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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除靠、离码头外,船舶应当避免在码头前沿水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追越他船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他船的左舷追越。

第十七条高速(客)船、过江渡轮应当按主管机关核准的航路航行。

第十八条船舶应当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航或锚泊期间应在主管机关规定的频道守听。

第十九条大治河东口南端,禁16、禁15、禁14、禁13、禁12、禁11、A10B、A10A、A8A、A8、A6、A4、A2、A0号灯浮和南汇嘴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长江口避航区,航行船舶应避免驶入。

第四章停泊

第二十条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见附件3)内锚泊。

第二十一条水下管道、缆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水域为禁锚区(见附件4),禁止任何船舶在禁锚区内锚泊或拖锚航行。

第二十二条船舶航行途中如遇恶劣天气、船舶失控等情况需紧急抛锚时,应当远离禁锚区,并尽可能让出航道,同时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第五章避让

第二十三条横越通航分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内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四条高速(客)船应当宽裕地让清其他船舶。

第二十五条在吴淞口警戒区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依次遵守以下避让规则:

(一)避让进、出黄浦江的大型船舶;

(二)逆水船避让顺水船;

(三)小型船舶避让大型船舶。

第二十六条从宝山南航道上行拟靠罗泾、宝钢码头的船舶应避让沿宝山南航道下行的船舶。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进入主航道航行的小型船舶,与在主航道内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小型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逆通航分道交通流向航行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内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通航分道交通流向航行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横越通航分道的船舶,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内航行的船舶导致碰撞事故时,横越通航分道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高速(客)船未按本规定宽裕地让清其他船舶,或未按主管机关核准的航路航行,导致碰撞事故时,高速(客)船应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过江渡轮未按主管机关核准的航路航行,导致碰撞事故时,过江渡轮应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吴淞口警戒区内航行的船舶,未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导致碰撞事故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宝山南航道上行的船舶,未遵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导致碰撞事故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船舶违反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碰撞事故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附件与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长江上海段”是指崇明岛东旺角、佘山灯塔、鸡骨礁灯桩、地理坐标点A、地理坐标点B、地理坐标点C、地理坐标点D、南支灯船、A10B、A10A、A8A、A8、A6、A4、A2、A0号灯浮及南汇嘴的依次连线与浏黑屋(长江浏河口下游附近)、施信杆(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附近)连线(即上海港港界线)间的长江干线水域;

(二)“小型船舶”是指1600总吨以下的机动船或1000载重吨以下的非机动船;

(三)“大型船舶”是指1600总吨及以上的机动船或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非机动船;

(四)“码头前沿水域”是指码头前沿供船舶进行靠、离泊作业的水域,其宽度通常不大于45米。

(五)“警戒区”是指船舶必须特别谨慎航行,并尽可能按照建议的交通流向航行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正文中所有不能用助航标志表示的位置,均用地理坐标点或地理名称表示。

(见附件5)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长江上海段航路

(参考海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0405、40406、40407、40410、40412、40413、40414、40415、40416、40417、40418号)

一、主航道

(一)长江口深水航道

北边界线:

地理坐标点E,D9至D43号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经D45号灯浮延伸至D47号灯浮。

南边界线:

地理坐标点F,D10至D44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并延伸至圆圆沙灯船。

长江口深水航道只允许大型船舶航行。

(二)外高桥航道

51、53、55、57号灯浮和地理坐标点I的依次连线。

地理坐标点H,52、54、56、58、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外高桥航道只允许大型船舶航行。

(三)宝山航道

65、67、69号灯浮和地理坐标点K的依次连线。

66、68、70、72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宝山航道只允许大型船舶航行。

(四)宝山北航道

地理坐标点M,73、75、75A、77、79、81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74、74A、76、76A、78、80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宝山北航道只允许大型船舶航行。

(五)宝山南航道

74、A81、A83、A85、A87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地理坐标点N沿距宝钢主原料码头、罗泾煤码头前沿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依次经A84、A86延伸至A88号灯浮的连线。

宝山南航道供下行大型船舶和从下游方向上行拟靠罗泾、宝钢码头等沿岸码头的船舶航行。

二、辅助航道

(一)南槽航道下段

以S7至S18号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北侧平行线并延伸至A31号灯浮。

以S7至S18号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南侧平行线并延伸至九段灯船。

南槽航道下段可供大型船舶和小型船舶航行。

(二)南槽航道上段

A33至A53号奇数号灯浮和圆圆沙灯船的依次连线。

A32至A54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槽航道上段可供大型船舶和小型船舶航行。

三、小型船舶航道

(一)南支航道

以南支灯船,A9至A15、A17、A19、A21、A23、A25、A27、A29号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北侧平行线并延伸至九段灯船。

