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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流程

  1.买方或卖方企业向民生银行提出授信申请;

  2.民生银行根据授信业务有关规定对买方或卖方企业实施授信;

(对买方企业实施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或贴现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对卖方企业实施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内贴现其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

  3.买、卖双方企业在民生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4.民生银行与买、卖双方企业签订《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协议》,买方授权民生银行将其承诺承担

  的票据贴现利息直接借记其存款账户,卖方承诺承担的贴现利息自票据贴现款中直接扣收,实付贴现资金贷记其存款账户;

  5.卖方持买方交付的商业汇票向民生银行申请办理贴现;

  6.民生银行按规定审查确认商业汇票和交易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后,办理票据贴现;

  7.票据到期,民生银行向买方企业办理托收。

  篇二:

三年还本付息操作协议书

  还本付息操作协议书

  甲方(企业方):

公司

  乙方(操作方):

  甲方因建设项目需要资金,经与乙方多次协商,甲方开户银行(支行行为)同意为存款方出具还本付息保证函,甲乙双方为明确责任,特签订本操作协议书,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在未签署本操作协议书前,须向乙方提供公司资料、拟建项目批文、财务报表、银行坐标等文件资料。

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要保证是真实有效的、是合法的项目经营者。

  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本次操作金额为万元人民币,首单为4900万元人民币。

使用期限为三年。

按每单进帐总额一次性收取12%贴息费用。

同时每年按银行贷款利率收取(每年6月26日前支付本年度利息)年利息。

  第三条甲方(企业)已与中国银行支行达成用款协议;

并制定了银行还款计划;

该银行同意为甲方出具还本付息保证函(样本附后),此还本付息保证函受益人为存款方。

  第四条甲方在确认本操作协议书时,需要在本条款中注明要求乙方携带资金或不带资金。

若甲方选择携带资金,乙方则按携带资金额的5%收取资金成本费用(在3%履约保证金中冲减)。

本次携带资金为万元人民币(不低于500万元);

乙方从收到甲方(携带资金费用)汇款之日起,操作人员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按携带资金额开银行汇票到甲方银行验证。

  第五条乙方在收到甲方将已盖章签字的本操作协议书文本和费用后,乙方即安排操作人员带开户手续到甲方接款银行所在地操作。

乙方操作人员进行后与本项业务相关的银行操作人员;

核实出具保证函内容、时间及相关细节完善手续后,操作人员即在银行开设临户。

  第六条乙方临户设立后的第二天,甲方将已备齐的3%履约保证金款存入到乙方临户;

在甲方具备同台支付剩余贴息费用的同时(或由银行出具费用担保书),银行将已出具的还本付息保证函递交受益人(正本原件)共管。

受益人在约定时间内将资金划入临户。

双方办理同台交割。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因甲方或甲方银行原因,导致本业务终止,属甲方违约,甲方巳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不再退还。

若是乙方违约,乙方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给甲方。

  第八条本操作协议书双方签字人为最终责任人,任何一方违约都不涉及到中介方。

  第九条本操作协议书正本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自从双方代表人签字之日起八个银行工作日内有效。

逾期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20xx年月日

  《还本付息保函》担保借款补充协议书

  签订地点:

  资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现有甲乙双方就乙方借款亿元人民币,由中国银行分行支行开出《还本付息保函》进行担保(此保函不上系统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

亿元人民币。

  二、借款期限:

3年。

  三、利率:

按央行现行三年贷款利率执行(每年年底付息一次)。

  四、贴息:

12%(中介方的引资奖励,乙方另行书面承诺。

  五、操作程序:

  1、甲方先期派代表到达乙方所在地,收取5万元的费用(划走2万)甲方人员24小时内到达,乙方安排核行时,须向甲方支付15万元履约保证金,甲方出示合法有效的资金证明供银行对其查实。

  2、开保函银行在对甲方提供的资金证明核时无误后,应开出《还本付息保函》交给甲方(按每次过款数额开一张或全额开出都行)。

  3、甲方收到担保银行开具的《还本付息保函》,不出行,即按约定的数额将第一笔借款资金划入《还本付息保函》中指定的乙方帐户,甲方划款前乙方应按约定的一次性贴息开出银行保兑支票,交给甲方和中介方。

从第二笔资金划款前,乙方应按约定的一次性开出银行汇票,交给甲方和中介方,以此类推,直至借款资金全额到帐。

  六、违约责任:

  1、甲方代表到达乙方所在地收取了乙方5万元人民币,甲方在24小时内不能到达,或到达后没有有效的资金证明,则赔偿乙方10万元人民币(含接人费用)。

  2、如核行后甲方收到担保银行开具的《还本付息保函》和乙方支付的一次性贴息,而无资金汇入,除全额退回已收的15万元履约保证金和一次性贴息外,应再支付乙方50万元人民币做为经济补偿,同时将银行保函交还银行注销。

  3、如担保银行不能为乙方借款担保开具保函,或甲方过款时,乙方不能按约定的每次过款的数额开出一次性贴息的保兑支票(汇票)交给甲方和中介方,此业务终止,甲方所收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4、如甲方在每次向乙方账户划款前,乙方不能为甲方开出一次性贴息的银行汇票,担保银行应无条件将甲方已划入乙方账户的资金从乙方账户划出交还甲方,甲方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和每次过款的一次性贴息不予退回。

