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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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贷款,但一定在三个月以内补交到位方可放贷,个人半途终断缴存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按补缴时间为新开户日期);
三、在本市辖区内购置、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宅;
四、赞同供给经住宅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同的担保方式;
五、拥有稳固的经济收入,拥有准时足额送还贷款本息能力;
六、夫妇两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未排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
且有个人优秀信用,夫妇两方均没有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拖欠6次以上或拖欠3个月以上或逾期1个月以上的不良还款记录。
三、贷款申请时效
第七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购置、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宅且切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住宅公积金贷款:
一、购置商品房的,首付款一定达30%以上,以签署购房合同或交款单据时间为准,时效为一周年;
二、购置二手住宅的,应办妥过户房子产权证,以办证时间或契税发票时间为准,时效为三个月;
三、自建住宅的,以土地使用权证签发时间或规划赞同证签发时间为准,时效为两周年;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以赞同证签发时间为准,时效为一周年。
四、贷款申请资料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交的资料:
一、基本资料:
贷款夫妇两方的身份证、成婚证、户口本、银行
代发薪资存折;
女方需供给法定退休年纪证明;
未婚的须单位出具未
婚证明;
离婚的须供给离婚证或法院裁决书;
用房子产权证抵押的,
需供给抵押房子产权证的正本及抵押人夫妇两方的身份证、成婚证或
未婚证明。
二、专项资料:
1、购置商品房的,须供给开发商的银行帐号及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同并存案的购房合同,首期付款30%以上的收款收条,此中在市中心城区购房的收条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预收款单据;
2、购置二手房的,须供给买卖两方签署转入贷款资本的中介机构银行帐号或卖房人银行帐号或借钱人银行帐号,已过户的须提交房子产权证和交易契税单据,未办妥过户房子产权证的可供给购房合
同、首付款凭据及住宅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同的所购房子评估报告,报批贷款金额;
3、自建住宅的,自建房的工程进度须在二层以上,并须供给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赞同证、施工赞同证、建设用地规划赞同证、工程造价估算书、借钱人与承建方的建房协议、承建方银行帐号
或借钱人银行帐号,此中在市中心城区自建房须供给4证,在县(市)自建房须供给2证以上(含2证);
4、大修、翻建住宅的,须供给大修、翻建的房子产权证、建设规划部门的批文、项目施工赞同证、工程造价估算书、借钱人与施工方的修房协议、施工方银行帐号或借钱人银行帐号;
5、购置拆迁布置房的,以产权调动的差价确立贷款额,须供给借钱人与合法的拆迁单位签署的拆迁赔偿协议的原件、房产局出具的拆迁函及开发商或拆迁单位的银行帐号。
第九条申请贷款要求是购、建房自己或配偶或同住一处的父亲母亲、儿女。
同住一处的父亲母亲、儿女需出具同住证明,才可分别申请贷
款,贷款总数不可以超出购(建)房款的70%,分别作抵押。
五、贷款额度、限期、利率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小值:
一、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含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购置、建筑、大修自住住宅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元;
在县(市)城镇范围购置、建筑、大修自住住宅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为12万元。
跟着我市住宅价钱的改动,市住宅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合时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借钱人可贷公积金金额标准:
1、每户可贷款金额=家庭月收入×
还款比率×
12×
贷款限期(年)
家庭月收入=借钱人公积金缴存基数+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
公积金缴存基数=员工个人月缴存公积金÷
员工个人缴存比率
还款比率:
家庭月收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还款比率为30%,家庭月收入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的,每增添100元,肩负还款比率在30%的基础上增添一个百分点,以此累加,
还款比率最高为50%;
2、配偶在本市范围内缴存公积金,由缴存地的住宅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缴存证明,计为两方缴存。
三、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员工,购置商品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出购房总价的70%;
购置二手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出房产证登记过户总价的80%或所购住宅评估价的60%;
自建住宅、大修住宅的,贷款金额不得超出建、修房成本总价的70%。
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员工,还清原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大修住宅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贷款金额不得超出购、建、大修
住宅总价的60%。
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限期。
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购、建自住住宅的,贷款最长久限为30年。
在县(市)城镇范围购、建自住住宅的,贷款最长久限为20年。
借钱人贷款限期最长计算到法定退休年纪后3年止。
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利率。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赞同的利率标准
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六、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借钱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担保,
也可用国债、按期存单、个人住宅公积金等进行质押担保。
第十四条砖木构造、土木构造房产不予设定抵押;
部分产权房
产不予设定抵押;
建筑年限超出20年(不含20年)的房产不予设
定抵押;
乡镇的抵押房产一定坐落在本乡镇国有土地上,并获得有效
的房地产权证;
自建住宅作抵押担保的,房子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定同时设定抵押。
第十五条以期房(还没有获得产权证)作抵押担保,售建房单位(法人)须与住宅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在借钱人所购房子产权未办妥抵押登记前供给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保证,并存入许多于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到住宅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内。
