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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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Word下载.docx

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条件,确保营林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六条 

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七条 

营林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章营林生产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八条 

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应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外聘作业人员必须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安全生产义务和权利。

单位要为生产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 

营林生产单位必须配备安全员,安全员必须熟知安全生产知识,在一线检查时候应有明显的标识,如佩戴袖标等。

第十条 

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为从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标准、在使用期限内的劳动防护用品。

发放时认真填写发放记录,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营林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营林作业场所要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各作业组要有班组长跟班作业,随时督促检查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营林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发生紧急情况时要启动应急预案,各小组要分工明确,妥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要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当地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工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穿长袖紧身衣服及高筒靴,头戴防虫罩,扎紧袖口、领口和裤脚口以防止蜱虫(草爬子)的叮咬;

春季要为作业人员注射森林脑炎疫苗,提前做好预防。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营林生产车辆、通勤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配置安全设施,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保证行车安全;

与客车会车时,必须先行避让。

第十六条 

营林生产车辆、通勤车辆要按规定检验机动车安全性能,定期维修、保养,保证车辆状态完好。

严禁车辆带病运行使用。

第十七条 

营林作业组建点、撤点时,要选择驾驶经验丰富,熟悉路况的驾驶员,严禁客货混载、超员、超速。

同时要有专人(管理人员)押车,控制安全车速,保证安全行驶。

第十八条 

营林生产经营单位要使用或雇佣合法资质的车辆,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督促遵章守规。

第四章 

营林生产作业点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营林生产作业点搭建营地要选择地势平坦、背风、朝阳的地点(坡度5度以下)。

在雨季或多雷电区,营地绝不能扎在高地上、高树下或比较孤立的平地上。

要将已经选择好的帐篷区打扫干净,清除石块,矮灌木等各种不平整、带刺、带尖物的物品,并填平地面。

第二十条 

营林生产作业人员在春秋两季生产时,必须办理野外作业证,经过防火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山作业。

第二十一条 

营地周围要打防火隔离带,烟筒必须安装防火罩。

在防火期内应有二号工具、防火桶及细沙等灭火器具。

第二十二条 

用火区应在下风处,距离帐篷区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防止火星烧破帐篷。

炉筒和帐篷连接处要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生产、生活用火要确定有专人管理。

使用蜡烛时要与帐篷和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

严禁卧床吸烟和随意丢弃烟头。

第二十三条 

机库与员工帐篷不得连接搭建,机具、油料严禁放置于帐篷内。

机库与员工帐篷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二十四条 

营林生产作业点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张贴或悬挂安全标语、条幅。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五章 

割灌机、油锯、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割灌机操作人员、油锯手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首次使用前要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 

严禁酒后、疲劳、患病者操作割灌机、油锯。

第二十七条 

要穿紧身的长袖上衣和长裤,不要穿短袖、裙子、穿戴围巾、领带和工作大衣进行作业。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穿工作服和戴相应劳保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手套、防滑工作鞋等。

第二十九条 

添加油料时,油箱盖和加油口四周必须在加油前清洁,以免有杂物进入油箱,割灌机要放置一平坦地方,使油箱盖朝上,加满时不能外溢,加油后一定要用手拧紧油箱盖。

第三十条 

要经常检查安全装置是否牢固,各部分的螺丝和螺母是否松动,燃油是否漏出,特别是刀片的安装螺丝及齿轮是否牢固。

第三十一条 

保养与维修时,关闭发动机,卸下火花塞高压线。

第三十二条 

割灌机手在同一工作面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得低于20米,油锯手在同一工作面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得低于50米。

第三十三条 

割灌机与捡枝丫人员之间要保持2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四条 

注意怠速的调整,应保证松开油门后锯头不能跟着转。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使用机器时或在机器附近吸烟,防止产生火灾。

