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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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成立以来国有金融资本出资情况登记;

对于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含合伙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按照清产核资结果,将国家享有的资本进行登记;

对于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按照清产核资结果,将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登记为国家资本;

对于金融管理部门所属机构(包括行业学会、行业协会、各类机构),按照清产核资结果,将国家享有的资本和权益进行登记。

三、时间安排和主要任务节点

产权登记工作专项行动为期约6个月,2020年10月底至2021年4月底,分为动员申报(2020年10月底—12月底)、审核登记(2021年1月—3月)、监督检查(2021年4月)三个阶段,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动员申报阶段(2020年10月底—12月底)。

1.传达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培训班有关精神(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各省级财政部门向下属各级财政部门及辖内金融机构,金融管理部门向其所属机构,中央国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向其控参股机构,传达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培训班有关精神,并开展专题培训。

2.梳理纳入产权登记范围金融机构基本情况(2020年11月底前完成)

依托现有产权登记数据、有关财务监管信息,财政部门梳理需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中央、地方各类金融机构名单(含金融基础设施名单),并确认工作联系人(见附1)。

3.报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申请(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对于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尚未办理占有登记的各类金融机构,应于2020年11月底前,以2020年6月30日为会计时点,由金融机构总部向财政部门报送占有登记申报材料(具体工作流程见附2)。

如存在资料缺失等情况,金融机构亦需先进行产权登记申报,并同时说明原因和整改方案。

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等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单位,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清产核资(方案见附3)相关工作,于12月底前将产权登记申请报送财政部金融司,并同时抄报对口金融管理部门和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请金融管理部门协助对口金融基础设施完成有关报送工作。

(二)审核登记阶段(2021年1月—3月)。

金融机构总部需对所属机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进行审核。

对于中央国有金融机构,由金融司会同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对产权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验审,资料完备的换发新版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证(表)。

对于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对产权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验审,资料完备的换发新版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证(表)。

对于中央金融基础设施等金融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按照就近原则,由财政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深圳监管局会同对口金融管理部门,协助相关机构,按照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统一规定,办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对于地方金融类资产交易场所及相关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务机构,由地方财政部门、属地监管局会同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协助相关机构,按照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统一规定,办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三)监督检查阶段(2021年4月)。

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属地(含下属各地市、县)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对于情况复杂、进度缓慢的地区或单位,财政部将视情况组织专项调研。

必要时,财政部门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就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请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对口金融基础设施等机构产权登记督查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沟通报告。

建立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月报制度,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中央金融机构于每个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表(见附4)。

工作中出现任何问题,及时与财政部沟通报告,共同研究商讨解决方案。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应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利用媒体、报刊等多种形式,主动宣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及时组织开展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制度办法、系统应用等培训工作,确保有关人员熟练掌握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业务流程和具体操作。

附:

1.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联络员情况表

2.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流程指引

3.国有金融资本占用机构清产核资(资本金)方案

4.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表

附1: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联络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姓名

职务

座机

手机

备注

附2: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流程指引

第一条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http:

,用户名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s/fs/zs”,初始密码为123456)是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平台。

金融机构办理产权登记应符合《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9〕93号)和本指引有关规定,并按照系统的操作说明进行。

第二条金融机构(含所属企业,下同)办理产权登记应当通过系统填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和产权状况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

金融机构总部申办本级产权登记时,还应按规定提交相应纸质资料。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填写完成上述信息后,报送金融机构总部审核;

金融机构总部在审核通过后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金融机构总部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出具书面申请文件,并通过产权登记系统报送主管财政部门。

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的发生时间、决策批准、实施过程等情况描述,以及金融机构总部的审核意见等。

第五条财政部门根据金融机构总部的产权登记申请文件、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对产权登记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六条

对符合登记要求的、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一级金融机构,核发产权登记证(财政部统一印制并提供使用);

其他机构核发产权登记表(自行打印)。

第六条财政部门经与金融机构总部确认,对相关经济行为操作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规范的产权登记事项,应当向金融机构总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

第七条金融机构总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认真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一)对于有关经济行为尚未产生法律效力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规范操作;

(二)对于有关经济行为已产生法律效力,无法进行追溯改正的,应当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第八条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总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内容应当包括整改事项、要求和期限等。

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3:

国有金融资本占用机构清产核资(资本金)方案

第一条为全面摸清国有金融资本家底,实现国有金融资产全流程监管,理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关系,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未进行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占用国有金融资本的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含合伙企业)、会员制法人、事业单位(如行业学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等,以及经认定需进行清产核资的单位。

第四条

第五条本次清产核资的目的是通过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价值重估等,核定企业或机构占用的国有金融资本数额,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占有使用状况。

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或机构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以及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财产清查是指,对企业或机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

价值重估是指,对企业或机构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第七条各单位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2020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开展清产核资相关工作,并于2020年12月20日前将清产核资结果报送监管局,同时抄报对口金融管理部门。

第八条

第九条监管局会同对口金融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并据此核定机构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数额。

各单位应以清产核资核定的国有金融资本数额及比例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条

第十一条对合伙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时,应以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情况以及普通合伙人实际承担债务的情况,确定企业占有的国有金融资本数额以及各合伙人应享有的权益比例。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应以清产核资结果以及机构设立时实际出资情况为依据,合理确定国家资本数额及比例。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点是对资本金相关项目的清查,应对设立时有关法律文件、合同、章程及增资扩股等手续进行审查,确认出资人的出资时间、金额和方式。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作为“待界定资本”单独登记,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有关法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待界定资本”在未依法明确所有权归属之前,不得擅自处置、转移。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或机构,应成立专项工作组,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切实摸清“家底”。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清产核资机构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底稿,以备检查。

清产核资机构负责人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附4-1: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表

(各省级财政部门填报)

截止日期:

年月

省(直辖市、区)级产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

辖区产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

应登家数

机构申报登记家数

完成审核家数

一级

一级及以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

1.上表填报《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9〕93号)印发以来产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

2.“一级”指财政部门直接对口的金融机构;

“一级及以下”指财政部门直接对口的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

“一级

及以下”包括“一级”,即第2列中统计数值含第1列中数值,以此类推;

3.第7-12列:

“辖区开展情况”=“省(直辖市、区)级开展情况”+“下属市(州、县)开展情况”,即辖区产权登记家数包

括但不限于省级产权登记家数;

4.请务必填写“填表人”“联系电话(含座机及手机)”相关信息;

5.请于每月10个工作日内将本表报送财政部。

附4-2:

(财政部有关监管局、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填报)

所属机构产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

2.对于财政部监管局,“一级”指按照职责分工,监管局直接对口的金融机构;

“一级及以下”指监管局直接对口的金融机

构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

“一级及以下”包括“一级”,即第2列中统计数值含第1列中数值,以此类推;

3.对于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包括中央金融企业,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管理部门所属机构、协会等),“一级”指本级机构,

可统一填“1”,“一级及以下”指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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