
✧提前还款:
一般应在还款日前30个营业日内通知贷款方。
✧贷款展期:
应在到期前30个营业日内向贷款方提出书面申请。
✧甲方进行体制改革或改变经营方式:
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方。
✧借款担保:
根据采取的实际担保方式填写。
如果是第三方保证方式的,就将保证方单位名称填入空格,划掉第二格的有关内容;
如果是采取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就将抵押(出质)人的名称填入第二格,划去第一格的有关内容;
如果在这笔贷款中,既有保证人,又有抵押人(出质人)则两个空格都必须填写。
保证、抵押(质押)合同应另行签订。
✧违约责任:
经办行可根据总行挪用、逾期罚息的有关规定进行填写,其他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其他约定事项中填列。
尤其是对一些可能合法,但不利于保护信贷资产的潜在风险,必须周密考虑。
其他约定事项应报同级行法规部门审查。
(3)与个人签定借款合同的填写要求
✧贷款种类: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以及除此之外我行允许办理的其他信贷业务品种。
✧借款金额:
个人住房借款额不超过拟买住房费用总额的80%,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额度,按照当地有权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合理确定。
✧借款期限:
由各经办行在实际操作中,视具体情况确定每笔贷款期限,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0年,汽车消费借款一般不超过5年。
✧贷款利率:
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款方式:
一般采用柜面分期还款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还款计划:
住房借款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和等额本息还款法两种方式。
✧还款方式:
一般采用柜面还款方式或委托扣款方式。
如出现所提供的个人帐户冻结等无法扣收本息的情况,借款人应于出现情况后的第2个工作日向银行提供新的还款帐户。
经办行可根据总行对挪用、逾期罚息的有关规定进行填写,违约金率可根据有关公式测算后填写。
2.银行承兑协议
(1)适用范围:
✧银行承兑协议是建设银行在进行商业汇票承兑过程中,与出票人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票据承兑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银行承兑协议是建设银行据以进行商业汇票承兑的主要依据。
✧银行承兑协议适用于建设银行对企业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之间进行的商业汇票承兑。
✧银行承兑协议的签订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合法交易的商业汇票承兑。
✧对银行承兑协议必须视同借款合同管理,进行认真的审查和签订。
✧一份银行承兑协议只能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一份协议多次使用。
(2)填写要求:
✧出票人全称、收款人全称分别根据申请承兑的商品购销合同中的收款人与付款人(卖方与买方)填写,与银行承兑汇票标明的出票人和收款人一致。
✧汇票号码按银行承兑汇票的编码填写。
✧汇票金额按实际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1000万元。
✧出票日期为银行承兑汇票生效的日期。
✧到期日期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付款日,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承兑手续费,根据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表》的规定执行。
✧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其他事项中约定。
3出具保函协议书
✧出具保函协议书是建设银行与保证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签具保函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出具保函协议书是建设银行据以签具保函的主要依据。
✧出具保函协议书适用于建设银行对各类法人或其它组织开展保证业务。
✧出具保函协议书必须视同借款合同管理,不得一份协议多次使用。
(2)填写要求:
✧协议前部第一项空格,填写被保证人据以提出保证的具体事由和根据。
✧保函种类:
填写《保证业务办法》中规定的具体保函名称,此名称与实际出具的保函名称必须保持一致。
✧提供反担保:
填写出质人、抵押人、保证人名称和相应担保金额、期限以及保证金金额等内容。
✧保证费用:
按照建设银行总行《保证业务收费率表》规定收取。
✧出具保函:
一般在具备规定条件后即可为申请人正式出具保函。
4.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建设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人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其向建设银行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协议。
保证合同对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有重要意义。
✧保证合同适用于借款人(出票人、保证申请人等)之外的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等)的履行与建设银行签订的担保协议。
主要包括贷款保证合同、出具保函反担保函、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书等。
✧对于同一品种的信贷业务,建设银行可以与保证人就单笔业务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也可以在最高信贷额度内就一定期间与借款人(出票人、保证申请人)连续发生的信贷业务签订一个保证合同。
✧如果有多个保证人,建设银行应当与保证人分别订立保证合同。
各个保证人可以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各个保证人保证范围的,则按各保证人负连带责任处理。
✧同一合同需要既设定保证又设定抵押(质押)的,在实现债权时,保证合同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首先实现抵(质)押权。
如果实现抵(质)押权不能全部清偿债权,保证人只对抵(质)押权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保证人因转变企业体制或经营需要变更保证责任的,建设银行应及时要求提供新的保证人,并按规定对新提供的保证人予以审查、签订合同。
✧签定日期:
保证合同的签订一般不得迟于主合同的签订日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签订时间上做适当调整和安排,可在合同中约定以保证合同的生效作为主合同生效的条件,而先签订主合同后签订保证合同。
✧连带保证责任的履行:
保证人一般应在收到《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的3-5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保证范围:
金额填写必须大于或等于主合同债权金额。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其他约定事项中填写。
5.抵押合同
(1)适用范围:
✧抵押合同是借款人(承兑申请人、保证申请人等)或第三人与建设银行之间签订的,以落实规定条件的抵押财产为标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抵押合同是借款合同中担保条款的具体落实和延续,当借款人(承兑申请人、保证申请人)或第三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时,建设银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以保障信贷资产的安全。
✧抵押合同适用于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等)当事人或是第三人,在不转移对所有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抵押财产作为主合同履行担保的一种协议。
主要包括贷款抵押合同、出具保函反担保(抵押)合同、商业承兑汇票抵押合同等。
✧对于同一品种的信贷业务,建设银行可与抵押人就单笔业务分别签订抵押合同,也可以就借款人(出票人、保证申请人)与建设银行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信贷业务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对于不同品种的信贷业务,建设银行可与抵押人就多笔业务签定一个抵押合同,也可以就借款人(出票人、保证申请人)与建设银行在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信贷业务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
✧在借款人(出票人、保证申请人等)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与借款人(出票人、保证申请人等)签定抵押合同时,不可将该借款人的全部财产做抵押,否则该抵押合同将被认定无效。
在签定现已生效的以全部财产做抵押的抵押合同时,如果除建设银行外无其他债权人的,则该抵押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以其全部财产做抵押与建设银行签定抵押合同时已有其他债权人的,应与借款人(出票人、保证申请人等)协商对该份抵押合同进行变更或重签。
✧抵押合同一般与主合同同时签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签订时间上做适当调整和安排,可在合同中约定以抵押合同的生效作为主合同生效的条件,而先签订主合同后签订抵押合同。
✧为避免抵押权实现大多通过耗时费钱的诉讼手段解决,可在其它约定事项中明确约定抵押物的具体处分方式。
✧在一定情况下,同原物相比抵押物孳息往往更具有可变现性、可偿还性的特点,应重视抵押物孳息在清偿债务中的作用,可在其他约定事项中规定信贷期限届满后有权或优先以抵押物孳息清偿债务。
但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建设银行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建设银行所有。
6、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是借款人(承兑申请人、保证申请人等)或第三人与建设银行之间签订的,以质押财产或权利为标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质押合同是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等)中担保条款的具体落实和延续,当借款人(承兑申请人、保证申请人等)或第三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时,建设银行有权以质物或质押权利折价或以变卖质物或质押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适用于借款人(承兑申请人、保证申请人等)或是第三人,在将其质押财产转移给建设银行占有的情况下,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与建设银行签订的担保协议。
主要包括贷款动产质押合同、贷款权利质押合同、出具保函反担保(动产质押)合同、出具保函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商业汇票承兑质押合同等。
✧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但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不表示拥有相应权利,质押合同必须是质物或权利凭证移交建设银行占有或登记时生效。
✧质押合同一般与主合同同时签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签定时间上做适当调整和安排,可在合同中约定以质押合同生效作为主合同生效的条件,而先签定主合同后签定质押合同。
✧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其他约定事项中填写。
如详细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对质物的具体处分方式等。
7.银企合作协议
✧银企合作协议是建设银行与相关企业签订的,有关提供金融服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签定银企合作协议是建立稳定密切的银企合作关系的重要手段。
✧银企合作协议适用于我行重点支持行业的主管部门以及经济效益较好、前景发展广阔的企业,特别是对已确定我行主办行的企业,为密切双方银企关系及加强合作而签订的协议。
(2)基本要求:
✧协议内容要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得损害建设银行利益,不应只有建行义务而无建行权利。
✧要注意发挥建行整体优势,扩大与企业合作的范围,为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如国内及国际结算、境外融资、信用卡、评估咨询、预决算审查和委托代理业务等,包括提供中国投资咨询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及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服务。
✧信贷业务方面的承诺事项(如贷款、票据承兑、贴现、出具保函等)首先要遵循我行有关业务权限方面的规定,未经上级行批准,不能超权限承诺,同时要考虑自身的承担能力,对超过权限和自身能力的要先向上级行请示;
在具体办理有关信贷业务时,应根据有关规章制度逐笔审核,并办理相应的担保。
✧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企业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和约定销售收入分流的比例。
✧银企合作协议的签订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总行一般同跨地区的冠“中国”“国家”字头的企业集团或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的特大型企业(如中国石化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等)签订银企合作协议;
一级分行同所辖区内的大中型企业集团、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
其他企业由二级分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
✧银企合作协议由各行相应部门归口管理,并必须经各级行法规部门审查认定。
✧银企合作协议有效期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
8.借款展期协议书
✧借款展期协议书是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经建设银行同意展期时,与建设银行、担保人同时签订的还款协议书。
✧借款展期协议书适用于借款人利用建设行信贷资金发放而不能如期归还的各类贷款。
✧协议书中的担保人包括贷款合同的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
✧贷款利率,按展期期限与原借款期限之和,执行总期限相应的贷款利率和计、结息规定。