第三十六条 

如碰撞到石块、铁丝等硬物,或是锯片受到撞击时,应将发动机熄火。

检查锯片是否损伤,如果有异常现象时,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条 

割灌机手、油锯手在5级以上大风或者降雪天气禁止作业,以免风折木伤人或者视线不清伤人。

第三十八条 

割灌机手不宜长时间作业,3-4小时应强制休息,同时检查各个零部件是否松动,特别是锯片部位。

第三十九条 

机器运输中应关闭发动机。

搬运或存放机器时,锯片上一定要有保护装置,搬动时要使锯片向前方。

第四十条 

油锯在清理风倒木、悬浮木、折断木时不得单独作业,应配备助手,使用支架,并截断就地归堆。

第四十一条 

中幼林抚育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严禁酒后从事生产作业。

第四十二条 

抚育后采伐木和藤条灌木不得高于5公分,伐区内高于40公分的旧伐桩必须伐掉。

第四十三条 

枝丫归堆后必须横山堆放,长不超过2米,宽不超过1.5米,高不超过1米,堆要整齐,成行成列,在林地空间,不得靠近活树。

第四十四条 

修理打枝时,要将低于1.7米的死枝清理干净,确保树干光滑。

第六章 

采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采种作业人员,要选择技术熟练,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担任,患高血压、心脏病、癫痫和不适合高空作业人员,禁止上树采种。

第四十六条 

上树采种,必须使用爬树器、安全带、安全绳等设备,保证防护设备质量,坚固适用。

采种作业人员每组不得少于3人。

第四十七条 

在上树采种时,必须站在不易折断的`枝丫上,并系好安全带,严禁跨越树采种。

采用机械设备采种作业的,应注意机械的安全使用和油料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遇有搭挂树和挂枝的树木,以及身大畸形怪状等易折易断树木和五级以上风、雨、雪天时,不准上树采种。

第四十九条 

地面捡运种子人员应佩戴好安全帽,严禁与采种人员交叉作业。

第五十条 

采种人员上下树时,地面上要有人监护以防蹬空坠落,不准单人作业。

第七章 

割带、整地、造林人员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割带、整地等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五十二条 

清理倒木、树头、大枝丫时,要抬运,不准用肩扛,在坡度较大和有滚动危险的地段清理倒木时,不准站在下坡作业。

第五十三条 

割带、刨穴、抚育等作业使用的工具,要经常检查,安装要牢固,并将刀、斧上套,锯上夹。

第五十四条 

刨穴时,首先清除障碍物,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十五条 

整地与造林同时进行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五十六条 

在30度以上陡坡造林时,要防止浮石滚落伤人。

第五十七条 

造林设临时假植棚、要搭牢固,经安全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八条 

作业人员要了解熟悉生产作业场所的环境,严禁单人出行,以防走失迷山。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国营湘乐林场入山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入山审批制度,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及人员都必须持有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方可进入林区。

否则,各资源管护站有权制止当事者入山。

二、防火期内,凡出入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引发火灾。

对于入山人员要逐人进行登记编号掌握情况,并收缴其随身携带火种,实行集中管理。

三、因生态工程建设需要社会力量进入林区从事营林生产的工队、林副业生产人员必须遵守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凡生活用火,要选派警惕性高,责任性强的专人负责管理,并以避风、空旷地或近水等安全地点为宜,用后将火彻底熄灭,严禁随地随意用火,其他人员一律不准用火。

四、护林防火,人人有责。

进入林区的人员不但要注意安全用火,而且必须履行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发现火情,要立即向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或林场报告,并积极参加扑救林火战斗。

五、严格遵守林区各项管理制度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乱砍林木、毁林开垦、乱挖滥采、乱捕滥猎和随地乱扔烟头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各项营林工程、经营活动竣工出山的工队、人员,各资源管护站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入山登记底册实行依法检查,核查票证,查验手续,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

否则,应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资源保护费。

凡徇私舞弊,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的,将按总场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七、出入林区的人员及车辆应积极主动接受检查,对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关过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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