以南支灯船,A9至A15、A17、A19、A21、A23、A25、A27、A29号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南侧平行线并延伸至A30号灯浮,与A16、A20、A22、A26、A28、A3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一致。

南支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双向航行。

(二)外高桥沿岸航道

自A56号灯浮沿距外高桥沿岸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延伸至地理坐标点J。

外高桥沿岸航道主要供下行小型船舶航行。

(三)宝山支航道

66、A73、A75、70、72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A72、防1、A76、A78号灯浮和地理坐标点L的依次连线。

宝山支航道主要供下行小型船舶航行。

(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

自地理坐标点N沿距宝钢主原料码头、罗泾煤码头前沿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依次经A84、A86延伸至A88号灯浮,与宝山南航道的南边界线一致。

距北边界线100米的南侧平行线。

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主要供下行小型船舶航行。

(五)主航道北侧航道

距地理坐标点G(位于D42号灯浮正横方向),D43、D45、D47号灯浮依次连线200米的北侧平行线,与距51至75号奇数号灯浮、75A、77、79、81号灯浮依次连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的连线。

地理坐标点G(位于D42号灯浮正横方向),D43、D45、D47、51至75号奇数号灯浮、75A、77、79、81号灯浮的依次连线,与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北边界线一致。

主航道北侧航道主要供上行小型船舶航行,但长江口深水航道北侧的小型船舶航道可供小型船舶双向航行。

附件2

长江上海段警戒区

一、九段沙警戒区

该警戒区为以下五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九段灯船;

(二)A30号灯浮;

(三)A32号灯浮;

(四)A33号灯浮;

(五)A31号灯浮。

二、圆圆沙警戒区

该警戒区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º

20′30″N/121º

40′57″E;

(二)31º

19′57″N/121º

42′17″E;

(三)圆圆沙灯船;

(四)A54号灯浮;

(五)A56号灯浮;

(六)52号灯浮。

三、吴淞口警戒区

该警戒区为以下十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25′28″N/121º

30′57″E;

24′49″N/121º

32′11″E;

(三)31º

23′50″N/121º

34′07″E;

(四)31º

23′28″N/121º

34′53″E;

(五)31º

22′41″N/121º

34′23″E;

(六)31º

23′09″N/121º

32′54″E;

(七)31º

23′23″N/121º

31′12″E;

(八)31º

24′26″N/121º

30′48″E;

(九)A72号灯浮;

(十)66号灯浮。

四、宝山警戒区

该警戒区为以下七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29′04″N/121º

26′31″E;

28′10″N/121º

27′01″E;

27′41″N/121º

27′36″E;

(四)地理坐标点L;

28′13″N/121º

25′51″E;

28′26″N/121º

25′32″E;

(七)74号灯浮。

五、浏河口警戒区

31′24″N/121º

20′42″E;

32′18″N/121º

19′40″E;

33′12″N/121º

20′09″E;

32′27″N/121º

21′26″E;

(五)81号灯浮;

(六)宝山灯浮;

(七)A88号灯浮。

附件3

长江上海段锚地

名称

位置、用途和要求

九段沙

小型船舶锚地

一、“九段沙小型船舶锚地”(原名“九段沙小轮锚地”)由1、2号锚泊区组成:

(一)1号锚泊区范围为A40、A42号灯浮连线(南槽航道上段南边界线)与距其1000米的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

(二)2号锚泊区范围为A42、A44号灯浮连线(南槽航道上段南边界线)与距其1000米的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

二、供进出南槽航道、南支航道的小型船舶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

三、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江亚南沙临时危险品船锚地

一、“江亚南沙临时危险品船锚地”为A45、A47号灯浮连线(南槽航道上段北边界线)与Q15、Q16号灯浮连线之间的水域。

二、供进出南槽航道、南支航道的油轮、散化船、液化气船和其他危险品船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

江亚

南沙

临时

锚地

一、“江亚南沙临时锚地”为A47、A49号灯浮连线(南槽航道上段北边界线)与Q15、Q16号灯浮连线之间的水域。

二、供进出南槽航道的大型船舶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

横沙

东区

一、“横沙东区锚地”为以下八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Q1号灯浮;

2、31°

16′27″N/121°

51′13″E;

3、31°

17′18″N/121°

48′58″E;

4、31°

17′57″N/121°

49′21″E;

5、31°

17′44″N/121°

49′51″E;

6、31°

17′26″N/121°

49′44″E;

7、31°

17′12″N/121°

50′36″E;

8、31°

17′23″N/121°

50′39″E。

二、供大型船舶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

西区

一、“横沙西区锚地”为以下五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横南灯浮;

17′51″N/121°

47′35″E;

18′20″N/121°

46′19″E;

18′43″N/121°

46′35″E;

18′44″N/121°

47′31″E。

危险

品船

一、“横沙危险品船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47′35″E。

二、供油轮、液化汽船、散化船和其他危险品船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

吴淞口锚地

一、“吴淞口锚地”由以下11个锚泊区组成,并自下游向上游顺序编号:

(一)1、2号锚泊区范围为Q4、Q5号灯浮连线与距51、53号灯浮连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51、53号灯浮连线的中垂线将其划分为1、2号锚泊区;

(二)3、4号锚泊区范围为Q4、Q5、Q7号灯浮依次连线与距53、55号灯浮连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过Q5号灯浮作53、55号灯浮连线的垂线将其划分为3、4号锚泊区;

(三)5、6号锚泊区范围为Q5、Q7号灯浮连线与距55、57号灯浮连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55、57号灯浮连线的中垂线将其划分为5、6号锚泊区;

(四)7、8号锚泊区范围为Q7、Q8号灯浮连线与距57、61号灯浮连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57、61号灯浮连线的中垂线将其划分为7、8号锚泊区;

(五)9、10号锚泊区范围为Q7、Q8、Q9号灯浮依次连线与距61、63号灯浮连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过Q8号灯浮作61、63号灯浮连线的垂线将其划分为9、10号锚泊区;

(六)11号锚泊区范围为Q9、Q10号灯浮连线与距63、65号灯浮连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

二、供船舶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

(一)1至7号锚泊区供国内航线船舶锚泊;

(二)8、9号锚泊区供国际航线船舶锚泊;

(三)10号锚泊区供拟靠长江吴淞口上游各码头的船舶锚泊;

(四)11号锚泊区供1600总吨以下、在上海港装卸货的海船锚泊。

宝钢

上锚地

一、“宝钢上锚地”为以工作囤船为中心、顺航道走向的450米×

800米的矩形水域,具体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1º

27′50″N/121º

25′54″E;

2、31º

27′34″N/121º

26′18″E;

3、31º

27′23″N/121º

26′07″E;

4、31º

27′39″N/121º

25′43″E。

二、供大型钢质驳船系泊和编、解队。

宝山北

一、“宝山北锚地”(原名“超大型船舶锚地”)为Q11、Q12号灯浮连线与距77、79、81号灯浮连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

二、供大型船舶待泊、候潮、防台、补给、交接等。

附件4

长江上海段禁锚区

一、1号禁锚区

该禁锚区范围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8′50″N/121º

40′50″E;

19′18″N/121º

40′05″E;

22′18″N/121º

42′20″E;

22′12″N/121º

42′40″E。

二、2号禁锚区

27′00″N/121º

26′08″E;

26′37″N/121º

26′30″E;

32′04″N/121º

34′41″E;

31′42″N/121º

35′35″E。

三、3号禁锚区

30′19″N/121º

19′55″E;

30′53″N/121º

19′20″E;

37′06″N/121º

23′22″E;

36′56″N/121º

24′11″E。

四、4号禁锚区

(一)31°

28′44″N/121°

44′57″E;

(二)31°

24′50″N/121°

42′32″E;

(三)31°

25′13″N/121°

41′14″E;

(四)31°

29′21″N/121°

43′42″E。

附件五

长江上海段地理坐标点

序号

经纬度

1

地理坐标点A

31°

06′35″N/122°

21′27″E

2

地理坐标点B

05′35″N/122°

3

地理坐标点C

03′08″N/122°

16′28″E

4

地理坐标点D

02′10″N/122°

16′12″E

5

地理坐标点E

06′14″N/122°

6

地理坐标点F

06′01″N/122°

7

地理坐标点G

31º

18′40″N/121º

45′12″E

8

地理坐标点H

19′57″N/121º

40′40″E

9

地理坐标点I

23′24″N/121º

34′51″E

10

地理坐标点J

22′41″N/121º

34′23″E

11

地理坐标点K

27′39″N/121º

27′33″E

12

地理坐标点L

27′10″N/121º

27′00″E

13

地理坐标点M

29′01″N/121º

26′24″E

14

地理坐标点N

28′29″N/121º

25′34″E

15

大治河口南端

30º

59′54″N/121º

56′22″E

16

崇明岛东旺角

27′50″N/121º

49′48″E

17

南汇嘴

52′58″N/121º

52′25″E

18

浏黑屋

30′52″N/121º

18′54″E

19

施信杆

37′34″N/121º

22′30″E

RegulationonShip’sRouteingSysteminShanghaiYangtzeRiver

ChapterOneGeneral

Article1TheseRegulationsareformulatedaccordingto“theMaritimeTrafficSafet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theotherrelativeinternationalconventionsandnationallawsandregulationsforenhancingthewatertrafficorder,improvingtheenvironmentsofnavigating,ensuringthesafetyofvessels,installations,propertyandhumanlives,contributingtosafetyandefficiencyofnavigationandpromotingthedevelopmentofshippingindustry.

Article2Everyvesselshippingorbert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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