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资源卫生福利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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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资源卫生福利部

社會救助與社會福利資源

台灣大學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研究員

張淑慧

壹、前言

WHY?

我為什麼要知道這些資源呢?

WHO?

誰會需要或對這些資源有興趣呢?

WHEN?

WHERE?

什麼時候我會用到這些資源?

WHAT?

我應該認識哪些資源?

HOW?

我要如何運用這些資源?

貳、社會福利資源定義

社會福利資源是指能夠滿足社會福利體系各類服務對象需求的資源,包括金錢救助、實物供給、人力支援、專業諮商、心理治療、醫療照護、身心障礙者之扶助、老人安養、安寧照顧等社會支持網絡。

一、社會福利資源分類

(一)正式資源&非正式資源

1.正式資源

指公部門所建構的服務網絡中,所提供的協助。

(1)社會保險:

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保險制度,被保險人年輕時需盡繳納保費的義務,在老年、身心障礙、疾病、死亡或生活困難時,則享有保險給付。

如全民健保、公保、勞保及國民年金保險。

是為了避免國民因喪失工作能力而導致經濟危機所採取的直接金錢補貼。

(2)社會救助:

為照顧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以維持其基本生活。

例如:

對低收入戶提供生活、醫療、教育補助。

給予最基本的金錢補貼以維持其基本生存權。

對遭受天然災害提供救助,對發生意外、生病、死亡等緊急事故導致生活陷入困境者,提供急難救助。

(3)就業安全:

為提昇人力素質,促進就業安全,以安定勞工生活,協助有意願投入職場的國民培養專長和能力,並協助就業。

(4)福利服務:

國家針對弱勢的族群(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老人.婦女.原住民.新移民)給予協助,以提昇生活品質。

主要目的在彌補家庭無力處理的養育和照顧的社會問題,以保障個體的生存品質和生活安全。

(5)社會住宅:

社會住宅是為保障人民皆有適合居住的住宅,針對低收入家庭、獨居老人或受家暴的婦女及子女等對象,滿足其居住需求。

2.非正式資源

指案主身邊的網絡關係所提供的協助或支持,包括:

家人、鄰居、親戚、朋友,以及社區對案主產生影響力的組織與個人。

在團體部分,包括宗教團體、自助或支持團體,以及其他相關的非正式社會團體等;個人部分包括鄰里長、村里幹事、NGO志工、社區幹部等。

(二)一般資源

1.人力資源:

社區領袖、各行業之專家、學者、領導人、社工人員、志願工作者,其個人之腦力、體力、技藝、心智、情感、意願、人際關係之發揮,人力資源之延伸則包含各種社團組織:

如宗教團體、社會團體、及各類機構組織。

2.物力資源:

用於社會福利活動之各類物質或設備

3.財力資源:

各種社會福利服務之補助、捐贈、贊助等款項。

4.人文資源:

人民愛護或回饋鄉土、故里、社區之氛圍

5.人緣資源:

指運用資源的動力、媒介或人際關係

二、運用社會資源的原則

(一)切合案主需求:

以需求為導向之評估

(二)認識、了解資源

1.要切合需要,選對正確的機構

2.要配合資源提供者的能力,不宜過分要求

叁、以對象分類的救助及資源

 

 

一、低收、中低收戶救助及資源

(一)低收入戶

1.要件

(1)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2)申請戶之戶內人口要實際居住在申請地,且住在國內的時間超過183天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到家庭人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4)家庭財產不超過當年度公告金額

2.家庭總收入

(1)工作收入(例如:

薪資所得)

(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例如:

利息、股息、遺產、租金收入)

(3)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例如:

退休金、保險給付)

3.家庭應計算人口

(1)申請人及配偶(例如:

丈夫、妻子)

(2)一親等直系血親(例如:

父母、子女)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例如: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例如:

哥哥在報稅的時候有列報妹妹為扶養親屬,則妹妹申請低收入戶時,也要將哥哥納入家庭人口計算)

4.最低生活費(每年公告)

各地區公告最低生活費金額

地區別

最低生活費

新北市

11,832元

臺灣省

10,244元

臺中市

11,066元

臺北市

14,794元

臺南市

10,244元

高雄市

11,146元

金門縣、連江縣

8,798元

 

5.家庭財產(公告)

地區別

動產(存款+投資)

不動產(土地+房屋)

臺灣省

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

每戶以320萬元為限

臺北市

每人每年以15萬元為限

每戶以655萬元為限

高雄市

每戶(4口內)每年以30萬元為限,

第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7萬5千元

每戶以320萬元為限

新北市

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

每戶以350萬元為限

臺中市

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

每戶以320萬元為限

臺南市

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

每戶以320萬元為限

金門縣、連江縣

每戶(四口內)以40萬元為限,第5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0萬元

每戶以250萬元為限

(二)中低收入戶

1.要件

(1)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2)申請戶之戶內人口要實際居住在申請地,且住在國內的時間超過183天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到家庭人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

