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上海段实施方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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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上海段实施方案1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上海段实施方案

(简要本)

上海市水务局

交通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二OO七年七月

编制说明

本报告中的“禁采区”和“可采区”所指的采砂活动是指非建筑类采砂(包括河道整治和堤防整修采砂、航道治理采砂和圈围造地采砂等)。

建筑类采砂在长江河道上海段属全面禁止的采砂活动。

因此,在本报告中所列的“禁采区”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

由于长江口河势演变规律十分复杂,本次规划实施方案从划定禁采区入手,通过充分论证,划定禁采区。

对禁采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划为可采区,对于可采区的控制开采范围、开采量和开采高程须在具体的采砂项目中作详尽的可行性论证。

本次采砂规划实施方案不涉及《上海市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促淤圈围区,也不涉及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和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

1前言

长江河道大规模采砂活动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随着长江中下游地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砂石需求量大增,在社会需求和经济利益驱动下,长江河道采砂活动愈演愈烈,滥采乱挖现象十分严重,给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安全、航道安全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为此,200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长江中下游各省(市)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本省(市)境内长江河道的采砂活动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彻底取缔非法采砂活动。

2001年2月,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开始全线禁采江砂。

2002年1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条例》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2年10月编制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

2003年,水利部以水规计[2003]第39号文批复了该规划报告。

之后,长江中下游沿线开始按规划方案实施采砂,并按采砂许可方式进行有序管理,使长江中下游采砂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依法、科学、有序的轨道。

2002年10月编制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规划范围为长江中下游干流宜昌至河口长1893km的河段(包括徐六泾以下的长江河口段),规划研究的采砂活动主要是指建筑砂料开采,规划期为2002~2010年,规划期内视情况变化可适时补充修订规划。

长江口河势演变规律复杂,影响河势稳定的因素较多。

长江口也是深水航道所经之处,保障航道安全极为重要。

为此,长江河道上海段对建筑类采砂仍实行全面禁采制度,对非建筑类采砂(包括河道整治和堤防整修采砂、航道治理采砂和圈围造地采砂等)也有必要严格管理,以便于科学引导并规范非建筑类采砂行为。

2编制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2.1河道采砂的基本情况

长江河道上海段的采砂活动十分频繁,采砂的主要目的是为河口滩涂圈围造地及新建港区陆域形成提供吹填砂料。

由于上海市圈围造地的规模较大,对河道采砂的需求量很高。

据统计,仅2004和2005年,经许可从长江河道采砂用于圈围造地的砂量就达7800多万方。

今后,为满足2010世博会建设用地需要,上海市利用河口滩涂圈围造地的力度还将进一步加大。

河道泥沙在一定条件下是可再生资源,只要科学、合理、有序地采砂,完全可以做到既不破坏河势稳定和两岸堤防安全,也有利于地区经济发展。

近年来,长江河道上海段的采砂活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监察,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无序采砂现象,对河势稳定、防汛安全、航道和通航安全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如采砂船只曾在瑞丰沙区域集中采砂,对瑞丰沙体的稳定、北槽进口航道水深、长兴岛南岸和南港南岸一带深水岸线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同时,运砂船只在航道内穿行,给长江口船舶的航行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加强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汛、航道和通航安全,制定《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上海段实施方案》十分必要。

2.2无序采砂造成的危害

2.2.l危及堤防安全

无序采砂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某些河段的河床形态和水流走势,使河床冲淤失去平衡,甚至导致局部河势恶化,河槽下切,部分江滩崩塌,护岸工程遭到破坏,直接影响大堤安全。

因此,无序采砂对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影响非常严重。

2.2.2危及航道安全

无序采砂容易增加航道周边泥沙涌入强度,使航道水深减小,增加航道疏浚工程量。

同时,无序采砂容易改变航道的边界条件,造成航道轴线扭曲、宽度缩窄,给航道水深维护带来不利影响。

2.2.3影响航运安全

无序采砂对航运的影响,一方面表现为众多采砂船拥塞挤占航道,遮挡航行标志,使船舶航行和停靠困难,船只搁浅和碰撞等海损事故频繁发生。

另一方面,无序采砂容易引起河道变迁,使沿江港口、码头作业困难,严重的可能造成港口、码头淤废,或使河道主泓偏移。

2.2.4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无序采砂容易破坏水生生物栖息地从而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和繁衍,也会影响珍稀水生物的栖息场所和饵料资源。

