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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工地上发现使用的钢材不合格,每吨罚款2000元,发现使用的水泥不合格,每吨罚款200元,其他建材成品、半成品按实价的30%~50%处罚,同时不得继续使用该材料,责任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对屡教不改的,将加倍处罚并取消在建丰公司施工资格。

2.05砼搅拌不计量,不按规定进行坍落度测定的;

不按规定要求制作砼试块的;

随意向砼中加水的;

砼养护不符合要求的;

砂浆配制不计量的;

制作试块弄虚作假的,责令整改,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2.06施工单位不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必要时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5000元~20000元的罚款。

2.07结构施工不采用三套模板,且未采取其它经批准的可靠措施的,上部仍在施工,下部支撑已经拆除松动的,未经批准提前拆除模板支撑的;

楼层面堆载超过许可范围的,责令整改,并处以500~5000元罚款。

2.08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没有自行组织检查、验收、整改,弄虚作假,制造假数据,即呈报监理、甲方的,必须重新自检、自查认真整改,并处以500~5000元罚款。

2.09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未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书面批准的整改方案自行整改隐蔽的,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

2.10凡有重大质量隐患屡次不改的,或有重大质量问题等,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2.11工程监理伙同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整改,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2.12工程监理人员对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按合格签字的,责令整改,严重的取消合同,并处以2000~20000元罚款。

2.13在对施工单位的处罚中,同时处罚监理单位10%(由建设单位发现问题)。

第三章细则

3.1施工质量检验

3.1.1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设计图纸、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三级质量检验制度。

经三级质量检验验收合格的施工项目,如:

a)抽查检验判为不合格,除责令整改外每发现一项,处罚施工单位500元。

b)在报请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验时,因质量原因不能一次通过验收合格,每个验收项目处罚施工单位100元。

第二次通知验收仍未验收合格,加倍处罚。

c)在报请第三方进行质量检验时,因质量原因不能通过,每次处罚施工单位500元,监理单位200元。

3.1.2施工单位每月25日应向建设单位申报所完工程量情况统计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如未按时提供报表,每推迟一天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3.2质量记录

3.2.1本办法所指质量记录包括各类验评资料(检验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各类签证记录、现场试验资料以及材料的相关合格证明等。

3.2.2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原始质量记录,并对记录数据负责。

凡弄虚作假,编、报假记录,一经查出,每项对施工单位处罚2000元,并责令按要求返工。

如造成严重影响的,按一般质量事故处理。

3.2.3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填写、存档隐蔽工程记录,一律不予结算。

3.3原材料及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3.3.1对采购产品、委托加工产品进行规定的检验(验证)和试验,确保未经检验(验证)、试验和检验(验证)不合格的产品不投入使用、加工和交付。

如发现使用未经检验(验证)、试验或复检产品,将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返工处理并限期清除出场。

3.3.2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得进场,否则每天处以1000元罚款,并限期清除出场。

3.3.3半成品如采购的彩钢板、钢管等应有产品质量证明资料,必要时应提供试验资料。

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其拟进行设备或材料的检验,未经验收就使用,处罚相关施工单位5000元。

3.4工程施工测量质量检验

3.4.1测量人员应认真查阅图纸、标准和有关资料,应确认现场控制网引测点的正确性,再进行施工测量。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方自检合格后进行验收、复检。

由于测量人员测量失误而造成损失和返工,罚款测量人员1000元,所属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具体按总则相关条款处理。

3.4.2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现场测量控制网,如确实需要移动控制点,应通知建设单位进行处理。

如违反规定,除恢复被损坏处外,每点处罚有关单位2000元。

3.4.3要求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安排测量人员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测量。

未按要求进行的,除责令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外,每发现一处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

3.5土石方工程、地基工程质量检验

3.5.1土石方工程、地基工程应按设计、规程、规范及施工组织设计(措施)的要求施工。

如发生质量事故,按总则有关要求处罚。

3.5.2地基隐蔽验评范围除了结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基(基础)隐蔽以外,还包括各种沟、坑、排水管道及设备基础、罐体的地基隐蔽,未经验收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

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

3.5.3对基础较深的建(构)筑物基坑开挖必需严格按设计要求执行,对设计要求相应的持力层必需经专业设计代表、地勘人员、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可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未经认可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的,除责令返工外,每发现一次处罚施工单位5000元,工期不予顺延。

3.6钢筋工程

3.6.1钢筋在存放场地(库房)必需整齐堆放,并有明确标识;

钢筋必需有妥善的防雨、隔水措施,防止钢筋锈蚀,否则处罚施工单位3000元,并限期整改。

3.6.2钢筋代换必需办理相关手续,经设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证认可后方可执行。

擅自代换钢筋,一经发现,处罚施工单位5000元,并责令返工。

3.6.3建(构)筑物结构主筋的规格、数量必需符合设计要求,接头数量和位置必需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以上问题在施工过程中每发现一处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并做返工处理。

3.7模板工程的质量控制与检验

3.7.1模板接缝不应漏浆,表面应清洁干净、无杂物、异物;

尺寸误差必需控制在规范要求的范围以内,否则,责令责任单位立即返工处理,每发现一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3.7.2对模板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如:

胀模、漏浆等),每发现一处处罚施工单位500-2000元。

3.8混凝土工程质量检验

3.8.1浇筑混凝土前,应检查模板的刚度和支撑是否牢固可靠,钢筋和保护层、预埋件、螺栓以及预留孔洞等定位和尺寸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模板内杂物是否清理干净,孔洞、缝隙堵严。

达不到上述要求,按3.7中相关规定处罚。

3.8.2混凝土的搅拌必须严格执行设计配合比要求,不能随意改变原材的掺量,现场必须要有准确的计量,计量器具必须校验合格。

严禁混凝土在施工现场随意添加水来改变其和易性。

私自掺用不合格或未经监理和建设单位认可的水泥,或使用过期、受潮失效的水泥,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0元,返工处理,责令限期清理出厂。

3.8.3大体积混凝土应采取控温措施,并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要求使用相应的水泥;

冬期施工应采取相应施工措施(如调整配合比、加防冻剂、热水搅拌等等)。

如措施不当影响混凝土质量或未按已报审的方案施工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另处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

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对大体积砼进行正确的保温养护,经建设单位和监理指出后,不予纠正,对施工单位处以3000元的罚款。

3.8.4混凝土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如露筋、孔洞等),每点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并进行加强处理。

对上述问题未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私自处理的,发现一次处罚2000元。

3.9砌体工程质量检验

3.9.1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砌体进行施工。

否则,造成后果一切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处罚款500-2000元。

3.9.2施工现场砂浆搅拌场地必需有配合比标识牌,并有相应的计量器具,现场水泥库房必需有严密的防雨和隔潮措施,否则每项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

3.9.3墙面应经过验收,方可开始进行下道工序(如抹灰等)施工。

否则,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

3.9.4砌体轴线、标高、垂直度、预留洞和构造柱及砖墙拉结筋等应满足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500元。

3.10防水工程质量检验

3.10.1防水、抗渗混凝土施工中的各个主要环节(搅拌、运输、浇筑、振捣、养护等)均要严格遵守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操作规程。

如防水混凝土质量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罚施工单位1000-5000元并进行补救处理甚至返工。

3.10.2屋面防水工程采用的防水材料必需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按规范要求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要求施工。

如果未按相关要求施工,每发现一处除责令返工外,处罚施工单位20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返工处理并加倍处罚。

3.11装饰、楼地面与门窗工程质量检验

3.11.1墙面抹灰或其它面层施工前混凝土基层应按规定的要求凿毛或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不凿毛、凿毛达不到要求或未按设计要求处理的,每发现一次处罚施工单位500元。

3.11.2抹灰层必须粘结牢固不得有空鼓现象,抹灰层表面平整度、阴阳角垂直度、立面垂直度等指标应符合规范、有关规定要求。

上述指标超标,责令返工并罚施工单位500元。

3.11.3抹灰面未进行验收即进行装饰工程等下道工序,责令停工整顿并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

3.11.4油漆、涂料施工必须符合设计和规程规范、使用说明书要求,做到色泽一致、厚度均匀、颜色符合设计要求,无气泡、皱纹、脱落等。

凡发现不合格项,责令返工并处罚施工单位500-3000元。

3.12钢结构、构件工程质量检验

3.12.1钢结构、楼梯、栏杆等构件应下料准确、符合设计或规范的要求。

凡出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返工并处罚施工单位500元。

3.12.2钢结构、构件安装应横平竖直、工艺美观、节点处理恰当,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凡出现不符合项目的,责令返工并处罚施工单位500元。

3.13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

3.13.1电缆沟、供热管沟和排水沟等应按设计坡度施工。

导致排水不畅或产生积水,每发现一处处罚施工单位500元并责令按设计要求处理。

3.13.2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违反要求导致排水不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0元并责令处理。

3.13.3检查井爬梯安装应牢靠、垂直、间隔均匀,井盖应严实。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200元并责令整改。

3.14不合格品、控制项

3.14.1因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不合格品,应按程序文件有关要求处理并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否则,每个项目罚有关施工单位500-2000元,并责令整改。

3.14.2施工单位负责对本部门的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记录和处置。

如不按规定实施,处罚100-500元,并责令整改。

3.14.3对关键工序或关键部位,需建设单位和监理参加验收而施工方未及时或未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将处2000元-20000元罚款,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第三方进行检验,无论合格与否,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

3.14.4对不符合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闭合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停工整改。

4奖励原则(具体奖励要量比)

4.1在现场施工及管理过程中,发现工程中存在的较大质量隐患,及时上报并予以消除的,奖励500-2000元。

4.2在施工期间,发明或引进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了现阶段施工工艺质量和施工产品质量的,奖励5000-20000元。

4.3在质量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奖励500-2000元。

4.4单位工程或重要分项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明显认可工程质量优质且造成良好影响的单位,奖励30000-500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凡工程质量优良,由建丰公司组织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八条凡经过罚款处理以后,整改不力,继续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直接上报公司建议给予清场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出现与国家有关规定冲突,以国家标准为准。

第五十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建丰公司。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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