第十六条已获得房子产权证的房子作抵押,其已使用年限加贷款年限最长不可以超出35年,房产抵押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建筑年限在5年内的房子,按房子产权证登记价认同抵押值,不够的评估后,按住宅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同的评估价80%作抵押;
二、建筑年限6—20年的房子,按房子产权证上的金额每年折
扣2%后计算抵押值,不够的评估后住宅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同的评估价按80%作抵押;
三、建筑年限20年以内的房改成本价房子,可按房子产权证登记价认同抵押值,不够的评估后按住宅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同的评估价
80%作抵押。
第十七条已获得房子产权证的房产作抵押,在同一批次住宅公
积金贷款中,赞同一房多抵。
贷款总金额不得超出认同抵押值的
80%,《他项权证》上须载明多抵状况。
第十八条本市范围内异地房产抵押贷款,由抵押房产所在地的
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书应在申请贷款地填
写、署名、按手印,再到抵押房产所在地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物产权
人在异地的能够在异地住宅公积金管理部门署名、按手印,所在地住
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人署名。
第十九条贷款时期换证的,能够换证时贷款余额为抵押金额,
在抵押合同书上要注明原贷款金额。
第二十条用有价证券质押的,券面金额不得低于借钱金额。
担
保人(出质人)夫妇两方须签署借钱抵押合同书,办理质押冻结手续,
不得挂失。
有价证券由住宅公积金管理部门保存,在还贷时期,能够
依据贷款本息的减少而排除减少的质押金额,能够按规定改换质押
物。
第二十一条借钱人以自己或别人住宅公积金作贷款担保的,住宅公积金担保总数不得低于借钱金额。
担保者须同时切合以下条件:
一、赞同以自己公积金和薪资作担保的,已婚的须夫妇两方出席署名按手印;
二、担保人须是按规定连续缴存住宅公积金,没有住宅公积金贷款余额,未向其余人供给住宅公积金担保;
三、借钱人在未还清借钱以前,担保人不得提取住宅公积金,不得申请住宅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以别人住宅公积金担保的,借钱人的还款额已达到此中1人质押担保额时,能够排除该人的住宅公积金担保,排除担保前要征得共同担保人的赞同。
七、贷款办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个人申请。
申请人带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想到住宅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借钱申请表”,按表中内容照实填写,并供给有关资料送交住宅公积金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审查审批。
住宅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借钱人的申请后,市中心城区在15个工作日内、县(市)在30个工作日内,达成贷款的审查审批工作。
所在地住宅公积金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达成对借钱人的条件、资料、还贷能力、贷款额度及限期等状况的检查审查后,上报审批。
贷款审批后超出三个月未办理贷款手续的,须从头申请、从头审批。
第二十五条抵押担保。
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须按规定办理抵
押担保手续。
第二十六条签订合同。
由信贷人员开据“拜托贷款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与财务作为划款依照、一份存入个人贷款档案、一份交于受托银行。
借钱人持“拜托贷款通知书”和“贷款申请表”与受托银行签署“住宅公积金拜托贷款借贷合同”及“拜托银行扣款代还款协议”。
还款推行银行与借钱人协议在还款存折(薪资存折)中代扣还款。
第二十七条贷款发放。
贷款资本不得支付现金给借钱人,一定经过银行转帐支付。
一、购置商品房的,贷款资本转入开发商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内;
二、购置二手房的,按买卖两方的商定将贷款资本转入卖房人或
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或借钱人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内;
三、自建、大修住宅的,贷款资本转入承建方或借钱人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内。
八、贷款送还
第二十八条借钱人还款可采纳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
法。
第二十九条还款形式推行借钱人办理还款存折,拜托银行每个月如期扣还贷款。
借钱人应遵守信用,依照借钱合同规定,每个月按规定实时足额存入资本到拜托代扣存折内,存款时间推延或存入资本不足,造成逾期未还的,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款利息计收滞纳金。
第三十条借钱人能够提早所有还清贷款,也可提早部分(每次许多于1万元)还贷款。
提早还款,受托银行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限期利率和实质贷款的限期计算利息,借钱人需到包办银行营业柜台办理现金还款手续。
第三十一条借钱人死亡、被宣布失散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钱人财富的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或代管人应持续依法执行借钱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借钱合同。
第三十二条发生以下状况之一者,贷款人有权排除合同,提早回收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办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钱人向贷款人供给虚假证明资料而获得贷款的;
二、借钱人未按借钱合同的商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借钱人在借钱期内累计6个月未送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钱人在借钱合同停止前死亡、失散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钱人合法继承人拒不肩负送还贷款本息或无力送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钱人违犯借钱合同有关规定,严重影响贷款人资本安全的。
第三十三条住宅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
所获取价款,按以下次序分派:
一、支付抵押物拍卖花费和办理抵押物的其余花费;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费;
三、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送还借钱人所欠贷款本息、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五、支付有关诉讼花费;
六、送还共有产权人所占份额;
七、节余部分退还借钱人。
处罚抵押物不足以送还欠款,借钱人应持续清账,住宅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持续追偿并享有优先清账权。
九、附则
第三十四条借钱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排除或更改合同内
容,需书面通知住宅公积金管理部门,在两方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
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借贷两方及保证人发生纠葛时,当事人应磋商解
决,磋商不可时,可向住宅公积金管理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解说权归赣州市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七条本方法自宣布之日起试行。
原《赣州市员工个人住
房公积金贷款方法(试行)》同时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