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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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一)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
(二)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三)人民法院能够确认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
(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
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九条被告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被告保管证据原件的,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被告不保管原件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复制件并作出说明。
当事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条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涉及多个权利主体或者房屋可分,其中部分主体或者房屋的登记违法应予撤销的,可以判决部分撤销。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参照本规定。
京建交〔2008〕628号
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
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开发区房地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提高行政服务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同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现将我市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意向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当到房屋管理部门设置的服务窗口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详见附件1),由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按《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508号)的有关规定,仍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
服务窗口提供网上签约政策咨询和系统操作指导。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设置的服务窗口负责为本辖区内的存量房买卖提供网上签约服务;
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提供服务。
各服务窗口设置在交易权属办事大厅,提供免费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办公时间。
三、在服务窗口进行网上签约的程序如下:
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2、当事人向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3)买卖双方自行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录入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一条至第四条的相关信息,打印后交当事人确认。
4、当事人确认合同网上信息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包括网上打印的合同第一部分、印刷的合同第二部分即第四条之后的内容)一式四份交当事人。
买卖双方应根据约定填写合同第二部分,签字或盖章后合同依法生效。
四、存量房网上签约完成后,服务窗口、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通过网签系统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附件2)一式两份和《转移登记申请书》一份交当事人。
并向当事人提供“办理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服务窗口或经纪机构还应向当事人提供《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五、存量房网上签约合同信息表中房屋和当事人的信息应与申请权属登记的信息一致。
买卖双方未达成交易、合同中买受人或资金划转方式变化的,当事人应按照双方预先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中约定的网上信息注销的期限与方式到服务窗口办理。
该房屋重新交易的,须再次进行网上签约。
六、网上信息注销的办理程序如下:
1、当事人填写注销申请:
通过服务窗口签约的,当事人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自行成交)》(详见附件3)。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进行签约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系统中填写注销申请并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经纪成交)》(详见附件4)。
2、当事人、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向服务窗口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完成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当事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注销材料后,在网签系统中注销该合同网上信息。
七、房屋管理部门积极推行交易权属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建立网上签约合同信息与权属登记信息及地税部门纳税信息的共享机制,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办事时限,减少当事人重复填写信息、重复提供材料和管理部门重复审核。
在缴纳相关税费时,买卖双方可持《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手续。
权属登记受理时可直接调用网上签约信息,存量房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的办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买卖双方凭网上签约时设置的密码,可在北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对网上签约信息进行核实,并可查询转移登记办理进度。
九、自2009年1月1日起,当事人须持网上签约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申请转移登记。
2008年12月31日之前,当事人可持已签订的纸质合同文本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
附件1:
《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附件2:
《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
附件3:
《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自行成交)》
附件4:
《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经纪成交)》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全面存量房签约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9月25日印发
附件1:
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特别提示:
1、存量房买卖双方应先阅读了存量房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示范文本,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填写下表信息。
服务窗口根据下表信息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依法生效。
2、卖方应如实向买方告知本房屋的权属状况,并确保无妨碍房屋登记的相关事项。
买卖双方应尽快按相关规定至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3、表格相关内容,应按房屋交易的有关约定、房屋所有权证和买卖双方身份证件填写。
使用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或身份证明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出
卖
人
信
息
姓名(名称)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
受
房
屋
及
交
易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户型
所在楼栋
地上层数
地下层数
房屋性质
□商品房
□已购公有住房(若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表号:
)
□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回迁房等房屋)
□其他房屋
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抵押情况
□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该房屋抵押他项权利证书号:
抵押权人已同意转让该房屋,买卖双方已明确解除抵押的条件,并在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租赁情况
□该房屋未出租
□该房屋已出租,买受人为承租人或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成交价款
成交价款(大写):
元
(一)定金金额:
元,支付日期:
年月日
(二)剩余房价款金额:
元
(三)是否贷款:
□否□是
(贷款金额:
元贷款机构:
)
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2)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3)买卖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签约密码
(请填写6—20位任意字符作为签约密码,用于查询权属转移登记办理进程、办理注销网上信息手续。
)
注销约定
注销网上信息的时间和方式:
网上信息填写完成后,在申请转移登记之前,需要注销网上信息的,日内买卖双方共同申请,超过上述时间的,可由(可填写买方、卖方、买卖双方)申请。
双
方
签
字
出卖人或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日期:
买受人或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件2:
条形码
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
一、交易房屋信息
合同编号
合同网上签约日期
交易房屋地址
房屋权属转移类别
本次交易是否为
首次上市已购公房
房屋所有权证填发日期
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
房屋规划用途
成交
总价
人民币
元
所在楼层/总层数
外币
币元
汇率:
二、卖方信息
名称(姓名)
类别
个人□非个人□
证件类型
受托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三、买方信息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
注:
凡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的,输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
自行成交的,无需输出经纪机构信息。
存量房买卖合同注销申请表(自行成交)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出卖人
买受人
房屋坐落
注销原因
出卖人
□
本人亲自办理合同注销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合同注销手续(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签字:
日期:
买受人
本人亲自办理合同注销手续
存量房买卖合同注销申请表(经纪成交)
签约业务编号
联系电话:
签字:
网签机构:
系统操作人员:
注销申请时间:
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