展期前贷款,仍执行原贷款利率和计、结息规定。
✧协议书中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协议书条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其他事项中填写。
✧需要办理贷款展期的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到期前30天,按规定的格式向建行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
✧本协议书必须要有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最高额保证、抵押合同
✧最高额保证合同是指建设银行与保证人订立的,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信贷业务提供保证的一种特殊保证合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是指建设银行与抵押人订立的,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信贷业务作担保的一种特殊抵押合同。
同一般担保方式相比,最高额担保制度以操作简便、安全可靠为特征,更有利于降低贷款风险,保护银行资产的安全。
✧可接受最高额度保证和最高额度抵押的信贷业务是本外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承兑业务、贸易融资业务。
✧采取最高额度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申请人,一般是与建设银行频繁发生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保证业务、贸易融资业务需简化担保手续的客户。
✧最高额担保合同只对合同生效后规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有效。
规定期限后因上述业务所的发生的债权须另行签订担保合同或最高额度担保合同。
最高额度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是自该合同生效后起至最后一份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信用品种:
可以是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承兑、保证和贸易融资业务中的一种或几种。
✧信用期限:
指建设银行给予被保证人信用的期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信用额度:
根据规定期限内信用发生的可能、被保证人的还款能力及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来确定,确定标准是预计累计发放(办理)的信用总额扣除已还总额,其余额不得超过此额度。
✧还款期限:
是指根据规定期限内信用发生的可能而预计最后一笔信用的还款期限。
由于每一笔信用规定为自发放(办理)之日起不超过一年,故还款期限最长为自最高额担保或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年。
✧决算期日:
指建设银行与被保证人、保证人(抵押人)三方确定所担保债权实际数额的期日。
由于订立最高额保证(抵押)合同所确定的的担保(抵押)债权额并非是担保(抵押)实际的债权担保(抵押)额,因此需另行确定实际的担保(抵押)债权额。
此期日应与前款中的最后还款期限基本保持一致。
10.借款债务转移合同
✧借款债务转移合同是建设银行作为债权人,在企业改制、兼并过程中与兼并方、被兼并方签具的,明确建设银行债务由被兼并方转移至兼并方的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款债务转移合同是有效保全银行资产的重要措施。
✧借款债务转移合同适用于与建设银行有关的债权、债务转移行为。
(2)基本要求:
✧借款债务转移合同必须由建设银行、被兼并方(原债务人)、兼并方(新债务人)和担保方同时签具,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分贷种签定。
11.贸易融资额度合同
✧贸易融资额度合同是指建设银行与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客户签具的,授予其在一定时期内使用的贸易融资额度,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贸易融资额度合同适用于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且资信优良的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客户进行信用证开证、进口押汇、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和其他利用银行资金或信用的业务方式。
✧贸易融资额度金额:
根据申请人的资信和信用要求,在综合考评其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额度。
✧贸易融资额度的期限:
循环使用的贸易融资额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贸易融资额度种类:
包括信用证开证额度、信托收据(T/R)额度、进口押汇额度、打包贷款额度、出口押汇额度及其他利用银行资金或信用的方式。
✧双方需要协商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申请人在建设银行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量金额、提前还款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事宜等。
12.贸易融资额度保证合同
✧贸易融资额度保证合同是指建设银行与保证人签具的,在贸易融资的限额和期限内,为连续发生的贸易融资合同提供保证的一种特殊保证合同。
✧贸易融资额度保证合同适用于贸易融资申请人之外的第三人,为保证贸易融资额度合同的履行与建设银行签定的担保协议。
✧贸易融资额度保证合同独立于贸易融资额度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保证期间:
按建设银行对债务人每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自每笔授信业务合同签定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止。
应填写贸易融资额度合同中约定的单项额度种类和金额。
✧解决争议的方式:
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
13.贸易融资额度抵押合同
✧贸易融资额度抵押合同是指建设银行与抵押人签定的,在贸易融资的限额内,以抵押物为标的,对授信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贸易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一种抵押合同。
✧贸易融资额度抵押合同适用于贸易融资申请人或是第三人,在不转移对所有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抵押财产作为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履行担保的一种协议。
✧贸易融资额度抵押合同独立于贸易融资额度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抵押物必须经过建设银行或建设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应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
✧抵押物必须办理建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在主债权未得到全部受偿之前,抵押人不得中断或撤消保险。
✧抵押担保的范围:
应填写贸易融资额度合同中约定的单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