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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偏重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对一个普通的劳动者来说,在职场上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被非法辞退,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在被单位辞退之后,如何才能最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尽量使自己的利益公平化,又是一种有技巧有策略的事情。

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如何更好地维权?

未签书面合同试用期被辞退,怎么办?

案例:

案例:

2007年年12月月10日,小王日,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2008年年2月月15日,公司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

小王觉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

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

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

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怎么办?

律师析案:

律师析案:

2008年年1月月1日,日,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生效,公司应当生效,公司应当在在1月份之内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根据月份之内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由于公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截止到司截止到2月月15日,仍然未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日,仍然未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因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2月份的双倍月份的双倍工资。

工资。

由于公司与小王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由于公司与小王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公司与小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公司与小王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在此情况下,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小王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公司无权以小王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

所以,公司辞退小王是一种违法行辞退。

所以,公司辞退小王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按照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即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

即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工资作为赔偿。

没有正当理由的辞退,怎么办?

没有正当理由的辞退,怎么办?

案例:

李小姐供职于一家物业公司,案例:

李小姐供职于一家物业公司,月薪二万元。

她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月薪二万元。

她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职务为公司的副总。

动合同,没有试用期,职务为公司的副总。

但是她刚入职二个月,公司就通知她被辞但是她刚入职二个月,公司就通知她被辞退了,公司同意给她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退了,公司同意给她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但是李小姐认为自己在工作中济补偿金。

但是李小姐认为自己在工作中没有任何错误,向公司询问辞退的理由,没有任何错误,向公司询问辞退的理由,公司也不置可否。

在此情况下,李小姐不公司也不置可否。

在此情况下,李小姐不认可辞退,她应该怎么办?

认可辞退,她应该怎么办?

律师析案:

律师认为,首先要弄清公司的辞退行为是否成律师认为,首先要弄清公司的辞退行为是否成立。

很多人认为,只要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立。

很多人认为,只要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辞退就是成立的了,其实不然。

支付经济补偿金,辞退就是成立的了,其实不然。

支付经济补偿金,是辞退的后果,并非辞退的理由,不能拿后果来是辞退的后果,并非辞退的理由,不能拿后果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合法,更不能拿后果作为辞退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合法,更不能拿后果作为辞退的理由。

所以本案中,虽然公司同意向李小姐支的理由。

所以本案中,虽然公司同意向李小姐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是由于其辞退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是由于其辞退本身没有任何理由,所以辞退本身是不成立,而本身没有任何理由,所以辞退本身是不成立,而且是违法的。

且是违法的。

维权方略:

那么,在辞退违法的前提下,李小姐应当如那么,在辞退违法的前提下,李小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由于李小姐本人并不接受经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由于李小姐本人并不接受经济补偿和辞退事实,根据济补偿和辞退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律师建议,李小姐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律师建议,李小姐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如果公司有拖延并要求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如果公司有拖延支付的事实,李小姐也可以一并要求公司支付支付的事实,李小姐也可以一并要求公司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的经济补偿金。

怀孕期间被辞退,怎么办?

案例:

史小姐供职于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案例:

史小姐供职于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行政工作。

行政工作。

2007年底,史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年底,史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刚开始史小姐不敢向事务所说明这个情况,后来刚开始史小姐不敢向事务所说明这个情况,后来随着肚子越来越大,再也无法隐瞒时,才向所主随着肚子越来越大,再也无法隐瞒时,才向所主任说明了怀孕这个事实。

主任得知后,较为恼火,任说明了怀孕这个事实。

主任得知后,较为恼火,第二天就让行政主管通知史小姐被辞退了。

史小第二天就让行政主管通知史小姐被辞退了。

史小姐怎么也想不到是这个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如姐怎么也想不到是这个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办才好?

何办才好?

律师析案:

由于史小姐正在孕期,应当受到特别的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任何第二十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因此,这家律师事务所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进行辞退的做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维权方略:

维权方略:

律师建议史小姐可以先与单位律师建议史小姐可以先与单位协商协商,如,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要求撤销辞退决定,要求撤销辞退决定,继续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直至哺乳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直至哺乳期满为止期满为止,同时,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同时,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如果有拖延支付工资的行为,则另行主张如果有拖延支付工资的行为,则另行主张25的经济补偿金。

的经济补偿金。

快退休时合同到期单位提出终止,怎么办?

快退休时合同到期单位提出终止,怎么办?

案例:

案例:

56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经任职十七年。

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经任职十七年。

他的合同于他的合同于2008年年1月月31日到期。

由于他工龄太长,所日到期。

由于他工龄太长,所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

于是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

于是单位在单位在2008年年1月月1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工作十七年了,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工作十七年了,而且马上就快退休,现在单位提出终止,是不应该而且而且马上就快退休,现在单位提出终止,是不应该而且也没有人情味的一种做法。

也没有人情味的一种做法。

那么,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合同张先生的合同?

张先那么,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合同张先生的合同?

张先生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生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析案:

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也好,个人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也好,个人也好,都是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关系的。

但是针对工龄比也好,都是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关系的。

但是针对工龄比较长且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较长且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及第四十五条及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之规定。

以上是之规定。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于老职工做出的特殊保护。

对于老职工做出的特殊保护。

本案中,由于张先生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十七年,而本案中,由于张先生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十七年,而且他现在已经且他现在已经56岁,正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所岁,正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所以对于他,单位是无权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的。

以对于他,单位是无权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的。

维权方略:

律师建议张先生维权方略:

律师建议张先生应当按应当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先跟单位进行协商。

如果协先跟单位进行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依法向有管商不成,则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退休日止。

行劳动合同至退休日止。

辞退没有书面通知,怎么办?

钱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已经十三年了,钱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已经十三年了,2007年年10月月1日,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当时是通过日,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当时是通过电话的形式通知钱先生的。

电话的形式通知钱先生的。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后,生效前后,关于关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很多,使钱先生意识到应该的宣传很多,使钱先生意识到应该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所以钱先生于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所以钱先生于2008年年2月月1日日正式第一次向单位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单位收到钱正式第一次向单位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单位收到钱先生的要求后,正式答复钱先生说:

钱先生提出请求时,先生的要求后,正式答复钱先生说:

钱先生提出请求时,距单位通知发出已经过了二个月,超过了仲裁时效,所距单位通知发出已经过了二个月,超过了仲裁时效,所以单位不再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了。

钱先生对此十以单位不再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了。

钱先生对此十分不解,他应该怎么办?

分不解,他应该怎么办?

律师析案: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确实是六十日。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确实是六十日。

2008年年5月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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