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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产生贪污贿赂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原因,贪污贿赂犯罪的直接原因是政治原因及思想原因贪污贿赂犯罪的根源等不同领域。
[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罪、社会、原因、初探
贪污贿赂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形态。
贪污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在于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着一定的国家权力,所实施的犯罪通常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就其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原因而言,与其他刑事犯罪并没有本质的不同。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形态,也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
只要国家还存在,就有国家权力存在。
权可谋私,对权力不加制约,就必然产生腐败;
只要有商品经济,有货币流通,就会有权钱交易,贪污贿赂犯罪就不会消失。
剥削制度国家是这样,社会主义国家也不可避免。
权力私有化是产生贪污贿赂犯罪的根本原因。
从社会发展史来考察,国家是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物。
统治阶级为了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维护它所需要的统治秩序,便组建了国家,制定了法律。
国家需要由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一部分社会成员进行管理,法律也需要他们来具体执行,于是便产生了官吏。
为了行使国家的职能,官吏需要掌握一定的国家权力。
然而,官吏必须遵循体现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来行使自己的职权,一旦官吏违背了法律,以权谋私或滥用权力,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尽管如此,自从有了国家以来,官吏的贪污贿赂行为从未间断,严重损害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影响到代表统治阶级的政权的生死存亡。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减少直至消灭贪污贿赂犯罪奠定了基础和条件。
但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制度的新生性(刚刚从半封建、半殖民社会脱胎而来,初步建立起来的新型社会制度)、过渡性(处于从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初级阶段)和发展性(正在不断变革、不断发展的社会制度)又决定了制度本身的不成熟和不完善,从而为滋生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一定条件。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革命导师的这一著名论断,对于我们研究各种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具有普遍性意义。
一、产生贪污贿赂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原因
(一)从经济因素最活跃的部分——生产力谈起。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生产力观点,它深刻揭示了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因素。
邓小平同志说:
“社会主义阶段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
”生产力最大的作用在于它能打碎旧世界,建设新的世界。
生产力的发展使人类最终走出动物界,建立了属于自己的社会。
生产力在为政府机构提供了必要的人力物力的同时,促使社会关系复杂化,于是公共权力有了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可适用的范围,公共权力的产生使贪污贿赂犯罪的存在有了政治上的基础。
在创造这类犯罪的政治基础的同时,创造了社会剩余产品以及由此产生的产品分配问题。
至此,贪污贿赂犯罪者私欲的闸门被打开,物质利益的诱惑出现了,攫取的对象诞生了。
(二)从贪污贿赂犯罪的运作过程来看,这种行为更多的是一种经济行为。
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脱离了生产领域的社会管理者,但却是参与分配与消费的群体。
他们获得生活资料的正常方式仍是用劳动交换,然而他们由于物质利益的诱惑导致心态失衡时,极有可能将公共权力商品化,进行交换而取得收益。
基于这一点,贪污贿赂行为是一种经济行为,贪污贿赂者是商人。
政治体对经济的反作用给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场所。
政府的职能多种多样,其中之一就是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就如在探讨经济法的起源上,有一种观点认为:
“经济法没有自己的历史,它是伴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而产生的。
”这就在法律层面上论证了政治体调整经济生活的作用,这也同时就为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市场。
(三)利益分配不合理也是造成贪污贿赂犯罪的经济原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社会财富的多种分配方式,即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这样,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差距迅速拉开,一部分人确实富裕起来。
如果国家对这种贫富不均的现象不及时正确指导、教育和宏观调节,那么就可能在一部分仅靠工薪生活的人(包括国家公职人员)的心理上产生“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和“相对贫困化”的感觉,从而在一定条件下采取贪污、受贿等手段去攫取社会财富,欲使自己达到应有的“补偿”,以争得社会财富的再分配。
由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而引发的犯罪动因在近几年带有一定的典型性。
然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吞公私财物,迅速“暴富”起来的现象,又加深了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矛盾,形成这类犯罪动因的“恶生循环”。
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伴随着的激烈商业竞争也是导致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经济原因。
以生产和投资为例。
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必须投入大量资金,就要依靠银行贷款,而银行贷款主要不是依据企业的发展前途,而是靠行政命令和行政指令。
这就出现了半市场化的企业和完全没有市场化的银行之间的矛盾。
市场化的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惜一切要取得银行的贷款,而银行经营的好坏又和个人没有根本的利益关系,这就为企业工作人员行贿并谋取回扣创造了条件。
目前,我国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组织和市场制度也不完善,人们对市场经济的知识还认识肤浅,缺乏经验,调节市场经济的各种社会机制和法律也不完备,工作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也比较多,难以保证正当经营和合理竞争;
加上不少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消极因素都给贪污贿赂犯罪的滋生提供了一定条件。
况且,属于国家宏观调控,不便进入市场调节范围的部门和行业(譬如能源、铁路公共事业),国家公职人员仍然掌握着一定的支配资源的权力,存在着“权钱交易”的条件与机会,这就很难短期内杜绝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的产生与发展。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直接原因是政治原因
古今中外,治国方略无非两种,一为人治,一为法治,哪一种能够彻底堵塞“贪污贿赂犯罪”之源呢?
