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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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程序
5.1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工信部及中机中心提出申请。
5.2企业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一);
(二)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申请车型目录(格式见附表二);
(三)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内容要求见附表三);
(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概况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状态。
5.3工信部及中机中心委托审核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的合理性。
如需调整和修改或再提供资料,审核机构可直接与企业进行联系。
5.4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核机构在1个月内组织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6.现场审查及批准程序
6.1审查组由审核机构的审核员及技术专家组成,现场审查人日数依据申请企业的规模来确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国家正式注册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汽车产品和检测试验技术专家。
6.2现场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审查组对申请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整车配置、整车检测线
、抽取成品车再上线检测等项目进行审查。
现场审查原则在3至5天内完成;
对生产规模大、多生产现场的企业,酌情增加审核时间。
审查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一)质量管理体系审查
审查企业现场是否已建立能保证持续生产出满足要求的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得到了有效实施。
应重点关注采购、总装、产品检验以及安全排放性能相关过程,审查与过程相关的人员、生产及检测设备、控制方法等方面。
(二)整车生产场地及配置核查
核查申请的产品在批量生产时的地址与《公告》的一致性。
核查现场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影响安全、排放的重要总成零部件的名称、型号、型式、主要参数、生产企业等信息与发改产业[2006]1532号文件中附件一《车辆产品主要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和附件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方案表》中报送内容的一致性。
核查内容见附表四。
(三)整车检测线审查
1、审查检测线的检测项目和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至少包括所覆盖的必要检验项目、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状况、准确度是否满足被测参数的要求、校准检定及实施标志管理等内容)。
2、审查检测线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检测能力是否与生产批量相适应;
检测线的终端是否建立了微机控制及储存系统;
检测线的布局是否合理等。
(四)在生产现场或成品车存放处抽取汽车样车再上线检查。
随机抽取不同型号的已检合格成品车(同一系列产品3辆),重新检测检测线的覆盖项目,主要依据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产品的技术条件。
样车侧滑、前照灯发光强度及照射位置、制动力、车速表、尾气排放、喇叭声级等检验项目可利用企业的检测设备进行。
检查车辆标识设置、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的打刻深度、打刻位置,车架号及打刻位置是否不易锈蚀、是否存在二次打刻(打磨)痕迹、发动机是否在易见部位有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车辆标牌的固定状况等是否符合GB7258的要求。
(五)强制性检验项目由现场审查组根据产品特点、企业生产情况和市场反馈信息来确定。
抽取产品样品(包括整车样品和零部件总成),委托审查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
确定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符合性。
抽取的样品封样后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审查组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7.批准程序
7.1审查组在审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包括现场和检测)向审核机构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结论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不通过:
(一)企业在遵纪守法、执行产业政策及行业管理规定方面出现违法、违规或不符合情况;
(二)整车配置核查不符合;
(三)成品车再上检测线检测不合格;
(四)送检样车及零部件强检项目不合格;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不能保证持续生产稳定、合格的产品。
7.2审核机构对审查组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工信部及中机中心提交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报告。
企业应在现场审查完成2个月内向审核机构提交整改报告,检测机构应在现场审查完成2个月内向审核机构提交检测报告。
审核机构应当自接到整改报告和检测报告后1个月内完成审查报告并向工信部及中机中心报告结果。
7.3工信部及中机中心对审核机构提交的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的报告进行审核及相关协调,对通过审查的企业及产品,在工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7.4通过审查的企业所申请的车型在消费者购买时简化新车注册手续。
未通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的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申请。
8.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所申请的产品发生变更的管理
8.1已经通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的产品的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检测线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及时报告工信部及中机中心。
工信部及中机中心将根据情况安排对现场条件进行补充审查或重新审查。
8.2已经通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所申请的产品因企业生产、检验等条件发生变化需修订《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企业应向审核机构重新备案,同时说明原因。
审核机构根据变化内容对其提供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进行文件审查,如出现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可与汽车企业协商后,由企业进行修订。
8.3当企业在同一生产条件下或部分相同生产条件下有新产品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时,可针对变更部分进行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一)当企业在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新产品时,对产品的强制性标准项目进行抽样检查。
对于企业生产条件、质量
控制过程状况进行部分项目抽查,同时可替代一次监督检查。
(二)在部分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新产品时,对产品的强制性标准项目进行抽样检查。
同时对变化的生产条件内容进行审查,以及质量控制过程状况进行部分项目抽查,同时可替代一次监督检查。
(三)企业在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的新产品如系在原有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的产品的基础上,变更而形成,仅对变更部分影响到的强制性标准项目进行抽样检查。
9.监督检查
9.1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的有效期为四年。
企业需在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接受审查。
