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房屋租赁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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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房屋租赁合同Word格式.docx

3.1 

租赁保证金

3.1.1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则甲方有权以租赁保证金抵扣其应付款项(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用其已付的租赁保证金抵扣其应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之赔偿,根据本合同约定不予返还。

如租赁保证金发生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补交该等差额。

3.2 

其他费用

租赁期和装修期内有关该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天然气费、通讯费、和本合同附件所列设施和设备的开通和/或使用的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费用标准及要求予以支付。

3.3 

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自行缴纳其各种应缴税费。

3.4 

本合同约定的租金等所有款项均为不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以下各项费用:

3.4.1 

合同价款,包括租金、管理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3.4.2 

实际发生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根据适用税法的相关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3.4.3 

合同价款、价外费用依法适用增值税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按合同价款、价外费用之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

第4条 

房屋的修缮和装修

4.1 

合同期内,甲方对其为该房屋提供的结构、设备设施及消防系统进行维修,乙方应合理使用并负责保养。

如因乙方原因致使该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除应及时通知甲方维修,并须承担维修费用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或允许他人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增设。

乙方如发现该房屋及甲方提供的附属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管理公司前来维修而不得擅自处理,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小时内开始进行维修,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可在为减少对乙方财产及雇员产生即时损害或风险之目的的限度内进行临时性的修理。

4.3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的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的附属设施及设备应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和保养(甲方对此无须承担维修和保养责任),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税收及政府收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在租赁期和装修期内,政府部门对该房屋的装修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该等修改带来的一切责任及费用。

4.4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可在事先无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且甲方不需负任何责任及赔偿因进入该房屋而产生的损坏,但甲方或管理公司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乙方的财产损失,事后甲方需将情况向乙方予以书面说明。

乙方须在该房屋遭受到损坏,或任何人士在该房屋受伤,或该房屋发生火警或意外,或该房屋内的水管通道、煤气管道、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他设施出现损坏、破裂或缺陷时,立即分别以口头和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4.5 

乙方应负责保持该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除外)。

该房屋内所有由乙方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装修的更换或添置,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4.6 

乙方如要求在外墙安装乙方之标识或广告,必须事先取得甲方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如有)。

乙方应自费安装和维修该等标识或广告并应购买保险。

乙方应对其安装与放置的标识或广告承担全部责任;

若甲方因该标识或广告的安装与放置而遭受任何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4.7 

乙方应在进入该房屋装修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递交装修所需的各类图纸、机电设施配置说明以及施工说明报甲方审核,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进行装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在装修完成前乙方应报甲方进行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未验收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整改完毕,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期整改完成的,经甲方再次通知,乙方在 

天内仍未整改完毕且继续施工或擅自开业的,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10.2条款的约定处理,或要求乙方每日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占用费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整改完成期间的违约金。

租赁期内,乙方再次进行装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但不再享受装修期的优惠。

第5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甲方义务外,甲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5.1.1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经营用途、条件使用。

5.1.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办理在该房屋经营所需证照的相关资料。

5.1.3 

在合同期内,甲方如拟在该房屋内对其所有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须事先通知乙方。

5.1.4 

甲方应承担作为出租人应付的与该房屋有关的税费。

5.1.5 

甲方不得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该房屋进行干扰或妨碍。

5.2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乙方义务外,乙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5.2.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该房屋的外部展示任何广告标识;

不得在该房屋外进行任何促销活动或类似活动;

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名称、标志或甲方字号、标志等(乙方宣传时用于注明地址信息的情况除外);

不得污损、毁坏或擅自使用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

5.3 

其他特别条款

5.3.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使用或存储液化石油气或其他罐装气体。

5.3.2 

因清理该房屋内某种特殊种类的垃圾、废物而产生的费用须由乙方承担。

5.3.3 

如果乙方需要改动该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必须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推荐或在当地具有合格资质的消防公司进行改动,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3.4 

乙方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相邻关系。

如果其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对甲方和/或第三方构成妨害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或停止营业,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政府部门针对乙方行为的处罚)由乙方承担。

5.3.5 

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涉及的规划、环保、卫生、水、电、气、通讯、消防等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4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与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及其他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果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5 

因乙方原因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和/或财产损害,应当由乙方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6条 

转租

6.1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或放弃租赁该房屋或其中任何部分,不得以分租、借用、共用、联营或将业务承包他人等其他任何方式导致任何非本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内取得使用或占用该房屋或其中任何部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该房屋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否则视为乙方转租,届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10.2条款的约定处理。

第7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7.1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商场管理费、水电费等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乙方应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应按其应付而未付之款项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支付上述任何款项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提前 

日内通知乙方而采取适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停止有关水、电、煤气等相关能源、设施、设备等的供应或禁止乙方使用),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2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该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行自费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7.3 

若乙方在该房屋经营管理期间,因非甲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给甲方运营管理造成影响或给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如前述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不严重的,则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予以整改;

如前述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严重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已付的保证金及其已付但尚未使用的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8条 

甲方的免责情形

8.1 

在下述情况下,甲方对所发生的损失没有责任(且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甲方另行书面同意外,本合同项下之租金及其他费用不得减免或中止支付):