历史证明,两种方式都无法最终走出此种犯罪的阴影,为什么社会组织形式相异的社会里存在共同的问题呢?
这应当从权力载体及权力本身的性质谈起。
首先来探讨权力载体的问题。
恩格斯曾经说:
“以往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
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
”通过恩格斯的这段话可以看出:
权力载体从本初的社会为保护自己共同利益设立的特殊机关变为追求国家自身利益的机关。
权力载体的一个特征就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
“独立于社会之上又与社会对立”——权力载体管理职能的独立化。
正是因为这种独立化,导致权力出现了二重性:
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公共权力是维系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础,但它一直为社会成员中少数掌握和使用,这样就使得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
它一方面与社会整体相联系,同时又与权力行使者的个人利益相联系,加之,人性中天然存在着私的一面,致使权力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势;
另一方面,权力隐藏着侵犯性和腐蚀性。
贪污贿赂是腐败的突出表现,是国家官吏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是贪污贿赂的本质特征。
权力之所以具有交换价值,成为交换的标的,正是因为权力已为国家官吏所私有,而国家官吏的存在,是以私有制的出现,阶级和国家的产生为前提的。
私有制是产生阶级和国家的根源,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这种权钱交易之所以能够存在,还因为国家权力已凌驾于社会之上,官吏享有特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
一般来说,权力私有化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程度越高,腐败现象则越严重。
权力私有化并凌驾于社会之上是腐败现象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前提。
既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私有化是腐败现象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前提,那么,消除这个前提就成为消除腐败现象的根本对策。
由于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限制,不可能立即全部清除这个前提条件,因而不可能立即彻底消除腐败现象。
但是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对策,遏制其作用的场所和程度,减少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腐败现象是人类社会出现阶级、国家以后伴随着统治阶级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
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的消亡,腐败现象必将被消除。
在阶级、阶级斗争和国家仍存在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腐败现象不会绝迹。
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程度,取决于国家性质、执政阶级对腐败的态度和治理对策的有效性等因素。
腐败现象是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意识形态的产物和表现。
无产阶级内部发生的腐败现象是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意识形态在无产阶级内部的反映。
清除腐败现象的根本途径是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意识形态。
现阶段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政治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督机制失衡。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与之相适应的国家各种权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尚达不到革命导师所设想的“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管理国家”的理想境界。
尽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主要是通过各级党政机关来行使国家的领导权和社会的管理权。
这就形成了权力的所有者(人民)与权力的行使者(国家公职人员)的相对分离。
当国家公职人员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行事国家权力的时候,他们显然是称职的;
,反之,在国家公职人员为了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违背权力所有者(人民)的意志,滥用职权的情形下,犯罪就可能滋生。
新中国成立以后,长期实行的是有计划的产品经济,这种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反映在政治上必然是权力的过分集中。
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坚强有力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和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下,很容易导致某些素质不高的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作为谋私的工具,或者利用权力的影响牟取非法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产生腐败现象,并导致犯罪的产生。
目前,虽然各部门党政机关内部的纪检、审计、监察以及工会等各种监督机构的设置应有尽有。
但是,一些部门的监督体系乏力,不能有效地对行业不正之风和某些腐败行为进行有力的监督。
特别是对某些领导干部来说,监督体系如同虚设,几乎起不到什么监督作用。
关键是监督权往往控制在被监督者手中,众多监督机构是在被监督者的领导下实施监督职能,致使权力制约失控,不能以权力制约权力。
有的监督机构本身也沾上了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习气,监督作用就大打折扣。
第二,法律制度不健全。
法制的不健全影响到对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的遏制和惩治。
譬如:
在立法方面,现行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偏轻,与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应当“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相悖,起不到应有的惩戒和威慑作用;
在守法方面,虽然我国法制化建设不断深化,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力度逐年加强,但现在仍然有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差,缺乏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