9.2在通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的有效期内,企业应每年向审核机构报送一份企业自查报告,按照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要求的内容对企业的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整车配置情况进行说明。
逾期不提交自查报告的,该企业将被视为自动终止简化新车注册手续资格。
9.3工信部及中机中心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的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结合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所申请的产品变更的审查一并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如企业在一周年内无新产品申请,或无变更产品申请,则单独进行监督检查,三年覆盖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的全部内容。
定期监督检查重点审核整车配置、整车检测线及抽车再上线检验。
若企业产品出现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不合格、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用户投诉集中以及被举报等情况时,工信部及中机中心可随时组织监督检查。
10.撤销
10.1通过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的企业及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信部及中机中心撤销其简化新车注册手续的资格:
(一)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一致性保证能力出现不符合,且不能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不符合要求,如产品安全、环保、配置、参数等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或与《公告》批准状态不一致等;
(三)公安部交管局在车辆管理中发现有问题的;
(四)“《公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中产品生产一致性出现问题;
(五)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提出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的。
10.2被撤销简化新车注册手续的产品,原则上6个月之后方可重新提出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申请;
自公布撤销之日起,已经生产的汽车产品自动失去简化新车注册资格。
11.附则
11.1受工信部及中机中心委托从事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现场审查、产品检测等工作的机构,如有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工信部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相关委托业务直至撤销对其委托。
11.2从事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审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工信部及中机中心取消其审查资格;
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的企业应当按规定承担有关申请资料审查、现场审查、产品检测等费用。
11.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工信部及中机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
一、《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申请书》
二、《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申请车型目录》
三、《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四、《整车配置核查表》
五、《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表》
附表一
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申请书
:
根据《公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及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方案的有关要求,我企业(公司)申请对以下产品进行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请予以受理。
申请车型:
品牌(商标):
VIN代码:
制造厂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另附页)
提交材料清单:
1.
2.
3.
4.
企业声明
1.本企业自愿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无误。
2.本企业自愿遵守《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自愿向审查组和相关机构提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监督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并为其工作提供方便。
4.本企业保证按要求交纳相关费用。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月日
附表二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申请车型目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公告号
备注
注:
若车型多,可加附页。
附表三
《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内容基本要求
项目
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所覆盖的车型
2
主、被动安全系统描述
申请车型的结构特点,尤其是主、被动安全系统安全性能所涉及的总成部件及结构如转向机、制动总泵/分泵及助力装置、ABS、安全带、座椅、前照灯等的有关描述;
排放控制系统描述
申请车型涉及环保的结构描述及其技术条件,如发动机及电控系统、排气排放、曲轴箱排放、燃油蒸发排放控制、噪声控制的技术特点、结构型式、装配位置等;
3满足的标准
申报车型产品满足的国家标准、技术法规和企业标准
4与汽车安全、排放有关的自制件、外购件清单
主要列出直接或间接影响安全、排放性能的总成部件(或系统),至少包括名称、型号(或图号、零件号)、生产企业名称、型式检验报告编号。
5与汽车安全、排放有关的外购件质量控制描述
对于国内配件应控制供应商的选择和日常监督、配套产品的开发和确认、采购产品的检验和验证;
对于国外采购件应具备供求双方的技术质量控制协议书、监督检查记录及供货方提供的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
6与汽车安全、排放有关的生产过程控制
与汽车安全、排放相关的焊装、总装等关键质量点的控制,包括控制要求、控制方法、人员管理。
7生产和检验测量设备要求
整车关键质量点的生产设备清单及校准计量情况说明;
检测设备清单及校准计量情况说明;
设备误差及量程。
8整车出厂检验
整车出厂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附表四
整车配置核查表
车型:
生产地址:
序 号
1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检查内容
发动机
电控装置
转向器
制动总泵+助力器
前制动器
后制动器
ABS
气囊
安全带
座椅
前组合灯
后组合灯
变速器
消声器
排气管
催化器
氧传感器
燃油蒸发装置
曲轴箱通风装置
车速表
油箱
轮胎
中冷器
喷油泵
增压器
EGR
型号
型式
主要参数
制造厂
注1:
审查项目符合要求,画“√”;
不符合要求,画“×
”。
注2:
审查项目不局限于本表所列内容,可根据现场审查情况,相应增加审查项目。
附表五
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表
符合与否
1.质量管理体系
1.1企业应建立使产品持续满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在实际运行中得到体现和保证,该体系覆盖所有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所申请的产品
1.2企业制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得到体现并组织实施
2.产品文件
2.1企业应对适用的汽车安全、排放强制性标准或法规进行充分的识别
2.2与安全/排放有关的关键零部件有明确的产品文件(企业标准、产品图样、技术规范等)和过程文件(工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可指导产品的采购和生产,并与适用的强制性标准或法规相适应
2.3制定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所申请产品的企业标准,企标明确产品的技术规范,并满足在安全、排放、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
3.