  5、甲方应保证借款资金全额分批到位,否则应按借款总额的2%对乙方进行补偿。

  七、本协议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无条件执行本协议中的条款。

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自觉履行各自的承诺。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做出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注:

1、核行、开保函、核保均在行长办公室由行长和经办人亲自签字

  盖章,不涉及其他部门。

  2、担保银行必须是一级支行以上(含一级支行)。

  3、办理保兑支票及银行汇票,均在担保银行营业部柜台按银行的正常程序办理。

  4、用款单位必须是合法项目公司,拥有真实齐全的项目(有市级以上发改委批准的专项文件,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或备案证书),资料提供资方核实。

  5、双方在此业务运作中,均不得有任何虚假、违法、欺诈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

  中国

  还本付息保证函

  致(受益人):

公司我行客户公司(用款方),因建设项目需要前期使用资金,我行同意为该客户出具还本付息保证函给贵公司,贵公司将资金存入本行用款企业帐户,总金额为万元人民币,按国家规定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年利息。

我行保证在本函有效期内,于每年月日前将本年度利息全部汇入公司,中国银行支行帐号。

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从国家调整利率之日起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贵公司。

  本保证函有效期为:

20xx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贵公司在本保证函到期前二十天内,携带此函来本行结算,我行将无条件支付全部本金给贵公司。

  与本保证函相关的借贷合同、协议、汇款凭证、银行帐单及附件,均为本保证函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银行地址

  行长签字:

  主管签字:

银行(公章):

  银行电话:

业务经办(签字):

  银行传真:

  篇三:

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

  借款人:

住所:

身份证号:

注册登记号:

开户行:

账号: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贷款人:

负责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借款人、贷款人协商,现就携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定义

  债权:

是指(付息协议)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借据:

是指经贷款人认可的,作为借款发放的凭证。

  第一条总则条款

  1.1借款金额:

(大写)(小写:

  1.2借款用途为,仅限于: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挪用、占用所接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1.3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据所记载日期不一致的,以借据记载为准。

  1.4借款人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金作为向贷款人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资金来源:

  第二条利息条款

  2.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利率为月息千分之(大写)。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为(固定利率/非规定利率)。

  2.2本合同履行期间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的基准利率的档次相应调整借款利率,调整时间为(次年1月1日/次月1日),贷款人不另行通知或公告(约定为固定利率的除外)。

  2.3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自借款人签署借据之日起开始计算。

按照(月/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或季末当月的第20日。

日利率=月利率/30.

  第三条借款发放条款

  3.1本合同生效后,除贷款人部分或全部书面放弃外,借款人只

  有满足下列全部条件,贷款人才有发放贷款的义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发放贷款或停止继续发放贷款:

  ⑴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影响本合同效力及本合同履行的有关的审查、批准、登记、表决、决定、交付及其他法定事项,并向贷款人提交了相应的材料证明;

  ⑵本合同设有担保时,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合同及担保方式依法应办理登记或办理登记后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应当办妥登记,且该担保方式也已生效,担保合同中有保险约定的,该保险已经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⑶借款发放前,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⑷借款发放前,借款人没有发生,也没有即将发生的可能影响贷款人发放借款的诉讼、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处罚、行政听证等情形;

  ⑸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法定登记事项信息与本合同签订时没有任何变更;

  ⑹贷款发放前,借款人连续保持自身经营(从业)资格、资质、行政许可有效,且该经营(从业)资格、资质、行政许可的状态、等级不低于贷前审查时借款人已经取得的状态、等级;

  ⑺贷款人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了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

  ⑻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了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及经营情况资料,并保持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

  ⑼其他前提条件:

  3.3分批发放贷款的,使用本合同第3.2条款的约定。

  第四条还本付息条款

  4.1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之外,借款人的所有还款均按照先支付利息后偿还借款本金的原则进行,且在借款人未足额支付到期力气的情形下的任何支付、偿还、划收均线计算为支付到期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

  4.2借款人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利息。

首次支付利息时间为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未付利息随贷款本金一并结清。

  结息日之前借款人应在其于贷款人处开设的借款转存账户中备足应付利息资金,由贷款人于结息日从借款人的借款转存账户划收当期利息。

  4.3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

  

(一)到期还本、到期付息

(二)到期还本、按月付息

  (三)到期还本、到季付息(四)按月还本、按月付息

  (五)按季还本、按月付息(六)按季还本、按季付息

  (七)按年还本、按月付息(八)按年还本、按季付息

  (九)按月还本、还款付息(十)按季还本、放款付息

  (十一)按年还本、放款付息(十二)到期还本、放款付息(十三)其他方式:

  4.4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偿还借款本金日之前在其于贷款人处开设的借款转存账户中备足应偿还借款本金资金,由贷款人于到期日从借款人的借款转存账户划收到期的借款本金;

或由借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偿还借款本金之日以转账或现金存入的方式,将到期应偿还的借款本金足额存入贷款人制定的账户。

  4.5借款人有意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需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借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时,按照实际使用资金的天数及本合同第二条相关约定计算利息,并于提前偿还借款本金时支付相应利息。

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仍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计算利息和结息。

  4.6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辖内开设的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收到期利息及借款本金。

划收外币的,一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银行现汇买入价折算。

  第五条担保条款

  5.1本合同设有担保的,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担保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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