8.1.1 

因对该房屋或其相邻房屋进行维修、保养或因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对该房屋或其相邻房屋或商场进行装修、增建、改建或抢修,致使公用设施临时性停止使用,或导致该房屋的水、电、电话、传真或其他有关服务或供应临时性中断,从而使乙方或其相关人员发生损失的;

8.1.2 

任何时间该房屋内的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8.1.3 

因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的;

8.1.4 

该房屋内发生的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经公安部门认定为甲方原因造成且由甲方负主要责任的情况除外),或虫害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

8.1.5 

由于甲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诸如电梯、自动扶梯、消防保安设施、中央空调等设备、设施、系统发生故障、破损、中断或水、电等能源发生供应不足,而使乙方及/或其雇员、访客蒙受损失或损害的;

8.1.6 

属于乙方改建、加固及装修部分造成乙方损失的;

8.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免责情形。

第9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9.1.1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9.1.2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9.1.3 

非甲、乙双方的原因,该房屋灭失、严重毁损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以致无法使用并且在90日之内无法修复的。

9.2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乙方已付的租赁保证金及乙方已付但尚未使用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均不予退还。

同时,乙方还须支付给甲方相当于解除年度最高月租金标准的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补足甲方损失额与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9.2.1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该房屋的结构、系统造成该房屋主体结构、系统损坏或系统运转故障的;

9.2.2 

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的;

9.2.3 

将该房屋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乙方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以外目的;

9.2.4 

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使商场运营受到影响,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乙方未予纠正的;

9.2.5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该房屋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商铺名称、品牌及业态),经甲方书面通知后 

日仍未予纠正的;

9.2.6乙方向甲方提供伪造资质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促成本合同签订的。

第10条 

房屋的交还

10.1 

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向甲方交还该房屋。

乙方应将其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在届满日或解除日前搬离该房屋,并将其添置的与该房屋不可分离的装修、设备、设施以及增建和改建物品(下称“不可移动的物品”)拆除,以使该房屋恢复为毛坯状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逾期未拆除的,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拆除费用,该费用可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经甲方同意保留房屋现状的,乙方添置的不可移动的物品归甲方所有,甲方对此不予以任何补偿和/或赔偿。

10.2 

乙方未依本合同11.1条约定交还该房屋满 

日的,甲方有权开启该房屋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可移动物品搬出该房屋,将该房屋腾空收回。

甲方对因此而引起的乙方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对于可移动的物品,甲方在搬出后有权就该等物品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

该等物品被搬出后,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乙方领取该等物品;

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领取物品,视为乙方放弃该等物品的所有权,则甲方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该等物品。

甲方将该房屋恢复原状的费用及甲方在上述过程中发生的公证费、律师费(若有)由乙方承担,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通知方式发出付款通知后 

日内乙方不予支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如租赁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差额。

甲方对于乙方在该房屋内添置的不可移动物品的保留,适用本合同11.1条的约定。

10.3 

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乙方交还该房屋时,如甲方发现该房屋和/或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装修、设备和设施被损坏或遗失(自然损耗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亦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第11条 

通知

11.1 

对于任何通知或联络,如直接交付,则在接收一方或其被授权人签收时视为收讫;

如果通过国内或国际快递方式邮寄,则在寄出后第三天被视作已收讫;

如用挂号信邮寄,在寄出 

天后视为收讫(可以添加短信送达)。

11.2 

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于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12条 

合同的效力及承诺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本合同与本合同附件相关内容存在不一致或冲突的情况,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13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均可向该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4条 

其他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如乙方为自然人的,则须本人签字并摁手印)时生效。

若本合同签署前该房屋已交付,则本合同效力溯及至该房屋的实际交付之日。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第15条 

出租房屋状况

15.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 

房屋(合同中简称“该房屋”)。

该房屋类型为商业,甲方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前已经明确告知乙方。

15.2 

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屋用于计算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租用面积为 

平方米。

15.3 

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经营 

之用途,并保证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擅自改变上述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商铺名称、品牌及业态等内容)。

第16条 

租赁期限和装修期

16.1该房屋的租赁期为自交付日起 

年的时间,即 

至 

16.2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 

的装修期,即 

装修期仅限于乙方用于该房屋的装修。

装修期内甲方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及宣传推广服务,乙方须遵守甲方关于装修期间的管理规定。

16.3 

双方暂约定该房屋交付日为 

,甲方可以提前交付该房屋,甲方通知的交付日期为该房屋的交付日。

16.4 

自交付日起,该房屋开始计算租金;

自装修期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管理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一切费用。

第17条 

租金、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7.1 

租金:

每月共 

元。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17.2 

支付时间、方式:

租金每 

个月交一次,第一次租金于合同生效后 

天内交给出租人,第二次租金于 

交清,以后交付方式以此类推。

17.3 

目前该房屋的管理费按照租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核算,每月的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即 

整)。

17.4 

乙方须在甲方通知的交付日后 

日内进场装修,并承诺不晚于 

开业,若乙方逾期未开业的,乙方除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应付款项外,还须每日按第一个租赁年度最高日租金与日商场管理费之和标准的 

倍向甲方支付逾期开业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 

天仍未开业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7.5 

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交还该房屋。

乙方逾期未交还该房屋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的标准支付逾期占用期间的占用费,同时,乙方还应承担该房屋在占用期间内发生的一切费用,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支付逾期占用期间的占用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第18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承租人):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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