资源管理
3.1直接与安全、排放控制有关的采购人员、关键工序操作人员、检验和试验人员、计量人员等均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及知识,或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
3.2企业必须具备确保安全、排放产品生产一致性要求的主要生产、工艺和检测装备,配备操作规程,并进行预防性的维护和保养,且能提供相应的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
3.3企业应对关键设备进行预防性维修和日常保养,提供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
3.4企业应对验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测量、检验和试验设备进行控制,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并标识其校准状态,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防止损坏和失效
3.5终检检测线的检测能力应与生产批量相适应,仪器设备状态应良好,应进行周期检定,并应实施标志管理
3.6终检检测线终端应建立微机处理控制系统,检测的数据和结果应自动采集和显示打印,法规数据的存盘储存应满足三年的要求
3.7终检检测线进出口应畅通,布局合理,检测间宽敞、明亮,通风、换气、照明设备、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消防设施齐全
4.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开发及更改
4.1应按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策划的要求对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和开发进行完整的评审、验证和确认,对结果进行记录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4.2在产品和制造过程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适当时应征得顾客同意。
5.
采购控制
5.1提供与汽车安全、排放相关的主要外协件和外购件清单,并注明KD进口件和国产配套件的供应商和接收部门
5.2对国产配套件应按供应商选择程序评定和选择合格供应商,并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对配套产品按国产件开发认可程序完成样件、小批试装和批量供货过程
5.3对KD件应与外商签订供货质量协议,明确验收方式及质量责任,建立出现不良品异常情况时的报告、反馈、处置等对策,有效保证进口件质量
5.3采购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质量要求、法规要求应明确传递给供方;
采购信息应充分适宜;
企业应具有采购的主要产品和服务的清单,内容应具体,包括名称、型号、参数等,并注明相应的生产厂商;
应明确验收方式及质量责任,建立出现不合格品和异常情况时的报告、回馈、处置等程序,并保持相应的记录
5.4应保留合格供应商的质量记录、供货业绩,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有应急措施
6.
过程控制
6.1与安全、排放有关的生产过程应具备文件化的过程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对关键和重要工序,应明确质量特性要求以及控制方法并监督工艺执行情况
6.2在发动机装配和整车装配过程中,对安全、排放元器件的装配应明确控制要求及控制方法,确保其装配质量
6.3过程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作业技能,并严格按作业指导书操作,必要时做好可追溯性标识及过程能力统计记录
7.
检验和试验
7.1进货检验——企业应针对采购中与安全、排放相关的KD件和国产配套件制订相应的进货检验规程,并按检验指导书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检验和验证
7.2过程检验——针对与安全、排放相关的总成零部件机加工过程,按产品特性要求进行过程检验;
针对整车总装的安全、排放总成零部件的装配过程,进行装配力矩检查和(或)密封性检查
7.3最终检验——整车终检应有必要的管理文件及操作指导书;
最终检测线将规定项目按要求全部检测,不得漏检
8.
不合格品控制及改进
8.1不合格品控制——企业应针对与安全、排放相关的产品采购、机械加工、装配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评价和处置,并应用适当统计技术定期对不合格品情况进行量化分析
8.2纠正措施和改进——企业应根据内部质量信息中涉及安全、排放控制的信息,对发生的不合格现象进行原因分析,必要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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