(4)家庭財產不超過當年度公告金額

2.家庭總收入

(1)工作收入(例如:

薪資所得)

(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例如:

利息、股息、遺產、租金收入)

(3)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例如:

退休金、保險給付)

3.家庭應計算人口

(1)申請人及配偶(例如:

丈夫、妻子)

(2)一親等直系血親(例如:

父母、子女)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例如:

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孫子女)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例如:

哥哥在報稅的時候有列報妹妹為扶養親屬,則妹妹申請低收入戶時,也要將哥哥納入家庭人口計算)

4.最低生活費(每年公告)

各地區公告最低生活費金額

地區別

最低生活費1.5倍

地區別

最低生活費1.5倍

臺灣省

15,366元

臺中市

16,599元

臺北市

19,461元

臺南市

15,366元

高雄市

16,719元

金門縣、連江縣

13,197元

新北市

17,748元

5.家庭財產(公告)

家庭財產包括哪些項目?

公告金額是多少?

地區別

動產(存款+投資)

不動產(土地+房屋)

臺灣省

每人每年以11萬2千5百元為限

每戶以480萬元為限

臺北市

每人每年以15萬元為限

每戶以776萬元為限

高雄市

每戶(4口內)每年以45萬元為限,

第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11萬元2千5百元

每戶以480萬元為限

新北市

每人每年以11萬2千5百元為限

每戶以525萬元為限

臺中市

每人每年以11萬2千5百元為限

每戶以480萬元為限

臺南市

每人每年以11萬2千5百元為限

每戶以480萬元為限

金門縣、連江縣

每戶(4口內)每年以60萬元為限,

第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15萬元

每戶以375萬元為限

 

(三)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流程圖

 

(四)福利內容

1.低收入戶

(1)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全額減免

(2)健保保費全額補助低收入戶

(3)因罹患疾病、傷害治療所需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全額補助

(4)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

(5)依列冊低收入戶款別,每月發給生活扶助費或相關補助

2.中低收入戶

(1)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30%。

(2)戶內18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及70歲以上老人全額補助;戶內其他成員健保保費補助二分之一。

(3)最近3個月因嚴重傷病就醫自付醫療費用,超過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補助部分醫療費用。

(4)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

二、身心障礙者救助及資源

(一)身心障礙者分類

法條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

定義

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

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

分類

一、視覺障礙者。

二、聽覺機能障礙者。

三、平衡機能障礙者。

四、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五、肢體障礙者。

六、智能障礙者。

七、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八、顏面損傷者。

九、植物人。

十、失智症者。

十一、自閉症者。

十二、慢性精神病患者。

十三、多重障礙者。

十四、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十五、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者。

十六、其他經認定之障礙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二)生活補助

1.補助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並領有身障手冊或證明者,符下列條件者:

(1)經濟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

不動產價值不得超過650萬元。

動產第一人不得超過200萬(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25萬元)。

(2)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民之家者。

(3)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榮民院外安養金不在此限)

2.補助標準

身份別

身障等級

列冊低收入戶

符合中低收入標準

輕度

4,700

3,500

中、重、極重度

8,200

4,700

(三)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

1.補助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並領有身障手冊或證明者,欲前往合約轉介收容機構日間托育或者住宿養護者。

(含已在機構者,惟補助自核定日起算)

2.機構類型

日間托育、全日型住宿、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養護中心。

3.補助標準

補助標準各縣市不一,依家庭平均月收入狀況、身障類別與程度不同而異。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

住宿養護

全額補助

2,000-17,000(各縣市不一)

日間托育

全額補助

1,200-10,200

 

(四)房屋租金補助

1.補助對象

(1)設籍且實際居住並領有身障手冊或證明者,租屋房屋座落行政區域內。

(2)領有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者,且與其同住之直系血親尊卑親屬及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名下沒有房屋。

(3)未獲政府其他房屋租金、住宿養護補助。

(4)租賃房屋應為合法建築物及住宅之用。

2.補助標準

補助金額原則不得超過租金總額之50%

一人

二人

三人

2,400

3,200

4,400

(五)輔具費用補助

1.補助對象

(1)設籍且實際居住並領有身障手冊或證明者。

(2)申請補助項目未獲政府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2.補助類型

(1)生活輔助類:

如輪椅、柺杖

(2)復健輔助類:

如電動輪椅、助聽器

(3)其他類:

如學步車、洗澡椅

3.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各公所、社會局(處)障礙福利科、輔具資源中心、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六)居家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1.補助對象

(1)設籍且實際居住並領有身障手冊或證明者,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請看護(傭)、未接受其他照顧服務補助者。

(2)老人及身障者,因身心功能確有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者。

2.內容

(1)居服:

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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