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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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可以看出,以下几个环节构成了竞争性谈判的要素:

1.谈判主体:

必须是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方,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

2.组织者:

须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组织;

3.参与者:

必须有多家供应商参与(通常不少于三家);

4.过程:

实施的过程是必须要通过谈判进行;

5.结果:

在谈判的基础上,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中确定出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的使用条件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

一是适用的范围、二是适用的情形。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采购的对象主要是指货物或者服务;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

只适用四种情形,当出现其中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

这些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6.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软件系统的开发与设计。

7.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由于公开招标采购周期较长,当采购人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正当情况)急需采购时,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程序得到所需货物和服务的。

8.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实质是在“竞价谈判”为主,的同时敲定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的过程。

也就是说:

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多轮讨价还价,同时就货物的制造厂商、品牌、技术规格以及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交易条件、其它相关条款等合同要素达成共识的艺术。

谈判要求谈判人要综合运用判断、谋略和相关常识。

因此,竞争性谈判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方案的细节进行面对面的商谈,而不仅仅是交换采购文件。

与招标采购的对象的特点相比,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象特点具有较明显的极端性:

一方面,采购对象具有特别的设计者或者特殊的竞争状况,此种情况下很少能形成市场竞争,价格也不能确定,因此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对采购对

象的制造、供应、服务的成本存在不同的估价,从而不可避免地要采用谈判方法;

另一方面,采购对象过于通用、通常,市场竞争过于成熟,甚至趋近于老化,并且采购对象成品化、模式化,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对象没有更多的对比、评选的内容,而只是通过谈判使价格、服务等要素更为理想。

物流哪种情况,在多家供应商参与的情况下,采用竞争的方式,通过多轮谈判报价,对各种采购因素及内容细节在谈判过程中均可以充分分析讨论,并能加以调整,最终使总体方案报价更优惠的价格。

(一)遵循的原则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首先应遵循政府采购的一般原则,即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还应着重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1.竞争原则。

谈判应保证适当的竞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与多家供应商(其数目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的竞争。

遵循这项原则,还应注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是资格有效的供应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的供应商)。

2.公平原则。

指谈判文件所规定的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任何供应商进行歧视,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淘汰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

3.保密原则。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某一供应商之间的谈判应当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

4.事先公布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原则。

指在谈判开始前,必须事先制定出谈判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在对供应商的谈判方案进行评审时,必须按照事先公布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以避免评审过程的主观性。

(二)基本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是一种特殊的采购方式,是在某些以招标方式难以完成采购目标的特定条件下采用的。

该种方式有着比较明显的优缺点,只有能够合理地发挥其优点、规避其不足,便能使该方式更有效地实现采购目标。

竞争性谈判的优点主要表现在:

1.凡属于特殊规格货物采购,经营的厂家不多,有时只有一家或很少的几家,竞争的对象少,采用谈判确定成交,比较合理;

2.凡采购的货物属于成品化比较高,各市场因素十分透明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可以简化采购程序,提高效率;

3.

有利于紧急采购,及时供应某些方面迫切需要的物资和服务;

4.能对一切条款内容细节进行详细洽谈,更容易达到适当的价格和一致的协议;

5.可选择适当的对象,并兼顾供应商以往的业绩,确保采购安全,防范采购风险;

6.有利于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或互惠条件的运用。

竞争性谈判的缺点主要表现在:

1.无限制的独家谈判,容易造成厂家抬高价格;

2.违反自由竞争精神,助长企业托拉斯垄断价格,阻碍工商业的发展;

3.秘密谈判,容易给参与者或操作人员造成串通舞弊的机会。

(一)项目经办人介绍谈判小组成员、监督机构、采购人代表及中心工作人员,并从专家中推举谈判小组组长,宣布谈判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纪律。

(二)谈判小组成员应按照谈判程序和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谈判、评审。

谈判小组成员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和专家,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进行任何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1、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对报价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入围资格。

篇三:

竞争性谈判规则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

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目录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43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点评:

《政府采购法》第23条和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明确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编辑本段谈判小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是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主体,是代表采购人利益、反映采购人需求、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谈判技巧的组织。

