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办理管准标品产业企省南云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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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第十条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
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
第十二条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第十三条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
(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参见附件1);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五)试验验证报告;
(六)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
第十四条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附件3)。
审查情况应当包括:
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机构、参加审查人员名单。
审查结论主要涉及:
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
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
是否予以通过审查等内容。
审查结论可以作为企业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依据。
第十五条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第十七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
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第十九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
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实行地域管辖,一般按以下企业的隶属关系备案:
(一)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二)州(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州(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1份,附件4);
(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1份);
(三)企业产品标准纸质(2份)和电子文本;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1份);
(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
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附件5);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在5至7个工作日内应予办理: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准予备案;
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附件6)。
第二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在备案有效期内,企业产品标准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
申请修改时请填写《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备案申报表》(附件7)。
企业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等技术性内容修改时,应由原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专家组组长签署意见同意。
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的编号由企业产品标准号加修改单号构成(附件8)。
第二十五条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标准信息平台对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名录进行公告。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企业产品标准有效期延长3年。
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重新备案的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与首次备案时相同。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备案。
第二十七条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前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变更后的企业产品标准重新办理备案,变更前的企业产品标准应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受理备案部门不得泄露、扩散标准的内容或者文本。
备案的标准一般不对外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标准备案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不向备案企业提出与备案工作无关的要求。
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现应当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或者超过备案有效期限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取消备案(附件9)。
第三十三条按照谁备案谁监督的原则,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本级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的计划,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的方式可以是标准清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原《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未作规定的事项,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编制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3、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5、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
渡办法等内容);
9、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注:
打“*”号部分是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中必须包括的内容,其它内容企业根据标准的实际情况说明。
附件2:
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序号标准条款意见内容提出单位处理意见
附件3-1: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标准名称企业名称
主要起草人
审查情况:
附件3-2: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专家组意见
姓名
单位名称
职务表决意见签字联系电话
通过√,不通过×
审查结论:
专家组组长:
年月日
1)专家组成员可以是本企业或者企业外的专业技术人员。
附件4: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意见:
一、本标准已通过了本单位组织的专家组的审查,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同意本标准批准、发布。
二、本单位对本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负责。
三、本单位所提供的标准备案材料合法、真实。
四、本标准所涉及的现行有效强制性标准如下:
1、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3、(企业盖章)
(填写不下可另附页)年月日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单位电话
法人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企业标准名称企业标准编号
原标准备案号代替标准号
采用的国际标准编号及名称采用程度
产品生产者名称联系人
生产者地址联系电话
备案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盖章)
1)生产者名称及地址应填写异地生产或被委托加工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2)该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企业未办理相关手续,将注销备案。
附件5:
声明
我单位(名称)
所提交的企业产品标准(名称、编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已经专家审定,并按照规定程序由企业法人代表批准发布,符合如下要求:
a)(相关法律法规名称):
b)(相关强制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c)(相关产业政策):
并与推荐性标准:
相比,主要技术指标较推荐性标准:
高/一致/低。
其原因是:
我单位对提供的与该标准有关的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所生产的产品执行该标准。
我单位对违反上述声明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
(企业盖章)
附件6: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材料补正告知书
云企标补字〔20xx〕第xx号
xxxxxxxx公司(厂):
你单位申请的《xxxxxxxx》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备案要求),请作如下补正:
如有不清楚的问题,请与xxx联系,电话xxxxxx
(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经办人:
(签字)
当事人:
附件7:
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备案申报表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修改单实施日期修改单编号
标准修订说明(不够可另附页):
原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专家组组长意见:
企业法人代表意见:
法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企业盖章)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盖章)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以下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写,企业不用填写)
经办人意见:
年月日负责人意见:
原备案编号云南Q-20经办人
注:
此表用于在备案有效期内,企业产品标准需要进行修改时使用。
附件8:
Q/XXXX-XXXX《XXXXXX》企业产品标准第X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XXXXXXX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批准,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标准名称:
Q/XXXX-XXXX《XXXXXX》
一、4.4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霉菌计数指标修改如下:
菌落总数:
生制食品≤30000cfu/g,熟制食品≤100000cfu/g。
霉菌计数:
生制食品取消指标要求,熟制食品≤50cfu/g。
二、增加6.4条
“6.4如果6.1的试验循环是按GB18352.3-2005附件CA规定的运转循环进行,所测得的CO2、CO和HC均适用于本标准。
”
附件9:
企业产品标准责令整改通知书
云企标整字〔20xx〕第xx号
你单位原在xxx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xxxxxx》,备案号:
xxxxxx,现发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xxxxx(说明整改原因),请你单位停止执行该企业产品标准,并于xx年月xx日xx日前修订标准并重新进行备案,逾期未整改或逾期未提出整改复查申请的,我局将注消你单位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批准人: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