在执法方面,打击不力,一是执法人员在办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时候,有时不能完全作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涉及到一些领导干部,经常“下不了手”;
二是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以罚代刑,以经济、行政处理代替法律制裁的现象比较严重,致使某些构成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逍遥法外;
三是对行贿者打击不力;
在法律监督方面,对国家工作人员缺乏监督机制,有些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督,无法监督的状态,一旦发现问题,早已构成犯罪,起不到通过法律监督,“防患于未然”,早期预防的作用。
三、思想原因是贪污受贿犯罪的根源
(一)私有观念始终是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社会滋生犯罪的思想根源。
社会主义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但是私有观念并不由于社会制度的根本改变而立即自动消失。
旧社会的私有观念在社会主义社会仍将继续遗留下来,惯性地发生反作用,正像列宁所说的那样“旧社会灭亡的时候,它的死尸是不能装进棺材,埋入坟墓的,它在我们中间腐烂发臭,并且毒害我们。
”况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发展市场经济,国家不得不允许私有经济的存在与发展,这样势必还会产生“新”的私有观念;
加上资产阶级的私有观念的各种形式的渗透,因而私有观念这种意识形态在人们头脑中还将牢固地长期存在。
私有观念的核心,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标准,即认为“自私是人的本性”;
为了谋私利,满足个人的各种需求,可以不择一切手段,甚至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私有观念反映在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上,主要是以权谋私。
国家公职人员的私有观念恶性膨胀到一定程度,他们就会利欲熏心,大肆进行贪污、索贿、受贿等犯罪活动。
(二)理想道德价值的破灭和消极思想的滋生。
对于一个具有崇高理想道德价值观、人生观、有信仰、有追求、有事业心的人来说,其人格是比较完善的;
这样的人往往能顾全大局,牺牲小我,淡薄金钱、名利,无私奉献。
他们不会因为外界的诱惑而放弃自己的精神追求,贬损自己的人格,而当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他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时所遵循的一切有价值的道德、理想、追求、信仰已经破灭,代之而起的是种种消极颓废的思想、人生观。
(三)奉行拜金主义。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
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商品的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
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他们竭力鼓吹“金钱万能论”,胡说什么“有钱就有一切”、“只有向钱看,才能向前看”、“有了钱图,才有前途”。
当这些人的头脑充满了拜金主义思想,并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产生强烈的金钱欲,进而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去贪污受贿,侵占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四)封建特权思想与西方腐朽思想的影响。
历史虽然已经进入21世纪,但是一些人的观念仍受传统思想、文化和改革开放以后引进的西方思想、文化的双重影响。
一方面,我国是一个经过长达几千年封建王朝统治的国家,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封建特权思想根深蒂固,至今仍然影响和腐蚀着我们的一些国家公职人员。
他们将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应分的“权利”,当作谋取私利的筹码和便利条件,“一朝权在手,便把钱来捞”。
并且本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信条,趁在职掌权之机大捞特捞。
有些人作为市场经济的调节者,不但不公正调节,反而自己参赛,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致使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滋生。
封建特权思想还表现在法律面前的公开不平等。
一些国家公职人员自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自己比别人“特殊”,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
因此,当本人或者亲戚朋友违法犯罪时,便想方设法地利用职权干涉司法,甚至公开包庇。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在大量引进西方先进科学技术和优秀文化成果的同时,一些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和颓废思想也不可避免地传播进来,严重污染了一些国家公职人员的灵魂。
可以说,中国传统封建特权思想和西方腐朽思想的结合,组成了腐蚀人们头脑的外在思想污染源,许多国家公职人员之所以放弃了自己当初所尊奉的神圣理想,就是受到了这些思想的影响。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产生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原因是多方面的,无论哪个原因都不是孤立地在起作用,它们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
我们应当加深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从改革经济、政治等体制入手,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
要注重思想教育,以便清除产生腐败的思想基础;
要建立监督机制,以便限制权力私有化和凌驾于社会之上,阻断权力与财富交易的渠道;
要依法制裁严重腐败行为,以便儆戒效尤者;
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堵截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机遇与条件。
参考文献
1、《婚姻法学》巫昌祯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经济法学》潘静成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3、《刑法学》赵秉志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4、沈彤霞:
《我省城市化水平稳步提高》[《甘肃日报》2002年10月11日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