谈判小组所起的作用是由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所决定的。

按照这种采购方式,采购人要与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面对面的谈判,以明确采购对象的详细技术规格和性能标准,了解采购对象的性质或附带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比较接近实际的价格。

谈判小组应当包括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且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人的代表应当是具备相应采购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并且经采购人授权能够代表其从事采购活动的自然人,这些人通常是经过培训的专门负责采购业务的政府工作人员。

有关专家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对象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性能特点而邀请的,具有某一领域较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士。

这些专家通常都是某一行业协会的成员或是由行业协会推荐的专业人士。

邀请这样的专家作为谈判小组成员,采购人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更好地把握采购对象的详细技术规格、性能标准以及价格,并最终以理想的条件与某一供应商成交。

为了真正发挥专家的作用,并使他们的意见能够充分的得以体现,其人数必须达到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绝对多数,即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最后,谈判小组的人数必须是单数,这一规定便于谈判小组在作出有关决议时能够以多数形成表决结果。

编辑本段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中至少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标准等事项。

谈判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

公告至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天,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一般不得少于10天。

谈判文件至少应当包含《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2款要求的内容,但通常应当包含:

(1)谈判邀请函;

(2)谈判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谈判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4)谈判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

(5)谈判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合同主要条款和签订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9)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

(10)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政府采购法》规定,招投标类采购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天。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中有一条是“招标所用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因此,竞争性谈判采购从发布谈判文件到供应商响应的时间可以比招投标采购短,但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时间段,如果间隔时间太短,不利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理解、分析谈判文件及做出应答,5~10天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时间。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资格性检查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谈判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谈判的资格。

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谈判小组在通过资格性检查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为确保公平起见,原则上通过资格性检查的供应商都参加谈判。

谈判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筛选出具有参加谈判资格的供应商。

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只需在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参加谈判,但根据“服务采购人,善待供应商”的理念,及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证”的精神,应当给每一个具有资格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的机会。

谈判准备

谈判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中心将组织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准备:

1、谈判小组在指定的场所阅读谈判文件,熟悉评审标准。

1、谈判小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对密封损坏的报价文件不予开启。

2、谈判小组审核报价文件的符合性(参照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相关内容),符合性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作为无效报价文件处理。

3、谈判小组审核、分析、对比各有效报价文件,提出需要澄清、解释问题清单,提出谈判要点。

谈判要点根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范围、质量、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谈判

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

在谈判中,谈判

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

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谈判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以澄清、说明或纠正,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变动

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如不签字确认即被认为拒绝修改并放弃投标)。

对于实质性修改谈判文件这样一个重大决定,笔者认为“谈判小组过半数同意”不具有说服力,如引入修改宪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原则比较合适。

要求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是为防止某些供应商因未中标而恶意投诉,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谈判文件已做过实质性调整。

对转为竞争性谈判的适用

出现符合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规定的情形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按下列程序执行:

项目负责人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征得采购人的同意;

项目负责人向负责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解释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有关规定的内容;

由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集体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和程序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并同意改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项目负责人将上述书面意见作为“改变采购方式申报表”的附件,一同报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后,原招标文件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原评标委员会变更为竞争性谈判小组。

项目负责人须将评标委员会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意见向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通报,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同时向其宣布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当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就项目具体情况同采购人进行沟通,如果采购人不同意此项目继续往下进行,则适用《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予以废标;

如果采购人同意项目继续进行,则需要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及招标公告时间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做出结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招标采购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招标采购程序改为谈判采购程序。

最终报价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

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中设定的评标标准对最终报价进行评判并推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交完整的谈判报告。

谈判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可参考评标报告。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与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其核心一是要有竞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二是要有谈判(即最终的结果必须要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

离开了这两条,所有的行为和结果都是不合理、不规范甚至是违规违法,都是应当受到制止的。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在特殊情况下,这种采购方式具有采购周期短、采购成本低等优点,方便灵活。

但是专家提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把握、操作准确,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出现重“判”轻“谈”或是只“判”不“谈”情况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定

要及时制止,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否则很容易会引发质疑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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