如果在鱼类繁殖期采砂,则会严重影响鱼类产卵,影响鱼类资源的补充。

同时,由于大量采砂船云集江中,生活废污水和船舶废油排入江中,对附近水域水质造成污染。

2.2.5涉水工程易受破坏

目前,长江河道过江管线、过江桥隧等工程不断增加,任意采挖江砂容易将管线挖断、桥隧损坏,造成通讯中断、交通中断等严重后果。

2.3采砂管理存在的问题

(1)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条例》的颁布,有效地促进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

目前应加强宣传,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特别是各地要制定配套法规,落实机构、人员以及相应的责任,真正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长江河道上海段缺少采砂规划实施方案

无序和非法采砂容易给长江河势、防洪、航道、航运、生态与环境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河道采砂缺乏系统的科学论证分析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目前,由于长江河道上海段没有制定采砂规划实施方案,也助长了一些无序采砂现象的发生。

(3)缺乏具体法规和专门监管手段

过去由于没有专门的河道采砂管理法规,既没有充分发挥流域机构、地方政府、地方各级水行政和相关部门的作用,也没有相应的采砂管理执法队伍。

采砂管理的组织机构、执法装备、管理经费均不落实,监管的法规依据和手段欠缺,影响执法效果。

2.4编制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1)稳定河势、保障防洪、保护航道和通航安全的需要

河势稳定是长江中下游防洪安全、航道安全、通航安全、沿江工农业和交通通讯设施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

在不合理的区域采砂、在不恰当的时间采砂、采用不恰当的作业方式等,均会对长江中下游河势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并对防洪、航道和通航安全、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沿江重要设施的运行等方面带来不利的影响。

因此,制定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是保证长江中下游防洪安全、河势稳定、航道保护和通航安全的需要。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要求

《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河道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沿江各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航务管理局和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这是《条例》就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方面提出的基本要求。

编制《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上海段实施方案》是贯彻执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具体措施之一。

(3)完善和修订《长江河道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的需要

随着三峡水库的蓄水运行和中下游河道的河势调整,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江砂开采的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及时调整规划以适应新的河道演变形势十分必要。

因此,为使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更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使规划较好地满足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的需要,很有必要编制《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上海段实施方案》。

(4)制订长江流域采砂专业规划的需要

1990年国务院批准的《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1990年修订)》,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长江的综合性规划。

综合利用规划是对开发、利用和保护长江的总体要求,必须有各项专业规划与之配套,如河道治理规划、防洪规划、航道规划、航运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以及河道采砂规划等。

当前,长江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制定《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上海段实施方案》既是满足当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急迫需要,也是完善长江流域专业规划的需要。

(5)制定符合长江河道上海段实际情况的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需要

2002年编制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上海段未做深入的规划和研究。

长江河道上海段的采砂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其它河段的采砂有所不同:

一是影响不同,河口段无序采砂易引起河势变化,对航道安全(特别是长江口深水航道)产生的影响更为突出;二是砂质不同,长江河道上海段处于长江入海口,砂粒相对较细;三是用途不同,上海段所采泥沙主要用于吹填造地,一般不作为建筑材料;四是补给方式不同,河口的泥沙除了上游来沙以外,近海沉积的泥沙会随潮流带进河口沉积;五是采砂主体不同,本市采砂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在圈围滩涂中需要吹填造地的建设单位。

因此,制定符合长江河道上海段实际情况的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十分必要。

(6)加强采砂管理的需要

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是采砂管理的基本依据之一。

为了制止无序和非法采砂活动,合理开采江砂,为沿江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服务,必须抓紧编制符合上海特点的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

依据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强化审批管理,强化执法手段和现场监管力度,使长江河道上海段采砂活动尽快走上依法、科学、有序的轨道。

3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原则与任务

3.1编制原则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上海段实施方案》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合法原则。

应遵循国家《水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统筹兼顾原则。

以维护长江口河势稳定、保障防汛和航道安全为重点,并与长江口综合整治、航道整治、涉水工程保护、滩涂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功能区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三,实事求是原则。

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是长江河道管理与监督的依据,应一切从实际出发,突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从划定禁采区入手。

由于长江口河势演变规律十分复杂,加上上海市滩涂圈围造地对砂量的需求量较大,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本规划实施方案从划定禁采区入手,通过充分论证,划定禁采区。

对禁采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划为可采区,对于可采区的控制开采范围、开采量和开采高程将在具体的采砂项目中要求作详尽的可行性论证。

3.2编制依据

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为依据,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5.《上海市防汛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6.《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7.《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8.《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0.《上海港口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13.《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

14.《长江口综合整治开发规划要点报告(2004年修订)》;

15.《长江口航道规划要点报告》(2004年);

16.《上海市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十一五”规划》(2006年);

17.上海市滩涂湿地自然保护区等相关法规和规章。

3.3编制任务

划定长江河道上海段的禁采区和可采区,为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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